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

12清朝秋审与专制皇权龙山(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重庆北碚 400715)[摘要] 秋审制度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它在中华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文主要从秋审制度起源、有关法律条例、秋审制度的执引及秋审与皇权相互关系进行论述,借此进一步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关键词]清朝秋审专制皇权秋审是清代最重要的一项司法制度。
它规定某些死刑犯人不是立即处决,而是缓决,待止次年秋天对其进行复核和复奏。
清代统治者十分重视这项古老的制度。
从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建言起,到宣统元年秋审未有中断。
清朝统治者之所以高度重视秋审并贯彻始终,因为它与封建皇权具有紧密的关系。
在此本文拟以该制度为切入点,阐明秋审与皇权的相互关系,进而深化对秋审制度的研究。
一、秋审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相关系清代秋审是在明代朝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
而明代朝审渊源于两汉以来的录囚。
《汉书·隽不疑传》:“为青州刺史,每行县录囚徒还。
”师古注:“省录之,知其情状有冤滞与不也。
”《后汉书·明帝记》载,永平十八年复诏:“理冤狱,录轻系。
”从这些历史记载看,汉代就已经存在审判的司法复核,只不过它并不是只针对死刑案犯而言的。
但它对后代的死刑复核制度产生重要的影响,是中华传统死刑复核制度的鼻祖,与清代的秋审制度是一脉相连的。
所以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也直接影响到后来的秋审制度与封建皇权之间的关系。
那么汉代录囚制度起源与封建皇权的关系又如何呢?汉武帝时代的儒学大师董仲舒对审案公平的重要性有这样一段论述:“听讼折狱,可无审耶。
故折狱而是也,理益明,教益行,折狱而非也,阁理迷众,与教相妨。
”①这段话意思是:“如果案件审判公正合理,民众也容易理解,教化他们就比较容易了。
反之,案件审判不公正合理,民众怨恨也较多,就较难教化。
可见汉代统治者认为审判公正与皇权统治是密不可分的,同时也把录囚作为促使案件得到公正审判的重要手段。
《汉书·宣帝纪》曾记载:“公元前54年四月三十日出现了日食,按照汉代“天子见怪修德”、“日食理冤狱”的天人相应的治国理念。
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一
、
清朝 秋 审制度 的运 行程序
3 . 具 题 。所 谓 具题 , 就是 各 省 官员 把 审 录完结
清代 的秋 审分 两 阶段进 行 , 即地 方各 州 省秋 审 和 中央秋 审 , 地 方 各省 先 进 行 审理 , 之后 中央 再 对
各地 的情 况进 行再 次审查 。 地 方各 省 的秋审 案件 就 是奉 旨“ 监候秋 后处 决 ” 的案 件 , 这 些 案件 的案 犯必
审。
2 . 会 审 与具题 。我们 所熟 知 的“ 秋谳 大典 ” 即会
臬 司对 案 件 初 步定 稿 之 后 , 要 联 名藩 司 、 道 台 向督
审。刑部书史依据刑部核拟后 的题本“ 逐唱名” , 如
果遇到有改判的情况再附加批语意见 , 如果秋审官 员 全 体通 过 , 则 以刑 部 为 首 , 所有 会 审官 员 向 皇帝
在 各 省督抚 把本 省具 题 题本 上奏 于 皇帝 之后 , 秋 审便 进入 了中央 审判 阶段 。 皇帝 授权 刑部来 进 行
中央秋 审 , 所 以主持 中央 秋审 工作 官员 需详 细核 对招 册里 案 件 的具体 信 息 。 根 据招 册 , 地 方官 员对案 犯进 行 审录 。
进行秋审时 , 只是 对 审 录 案卷 进 行 再 次 审理 , 而不 是 把案 犯押 解到 京城 进行再 审 。 中央秋 审 的具 体程
序 大致 可 以分为 3个 阶段 :
1 . 刑 部 看详 与 核拟 。 中央秋 审 。 首 先进 行 的是
刑部 看详 、 核 拟 。看详 , 就 是刑 部 审核案 件题 本 。刑
2 . 解 囚和 审录 。地方 州 县对案 犯初 审 和招册 之 后。 需要 把案犯 押解 赶赴 上 司衙 门再 进行 审 录 。在 清初 ,新 案案犯 和 旧案案 犯都 要 由县 至府 到 司 , 逐 层审 录 。 乾隆二 十 五年 , 将 解 囚定例 为 : 缓 决人 犯经 过解 省 之 后 , 如 果犯 罪 情 节 和罪 名 无 变更 , 那 么 以 后 可 以不用 解省 。 此后, 解 囚成 为定 制 , 旧事案 犯 和 离省城 较远 的偏 远地 区 的新事 案犯 也不用 解 省 。 解 囚之 后 要 进行 审 录 。在 省 的 审 录要 分 两个 步骤 进 行 。首 先臬 司要 对新 事案 犯进 行 审 录以及查 看 新 、 旧事招 册 . 以便对 各个秋 审案 件有 初步 的 了解 。在
中国法律史名词解释汇总

1.五听:五听是西周时期创立的审讯方式。
就是采用察言观色的方式进行审讯,进而判断受询者的供述是否属实的一种方法:“辞听”,通过观察,发现其言辞供述的虚假或矛盾;“色听”,观察其面部表情的变化;“气听”,观测其呼吸及心跳的反常表现;“耳听”,观察其听觉的失常之处;“目听”,观察其眼神或目光的反映。
2.五刑:中国古代的五刑是五种刑罚的统称,可分为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
奴隶制五刑是指墨、劓(音易)、剕、宫、大辟。
封建制五刑指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文景时期改革刑制,标志着奴隶制五刑开始向封建制五刑过渡,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
3.三赦三宥:三赦三宥是西周时期的刑罚适用制度。
三赦指:对年幼无知的未成年人、年迈体衰的耄耋老人和有精神障碍的痴呆者等三种人的违法犯罪,除故意杀人的重罪外,可以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三宥指:对不能正确识别犯罪客体的误伤、不能恰当预见行为后果的误犯,以及没有主观故意的过失等三种违法行为,可以给予减轻刑事责任的宽宥处理。
4.春秋决狱:又称“引经决狱”、“经义断狱”。
是西汉武帝时期董仲舒等人提出的一种断狱方式,就是以儒家思想为断狱指导思想,要求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用儒家经典,特别是《春秋》一书的“微言大义”作为分析案情、认定犯罪的根据,并按经义的精神解释和使用法律,是封建法律儒家化的重要过渡形式。
5.秋冬行刑:中国古代将死刑的执行安排在秋冬两季进行的制度。
这一制度源于先秦,受德刑时令学说的影响,该学说为汉代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理论根据,认为人们的任何行为都要符合天意,刑杀若不在秋冬进行会触怒天神而遭惩罚。
同时,秋冬行刑制度也考虑了不误农时的因素。
6.亲亲得相首匿:创立于汉朝的刑法原则。
指亲属之间可以相互首谋隐匿犯罪行为,不予告发或作证。
至唐代时发展为同居相隐原则,扩大了相隐的范围。
7.八议:创立于曹魏时期的《新律》。
所谓“八议”,即议亲(皇亲国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德行修养高的圣贤),议能(才能卓越者),议功(功勋卓著者),议贵(高级权贵),议勤(勤谨辛劳者),议宾(前代国宾)。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

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作者:于飞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23期摘要本文指出,清代秋审、朝审制度乃国家大典,处理每一年度全国斩、绞监候案件。
秋审和朝审实质上是一样的,只是案件的京城内外之区分。
清代律例达到封建法律的顶峰,秋审、朝审一方面是为了加强中央司法权,更大的意义在于体现统治者慎刑、恤刑、仁政的思想。
通常是在法律基础上原情定罪,大部分罪犯都能得到减刑或免刑的结果。
关键词清代秋审朝审原情定罪基金项目:本文是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2014年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清朝秋审朝审制度的主要功能--原情定罪》结项成果。
作者简介:于飞虎,西南政法大学在读法学硕士,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8-021-02一、清代秋审朝审制度概述秋审、朝审制度源于明朝,清承明制。
清史稿载:顺治元年,刑部左侍郎党崇雅奏言:“旧制凡刑狱重犯,自大逆、大盗决不待时外,馀俱监候处决。
在京有热审、朝审之例,每至霜降后方请旨处决。
在外直省,亦有三司秋审之例,未尝一丽死刑辄弃于市。
望照例区别,以昭钦恤。
” 所谓秋审即是将各省地方拟斩监候、绞监候重犯案件情况汇集成册,上报中央,由中央政府决定最终处理意见。
根据各地距离京城远近,截止日期不同,“云南、贵州、四川、广东、广西以年前封印日,福建以正月三十日,奉天、吉林、黑龙江、陕西、甘肃、湖北、湖南、浙江、江西、安徽、江苏以月初十日,河南、山东、山西以三月初十日,直隶以三月三十日。
然遇情重之案,虽后期有声明入秋审者。
” 朝审则是限于京城地区的斩、绞监候重犯,由刑部负责。
秋审、朝审分为两个部分,可以分别称之为实质部分、形式部分。
(一)实质部分秋审、会审由刑部各司负责,“自岁首将各省截止期前题准之案,分类编册,发交司员看详。
初看蓝笔句改,覆看用紫,轮递至秋审处坐办、律例馆提调,墨书粘签,一一详加斟酌,而后呈堂核阅。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

清朝死刑复核制度_秋审人民法院报年月日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秋审!秋审作为清朝一项特殊的死刑复核制度被视为大典。
在全国范围内对全部在押的斩、绞监候犯人每年进行一次审录、复核区别情况处理或处决或缓决或减免除了少数情真罪实、不杀不足以正典刑者外使法无可宥情有可原的大多数斩、绞监候者可以得到不同程度的宽宥以期同时收到刑法威慑与恤刑慎杀两种社会、政治效果这就是秋审制度的基本内容。
秋审制度非常典型地体现了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持点。
秋审制度的历史渊源清朝的秋审直接源于明代的朝审秋决而明代的朝审又可推溯到两汉以来的录囚。
录囚即审录复核在押人犯。
魏晋以来录囚渐成经制。
至唐代则已定型凡禁囚皆五日一虑焉。
凡在京诸司现禁囚每月二十五日以前本司录其犯及禁时日月以报刑部。
凡天下诸州断罪应申复者每年正月与吏部择使取历任清勤明识法理者仍过中书门下定讫以闻乃令分道巡复唐六典卷。
明代的朝审是历代录囚的发展。
英宗天顺三年令每岁霜降后三法司同公、侯、伯会审重囚谓之朝审。
历朝遂遵行之明史刑法志(。
其所以称朝审是因审录在京囚徒。
至于外省囚徒仍然是遣恤刑官下去进行五年一次。
沿袭历代录囚的做法明代的朝审和外省遣官录囚的对象既有死罪重囚也有一般徒流罪囚。
清朝所确立的秋审制度实际上是把明代行于京师的朝审扩大到全国并废止外省遣官录囚的做法改为各省先自行审录上报朝廷统一审定。
顺治十年八月刑部题准朝审事宜日期于霜降后十日举行。
顺治十五年十月刑部等又遵旨议定各省秋决重犯该巡按会同巡抚、布、按等官面加详审%于霜降前奏请定夺。
康熙十二年十一月谕刑部以后各省秋审应令照在京朝审例豫期造册进呈亦着九卿、科道会同复核奏请定夺。
至此清朝秋审制度规模已具在京朝审、在外秋决实际上合而为一成为每年一次的秋审。
尽管朝审名目仍保留实际上只是整个秋审制度中关于在京案件的那一部分。
秋审的范围也仅限于判处死罪的案件徒流罪不在其列。
秋审的程序秋审案件的范围是判处斩、绞监候留待秋后处决的案件。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

秋审制度中的实、缓、矜、留李燕华【摘要】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秋审的内容很完备,最后经过秋审大典的罪犯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四类.情实的案犯,还要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才能知其是生还是死,而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的案犯经过秋审后司法程序就结束了.【期刊名称】《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年(卷),期】2010(029)007【总页数】3页(P8-10)【关键词】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作者】李燕华【作者单位】莱芜职业技术学院,经济管理系,山东,莱芜,271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09.2秋审制度是清代每年秋天举行的对各省斩监候、绞监候案件进行会审的制度,也是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就其目的和任务来说,也具有古代录囚制度的某些性质。
秋审的最后结果,就是把被审录的在押死囚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祀等几大类,这也是秋审最主要的工作。
清初秋审还有“可疑”一项,为“罪名已定而情节可疑者”,“然疑狱不经见”,后来就删去了这一项[1]301。
雍正年间又加入“留养承祀”,此后正式确定为四类,现分别论述如下。
就是“情真罪当”的意思,指罪情属实、罪名恰当者,按法律规定要奏请执行死刑。
情实是秋审人犯中罪行最重者,入情实,经过复奏和勾决程序后,大都被勾决,若未勾就是侥幸。
现举一例加以说明:故杀人而误杀旁人直隶完县案。
一起靳中儿因故杀误杀宋白仔身死案,将靳中儿依律拟斩等因具题奉旨三法司核拟具奏,钦此。
该臣等会看得靳中儿与宋白仔素识无嫌。
靳中儿乞丐度日。
借欠宋白仔素好之霍洛见一千文未偿。
霍洛见曾向索讨争闹。
嗣霍洛见复向索欠,将靳中儿辱骂。
靳中儿丐伴刘大嘴向劝亦被牵骂,争吵各散。
光绪元年七月十三日夜,靳中儿饮醉在空庙躺卧,刘大嘴赴庙外桥上乘凉,适霍洛见同宋白仔路过,刘大嘴瞥见,提起前情,向霍洛见村斥。
霍洛见不服,混骂。
靳中儿听闻,顺持屠刀赶到。
刘大嘴揪住霍洛见,掀按倒地。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

我国清朝X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2) 我国清朝死刑复核制度的内容、历史与意义完善版各省秋审应注意截止秋审日期。
截止日期以前题结的案件,均可入当年秋审。
反之,截止日期以后题结的案件,归入下年秋审办理。
各省秋审后,照例奉旨。
刑部奉旨后,正式开始办理该年中央的秋审。
在秋审实际运作上,刑部各司应先核办各该省秋审案件,各司核办后应送秋审处汇办,然后呈报堂官批阅,再送九卿会审。
等皇帝裁决后,再行办理复奏与勾决。
(1)刑部定拟看语。
中央秋审系以九卿会审方式进展,九卿会审之前,刑部应就各省秋审案件先行定拟看语。
各省督抚秋审本上,刑部便开始进展审核。
秋审案件人犯都不解京,刑部所谓看详实际上是审录案件,“以次摘叙案由,分别实、缓、矜、留,出具看语”。
刑部的审核其实是先期进展的,并不等待各省的秋审题本,而是“依原案”核拟,“待五月中旬前后各省题本到齐,再查阅外勘与部拟不符者”。
【3】(2)九卿会审与具题。
刑部定拟看语后,应将秋审案件刊刷招册,分送九卿、詹事、科道进展九卿会议。
秋审的会审即所谓“秋谳大典”。
每年八月中旬的某一天,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后来扩大到内阁学士、太常、太仆寺卿等齐集前、金水桥西,凡“三品官衔那么与会审”。
朝审先于秋审一天进展。
秋审过后,刑部领衔以参加会审全体官员的名义向皇帝具题。
此项具题系逐次分省办理,每省案件各分实、缓、矜、留四本。
另外,有关“服制”案犯、“官犯”均单独作一本。
情实类另造黄册,随同进呈。
(3)皇帝裁决。
清代诸帝均极重视秋审,乾隆帝曰:“秋审为要囚重典,轻重出入,生死攸关。
直省督抚皆应祥慎推勘,酌情准法,务协乎天理之至公,方能无枉无纵,各得其平。
”又曰:“国家秋谳大典,上系刑章,下关民命,虑囚时设情法未衷于至当,何以弼教之用心?”九卿会审各省斩、绞监候案件后应具题奏闻,皇帝须为裁决。
裁决时,皇帝常与内阁大学士及军机大臣商酌,皇帝对情实的招册最为重视,经常一一披览。
清代秋审制度的价值探讨_黄玲娟

与追求抛至一边,仅凭自己的喜好厌恶勾决,慎刑思想在这里遭 但是,常规模式下,皇权似乎被“束之高阁”了。
作者简介:黄玲娟,华南师范大学增城学院教师。
·法制园地·
2 009. 12(下)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束之高阁”的现象?俗语云:“天高皇帝 远”,小民百姓的日子无非是柴米油盐,出现争端事故,可以由家族 处理,再无法解决就去找州县的“父母官”(这可能也是汪辉祖所说 的“亲民之治,实为州县”的角度吧)。而国家最大的“父母官”—— 皇帝,对于他的子民来说,是遥不可及的。这种时候,皇权似乎在 民间被架空了,小民百姓认同的即只是地方官员的权力和治理,地 方“父母官”实施抓捕、审判、施以惩罚和平反冤狱等种种“治民”工 作,使地方官员的权力在民间得到了认同。作为国家的最高统治 者,其权力在民间的“束之高阁”,这是一件多么危险的事情。
(一)皇权与民间:常规司法模式下皇权对民间的渗透
案件,被统治者认为是罪大恶极、严重危害皇权统治的人犯早在
中国古代司法体制里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常规模式,即在国
秋审前被立决,秋审涉及的仅是相对危害较轻的监候人犯,可见 家政治环境相对平静时,司法的运作相应的遵循法律程序的规
慎刑是有差别的,必须处在统治阶层所能接受的范围之内。再 定,在秋审领域这一块,即包括正常的逐级审转到三司、九卿会
是中国古代官制的核心。这种极度的集权制度建构(皇权是一种 全能的权力,无所不包)和“无能为力”的现实状态(以一人对抗所 有人的疲惫)的矛盾,反映在司法领域,便是皇帝只能亲力亲为一 部分司法权的行使,他收回死刑权的最高裁判权(这也即是秋审 为何仅涉及命案的原因),通过对死刑的掌控,达到对司法的干预 和对官僚的相应的监督。
主流立法思想”而秋审则是中国儒家慎刑思想在司法审判制度上 差别对待、或世轻世重、或惨遭破坏乃至在清朝后期的实际上的
2023年新版秋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中国法制史形成性考评册作业1答案(第1—5章)一、名词解释1. 圜土:夏、商、西周监狱名称。
传说因狱墙、狱窗皆为圆形而得名。
2. 质剂:西周时出现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买卖双方各执一半。
这种竹简分为长短两种,长(券)叫质,用来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短(券)叫剂,用来买卖兵器或珍异物品。
3. 七出:又称“七去”、“七弃”。
中国古代休弃妻子七种理由。
所谓“七出”,即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口舌、偷窃、妒忌、恶疾。
所谓“七去”,即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恶疾、多言、偷窃。
4. 五听:审判官在审判活动中观测当事人心理活动五种方法,始于西周,对后世有较大影响。
《周礼?秋官。
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辞听指听当事人陈说,理亏则语无伦次;色听指观测当事人表情,理亏则面红耳赤;气听指听当事人陈说时呼吸,理亏则气喘;耳听指观测当事人听觉反映,理亏则听觉失灵;目听指观测当事人眼睛,理亏则不敢正视。
“五听”表现出浓厚形式主义特点,但就其注意观测当事人心理活动而言,有一定借鉴意义。
5. 《法经》: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系统封建法律。
由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制订了《法经》。
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诸侯国立法经验基础上,制订《法经》六篇。
它是中国封建社会最早一部粗具体系封建法典。
《法经》六篇,分别是盗、贼、囚、捕、杂、具。
李悝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所以把盗、贼放在开头部分,而把相称于刑法总则具律放在了篇尾。
从《法经》内容,可看出其阶级本质:第一,它锋芒关键是指向农民和其它劳感人民;第二,维护君主专制制度;第三,维护封建等级制度。
总而言之,《法经》是新兴地主阶级意志和利益集中表现,是封建地主阶级弹压农民反抗暴力工具。
6.子产:春秋时期郑国政治家和思想家.7.具五刑:秦汉时期一个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几乎同时施用五刑。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

董康及《清秋审条例》董康及《清秋审条例》作者:赵元信**秋审是清朝特有的缓决死刑案犯的制度,它是对一部分不宣布为“立决”的死刑犯人不即时处死,而是监押至秋后进行复审,根据复核结论再分别处理。
这种死刑缓决复核的制度,在中外法制史上也是独有的。
缓决案犯在等待每年秋后复核的过程中,长时间地受着精神折磨,以不同文化背景的法律观来看,这是很不人道的,但是中国传统的法律观却视此为慎杀恤刑的“德政”。
除了谋反、故杀伤等罪大恶极者被“立决”外,其他死刑案犯虽“法无可宥”,但又“情有可原”,历经三年五载的复核,有一线生机得以由死刑改为徒流刑。
清朝的秋审制度是对历朝录囚、死刑复奏、朝审等制度的综合和完善。
秋审的意义在于,一方面,经过前所未有的复杂、细密、严格的程序,层层复核以后,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以收到镇压和恤刑的双重效果;另一方面,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专制政府对死刑决定权的控制。
在幅员辽阔的清朝统治范围内,限制了地方的各自为政和擅杀滥杀,最大限度地保持了司法的统一。
清朝的各项制度均规定在律、典及数量和种类繁多的例当中。
秋审制度的规定,见之于《大清律例·断例》、《大清会典》、《大清会典事例·刑部·断狱》、《钦定台规》等有关典籍中。
秋审的基本程序是这样的:1)州县及省臬司对所审案犯的情罪略节(犯罪事实)造册并在规定各省送交的截止日期前送至京师。
2)造册过程中审录囚犯。
从县到府再到臬司,层层解囚审录(解囚规定后有变化),审录的目的是将犯人分为情实、缓决、可矜、留养承嗣等四大类,犯人入于哪一类就决定了他的生死命运,故分类关系重大。
3)督抚向皇帝具题上奏。
试论清朝的秋审制度

Jianghan Tribune
2004.07Βιβλιοθήκη 万方数据 以军法从事。 嘉庆十八年九月,天理教首领林清密谋的一次冒险
死刑权,但各个督府均称,地方不平静,不能恢复旧制, 清朝统治者只能“嗣后除见有军务省分及实系土匪马贼 游勇,情节较重者仍准就地正法,其余寻常之案,著一 律恢复旧制办理”。光绪三十年又颁布: “命令各省认真 办理秋审,各省办理秋审案件自就详核情节,分别实缓, 以期无枉无纵。”o虽然规定对擅作主张之官员处以“军 流”发往新疆等重罚,但各省熙正常程序“题奏之件十 无一二”.就地正法者“每岁犹不下数千人”。 在古代中国, “未尝一历死刑辄予处决”被当作慎 杀恤刑的“德政”。因此除了反叛杀人强盗等罪大恶极 者,其他死刑人犯“法无可宥”也会获得一线生机。秋 审制度这种死刑缓刑复核制度是中外法制史上独一无二 的制度,它表现中国古代的“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秋审使死刑的审理与复核纳入严格的法律程序中。秋审 的意义在于,一方面通过把对统治秩序危害较轻可杀可 不杀的案犯监候缓决,国时收到了镇压和恤刑的效果; 另一方面又保证了以皇帝为首的国家专制权力对死刑的 控制。在清朝前中期,由于秋审及其他制度的实行。使 得国家对死刑还大体约束在法定程序之内,社会也比较 安定。嘉庆年间白莲教起义后,社会开始动荡,至鸦片 战争以后,社会动乱达到高潮。传统的一切都被这场动
慎罚之至意”,由此来体现出他对处决犯人的谨慎与爱
心。由于这一程序十分烦琐,遂有人建议改掉。到乾隆 十四年(公元1749年)下令,“三复之例行之虽久,实 不过具文。若为详阅招册,即照例十复亦不过照例禀旨, 此廷臣所共知者,徒事繁文何益于政。嗣后刑科复奏, 各省令一次,朝审仍三复,亦足寓存革之意,实敦行简 之风”。到嘉庆二十年(公元1815年)则宣布,“嗣后 黄册仍于八月中旬呈进,其秋审、朝审复奏之本,绋著 于本省勾到前五日复奏一次,朕批阅时再同黄册详加酌 核,以昭慎蘑,著为令”。至此秋、朝审正式确定为一复 奏了o。复奏以后就是最后一道程序——勾决。勾决题本 由十五道御史分别办理,决过还须向上申报,最后由省 汇题。勾决本下,本年度的秋审就宣告结束了。 犯人与“立决”犯人一样,一旦奉旨即执行死刑。 “勾决”
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清代的会审制度.doc

2017年国家司法中国法制史章节考点:清代的会审制度(1)秋审:是最重要的死刑复审制度,对象为全国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
每年秋八月在金水桥西由九卿、詹事、科道以及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等重要官员会同审理。
(2)朝审:对刑部判决的重案及京师附近绞、斩监候案件进行的复审,其审判组织、方式与秋审大体相同,每年霜降后十日举行。
经过秋审和朝审后,案件分四种情况:①情实,即罪情属实,罪名恰当,则奏请执行。
②缓决,案情属实、危害不大,减为流放、或充军、或再押监候。
③可矜,免于死刑,减为徒、流刑。
④留养承嗣,即案情属实、罪名恰当、但有亲老丁单情形,合乎留养条件者按留养奏请皇帝裁决。
(3)热审:对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案件进行重审的制度。
一、看清题干,再做回答从阅卷看约有30%的同学犯有审题不明,边答边想,结果字写了不少,答题空间不够了,还未击中要害,踩不到得分要点。
审题的目的是明了所提问题,抓住题中的关键词和答题要求。
二、理清答题思路,确立要点顺序这点很重要,一定要把最重要的知识点也就是答题要点放在第有位,根据程度不同而将各知识点逐步列出。
三、解答内容适当有些同学只简答一两句话,要点很少,很难踩到足够得分点,得分偏低,可以从相关问题扩展开谈要点,因为一般情况下阅分只挑对的得分点给分,答错了不扣分,自然在空间许可,字迹清楚的情况下,多答比少答有利。
四、解答不要罗嗦有些同学对某一回答要点,展开说,反复说,表面看答了不少,如小企业对环境适应性强,对环境反应敏感,船小好掉头,利于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结构等等如此之多,只踩对了一个环境方面的得分点,应该将回答的要点面扩宽,语言要简洁,即使答的简练也可得分,不要过多叙述解释。
五、合理布局卷面,简洁明了有些同学通篇文章一段,洋洋洒洒,不分段落,不分标点符号,让老师从中寻找答案要点,倒不如每答一个新要点,写上序号或另起一行,反映你思路清楚,要点明确,易于得分。
六、答题注意事项(1)认真审题,把握问题绝窍。
司法忆古鉴今 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

如对您有帮助,可购买打赏,谢谢司法忆古鉴今清代秋审制度是一个什么样制度?导语: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司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东西,对于古代也好或者现在也罢,司法的完善和规范都是一种国家安全的保证。
清代的秋审制度就是一个对当今司法有着不小影响和价值的!首先要了解下什么是秋审制度!清代的秋审分两阶段进行,即地方各州省秋审和中央秋审,地方各省先进行审理,之后中央再对各地的情况进行再次审查。
地方各省的秋审案件就是奉旨“监候秋后处决”的案件,这些案件的案犯必须经过秋审之后才能确定是否执行死刑。
(一)地方秋审程序1.招册。
由于秋审要复审全国各州县的死刑案件,所以地方州县要承担秋审的初审工作,即核办招册。
所谓“招册”,就是各州县被判处死刑的罪犯的册表。
各州县每一年度秋审,臬司要首先核办招册。
地方官员需详细核对招册里案件的具体信息。
根据招册,地方官员对案犯进行审录。
2.解囚和审录。
地方州县对案犯初审和招册之后,需要把案犯押解赶赴上司衙门再进行审录。
在清初,新案案犯和旧案案犯都要由县至府到司,逐层审录。
乾隆二十五年,将解囚定例为:缓决人犯经过解省之后,如果犯罪情节和罪名无变更,那么以后可以不用解省。
此后,解囚成为定制,旧事案犯和离省城较远的偏远地区的新事案犯也不用解省。
解囚之后要进行审录。
在省的审录要分两个步骤进行。
首先臬司要对新事案犯进行审录以及查看新、旧事招册,以便对各个秋审案件有初步的了解。
在臬司对案件初步定稿之后,要联名藩司、道台向生活常识分享。
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法学学士毕业论文

Abstract“Qiu Shen”wa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judicatory institutions in Qing dynasty,which prescribed those prisoners who accepted the guilty of“Zhanjian hou'’or“Jiaojian hou',should have their executions postponed to the next fall to be checked from the local govemors to the emperor again,instead of being killed right away.The process of checking consisted of the inspections of state,governors of the checking department and emperor. The meaning of studying the autumn trial system is not only understanding itself on the foundation of Qing Dynasty’S history and laws,also understanding the whole law system of Qing Dynasty from it,more important is that we should inherit excellent judicial thoughts of Chinese ancient times.we should absorb its advantages such as prudence in punishment,openness,eliminate its limits such as judicial dependence,inefficient,lack of true supervise,SO as to build up our country’S modern judiciary and legal state.Key words:Qiu Shen System;Death penalty review;prudence in punishment论清代的秋审制度清代秋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也是我国封建死刑复核制度的集大成者,具有较高的水平,各项建置十分完备,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法律体系。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

中国古代刑罚之秋审一、秋审的基本情况(一)清朝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及秋审案件的来源《大清律例•断狱•有司决囚等第》规定:凡有司于狱囚始而鞫问明白,继而追勘完备;军流徒罪,各从府、州、县决配;致死罪者,在内法司定议,在外听督抚审录无冤,依律议拟,斩绞,情罪法司复勘定议,奏闻候有回报,应立决者,委官处决,故延不决者,杖六十。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各省户、婚、田土及笞、杖轻罪,由州县完结,……徒以上解府、道、臬司审转,徒罪由督抚汇案咨结。
有关人命及流以上,专咨由部汇题。
死罪……罪干凌迟、斩、枭者专折具奏,交部速议。
杀一家二命之案,交部速题。
其余斩、绞,俱专本具题,分送揭帖于法司科道,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清朝对于审判权限的划分是有严格规定的,下级审判机关将经手案件或不属于自己有权判决的案件主动详报上级复审(不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并层层转报,直到有权做出判决的审级批准后才算终审。
这种审判制度,有学者称之为“逐级复核审转制”。
[3]对于死刑案件,在地方各省由州县初审后,逐级报送知府、按察使、督抚复核。
地方各级审理死刑案件也只是提出定罪量刑意见,督抚如无异议,即向皇帝奏报,并将副本送于刑部分管司。
皇帝在收到督抚的奏报后,经内阁票拟,交三法司核议。
但在清三法司中,部权特重,三法司核议实际上以刑部为主。
三法司核议后,奏请皇帝批示,皇帝批准后,死刑判决才生效。
至此,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才告结束。
《清史稿•刑法志二》记载:斩、绞同是死刑。
……乃于各条内分晰注明,凡律不注监候者,皆立决也;凡例不言立决者,皆监候也。
清朝将死刑划分为“立决”、“监候”两种。
“立决”就是立即执行,决不待时。
《清史稿•刑法志三》记载:议上立决,命下,钉封飞递各州县正印官或佐贰,会同武职行刑。
监候则入秋审。
《大清律例•名例律•五刑》规定:死刑二,绞、斩。
内外死罪人犯,除应决不待时者,余俱监固候秋审、朝审分别情实、缓决、矜、疑,奏请定夺。
可见,秋审案件就是死刑监候等待秋审复核审录以决定最终刑罚的案件。
浅析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探析刘飞龙西南政法大学[摘要]:秋审是清朝一项刑事诉讼制度,在我国传统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本文主要对秋审制度的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及其利弊和局限进行探讨,从而使当前对秋审制度的研究得到进一步深化,同时也可以为现代死刑复核制度提供借鉴。
[关键词] 秋审制度;指导思想;确立;运行程序;利弊秋审是清代一种死刑复核制度,它要求除绞立决和斩立决外的所有拟死犯人都要纳入一个严格的复核程序,并由最高统治者掌握最终决定权;同时也是清代一项重要司法审判制度,终清一代始终受到清代统治者的高度重视。
一、秋审制度运行指导思想(一)慎刑思想西周王朝是我国奴隶制鼎盛时期,各项典章制度比较完备。
在法制方面,对人命更加重视。
周公吸取了夏商两朝滥刑的教训提出“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①的明德慎罚思想。
所谓慎罚,就是明德指导下的慎刑。
慎罚的目的在于准确地惩恶扬善,它要求用刑者要出于善心。
如《礼记·曲礼上》言:“八十、九十曰毫,七年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
其实,当时情况不仅如此,在讨伐战争中当时人们也要做到“不斩祀,不杀历,不获二毛’,,即不斩尽杀绝,不杀病人,不擒老人。
这种以扬善为目的的刑罚在《吕刑》中被称为“祥刑”,它体现了“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②的立法原则。
尤其在法律方面,“慎刑”一直为统治者所重视,并把它与孔子所倡导“仁”结合起来,被统治者作为一项仁政施行,以此获得民心,宣扬统治阶级的善政。
因为“慎刑”的重要性,所以清朝统治者把慎刑思想作为秋审一项指导思想之一,并对秋审运行过程中“慎刑”是否得到贯彻极为重视。
(二)儒家伦理纲常思想① [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2001年第1版。
② [明]胡广:《明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版。
自汉代起,儒家伦理纲常思想在中国社会一直占有重要地位,是整个社会的行为准则。
因此,儒家伦理纲常思想是清代秋审制度的重要指导思想之一。
清代秋审制度

清代秋审制度清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朝代,其治理制度也是非常完善。
其中,秋审制度是清代的一个重要制度之一。
秋审制度是指在秋季对官员的履职情况进行审查,以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本文将从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制度内容和影响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秋审制度的历史背景秋审制度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
唐代的秋季,官员们必须回到京城,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
这种制度在宋代也得到了延续,但是在明代被废除了。
直到清代,秋审制度才得到了重新恢复,并成为了一个重要的制度。
清代实行的是科举制度,通过考试选拔官员。
但是,这种制度并不完美,仍然存在着贪污腐败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清代开始实行秋审制度。
秋审制度可以让皇帝了解官员的履职情况,及时纠正不当行为,从而保证政府的廉洁和行政的效率。
二、秋审制度的制度内容秋审制度是一个非常严格的制度,它囊括了官员的各个方面。
具体来说,秋审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履职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一年来的履职情况,包括所负责的事务、工作成果等等。
同时,官员还要自我评价,并接受皇帝的考核。
2、财务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财务情况,包括收入、支出、财产等等。
如果官员的财务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3、家庭情况。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家庭情况,包括婚姻、子女、家庭成员等等。
如果官员的家庭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4、政治态度。
官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政治态度,包括对国家的忠诚、对民众的关爱等等。
如果官员的政治态度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5、其他情况。
官员还必须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其他情况,包括疾病、居住环境等等。
如果官员的其他情况出现了问题,皇帝将会进行调查,并对官员进行惩罚。
三、秋审制度的影响秋审制度的实施,对清朝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首先,秋审制度保证了政府的廉洁。
官员必须在秋季向皇帝报告自己的履职情况,这就限制了官员的权力,避免了官员的贪污腐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秋审是清朝的一种审判制度,从明朝发展而来。
明朝的朝审制度被清朝继承后,又有了发展变化。
清朝将朝审发展为两种,即朝审和秋审,但这两种审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审判的对象有区别。
秋审的对象是复审各省上报的被处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审则是复审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审判官的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长官。
朝审和秋审的区别还在于时间上,朝审要晚一些。
秋审体现了对死刑的重视,但其判决有时也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来定,如果是治安混乱时期,就有可能加重,如果太平时期,可能会减轻。
古代社会的法律条文及审判制度经常是根据统治需要制定的,也可以由皇帝临时变动,所以随意性很强。
清代朝审与秋审并行,先朝审,后秋审。
朝审是指由朝廷派员会审死囚案件的制度。
一般于每年霜降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会审判处监候的死罪囚犯,然后分别作出不同处理,称为“朝审”。
朝审是由刑部每年秋天八月,对所管辖的京师地方监候死囚,届时派王公大臣在天安门外金水桥朝房审理。
朝审时,三法司、九卿、詹事、科道入座,当堂命吏对应死人犯朗读罪状及所定实、缓意见。
朝审后的处理与“秋审”同。
朝审是每年霜降之后,由中央三法司会同公侯、伯爵等,在吏部或户部尚书的主持下,对全国上报的重案囚犯重新审理。
朝审不仅复核死刑,且带有宽宥之意。
对于可予以矜怜或可疑的,改为戍边,囚犯有翻异供词的移调官府再审,符合律令的监候听决。
清代的秋审、朝审皆渊源于此。
其在清代是秋审以外的另一重要的会审形式。
清代朝审所复审的案件,主要是刑部判决的案件,以及京城附近发生的斩监候、绞监候案件。
举行朝审的时间略迟于秋审,于每年霜降以后十日进行。
朝审的程序,与秋审基本相同。
热审是中国明、清两代于夏季减等科刑的审判制度。
目的是防止囚犯因暑热、瘟病流行而死于狱中。
始于明成祖永乐二年(1404),开始只遣轻罪,命出狱听候,后来宽及徒刑、流刑罪以下。
至成化年间,五月至六月,笞罪可以释放,徒刑可以减等;应枷号者可以免。
后逐渐形成制度。
清承明制,热审于顺治八年(1653)即已实行,于乾隆年间定制。
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实行热审。
如立秋在六月内,则七月初一止。
一般犯罪除死罪、军流及窃盗、斗殴伤人等罪不准减免外,杖罪人犯各减一等,笞罪宽免,应予枷号者暂行保释,立秋后再依法减等补施。
但热审期内审定,逾热审期而发落者,均不适用减免。
明代还偶有在冬寒季节减等科刑制度,以免囚犯因饥寒死于狱中,称寒审。
三司会审是明代在唐代三司推事基础上形成的。
在审判重大、疑难案件时,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三个中央司法机关会同审理,简称三司会审。
三司会审一般由皇帝下令,三大司法机关承命,审理结果报请皇帝批准执行。
热审: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
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
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
清代沿袭
朝审:明清两代由朝廷派员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始于明天顺三年。
每年霜降后,三法司(刑部、都察院、大理寺)把已判死刑尚未执行的重囚犯罪情节,摘要制册,送九卿各官详审,分列"情实"、"缓决"、"可矜"、"可疑"、"留养承嗣"等类,上呈皇帝裁决。
秋审:古代复审死刑案件的一种制度。
因于秋季举行,故称。
清制,各省于每年四月,对判
处死刑尚未执行的案犯,再行审议,分为"情实"、"缓决"、"可矜"、"可疑"四类,报送刑部。
秋八月,刑部会同大理寺等,对上述原判死刑的四类案件集中审核,提出意见,最后奏请皇帝裁决。
会审:①会同审理(案件等)。
②会同审查:~施工图纸。
大审:明代刑制,每五年朝廷命司礼太监会同三法司堂上官审理刑狱,谓之大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