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
清代的死刑复核制度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秋审被视为国家大典,是对依律秋决但尚未执行的对象进行死刑复核的会审制度。
其程序之严格、审议之慎重、情法之持平,在中国古代历史上仅见。
清代州县只有审理民事案件的自治权,刑事案件必须上报。
简略而言,对于死刑案件,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审。
地方各级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抄送副本与刑部分管司。
皇帝收到督抚奏报后,交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依律拟罪。
若涉死罪,则纳入秋审程序。
秋审主要确定死刑对象的类别,分为情实、缓决、矜疑三项,乾隆前期又加入留养、承祀两项。
若断为情实,则执行死刑;缓决者继续监侯,于次年秋审时再行议处;矜疑是可矜可疑的略称(乾隆三十二年改为可矜),符合此项者可获减刑。
留养是考虑到罪囚有赡养老病双亲的责任而免其死罪,承祀则是考虑到罪囚家族香火承续而免其死罪。
秋审大概可分为两个阶段。
前阶段为一至四月,书吏起草文案,分管事务的刑部司官(主事、员外郎、郎中)对文案进行增删并附“看语”(判案意见),最后交由刑部堂官(尚书、左右侍郎)批阅。
最初的看语称作“司看”,第二次为“覆看”,第三次为“总看”。
司看用蓝笔,覆看用紫笔,总看用墨笔。
三看之后,还有堂官的批语,可说慎之又慎。
后阶段为五至七月,刑部将地方督抚审案结论与刑部看语对照,再分两次会议(司官为主体的“司议”与堂官为主体的“堂议”)进行讨论,从而得出刑部的最终意见。
随后,刑部准备好文案,由九卿科道会审(九卿会审主要是形式上的意义,基本都会接受刑部意见),定议后向皇帝报告(若大臣们意见不一致,则将正反观点一并上奏),由皇帝作出终极钩决:予钩(立即执行死刑)或免勾(暂不执行死刑)。
姑举两例。
光绪六年(1880)六月,安徽某县人姚绍海途遇卖布裤的侄子姚本之,因侄子常不务正业,姚绍海怀疑其售卖布裤为赃物,诘问之,遂起争执。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作者:张晔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1期摘要:秋审制度是清朝最重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规定每年被判处死刑的案犯不立即处决,而是监候到由地方、中央官员再次审核并由皇帝最终裁决。
除了一部分严重威胁统治和社会秩序的案犯要“处以斩立决以正法”外,其余犯罪情节较轻或者没有严重威胁统治秩序的案犯都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赦免,这样在社会中就体现出法的威慑力和统治者慎刑的双重效果。
关键词:清朝;秋审制度;司法审判;死刑复核;慎刑思想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1-00091-03一、清朝秋审制度的运行程序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要对案犯再次进行审录。
3.具题。
所谓具题,就是各省官员把审录完结的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董康及《清秋审条例》作者:赵元信**秋审是清朝特有的缓决死刑案犯的制度,它是对一部分不宣布为“立决”的死刑犯人不即时处死,而是监押至秋后进行复审,根据复核结论再分别处理。
这种死刑缓决复核的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也是独有的。
缓决案犯在等待每年秋后复核的过程中,长时间地受着精神折磨,以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观来看,这是很不人道的,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却视此为慎杀恤刑的“德政”。
除了谋反、故杀伤等罪大恶极者被“立决”外,其他死刑案犯虽“法无可宥”,但又“情有可原”,历经三年五载的复核,有一线生机得以由死刑改为徒流刑。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对历朝录囚、死刑复奏、朝审等制度的综合和完善。
秋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经过前所未有的复杂、细密、严格的程序,层层复核以后,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以收到镇压和恤刑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专制政府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
在幅员辽阔的清朝统治范围内,限制了地方的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司法的统一。
清朝的各项制度均规定在律、典及数量和种类繁多的例当中。
秋审制度的规定,见之于《大清律例·断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断狱》、《钦定台规》等有关典籍中。
秋审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1)州县及省臬司对所审案犯的情罪略节(犯罪事实)造册并在规定各省送交的截止日期前送至京师。
2)造册过程中审录囚犯。
从县到府再到臬司,层层解囚审录(解囚规定后有变化),审录的目的是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大类,犯人入于哪一类就决定了他的生死命运,故分类关系重大。
3)督抚向皇帝具题上奏。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特有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起源于明朝的“三司会审”,但与明朝的三司会审有所不同。
清朝秋审制度是对全国各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秋审制度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首先,各省地方官员对本省的死刑案件进行初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初审结束后,将案件上报至刑部,由刑部进行复审。
刑部在复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刑部将复审结果上报至皇帝,由皇帝进行终审。
皇帝在终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最后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秋审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严格程序: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得到充分审查。
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2. 重视证据:秋审制度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保障人权: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4. 皇帝终审:秋审制度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皇帝的终审。
这既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然而,秋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的繁琐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其次,秋审制度过于重视皇帝的终审权,容易导致皇帝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审判。
最后,秋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仍然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朝秋审制度是清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司法制度,是清朝政府依据季节与气候变化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秋审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在清朝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的产生与目的。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完善,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强调审判与季节的关联。
秋审制度的产生与农耕文明的特点有关,清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在秋季繁忙,同时也是犯罪高发的季节,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秋审制度以应对这一现象。
清朝秋审制度的组成和实施。
秋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审理秋天出现的刑事、民事案件,即秋审案件;二是规定秋季对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
秋审制度规定了秋季审案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由地方官员组织开展。
在审理秋季案件时,官员需要根据季节特点和犯罪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裁决。
清朝秋审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司法体制的不足,使审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秋审制度也引导了民众对季节变化的关注,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秋审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表现了清朝政府的权威与统治。
清朝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和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以及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秋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批评和质疑。
清朝秋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在清代社会主义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既反映了清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尽管秋审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对清朝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秋审制名词解释
秋审制名词解释
秋审制呀,这可是个很有意思的制度呢!秋审制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哦。
想象一下,每年的秋天,一群官员们聚集在一起,就像开一场特别的大会,来决定那些犯人的命运,这就是秋审啦。
秋审主要是针对死刑案件的复核。
地方上的死刑案件判决后,要上报到中央,然后在秋天进行集中审核。
这可不是随便审审哦,这里面的门道可多啦!
秋审的时候,会把案件分成不同的类别呢。
比如情实,就是说罪行确凿,应该执行死刑;缓决呢,就是可以暂缓执行死刑,先观察观察;可矜,就是犯人有值得怜悯的地方;留养承嗣,就是考虑到犯人要赡养老人或者延续香火等特殊情况。
这就好像给犯人贴上不同的标签一样,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决定他们的最终命运。
这是不是很像我们现在对事情进行分类处理呀?
秋审的过程也是非常严谨的。
参与的官员们要仔细查阅案件的卷宗,认真讨论,不能马虎。
这可是关乎人命的大事呀,能不慎重吗?这就好像我们在做一个非常重要的决定时,要反复思考、权衡利弊一样。
而且呀,秋审还起到了一定的监督作用呢。
它可以避免地方上随意判决死刑,保证司法的公正。
这不就像有一双眼睛在时刻盯着,确保一切都按规矩来嘛。
你说这秋审制重要不重要?它可是清朝司法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呢!它体现了对人命的尊重,也反映了当时社会对司法公正的追求。
我觉得呀,这种对司法的重视和严谨的态度,是很值得我们去了解和思考的呢!。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一、引言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王朝之一,由满洲族建立。
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特殊审判制度,与大明律、清刑律并称为清代三大律。
本文将深入探讨清朝的秋审制度。
二、秋审制度的概述2.1 秋审制度的定义秋审制度是指清朝特别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力度较大。
2.2 秋审制度的起源清朝的秋审制度起源于其创立之初的那段历史。
满洲族建立清朝后,为巩固政权,清廷采取了严厉的政策,其中包括秋审制度。
2.3 秋审制度的作用秋审制度对于清朝的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阻止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秋审制度的执行3.1 秋审的程序和要求秋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秋审案件需要经过特定的机构审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其次,对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将由专门的秋审庭进行,并由资历老道的大法官主持。
另外,秋审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3.2 秋审的执行力度对于秋审案件的判决执行,清朝一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重大的叛逆案件,判决往往是死刑或流放。
清朝对于叛逆分子的处罚力度较大,一方面借此威慑其他可能的反叛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安全。
3.3 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秋审制度在清朝的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过于严苛,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言论权利,给民众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秋审制度的影响4.1 秋审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的社会稳定。
对于一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秋审制度的执行,清朝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4.2 秋审制度对统治秩序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增强了清朝的统治秩序。
司法忆古鉴今 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司法忆古鉴今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导语: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个对当今司法有着不小影响和价值的!首先要了解下什么是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生活常识分享。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 法无可宥情有可原 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 唐六典 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史 刑法志 (。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 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 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 %于 霜降前奏请定夺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l理论新探4LegalSystemAndSocietyi▲笨IJ占缸金2008.1口(上)浅衍清代欲审剐度龙山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秋审制度确立运行程序利弊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10-370-02秋审是清代~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及完善秋审制度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秋审“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但明代朝审与秋审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明史・刑法志二》记载:“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复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
”从该记载看明代朝审只是对京城死囚的复核,对于京城外的案犯则采取派人专门审理,之后带着“决死”的名单回朝奏明圣上。
可见朝审与秋审的不同之处还是比较大的。
尽管如此,清代的秋审制度是借鉴明代及更前朝代的司法制度建立起来的。
在这个过程中,秋审制度也是逐步完善的。
清顺治元年(1644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第~次提出秋审概念,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
”虽然党奏雅的奏言得到清朝统治者的肯定,但没有立即被付诸实行。
原因是清朝统治者刚入关,各地仍处于分裂割据态势,全国仍处于内战阶段;因此一时还无法抽出足够的精力完善司法制度。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①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29页。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生命刑。
在中国古代,死刑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死刑复核的出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精神。
死刑复核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汉朝,但当时并无成文法典对其加以规定。
死刑复核制度以立法形式正式被确立,是在几百年后的隋唐时期,自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不断演化、革新,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清王朝结束。
清承明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自于明朝天顺年间的朝审制度,自明朝中叶开始形成制度化,至清朝达到顶峰,成为清朝死刑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复核程序。
在清朝,秋审和朝审是死刑复核机制的两种主要体现形式。
区分两者的标准在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朝审仅适用于京畿地区,而秋审的范围更加广泛,其适用于全国除京畿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在经历从州县造册审录、督抚司道会勘,定拟具题等地方秋审程序,到刑部秋审处复核会勘、刑部堂议、金水桥西九卿会审会题、皇帝勾决等中央秋审程序的步骤后,被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死囚被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
入于“情实”的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清朝朝廷制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于清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实施,持续到清朝末期咸丰六年(1856年),使用了三百余年。
清代秋审制度是宋朝案制度的衍生,它是清朝朝廷以审经案庭形式,监督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审理案件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增强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支持了清朝朝廷持续存在了三百多年。
清代秋审制度部署了一套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年
度考核机制。
每年的秋季,清朝朝廷都会派出官员组成的巡检团,到全国各省地方,专门检查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情况。
各省地方要严格按照朝廷规定准备审查资料,并向审查团进行详细汇报,审查团还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审判案件展开专门调查,完成朝廷安排的秋审任务。
清朝朝廷建立了一整套充分完善的秋审制度,从审查小姐儒家讲学、司法审判到地方行政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清代秋审制度下,官员们要认真全面的检查一切地方官员的审查工作,对所在省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并对地方审判制度提出质疑等。
审查结果将被报送朝廷,并给出评价,以便朝廷及时地纠正各省官员的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工作,以促进地方文明和社会秩序。
清代秋审制度推行了三百多年,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审判制度,对清朝朝廷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同时,清代秋审制度还鼓
励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官员,并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提高了官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清朝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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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而对各省的死囚,明朝要派官员到该地审决,并将审决名单奏明皇上。
清朝的秋审制度遵循了明朝朝审的一些旧制,可视为是明朝秋审制度的继续,具体做法与明朝大体相同,故说,“秋审亦原于明之奏决单,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清初。
清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度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余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历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这是清朝历史上第一次正式提出秋、朝审的建议,故《清史稿》论之:“此有清言秋、朝审之始”,此后,“顺治十年京师设朝审,直隶始设秋审,十五年各省遍设秋审。
每年秋天,由刑部主办秋审大典,几乎没有中断过。
其指导思想,人命关天,死而不能复生,因此必须小心谨慎,以免滥杀,只要有一线希望者,决不予以处决。
在乾隆以前,“各司随意定拟,每不划一”,乾隆二十三年以后,开始酌定《比对条款》四十则,刊分司,并颁布各省,作为办理秋审的准绳。
之后刑部侍郎阮葵生又编纂《秋谳志略》作为样本&。
每年秋审,官员们对照此条例并附以前各年之成案,认真办理,不敢马虎从事。
因为清律规定对办案出入过多的官员,如该情实的被判为缓决,或该缓决的被判为情实,则严惩不殆。
自古以来,对死刑犯的处决多在秋冬,因为春天是天地生养万物之时,不能轻动萧杀,而秋天万物萧条,故刑以秋冬。
除了一些大逆十恶之死囚立决外,其余皆在秋后处决。
这一传统始自先秦,据《左传》襄公二十六年记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
赏以春夏,刑以秋冬”。
清朝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在论述刑以秋冬缘由时指出,“《月令》刑杀皆在秋令,始是三代旧典。
西汉以冬月为断,即《传》所谓刑以秋冬,亦古义也。
章帝改为初冬十月,实取三正之义。
陈宠论之可谓详矣。
今世决囚,在冬至以前,殆权舆于此”’。
可见,秋冬处决犯人既符合古制,也符合节令的阴阳调顺,一直为中国古代历朝所沿用。
到明清之际,一方面继承了传统的刑以秋冬的旧制另一方面,为了尽可能地减少无辜的死亡,于是开创了死刑复审制度,即秋审制度。
在明时只有朝审,在清则秋朝并存。
秋朝审的程序时间基本上一致,唯一区别在于对象不同,朝审针对的是京师地区的死刑犯,而秋审针对的是各省的死刑犯。
值得注意的是,朝审、秋审并不是在秋天处决死刑犯,而是“秋审再定”。
自此秋审制度成为一种特别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续文献通考》说,秋审制度是“于死中求生,体天地好生之仁,寓宽于严之中,此所以为圣人之法也”。
尽管秋审制度程序非常复杂,但清朝统治者对此项制度一直孤芳自赏。
他们一再强调,人命至关重大,必须慎重民命。
虽“其曲折繁重礼节如此周密者,岂不知简易之为便哉?良以人命关系重大,非此不足以防滥”,“此可见我朝慎重民命”,“洵足驾汉唐而媲三代矣”!。
这也足见当时清政府对人命的重视。
二、秋审的程序及审理情况秋审是清朝司法审判中一项重要事务,工作量巨大,刑部设有秋审处,主办秋审工作。
刑部各司,在年初将本司应入秋审案件分类编册,出具看语,初看时用蓝笔勾改,复看时用紫笔勾改。
然后送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一一详加勘酌,墨书粘签,呈送刑部堂官核阅。
同时地方各省督抚在应勘时期,将犯人提解到省城,率同在省司道官员共同会勘后,定拟具题,于五月上旬以前送至刑部。
各省勘拟到齐后,刑部查阅外勘(各省的勘拟),与部拟不一致的,另列一册。
核议时,先由各司核议,提调、坐办主之,而后呈堂,由尚书、侍郎主持堂议。
秋审案件根据案件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不同分为情实、缓决、矜、疑、留养承祀五类:情实,指案情属实,罪名恰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处决的案件,这类案件多为谋杀、枉法赃、强奸等严重案件;缓决,指案情属实,但危害性较小,可留待下次秋审再审,一般可减等处罚,这类案件一般是误杀、戏杀、擅杀等;矜,指案情属实,但情节不严重,情有可原,可免于处死,一般可减为流刑或徒刑,只适用于统治者认为“情切天伦,一时义激,与寻常狠斗者不同”的案件;疑,指罪名已定,但情节有可疑之处,疑狱不常见,其处理办法也未见记载;留养承祀,指情况属实,情节较重,因父母、祖父母年老患病,无人奉养,且本人又是单丁的,可免于处死。
(一)地方秋审程序1、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清代地方州县担负初审工作,也就意味着秋审准备工作是从地方州县开始的。
清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案犯清册,核办招册是秋审的前期工作,造册从地方州县开始,道光二十年二月初二日直隶省臬司扎全省州县核办秋审事宜:某某州县官吏知悉:照得秋审人犯情罪略节,向系本司衙门发应该县缮造呈送,本司填写会看详题。
兹查本年秋审将届,所有新案略节,合亟扎发⋯⋯遵选能写书手用洁白官连纸张遵照所颁册式照缮三十番,每番尾后留空白书册五十页,磨对清楚,悉行草钉。
此外每起另备书册五百张,大官连纸二百张,以备临时抽换装钉⋯⋯”宝坻县接到臬司札后,即于二月十四日申禀臬司:“计申送旧案秋审免解囚犯张赵氏等(人名略)共七人,每人略节册二十本,新案解秋审囚犯李幅恒,略节册二十本空白书册八百张、官连纸一百二十张。
新旧案犯均无庸留养。
”从这则史料我们得知清代地方州县的造册和其它准备工作的情况。
至以本册送往刑部时间的截止期,是以该地方离京师的距离为标准。
最近的直隶省的截止期为三月三十日,最远的云贵两广为年前封印日。
2、解囚和审录地方州县对案犯进行初审和造册后,按清朝有关规定,需要把犯人解赴上司衙门审录。
清初无论新案或旧案一律解省,并且像新案一样,由县至府到司,层层审转;但这条例给地方官员带来巨大的工作量,有时还延误案件的审判时间。
于是乾隆三年定例,改由“州县径行解司”,不再经府审转。
后来解囚规定得到进一步的完善,旧事案犯经三次审录后准停其解省。
乾隆二十五年更加定例“缓决人犯解审一次之后,情罪无可更定者,只令有司叙由详报,停其解审”。
就此旧事案犯一般就不再解省了,到后来离省城较远的地方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的目的是审录,不过与解囚相比,审录要简单一些。
在省的审录分为臬司与督抚两步进行。
臬司掌管一省的秋审事宜,要审录新事案犯和查看新、旧事造册,对各案先期定稿,之后联名藩司、道台联名向督抚具详。
督抚在接到具详后,就要进行督抚审录也叫做会审。
不过清代督抚审录形式大于实际,处理得很草率。
雍正就曾指斥这种现象:“闻外省会审之时,不论案件多寡,悉于一天会议,均听督抚主张,司道守令不敢置喙。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不过幕宾略节贴于册上,徒装饰观瞻而已。
”不过这种现象终清一代都没有很大的改善,到了清末期会审只是走形式而已。
3、具题所谓具题就是督抚审录完毕以后,将会审结果向皇帝上报。
这与新案题结不同的是:具题是全省汇览,不是一案一题。
此外,各省督抚除以题本正式汇题外,还要缮造黄册奏报。
黄册是转录成册的,有利于皇帝浏览。
雍正之后,奏折制度兴起,督抚又常以奏折密报秋审的情况。
奏本比题本更加快捷,使有利于皇帝及时了解该省秋审情况。
(二)中央秋审程序各省督抚秋审本上,照例奉旨:“三法司知道。
”刑部根据皇帝的这一授权,开始进行全国的秋审程序。
刑部和三法司的秋审程序大体上可分三个阶段:1、刑部看详、核拟这是中央秋审的第一个阶段。
《清史稿·刑法志》记载:“刑部各司,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勾改,复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这个阶段看详经过各司、秋审处、堂官等三个层次,时间从年初开始,与地方秋审同步进行,并不等待秋审题本。
而核拟指的是“新事”案件,即第一次列入秋审的案件。
看详和核拟之后,就进行司仪和堂仪,正式审定部拟意见。
所以在秋审程序中看详和核拟是比较重要的,刑部对待这项工作也十分重视。
如刑部规定:“蓝笔、紫笔、墨签、堂签等几种批示方式”,从这几种规定方式中我们可以认识到刑部审办秋审的细致之处。
2、会审与具题在看详的核拟结束后,刑部将秋审案件造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行九卿会议。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记载:“凡每年秋审直省督抚将监禁重犯审拟情实缓决可怜具题。
限七月十五日以内到部刑部将各重犯原案贴黄及三法司看语。
刊刷招册进呈御览。
仍送九卿詹事科道各一册,八月内在天安门外金水桥西。
会同详复情实缓决可怜。
分拟具题。
请旨定夺。
”依该例规定只是九卿、詹事、科道参与会审。
不过后来参加人员发生变化,到了光绪年间,“三品官司衙门则与会审”。
参与秋审大大增加了。
会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请旨定夺。
3、复奏与勾决清代皇帝都极为重视秋审,所以犯人在执行死刑前都要复奏。
至于复奏具体措施和沿革,前面已有论述,所以在这里不再讨论。
而勾决为秋审最后一道程序。
案犯一经勾决与立决一样,一但奉旨即执行死刑,决过后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汇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