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清代秋审制度运行机制特点

合集下载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学位论文

论文编号: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本科毕业论文题目:试论清朝秋审制度姓名:陆世骞学号:050514102系别:法律系专业班级:国际经济法一班指导教师:黄玲娟、欧洁梅2009年4月6日目录中文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秋审的起源 (1)(一)秋审的性质 (1)(二)秋审的渊源 (2)(三)秋审的精神内涵 (4)二、秋审制度的具体操作 (5)(一)秋审的主体 (5)(二)秋审的过程 (6)(三)秋审的结果 (7)三、秋审制度的实质探讨 (8)(一)表征:儒家慎刑思想的影响 (8)(二)内核:皇权意识的体现 (9)(三)延伸:中央与地方的权力博弈 (10)结语 (11)参考文献 (13)致谢 (14)中文摘要清朝秋审制度,是古代死刑复核程序之集大成者,在古代中国的司法体系中,具有相当的代表性。

但是古代的死刑复核制度的实质是否真如当时统治者所标榜的“慎刑慎杀”却是有待商榷的。

本文从清朝秋审制度的起源出发,关注了秋审的具体操作,从其实际操作中进而探讨秋审背后的精神内涵,是否必然是“慎刑思想”的真实反映。

本文的关注点不在于对该制度进行合理与否的评价,而在于探讨清代秋审制度背后的相关因素,也以此期待能得出相关启示。

关键词:秋审;慎刑;复核;主体;程序AbstractTrial system of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an ancient expression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procedures, and in ancient Chinese judicial system, with a considerable representation. But the ancient substance of the death penalty review system is advertised as the rulers at that time the " penalty kill," but is open to question. This article from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the origin of pre-trial system, the attention to the fall of the concrete operation of the trial, from a practical trial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spirit behind the content, whether it must be "carefully thought criminal" a true reflection.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is not reasonable or not the system of evaluation, while the trial is to explore the fall of the Qing Dynasty system related reasons, are also relevant to look forward to come to enlightenment.Key Words:Autumn trial system; Cautious penalty; Death Penalty Review;Main part of people; Procedures试论清朝秋审制度“人命关天!死刑乃夺命之刑,故为关天之刑,不可不慎。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慎刑思想的体现——谈明清时期的秋审制度
“ 刑部 侍 郎党崇 雅 奏言 : 旧制 , 刑狱 重犯 ,自大逆 ‘ 凡
康熙 十二年 (6 3 ) 17 年 以后 , 秋审制度渐与朝审
制度类似 , 均须经九卿复核 。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初一 E 上谕刑部 ;各省秋审本 内止有节略 , l, l “ 观览未能明 晰。 ……以后各省秋审应令在京朝审例 , 预期造册进 程, 亦著九卿, 科道会同复核, 奏请定夺。”
20 0 6年 第 1期 ( 第 9 总 8期 )
维普资讯

督抚司道会勘后, 定拟具题 。惟缓决人犯 , 二次秋审 即不复解送。此之解犯 , 谓之解勘。 各省秋审事宜系由按察司主持 ,但各省督抚系 阅。” 其所述定拟看语程序应系清末秋审之实况。
寡, 悉于一天定议, 均听督抚主张, 司道守令 , 不敢
刑部定拟各省秋 审案件看语系依各省 案定拟 , 并不等待各省秋审题本之到部 。刑部俟定限五月中 “ 旬以前 , 各省后尾到齐 , 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别
列一册。 始则司议 , 提调 、 坐办主之。 继则堂议 , 六堂
置 , 究其实督抚亦未必了然 , 不过凭幕宾节 , 贴于册
则刑部差司官二员 , 前往会同督抚会 同三司, 查应决 囚犯 , 酌量行刑。其所述情形与秋审无异 , 故以顺治 十年 为清代恢复秋 审制度 之始 。后至顺 治十五年
(6 8 ,秋 审制 度 已趋完 备 。顺 治 十五 年十月 初六 15 )
审。第一审及第二审之审判事务均由按察司 ( ) 司 负 责办理。《 大清律》 4 1 ( 第 1 条 有司决囚等第 ) 附例规
上, 徒饰观 瞻而 已。”
主之 , 司议各员与焉。 又乾隆二十六年(7 1 议 ” 16 年)
准 :刑 部历 年办理 秋 审 , “ 先将各 犯原 案 , 摘叙 情节 ,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

清代秋审制度范文清代的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在每年秋季对官员进行的考察和评估制度。

这个制度起源于明代,清朝仍然继承并发展了这个制度,通过秋审,清朝政府能够了解官员的政绩、廉政和才能等情况,从而进行晋升、调动和惩处等决策。

以下将从秋审的背景、流程和作用三个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秋审制度的背景。

清朝秋审制度的建立源于明朝的考察制度。

明代的秋审是在每年农历九月进行,以考察官员的廉政和政绩。

清朝朱清时期保留了明代的秋审制度,统称为秋考。

然而,由于清朝的执政者多为满洲人,为了巩固政权,他们加强了对官员的考核力度,秋审制度也逐渐成为一种权力手段。

清朝的秋审制度不仅延续了明代的考察制度,还有所发展和完善,成为一种严密的官员考核制度,对官员的升迁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其次,秋审制度的流程。

清朝的秋审过程一般分为四个阶段:选举、参考、复议和裁定。

首先是选举阶段。

这一阶段由考试官员与主管官员组成的选举机构进行,他们根据官员的职务和资格,选出参与秋审的官员名单。

选举官员一般由地方官员或部门官员担任,他们必须公正无私,确保选举程序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接下来是参考阶段。

在这一阶段,选举机构将官员的档案和应考材料交给秋考官员,以供它们评估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秋考官员根据这些材料,在报章上发表议论和意见,供其他官员参考。

然后是复议阶段。

在复议阶段,中央和地方的官员将对秋考官员的意见和报告进行研究和讨论,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这个阶段的目的是进一步审核和核实官员的政绩和廉政情况。

最后是裁定阶段。

在这一阶段,皇帝会根据官员的秋考结果做出决定,如晋升、调动或降职等。

这个阶段一般是由清朝的皇帝参与,以确保决定的公正和权威性。

最后,秋审制度的作用。

秋审制度在清朝的政治体系中起到了多方面的作用。

首先,秋审制度能够促进政府的廉政建设。

它通过评估官员的廉政情况,给予廉洁官员以褒奖,惩处贪污腐化的官员,提高政府机构的廉洁度。

其次,秋审制度能够提高官员的政绩水平。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繁荣昌盛的朝代,也是一个充满活力的政治动荡时代。

在这个时期,先后出现了很多优秀的政策,但比较著名的是清代的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是指清朝政府每年秋季都会召开一次官员评审会议,也就是所谓的“秋审”。

这次会议的目的是对各省的官员表现进行评审,对表现良好的官员给予提升,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

秋审的实施使清朝的官员都有了警醒之心,也促进了当时官员的实力,使清朝的政治秩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制定的一种管理机制,它着重倡导以实际行动来保证政府机构的完善,强调要认真把好每一层政府机构,推动政府机构正常运作,保证宪法制度的健全。

秋审制度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实施评审,也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在一定的时间框架内,在每个省召开的会议上进行官员的评审,包括官员的恩怨、官员的绩效、官员的作风等等,以此挖掘官员的优劣势。

第二阶段是提出结论,也就是根据官员的评审结果,清朝政府将对官员的表现提出正式的结论,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或提升。

第三阶段是实施惩处,就是按照官员的表现,清朝政府将会对表现不佳的官员进行罚款或降职惩处;而表现良好的官员则有机会升官加薪,担任更重要的职位。

第四阶段是调整官员,就是清朝政府要求各省的官员重新抓紧政令,调整官员在政府机构中的位置,以便能更好地利用官员的能力,实现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

秋审制度是清朝政府重要的政令,它不仅为官员们提供了一种改进本身的机会,而且对政府机构的有效运行也提出了要求,大大提升了清朝政府的秩序和效率。

秋审制度是一种良好的政策,同时也是清朝官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清朝统治的数百年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促进了清朝的繁荣发展。

尽管清朝的秋审制度已经不复存在,但它在中国宪制发展史上留下了深刻影响。

清代的秋审制度,在当时是一种新型的政治管理机制,它不仅有助于提高官员个人能力,而且使政府机构得到了有效的运作,也促进了当时的政治秩序,是清朝政权繁荣昌盛的重要助推力量。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明清热审、秋审制度浅析

之远近而具体规定 。
热 审秋 审制度 是古代 中国阴阳五行 学 说 、顺应天时思想在社会制度方面的体现。 阴阳五行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中国人的思想律 , 是 中国人对于 “ 宇宙系统” 、“ 人事现象”的信仰 ,二千余 年以来都有极强的势力 。
明丘溶所作 《 大学衍义补 》 加 以解释说 : “ 仲春之月乃阳气发生之候 ,故安萌芽 , 养 幼少 , 存诸孤 , 是虽草木之微亦加安养 之仁 ; 孤幼之子 , 咸致存养之惠。若夫人之不幸而 人 于图圊 , 虽其 自取之罪 , 然皆吾之赤子也 。 当此阳和之时 , 而存恻怛之心 。天地之德 。
祀 于高 辛某 。 ”
永乐二年 , 热审只是对轻罪未决犯抓紧 决遣 、出狱 听候 而已 , 以后又逐步发展为对 徒 、流 以下 的现 监罪 囚减等 。如嘉 靖 十年 ( 1 5 3 1 年) ,嘉靖帝下令每年热审 “ 杂犯死
同详审 ,拟定情实、缓决 、可矜具题 , 请旨 定夺 。其情实者 , 俟命下之 日,刑科 三次复
法学论坛 2 0 1 3年 9期 ( 中)
明清热审 、秋审制度浅析
曾艳娟
( 贵 州省贵 阳市云岩 区人 民检察 院 贵州 贵 阳 5 5 0 0 0 3)
热 审、 秋 审制度体现 了中国古代传统 的 “ 德 主刑辅 ” 、“ 立法并用” 、“ 恤 刑慎杀”的 法 律思 想及原则 ,既保 持 了死刑 的威慑 作 用, 不放纵重大犯罪 ,又防止了滥 杀擅 杀。 同时对 中央和地 方 的司法活 动也起 到 了检 查和监督 的作用 , 有助于封建法律 的统一适
父母之心也 。 ”
热 审制度 的 内容 热审是在暑热天气审理 、决遣 囚犯 ,以 便疏理监狱的司法 制度 。于每年 的小满节 气 后十余 日由司礼监传 旨,刑部会 同都察 院、 锦衣卫、大理寺 , 各 派员 审理京城各监狱 在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秋审制度运行评价探析
2 1z- g 01 cJ;4期 m.
震醣莛三 峡 掌 院 学 报
No 420 1 .. 1 Vb .7 No 1 3 12 . 3
第2 7卷 ( 期 ) J U N LO H NG IGT R EG R E N V R IY 13 O R A FC O QN H E O G SU I E ST 3
终清一代,对 于某 些死刑犯人 ,并不是立 即执行 ,而是缓决 ,缓到第二年秋天再对其 进行一次复核 , 这种死刑复核制度 叫做秋审 。它是中华传统法律体系 的一大特点之一 。那么这种在清代 实行两 百多年 的法 律制度 ,其运行效果如何呢 ?下面将从它的得与失两个方面进行探析。
秋 审制度之得
上一级 的审判意见 ,下一级是无权干涉 的。从萧充 案 中我们深刻认识到这一点。从 该案 中我们还可 以
不影 响我们对秋审与社会稳定关系的研究 。以上史 料 向我们清晰呈现乾隆及清 中后期入于秋 审程序的
案件 总数 , 即当年秋审运行 中需要办理 的案件数 目。 从这些数字来看 ,乾隆时期 比清 中后期入 于秋审程
如果一项制度未能对社会 产生任 何反应,它 必被社会 所抛 弃。秋审制度得 以运行 了二百余年 ,所 以它

定有其之得 。笔者认为它的得主 要体现在三个 方面。 ( )避 免 失误 一 秋审制度在实践中始终处于各种矛盾状态 中,但这种矛盾有 时也可 以转化为一种 弥补 秋审 自身的平衡
力量 ,使部分案件得到公正的审判 。 高宗实录里记载 了这样一个案例 :刑部题福建省秋审缓决 人犯各案得 旨萧充保 入室拉 奸逼死供 民之犯 “

进行镇压 。正如 《 清史稿 》所言: 惟就就地正法一 “ 项始 自咸丰三年 ,时各省军兴,地方大吏,遇土 匪 窃发 ,往往先行 正法 ,然后奏闻。嗣军务 已平 ,疆 吏乐其便 已,相沿不改。 4 《 史稿》所说的 “ ”【 清 J 就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探析【摘要】秋审是我国清代最主要的死刑复核制度,它是每年一度的对判处死刑案件进行一次全国范围的复核,于每年秋后定期会审和复核各省督抚定拟的死刑监候案件。

并且皇帝亲自参与和决判。

它作为清代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充分的保证了司法的公正,它使古代死刑案件的审理进入了一个严格法律程序之中。

本文试着从秋审制度的确立、审理程序、特点、价值等方面进行探析。

【关键词】秋审制度特点死刑复核审理程序执行清朝作为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个王朝,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了显著成就,可以说是集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之大成。

清朝所处的历史地位也决定了其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中的地位。

清朝在继承明朝会审制度的基础上,形成了秋审等会审制度。

秋审作为一种会审制度,是由中央官员对死刑监候案件进行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同时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其与中国自古以来便长期存在的死刑复核制度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是在“慎刑”思想的基础上产生的。

秋审最为一种最高级别的死刑复核制度,是对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继承发展,也是在“慎刑”思想基础上,同时又为适应清朝君主专制、中央集权极端强化的需要而产生的,是总结了中华法系中历代精华而形成的最完善、最能反映皇权色彩的死刑复核制度。

秋审在清朝被视为国家大典,在当时具有重大社会意义,对清朝统治者维护自身统治、巩固多民族国家的统一,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一、秋审制度的确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于明朝的朝审制度。

它是明朝的一项重要刑事诉讼制度,由朝廷派官员会审在押重囚。

据记载,明朝于“永乐元年定制,死囚百人以上者,差御使审决,弘治十三年。

定岁差审决重囚官,俱以霜降后至,限期复命”!。

但其真正的开端始于明天顺三年“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

明朝刑律规定,“凡决囚,每岁朝审毕,法司以死罪请旨,刑科三覆奏,得旨行刑。

在外者,奏决单于冬至前,会审决之”。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秋审制度是清朝特有的一种司法审判制度,起源于明朝的“三司会审”,但与明朝的三司会审有所不同。

清朝秋审制度是对全国各省死刑案件进行复审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秋审制度的实施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首先,各省地方官员对本省的死刑案件进行初审,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

初审结束后,将案件上报至刑部,由刑部进行复审。

刑部在复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更为严格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最后,刑部将复审结果上报至皇帝,由皇帝进行终审。

皇帝在终审过程中,会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进行最后的审查,以确保死刑判决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秋审制度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 严格程序: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审判,确保案件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得到充分审查。

这有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维护司法公正。

2. 重视证据:秋审制度强调证据的重要性,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对证据进行全面、细致的审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这有利于提高判决的准确性,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3. 保障人权:秋审制度要求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被告人享有充分的辩护权和上诉权。

这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司法公正。

4. 皇帝终审:秋审制度规定,所有死刑案件都必须经过皇帝的终审。

这既体现了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也体现了皇帝对司法公正的重视。

然而,秋审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的繁琐程序,使得案件的审理时间过长,影响了司法效率。

其次,秋审制度过于重视皇帝的终审权,容易导致皇帝滥用权力,干预司法审判。

最后,秋审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司法公正,但由于其程序繁琐、效率低下,仍然难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清朝秋审制度是清朝时期的一项重要政治、司法制度,是清朝政府依据季节与气候变化而规定的一种特殊审判制度。

秋审制度具有独特的历史意义和社会影响,在清朝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关于清朝秋审制度。

清朝秋审制度的产生与目的。

清朝的秋审制度始于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完善,其目的在于根据不同季节对犯罪行为进行不同的处理,强调审判与季节的关联。

秋审制度的产生与农耕文明的特点有关,清代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导致了农民在秋季繁忙,同时也是犯罪高发的季节,因此清朝政府制定了秋审制度以应对这一现象。

清朝秋审制度的组成和实施。

秋审制度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一是审理秋天出现的刑事、民事案件,即秋审案件;二是规定秋季对已判决但尚未执行的案件进行复核,以确保审判的公正与合理。

秋审制度规定了秋季审案的时间、程序和标准,由地方官员组织开展。

在审理秋季案件时,官员需要根据季节特点和犯罪情况,灵活运用法律和制度进行裁决。

清朝秋审制度对社会的影响。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清代司法体制的不足,使审判更加贴近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

秋审制度也引导了民众对季节变化的关注,增强了社会的稳定性。

秋审制度的实施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表现了清朝政府的权威与统治。

清朝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和影响。

尽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司法的公正性和灵活性,但也存在一些弊端。

由于审判过程中的主观因素以及季节变化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秋审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强调了官员的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社会的批评和质疑。

清朝秋审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在清代社会主义和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秋审制度的设立与实施,既反映了清代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也体现了封建社会的特点。

尽管秋审制度存在一些局限性,但它仍然对清朝社会生活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对后世的司法制度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一、引言清朝(1644年-1912年),是中国封建王朝之一,由满洲族建立。

秋审制度是清朝的一项特殊审判制度,与大明律、清刑律并称为清代三大律。

本文将深入探讨清朝的秋审制度。

二、秋审制度的概述2.1 秋审制度的定义秋审制度是指清朝特别设立的一种审判制度,主要用于处理反叛、叛逆、通敌等国家安全案件,其审理程序严格,执行力度较大。

2.2 秋审制度的起源清朝的秋审制度起源于其创立之初的那段历史。

满洲族建立清朝后,为巩固政权,清廷采取了严厉的政策,其中包括秋审制度。

2.3 秋审制度的作用秋审制度对于清朝的社会稳定和统治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阻止了一些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了社会的正常运行。

三、秋审制度的执行3.1 秋审的程序和要求秋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

首先,秋审案件需要经过特定的机构审查,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严重性。

其次,对于秋审案件的审理,将由专门的秋审庭进行,并由资历老道的大法官主持。

另外,秋审的审理过程需要遵循特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审判的公正和客观。

3.2 秋审的执行力度对于秋审案件的判决执行,清朝一般采取了较为严厉的措施。

对于重大的叛逆案件,判决往往是死刑或流放。

清朝对于叛逆分子的处罚力度较大,一方面借此威慑其他可能的反叛行为,另一方面保证了国家安全。

3.3 秋审制度的局限性尽管秋审制度在清朝的统治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其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由于秋审制度过于严苛,可能会导致误判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其次,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个人自由和言论权利,给民众带来了许多不便。

四、秋审制度的影响4.1 秋审制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通过严厉的审判程序和执行力度,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清朝的社会稳定。

对于一些可能威胁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通过秋审制度的执行,清朝有效地遏制了这些行为的发生,维护了社会的正常秩序。

4.2 秋审制度对统治秩序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存在和执行,增强了清朝的统治秩序。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

君臣之间:清代乾隆朝秋审谕旨的政治史解读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独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

垂意刑名的乾隆皇帝在每年秋审季节常常迭降谕旨,申饬外省督抚在办理秋审中宽纵行事、市恩枉法。

从司法上行到政治层面,可以发现制度律例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深义。

一方面是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要害,从下到上依次有三个层面:警戒小民百姓、整饬吏治全局并且警惕臣下“干誉”。

另一方面是外省督抚回应谕旨的要害,首先是必须认错,其次才是具体怎么认错的技巧问题。

在虚词惶恐的回避主义中,他们对于上谕批评外省吏治的核心问题往往不予承认。

乾隆皇帝在连年迭降上谕、不断叮嘱申饬之余,多少也有些无奈。

综观这一政治过程,也说明了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

关键词:乾隆;秋审;君臣关系;政治过程秋审是清代对外省①斩绞监候案件的覆审制度,是清代独具特色的国家法律制度。

对此既往研究成果很是丰硕,已然对思想渊源、制度沿革、相关律例、程序、结果分类、作用影响以及古今比较等方面进行深入探析。

相关论著多侧重法学视角或制度层面的分析,虽然近年来司法实践研究范式勃兴,但少有政治史视角下的秋审解读,而兼采司法实践和政治史的研究则更少。

因此,本文将在前贤研究的基础上,以政治史的独特视角,以乾隆朝为中心②探讨清代秋审实践背后君臣政治关系的要义,同时生动再现乾隆皇帝和督抚之间政治关系的复杂维度。

一、乾隆皇帝迭降秋审谕旨的要害清代外省秋审分为两个阶段,即地方秋审程序和中央覆核程序。

前者从州县造册解犯开始,经臬司核办情实、缓决、可矜、留养等各类招册,最后由督抚等员会审具题。

进入中央覆核阶段后,从刑部看详核拟开始,经九卿等会审后由刑部领衔汇题,其中情实人犯经覆奏由君上最后勾到。

皇帝在朱批刑部进呈的各类招册和随后勾到各省情实人犯时,常常会发布大量有关秋审的谕旨,或针对一些省份的个别案件逐一申饬,或基于多省的共性问题集中批评。

从乾隆朝六十年的情况来看,大量谕旨更集中于皇帝勾到各省情实人犯前后。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

对清代秋审制度的思考1.秋审制度简介清代秋审制度是指清朝在每年秋季对各级官员进行严格考核和评估的制度。

此制度实行于康熙年间,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

秋审是清朝官员的重要生涯转折点,其结果对官员的晋升、降职、加薪、罚款或免职等都有直接影响。

因此,秋审制度是清代官员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官场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2.秋审的实行方式清代秋审制度实行周期是每年九月到十一月,分为三个阶段:初审、复审和终审。

初审是由地方官员在本地区面向上级官员提交官员调查票,主要收集每位官员在本年度的工作表现和政治表现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复审是由省级官员对初审结果进行审核和复核,主要查看调查票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以及对官员的优缺点、工作业绩进行综合评价。

终审是由皇帝和皇后亲自主持,对各级官员的优劣进行最终审定,决定人员免除或任免。

3.秋审的目的及意义清代秋审制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对各级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更重要的是要通过秋审制度来推行清政府的一系列政策和管理理念,包括“德治、养正、惠民”等。

秋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清朝官员以政治清明、为民服务为宗旨的治理理念的树立和落实。

同时,秋审制度也为清政府提供了一个监督吏治、提升官风的机会。

4.秋审的局限性及问题秋审制度虽然为清朝官员管理和晋升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但是其局限性和问题也很明显。

首先,秋审制度本身的主要目的是对官员进行考核和评估,而非推动政策和理念等,由此可能导致官员在考核过程中流于形式主义、功利性和功利化。

其次,秋审制度缺乏民意参与和反馈机制,面对的主要是上级的考察。

与现代民主政治相比,官员管理方式显得相对简单和不全面,甚至可能被某些官员利用。

最后,由于其过度的行政性质和秘密性,秋审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也受到了质疑,可能存在一些党争和权力斗争的因素。

5.总结清代秋审制度作为清朝官员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清朝政治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对官员的晋升、罚款、免职等都具有直接影响。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

2016年第4期法治研究清代秋审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的比较研究高若辰 高铭暄* 摘 要:清代秋审在承袭明代朝审的基础上演变而来。

清代秋审自清顺治时期产生,在康、雍、乾时期逐步完善,并伴随清王朝始终,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尽管从当今的视角来看,其有着明显的时代局限性与不足,但不可否认的是,其具有积极意义的部分尤其是清代对于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仍对于当代中国死刑复核程序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秋审 死刑复核 审级制度 逐级审转复核制 错案责任追究机制*作者简介:高若辰,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国际刑法学协会名誉副主席暨中国分会名誉主席。

① 张荣铮、刘勇强、金懋初点校:《大清律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629页。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生命刑。

在中国古代,死刑为历代统治者所重视。

死刑复核的出现,体现出慎用死刑的精神。

死刑复核的萌芽,最早可追溯至汉朝,但当时并无成文法典对其加以规定。

死刑复核制度以立法形式正式被确立,是在几百年后的隋唐时期,自此,中国古代死刑复核制度不断演化、革新,一直延续下去,直至清王朝结束。

清承明律,清朝的秋审制度源自于明朝天顺年间的朝审制度,自明朝中叶开始形成制度化,至清朝达到顶峰,成为清朝死刑案件中最为重要的复核程序。

在清朝,秋审和朝审是死刑复核机制的两种主要体现形式。

区分两者的标准在于刑事案件的发生地点,朝审仅适用于京畿地区,而秋审的范围更加广泛,其适用于全国除京畿地区以外的其他行政区域。

清代秋审实行逐级审转复核制,在经历从州县造册审录、督抚司道会勘,定拟具题等地方秋审程序,到刑部秋审处复核会勘、刑部堂议、金水桥西九卿会审会题、皇帝勾决等中央秋审程序的步骤后,被判处斩监候、绞监候的死囚被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四类。

入于“情实”的人犯,“于霜降后冬至前正法。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简述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是清朝朝廷制定的一种重要的管理制度,它于清朝康熙五十七年(1718年)实施,持续到清朝末期咸丰六年(1856年),使用了三百余年。

清代秋审制度是宋朝案制度的衍生,它是清朝朝廷以审经案庭形式,监督每一个地方政府的行政管理、审理案件的行政审判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大大地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增强了政府的行政管理能力,改善了民众生活质量,支持了清朝朝廷持续存在了三百多年。

清代秋审制度部署了一套政府对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年
度考核机制。

每年的秋季,清朝朝廷都会派出官员组成的巡检团,到全国各省地方,专门检查地方行政管理和审判工作的情况。

各省地方要严格按照朝廷规定准备审查资料,并向审查团进行详细汇报,审查团还要对地方政府行政管理和审判案件展开专门调查,完成朝廷安排的秋审任务。

清朝朝廷建立了一整套充分完善的秋审制度,从审查小姐儒家讲学、司法审判到地方行政管理,都有严格的制度要求。

在清代秋审制度下,官员们要认真全面的检查一切地方官员的审查工作,对所在省的行政管理能力提出详细的调查意见,并对地方审判制度提出质疑等。

审查结果将被报送朝廷,并给出评价,以便朝廷及时地纠正各省官员的管理能力和司法审判工作,以促进地方文明和社会秩序。

清代秋审制度推行了三百多年,在当时是一种有效的审判制度,对清朝朝廷的统治起到了重要的稳定作用。

同时,清代秋审制度还鼓
励有经验和有能力的官员,并为地方政府官员提供了一个有力的监督机制,提高了官员的执政能力,同时也提升了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为清朝的文明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万方数据
第4期
龙山:论清代秋审制度运行机制特点
十一年谕:“滇省秋审除曲靖等八府及距省不远
之直隶四厅州从犯仍解海丰会鞠外。其离省写远
是唯一的,而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措施,同 时这些相应措施之间也保持紧密的结合,这些灵 活结合使秋审制度在运行中最大程度发挥它的死
刑复核作用。
之永昌、顺宁、丽江、昭通、广南、普洱等六府即责 令不由审转之。各道员於冬季巡历时亲另研鞠不 必会同该府。其由该道审转如也西之景东永北两
定。如乾隆五年定例:“秋审应决重犯冬至以前 文到者,照例行刑。已过冬至或正值冬至斋戒日
刑部为首所进行的复核工作。刑部的复核工作前 面已有论述,这里不再讨论。总之,清朝在秋审运 行过程中,采取灵活的审录结合方法取得了良好
的效果。 其次是复核与复奏相结合。所谓复核就是各
期文到者,仍牢固监禁。俟次年秋审应决人犯一 并题明处决。其迟延各官交部议处。” 其次,秋审在执行方面也体现出它的严格性。 如道光十六年曾谕:“杨名扬身任巡抚,沿途所属 紫阳县命案经署臬司究出府县捏详刑求情弊监不 公查辨。辄敢因司道禀见向嘱,设法周金复三次 亲往李廷锡公署拜业,经汤金钊等查明属实。尚 复任意抵赖辜恩溺职殊出情理之外,杨名扬业经 革职著无庸议。偿尚不知反晓晓渎辨则咨由自 取,朕必当重治其罪。李廷锡於命案重情悉心究 出具禀详报,尚无不会惟於杨名扬奏参后跪求免 参实属鄙业经革职亦无庸议。”该谕记载了道光
中图分类号:D69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2—0598(2011)04—0121—04
任何一项制度,其运行机制都各不相同。那 么作为清代死刑复核制度的秋审,其运行机制又 是如何呢?笔者认为秋审制度在运行机制方面比 前代有许多创新,形成自己特点。具体而言,它主 要分为秋审制度的固定性、结合性、严格性等三个 方面。以下笔者就从这三个方面对秋审运行机制 进行探讨,以图深化当前学界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省。”清朝统治者对秋审人犯采取两种灵活结合 的审录方法,有效保证秋审的运行,同时也提高了 秋审的审判效率。秋审有关条例不仅允许在省、 州、县三者之间采取灵活结合方法,在中央与地方
之间也是如此。上面已谈到由于当时交通条件的 限制,在一个省内实行解录人犯都不可能;所以人
省勘拟秋谳,除失入仅一、二案者,仍无庸议外,如 失人至三案者,将臬司巡抚降一级调用,加级不准 抵销。.四案者,降二级调用;五案者,降三级调用。
如过此数,以次递加。”上述规定表明了司法长官 如对秋审案件所审定上报的处理意见,与后来秋
犯解往京城就更加不现实了。为解决此问题,清
朝采用书面审录方法来对言词审录(直接审录) 进行有效的补充。书面审录的具体表现形式是以
审的结果有出人,超过一定件数,要受到降级调任 的处分。嘉庆十年(公元1805年)则规定,失出 五案失人一案者,予以处分。此外,笔者从《大清 会典事例》中也看到许多秋审条文都有严格的规
万方数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8卷 [参考文献]
对秋审中失职官员的处罚,从处罚来看均为革职
查办,可见清朝统治者对秋审制度的执行是比较
[1]大清律例[z].卷37. [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z].卷844. [3]大清律例[z].卷四:81.
严格的,对那些审案执行不力的官员作严厉的责 任追究。 可见,秋审制度的法律条文规定了严格的司 法责任,同时在执行中也有相应问责制;而这些制 度就促使有关的复核官员增强责任心,有效保证 了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同时对我们当前健全和 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也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 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存在二百多年,始终不为 统治者所弃。这就充分说明它在保证死刑案件审 理的公正性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效果。为什么它取 得很好的效果呢?从以上论述中得知,正是秋审
121
万方数据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第28卷
谨的。即使是一些特殊案件,清朝统治者也没有
违反此规定。另如乾隆十二年曾谕:“各省官犯
案件应为摘取简明略节等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至 于秋审制度其它条例也对其实施对象、实施范围 作了明确的规定。尽管由于受时代的限制这些规 定还不是十分完善,但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对
122
任何一项制度是否得到有效的运行,其中一 个关键因素在于它的运行载体,即办理制度的有 关官员是否切实尽其责。清代统治者在这方面做 了大量的工作,制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规定了有 关官员的具体职责。 那么清代秋审制度对各级办理秋审的官员职 责做了那些规定?且看如下一则史料,《大清律 例》规定:“各省每年秋审,臬司核办招册。”从该 例规定可以看出此例是对臬司秋审职责的规定。 另外清律对其它官员的职责也有明确的说明。州 县一级官员要负责秋审案件的造册,并且要在规 定日期送交刑部。具体时间按离京城距离而定, 如直隶省秋审截止13期是三月三十El。对于省级 官员的职责则规定为:在囚犯押解省城后,臬司就 要对审录、招册,督抚即要参加会审,之后具题。 至于中央一级官员的职责也是明确。刑部负责看 详、核拟,然后九卿、詹事、科道在天安门会审,会 审结束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 向皇帝具题。另外刑部还要承担复奏的工作。总 之,清代秋审制度对每一级官员所负的职责都作 了明确的规定,保证了秋审制度有效运行。
厅人犯。令也南道亲审也南之镇沅直隶州及州属
三、秋审制度的严格性
为了使秋审制度得到有效的运行,清代统治 者制定了不少严格的条例,这些条例在实际运行
中,对秋审有效运行起到很好的保护作用。
恩东县人犯令也西道亲审偿该道不亲加勘鞠仅以 册结了事以致案有冤抑,该督抚严参究治。”该条 例是对云南解省人犯的有关规定,从这些规定中,
了违反死刑复核制度时有关司法官吏所应承担的
:“距省窟远之府州所属秋审人犯均免其解
责任。对于死刑复核的模式、权限、对象、程序、方 式等方面的严格性前面两节已有论述,这里不再 介绍了。下面主要从司法官吏责任的角度探讨它
的严格性。清仁宗嘉庆四年(1799年),规定:“各
咨文到地方限期,云南、贵州、四川、广西、广东、福
一、秋审制度的固定性
清代秋审制度固定性体现在它对秋审实施的 时间、实施对象及办理秋审官员的职责作出明确 的规定上。考虑到法律史学界长期以来对这个问 题涉及较少的缘故,所以笔者拟从如下方面展开 进一步的讨论。
(一)秋审制度实施时间的固定性
建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肃限二十五日; 江南、陕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东、 山西、限九日;直隶限四日;盛京限十五日;宁古塔 限一个月。限内迟延不到者,该督抚将迟延地方 官,察明指参。至於秋审具题后,如有新结重案, 俱入次年秋审。”这说明,清代秋审制度在实施过 程中具有严格的时间要求;另外,还需指出的是, 该条例还特别提到如有新结重案,俱人次年秋审。 这就更加反映,清朝统治者对时间要求是十分严
123
级官员对案件的核查。至于复奏为死刑犯执行前 向皇帝复奏,是谓遵行“三宥三刺”的古制。复核
与复奏是秋审一前一后的运行过程。它们之间的
关系是前后相继的。死刑复核是死刑复奏的基本
前提,死刑复奏则是死刑复核的必然延伸;没有死
刑的复核,就根本谈不上死刑复奏;同样,没有死 刑复奏,死刑复核也就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正由 于死刑复核与死刑复奏前后结合使到秋审制度的 自身优点得以充分发挥,促使一些冤案、错案得到 正确审判,最大程度地保证秋审的公正性。 所以,秋审制度在实践过程中的运行方式不
二、秋审制度的结合性
笔者所指的结合性,是指秋审制度在运行中。 统治者根据其实施的情况,采用较为灵活的方法, 与实际相结合,使之能够有效运行。这里还须特 别指出的是,终清一代,案件审理过程中,成法使 用较多,所以在结合性问题上,其是符合当时统治
者的法制思想。
秋审制度的结合性,具体而言主要体现在两 个方面。首先是它的审录方法灵活结合。清代交 通不发达,而且中国地域又非常辽阔,将所有刑犯 都解送省城或京城难度都很大,所以清朝统治者 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了灵活、实用的审录方法。 笔者在《清高宗实录》看到这样一则史料,乾隆四
象、实施范围的固定性是不容置疑的。 (三)办理秋审官员职责的固定性
如傺贪酷败检,侵亏狼藉及有心巧诈不尽臣职罪 应斩绞之员,其审题结案在行刑之日以前者著行 刑,在行刑以后审结者,人下年新事册内,刑部仍 黏贴声明。其寻常私罪案犯无前项情节者,著牢 固监候。俟次年秋审辨理不得概请补入本年情 实。”总之,清代秋审制度对其实施的时间有严格 规定,这个特点也是秋审区别于其它古代死刑复 核制度的标志之一。 (二)实施对象的固定性 作为一项死刑复核制度,秋审制度在运行过 程中,如被滥用,极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错 杀无辜,引起民愤,导致社会的动荡不安。这种情 况是任何统治者都不愿意看到的;因此清代统治 者非常重视死刑的适用对象问题,尤其是对其实 施对象作出明确的规定。 秋审制度的实施对象,毫无疑问,应当只限于 死刑,而非别的什么刑种。至于死刑的种类及形 式清代法律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大清律例记 载:“死刑二:绞、斩。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 时外,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怜 疑,奏请定夺。”虽然清代还沿袭明制的凌迟、枭 首二刑,但凌迟、枭首只是绞、斩二刑的延伸,在具 体运行中这并不影响官员对死刑种类的划分。所 以终清一代,在秋审制度实施过程中,对于实施对 象的争议是很少的,这从侧面反映秋审制度对于 实施对象的范围规定是十分明确的。 此外清代秋审制度也对一些条例的实施对象 作出明确的规定。乾隆二十六年曾谕:“各省秋 审本揭如傺新事初次人秋审者,照旧备叙案由确 加看语,以凭会覆其旧事缓决三次者止叙案,由未 及三次者摘取简明略节依次絷为一本具题俱不必 叙人问供。以省繁冗至九卿会审时刑部分送招册 内有已经缓决三次亚无更改不必重复备册分送。 会审其中或有一二案尚须商议之处,仍听刑部摘 取临期印册。分送九卿公同会议之处,其各省官 犯及在京朝审案犯虽缓决三次以上仍旧辨理。” 该条例是对地方造册的有关规定。从这磐规定 中,我们认识到,哪些案件应为照旧备叙案,哪些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