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局: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1996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
本办法发布的同时,原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62号、闽水电〔1996〕管880号)宣布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供水工程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推进水利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及《福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境内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2号
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21年)正文:----------------------------------------------------------------------------------------------------------------------------------------------------福建省城乡供水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1年4月1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三章供水设施规划与建设第四章供水经营与用水管理第五章供水设施维护与管理第六章用户权益保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城乡供水统筹发展,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用户和供水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供水活动和使用城乡供水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供水,包括城镇供水和农村集中供水。
第三条城乡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城乡供水安全保障的责任主体,应当将发展城乡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推动实施区域集中供水,加强水源保护、城乡供水设施和检测能力建设。
第四条城乡供水应当遵循安全卫生、节约用水、统筹兼顾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进区域联网和城乡统筹供水。
城镇供水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供水水质,推进供水设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城镇向周边农村延伸供水管网,推动农村与城镇同水源、同管网、同水质。
农村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分类发展原则,以集中供水为主,分散供水为补充,完善农村供水体系。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9.19•【字号】闽政[2007]27号•【施行日期】2007.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2007〕27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七年九月十九日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20•【字号】闽政[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闽政[2005]1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二00五年八月二十日加强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水能资源管理,规范水能资源开发利用,严格水电项目建设程序,实现开发与保护相结合,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加强规划,促进水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一)水能资源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
水能资源的开发必须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相衔接。
(二)已经审批的流域综合规划,要结合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省建设的需要,进行修改完善,并定期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评价。
尚未编制规划的流域,要抓紧组织编制规划。
新编、修编流域综合规划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三)流域综合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流域面积500平方公里以上或跨设区市的河流综合规划由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编制并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已编制的流域综合规划要重新组织论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他流域综合规划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或重新论证后报省水利厅会同省发改委审批,审批前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流域综合规划未经重新审批的,应停止审批或核准水能开发项目。
(四)流域综合规划一经审定,必须严格执行。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0•【文号】财综[2008]79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水资源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海河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委员会、松辽水利委员会、太湖流域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二○○八年十一月十日附件: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征收第四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条例》第四条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对从事农业生产取水征收水资源费,按照《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其中,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水资源费由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第六条按照国务院或其授权部门批准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量分配方案调度的水资源,由调入区域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水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全面推行河长制,建立健全省、市、县、乡河长责任体系,加强水资源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水资源保护和管理机制,实行水资源保护和管理责任审计、考核制度。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正文:----------------------------------------------------------------------------------------------------------------------------------------------------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规定(1997年8月22日福建省财政厅水利水电厅发布)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提高水资源费的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上交、使用水资源费,以及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批、监督、检查水资源费的使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水资源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取水许可管理权限,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依法委托给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所属专职水政监察队伍征收。
征收水资源费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专用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收费票据存根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妥善保管归档备查。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总额分成、分级管理。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80%留成,10%上交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1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1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成,10%返回所在地市(地)水行政主管部门,20%返回所在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
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代收水资源费的部门、单位,必须将代收的水资源费全额上交委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
手续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核批的水资源费使用计划中按代收水资源费总额的7%拨付。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原则是合理、公平、便捷、科学、有效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的基本原则是“谁用水、谁交费、费用在地”。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由水利部及其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
第二章征费标准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
第七条征费标准应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水资源利用方式等因素的差异进行制定,并应公开透明,以确保公众的知情权。
第八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比例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但不得超过实际消费水价的10%。
第九条地方政府应当依据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禀赋情况、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保资源优化配置。
第三章征收范围和对象第十条水资源费的征收范围包括对水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活动的征收。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企事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居民等。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应当如实申报水资源的开采、利用和污水排放等情况,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交纳费用。
第四章利用和管理第十三条收取的水资源费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保护、节约和管理等方面。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上缴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收入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各级水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发挥水资源费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第十七条对于未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单位,水务主管部门有权采取罚款、停供水等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时、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瞒事实真相,逃避水资源费征收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
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闽水函〔2022〕207号•【施行日期】2022.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闽水函〔2022〕207号各设区市水利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水利部、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以及厅党组年度工作安排,扎实推动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我厅制定了《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福建省水利厅2022年3月29日2022年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2022年我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十六字”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和水利部推进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底线思维,以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目标,深入实施福建节水行动,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全方位推进高质量发展超越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一、加快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一)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制度1. 优化水资源配置。
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探索建立以水而定、量水而行、以水定发展的机制。
持续推进全省水资源配置规划工作,全面摸清各区域各流域可利用水量、可分配水量,明确地表水、地下水、非常规水等水资源配置量,落实农业、工业、生活、生态等各行业水资源用途管制,充分发挥水资源刚性约束作用,将经济活动限定在水资源承载能力范围之内。
2. 保障重要河湖生态流量。
推进重要河湖重要断面生态流量监测能力建设,建立“月会商、季通报、年考核”工作机制,每日通过福建省水资源动态监管平台实时发布监测信息,每月针对当前的雨情、水情和生态流量达标情况协调会商,每年一月份对上年度生态流量保障工作达标情况进行评估。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1•【字号】闽政办[2005]136号•【施行日期】2005.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5]136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省物价局制订的《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关于推进水价综合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省物价局)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努力建设节水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2004〕36号)和国家发改委等五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125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我省水价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水价改革的目标和原则水价改革的目标:以节水和合理配置水资源、提高用水效率、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为核心,建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科学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改革的原则:一是调整水价与理顺水价结构相结合,按照不同用户的承受能力,建立多层次的供水价格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机制对用水需求的调节作用,提高用水效率;二是水价制定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积极建立和培育水资源开发利用市场,实现水资源的合理配置;三是合理利用水资源与防治水污染相结合,努力实现污水再生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水环境;四是供水单位良性发展与节水设施建设相结合,合理补偿供水单位成本费用,促进节水工程建设和节水技术推广;五是水价形成机制改革与供水单位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推进企业化管理和产业化经营,强化水价政策对供水单位的成本约束作用,努力发挥市场机制在水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缴纳水资源费通知书
水缴字〔 〕第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水资源费。
经查,你(单位)在年月份取水量(发电量)万立方米(千瓦时),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收费标准为,应缴纳水资源费计人民币元。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缴纳到德化县水资源费征收专用帐户。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收款单位各一份,缴款单位一份)
户 名:
帐 号:
开户行:
逾期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水资源费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本通知书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水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
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7修改)【法规类别】水资源【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7.10.25【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失效依据】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有关水资源的行政法规和本办法。
海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应当优先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发展与防御并重的原则,加强水利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本省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省水利水电厅是省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资源勘查管理,监测、统计、分析及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
第五条乡(镇)水利水电工作站是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实行双重领导,负责辖区内水利水电的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内归口管理地方电力及负责滩涂围垦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从事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的各项事业。
在本省境内投资开发和经营水利、水电、围垦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
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07.05•【字号】闽人大常[1995]014号•【施行日期】1995.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的公告(闽人大常[1995]014号)《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已经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1995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五年七月五日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1995年7月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遵守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福建省水法实施办法》和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和地下取水。
第三条取水单位或个人,除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家庭生活、家庭饲养畜禽饮用取水的;(二)为农业灌溉年取水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下的;(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简易方式取水的。
前款二、三项取水严重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下列取水免予申请取水许可证:(一)为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应急必须取水的;(三)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前,持下列文件资料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简要说明;(三)取水工程取水量保护程度的分析报告;(四)取水水源已开发利用状况及水源动态的分析报告;(五)取水和退水对水环境影响的分析报告;(六)取水许可预申请标的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的承诺书或其他文件;(七)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人委托书;(八)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当附具当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审核意见。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
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23•【字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19号•【施行日期】2023.11.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水资源条例(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3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水资源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资源规划第三章水资源保护第四章水资源开发利用第五章水资源配置与节约使用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保护、开发、利用、配置、节约、管理水资源,应当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科学配置、讲求效益的原则,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宏观管理、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入,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改善水环境。
第五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跨行政区域水资源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9年修正)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8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9.10.05•【字号】•【施行日期】1989.10.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修正)(1989年10月5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建委制定的《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贯彻。
福建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一九八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建设部发布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的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
第四条鼓励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节约用水科学技术水平。
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五条省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业务上受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
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并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各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的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
第七条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不包括热电厂用水)的城市,新建供水工程时,未经上一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
第八条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含地下热水)的自建供水设施,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动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9.12.28•【字号】闽财综[2009]61号•【施行日期】2009.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的补充通知(闽财综〔2009〕61号)各市、县(区)财政局、物价局、水利局:为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补充通知如下:一、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的水资源费,从2009年1月1日起,扣除国家规定应上缴10%中央国库后的其余部分,仍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文件规定的分成比例执行。
二、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省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三、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水资源费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213类“农林水事务”03款“水利”31项“水资源费支出”。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水利厅二00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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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治理方法
第一条为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治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爱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
收治理条例》、《福建省取水治理方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治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截了当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方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
(三)为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四) 为农业抗旱、爱护生态与环境、排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按照取水许可治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治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爱护;
(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进展水平相适应;
(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
(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不。
第七条按照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形和各地经济进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标
取用水类地表地下
除城乡自来水企业
取用地下自来水公共管
覆盖区自来水共管网有覆盖区超采
限采一区
水力发电取用水0.008
火力发电贯流式
冷却取用水0.006
城乡生活取用水一类区0.06 按其取用水用途,比照当地自来水公司分类到
户价格水平
0.50
0.25
0.15
二类区0.05 工业
取用水一类区0.08 二类区0.07 除上述之一类区0.12
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
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治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打算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
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样缴款书就地缴库。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治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直截了当征
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治理制度。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
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要紧用于水资源节约、爱护和治理,也能够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畴:
(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治理、爱护,水功能区治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
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治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形。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治理、使用等情形,发觉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方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治理,临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治理的原则确定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本方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讲明。
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方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方法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