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
贵州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取水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水资源费;农业灌溉用水、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和月取水总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省、地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征收;界河上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工程管理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有争议的,由界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界河双方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依本办法附表规定执行; 第六条水资源费按季征收;取水单位必须在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缴费通知书后10日内缴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企业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可计入生产成本;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及驻军部队等缴纳的水资源费,可从包干经费、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取水单位必须在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量水设施,并加强管理,出现故障应及时修复,保证量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实行计划用水;取水单位必须在每年初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季、月取水计划,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及取水单位的实际情况核准后下达取水计划;未报送取水计划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下达取水计划; 第十条在水资源发生特殊紧缺时,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可临时调整取水单位的取水计划,取水单位必须服从;水资源特殊紧缺状态消除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立即恢复原取水计划; 第十一条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应当采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并采取有效措施,抑制水资源的浪费; 第十二条对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省提成总额的10%;地州、市提成总额的20%;县市、特区、市辖区留成总额的7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季度末后10日内分别上缴省、地州、市提成的部分;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是水资源的专项资金,按预算内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储存,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用款计划,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的使用,应本着"取之于水,用之于水"的原则,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水资源的考察、科研、调查评价及基础工作;二水资源的利用规划、中长期供求计划、普查勘探、动态观测及水质监测;三水资源的保护;四城、乡供水的开源节流和工业、农业的节水措施研究与推广;五管理人员的培训及水法规的宣传;六水政水资源管理业务及其基础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征收水资源费的管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对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给予奖励:一节约用水成绩显着的;二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方面有突出成绩的;三在水资源的科研方面成绩显着的; 第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或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罚;情节严重的,停止取水,吊销取水许可证; 一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日增收1‰的滞纳金;二逾期不安装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出现故障不及时修复的,按取水备全日最大取水量征收水资源费;三超计划取水10%至30%、31%至50%、51%以上的,对超计划部分分别加收一倍、三倍、五倍水资源费,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的收费收据; 第二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罚款处罚,必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办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贵州省收缴罚没财物收据;罚没收入应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坐支、截留、挪用水资源费,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上缴水资源费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审计部门进行清查,收缴违纪资金,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贿受贿,情节较轻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水电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推荐文章重庆市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热度:浙江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热度:浙江省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办法热度: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热度: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热度:水资源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撑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国家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构成因子,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居于极其重要和不可替代的战略地位。
下文是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欢迎阅读!浙江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地下或者水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以及利用水资源发电(含抽水蓄能发电,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取水者),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取用少量地表水;(三)在城乡供水管网未覆盖的区域,因家庭生活需要取用地下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办理许可的取水。
第六条利用水资源发电按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
其他取水按照取水口实际取水量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合理利用和保护;(二)与本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行业的差别及经济核算。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泰安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自备水源取水的每立方米0.75元。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
超采区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13元。
利用矿坑排水进行生产建设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1.范围2.对象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
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1.用途2.使用单位(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税务部门和水务部门共同监管,加强互相配合,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1•【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4年1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管理的权限及限额征收水资源费。
黄河及其一级支流上的取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取水,其水资源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源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农村用人力、畜力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取水除外);(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的;(四)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五)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六)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七)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前款(四)、(五)、(六)项规定中,取水转为正常用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冷却循环用水以及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缓征水资源费。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一)(二)1000m3(三)(四)(五)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上级水建80成80(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关于管理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将讨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细节。
一、背景我国水资源一直面临着稀缺、短缺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需求量也急剧增加,这就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水资源费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选择。
二、目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收取水资源费,激励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支持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治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性1. 推动节约用水。
通过征收水资源费,可以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浪费,避免因为水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产生的环境问题。
2. 改善水环境质量。
水资源费可以用于监测、处理、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3. 改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和运用,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规范的用水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益。
四、具体实施细节1. 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水资源勘测、开发、利用、污染、排放等活动产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用水量、水资源利用的地区、所用水源的水资源类型等方面的因素。
3. 使用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保护和治理水资源,加强水环境建设,改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制定出详细的费用使用和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4. 强化监督。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都需要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于接受水资源费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做到资金使用精准、高效。
总之,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们不能任意浪费和破坏它。
征收水资源费是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重要性不可忽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发电量).,,(国办发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
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
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
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
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
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
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
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
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
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
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
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
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
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
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
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
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
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
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
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3.执法和监管的不足:在实际征收和管理过程中,缺乏有效的执
法和监管手段,导致一些单位和个人逃避水资源费征收或滥用水资源。
加强执法和监管,建立高效的监测和追溯体系,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四、未来的发展方向和建议
1.加强技术支持: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如远程监测、智能水表等,实现对用水行为的准确把控和有效监管,提高水资源费征收和使
用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
2.完善政策法规:制定更加细化、具体的管理办法和操作细则,
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防范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管理中的各种违规行为。
3.加强公众参与:水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应当加强公众的
参与和监督,使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更加民主、公开、透明。
4.加大宣传教育力度: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水资源有
限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公众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全社会共建共享水资源的良好氛围。
五、结语
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
水资源费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我们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水资源提供
了重要的制度支持。
通过加强技术支持、完善政策法规、加强公众参
与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我们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护水资源,为后代
留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水资源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