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征缴纳水资源费;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确定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后,应当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应缴纳水资源费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的7日内,按照缴纳通知书要求和收入级次填写一般缴款书就地缴库;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对应当征收而不征收或者未足额征收、擅自减免水资源费等违反水资源费征收管理规定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直接征收并全额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单位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征收的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建立健全票据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总额分成;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地市、县各分成10%;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设区市级财政分成80%,征收所在县分成20%;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留归同级财政;第十四条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一水资源开发利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二水资源管理、保护,水功能区管理,水资源质量监测;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第十七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用情况;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和违规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第十八条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标准按本办法规定的征收标准执行;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暂时授权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有利于分清职责、统一管理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2年2月28日省政府135号令发布实施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级以上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作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
(二)经批准在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征收方面:1.征收对象和范围:水资源费适用于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工业企业、农业生产、市政供水、农村用水等。
征收范围涵盖使用地表水、地下水和雨水等各种水资源。
2.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根据不同的用水用途和用水量确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征收标准可以按照单位面积或单位用水量进行衡量,具体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各地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制定。
3.征收周期和方式:水资源费的征收周期一般为季度或年度,征收方式可以采取预缴和后补两种方式,并提供电子和纸质两种缴费方式。
二、使用方面:1.用水许可制度:所有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先取得相应的用水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活动。
用水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应该根据不同的用途和用水量进行详细规定,确保合法合规的使用水资源。
2.节约用水措施:各个用水单位和个人需要采取相应的节约用水措施,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这包括改善节水设备、加强水资源管理、推广节水技术等。
3.水污染防治: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还应包括对水污染的治理和防治措施。
使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废水处理,减少水污染对水资源的影响。
三、管理方面:1.监督管理机构:设立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和监督水资源的征收和使用。
该机构应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打造一支专业化、高效的管理团队。
2.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的水资源费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统计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使用情况,为征收和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持。
3.惩罚机制: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用水单位和个人,根据不同情节和后果,实施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可以建立奖励机制,对于在水资源储存、节约用水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通过上述征收、使用和管理三个方面的措施,可以有效保护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
在实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同时,还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水资源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水资源管理的良好局面。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指国家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进行管理和监管的政策措施,旨在合理、高效地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本文旨在探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意义、内容及存在的问题,并对未来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背景和意义水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前提,而水资源是有限的。
由于气候变化、人口增长和经济发展等原因,当前我国水资源紧张和供需矛盾日益加剧。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国家制定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以引导合理的水资源利用和保护环境。
水资源费作为市场调节手段,可以起到鼓励节约用水、惩罚浪费用水的作用。
通过合理的费率设定和强制性征收,可以引导用水者自觉节约用水、改善用水结构,从而实现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利用。
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内容1.费率的确定:水资源费的费率应根据地区和用水性质的不同进行差别化确定。
地区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水资源禀赋的差异、地区发展水平的差异以及水资源利用的需求差异。
用水性质的差异主要是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用途对水资源的需求量和价值的差异。
2.费用征收的方式:水资源费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征收,例如按照水量征收、按照水价征收等。
征收方式的选择应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用途的特点,以达到公平、合理的目的。
3.费用使用的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具体的使用管理应建立科学的预算制度和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费用使用的透明和合规。
三、存在的问题和挑战1.费率确定的难度: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和复杂性,费率的确定面临着较大的难度。
一方面,如何权衡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确保费率的合理性;另一方面,如何通过费率设定来引导用水者改变用水行为,更加节约用水。
2.费用使用的透明度:水资源费征收后的资金使用应更加透明、公开,但目前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的问题。
有些地方将水资源费纳入一般财政预算,缺乏专款专用的管理和监督,导致资金使用不规范、效果不明显。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国务院令第676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本条例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二)项规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当及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口的增多,福建省的水资源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科学合理地管理和利用水资源,保护水环境,福建省制定了《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加强水资源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推动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
二、征收范围与标准1. 征收范围《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征收范围包括福建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河流、湖泊和水库等。
2. 征收标准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标准主要依据用水行业和用水量,分为工业、农业、生活和其他用水四个类别。
具体的征收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三、征收目的和用途1. 征收目的征收水资源费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用水行为,促进水资源的节约和合理利用,改善水资源的供需矛盾,保护水环境,推动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2. 征收用途根据《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的水资源费将用于水资源管理、保护和监测工作,用于水文监测、水资源调查、水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利用效率提升等方面。
四、征收程序和管理机构1. 征收程序按照《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程序主要分为申报、核定、缴纳和监督四个环节。
用水单位需要按照规定填写申报表,经相关部门核定后,缴纳相应的水资源费。
2. 管理机构《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机构为福建省水利厅。
水利厅将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水资源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征收、管理和使用水资源费。
五、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制为了确保征收和使用水资源费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福建省将建立健全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机制。
相关部门将定期对征收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处罚措施对于不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违法使用水资源等行为,福建省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严厉打击违法用水行为。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一)泰安市市区、泰山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二)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三)日取地表水2万至4万立方米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至2万立方米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四)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以下或者日取地下水3千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水资源费按下列标准征收:(一)取用地表水的每立方米0.30元。
(二)取用地下水用于公共供水的每立方米0.65元,自备水源取水的每立方米0.75元。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标准的2倍征收。
超采区范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四)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每立方米0.13元。
利用矿坑排水进行生产建设的,不再重复征收水资源费。
第五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六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3)对三峡电站水资源费的资金解缴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水利部提出意见,报请国务院确定。
第十七条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
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综合国情和山东省水资源的特点,为了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水资源,山东省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了管理。
本文将分析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一、征收管理1.范围2.对象所有在山东省范围内从事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3.费率和征收方式(1)山东省设立了一级和二级水资源费征收方式。
一级水资源费按照公式计算,即水资源总量×价格×年税率。
二级水资源费有特定的征收标准和费率。
(2)费率根据不同的行业、用水单位和项目的特点进行分级,根据水资源的稀缺程度和使用情况确定。
同时,政府还可以根据需要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4.征收义务和程序(1)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和缴纳水资源费。
水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税务部门开展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
(2)税务部门根据水资源法律法规要求和征收标准,对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核实征收的水资源费。
二、使用管理1.用途2.使用单位(1)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控、监管和执法等工作。
(2)环境保护部门:用于水环境保护工作、水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等方面。
(3)农业部门:用于农田灌溉、农业灾害防治和农业节水技术推广等方面。
(4)工业部门:用于工业生产中的水资源管理、水污染治理和工业节水技术研发等方面。
(5)城市部门:用于城市供水、排水和城市节水技术的推广等方面。
3.使用管理制度(1)水资源费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规定的用途和项目。
(2)用于工程建设项目的费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审批程序使用。
(3)使用单位应当及时报送水资源费使用情况和相关资料,接受上级水资源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监督管理1.行政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由税务部门和水务部门共同监管,加强互相配合,确保征收和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媒体、社会组织等监督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接受公众的监督和举报。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7日内办理缴款手续。
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分配比区、直辖市不能协商一致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情况,商相关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填写“一般缴款书”,随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一并送达取水单位或个人,由取水单位或个人持“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一般缴款书”时,上缴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
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省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水电站等。
第三条下列情形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和免征水资源费:(一)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 m3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000m3以下取水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 为农业抗旱、维护生态与环境、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四条根据取水许可管理权限的规定,按照“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
水利部授权流域管理机构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加强对公司水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促进可持续的水资源利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司内部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法律依据本制度的制定、修改和执行,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内部政策规定。
第四条定义1. 水资源费:指水资源的使用者向政府缴纳的资金,用于补偿水资源环境损失、维护水资源、开展水资源科学研究等方面。
2. 水资源征收单位: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国家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要求,实施水资源费征收的单位。
3. 水资源使用单位:指使用水资源的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他组织。
4. 水资源环境损失:指水资源污染或水生态系统破坏所造成的环境和经济损失。
5. 水资源保护:指对水资源进行防治污染、减少浪费和节约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第五条征收对象本制度所指的水资源费征收对象,是指水资源使用单位。
第六条征收标准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水资源使用单位实行水资源费现场核验制度,并根据现场核验结果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2.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该单位的水资源数量、水资源使用方式及效率等因素。
3.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应参照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的地方性规定。
第七条征收程序1. 水资源征收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可能存在的水资源使用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确定该单位的水资源使用情况。
2. 根据现场核查结果,水资源征税单位应向水资源使用单位发出通知书,告知其应缴纳的水资源费用。
3. 水资源使用单位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通知书要求的方式缴纳水资源费用。
如逾期未缴纳的,水资源征收单位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章水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八条水资源保护1. 公司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制定相应的水资源保护措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21•【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施行日期】2004.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2004年1月2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直接从河流、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均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审批发放取水许可证管理的权限及限额征收水资源费。
黄河及其一级支流上的取水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供水工程取水,其水资源费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水源地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四条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农村用人力、畜力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经营性取水除外);(二)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下,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下的;(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水的;(四)农业抗旱应急必须取水的;(五)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六)为防御和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危害必须取水的;(七)国家和自治区另有规定的。
前款(四)、(五)、(六)项规定中,取水转为正常用水的,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第五条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冷却循环用水以及为农业灌溉年取地表水10000立方米以上、取地下水2500立方米以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缓征水资源费。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欢迎共阅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闽政[2007]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2007年9月17日印发)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全面节约和有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福建省取水管理办法》和《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一)(二)1000m3(三)(四)(五)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二)与全省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统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四)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
第七条根据我省水资源的分布情况和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将全省划分为两个类区,并按不同行业对水资源的不同用途制定不同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见下表)。
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的标准另行制定。
福建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单位:元/m3第八条凡是由水利工程供水的,水资源费在水利工程环节征收,由水利供水工程管理单位统一缴纳水资源费,价格主管部门在核定水利工程水利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纳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中。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省级有权机关制定的收费标准和实际取用水量计征。
水力发电取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用水按实际发电量计征。
第十条严格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装置符合计量要求的量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量水计量设施的,按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上级水建80成80(三)节水型社会建设,推广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四)重点水源工程建设,农村饮水工程建设,水源涵养工程建设及生态公益林补偿。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高于征收总额5%的幅度内,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费征管业务费。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江苏省水资源费是指对在江苏省境内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费用。
第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取水单位的用水性质、用水量和区域等因素来确定。
第五条对于工业企业、农田灌溉用水、城市供水等大量用水单位,采取分段计费方式,按照不同段数级递增的方式进行征收。
第六条对于个人家庭或者农村小型灌溉、养殖等少量用水单位,采取固定收费方式进行征收。
第七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根据省水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定期进行调整。
第三章水资源费的征收程序第八条水资源费由江苏省水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具体执行通过县级水行业主管部门。
第九条取水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水行业主管部门申报用水量和用途,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在接到申报后,应当根据征收标准计算应征服用水资源费的金额,并依法向取水单位发出征收通知书。
第十一条取水单位在收到征收通知书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金额缴纳水资源费,并及时向工商税务等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可以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经水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按照约定的时间分期缴纳。
第四章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江苏省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水资源费用用于水资源管理、水生态保护、水环境治理和水利项目建设等方面。
第十五条水资源费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财政管理和审计要求,保障资金的使用安全和效益。
第十六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水资源费的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水行业主管部门可以采取罚款、限期缴纳等方式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水行业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水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是关于管理水资源的一项重要措施,本文将讨论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背景、目的、重要性以及具体实施细节。
一、背景我国水资源一直面临着稀缺、短缺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水资源的需求量也急剧增加,这就对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这种情况下,征收水资源费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选择。
二、目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收取水资源费,激励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支持水资源管理、保护和治理,维护国家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重要性1. 推动节约用水。
通过征收水资源费,可以让社会各界更加重视节约用水的重要性,从而减少浪费,避免因为水资源的过度开采而产生的环境问题。
2. 改善水环境质量。
水资源费可以用于监测、处理、治理水污染,改善水环境质量,保证人民群众健康,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
3. 改善水资源保护和利用体系。
通过水资源费的征收和运用,可以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建设规范的用水制度,提高水资源利用的效益。
四、具体实施细节1. 征收对象。
水资源费的征收对象包括水资源勘测、开发、利用、污染、排放等活动产生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使用地表水或地下水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等。
2. 征收标准。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主要包括用水量、水资源利用的地区、所用水源的水资源类型等方面的因素。
3. 使用管理。
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用于保护和治理水资源,加强水环境建设,改善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等方面;同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制定出详细的费用使用和管理方案,确保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合理有效。
4. 强化监督。
水资源费的征收和使用都需要强化监督,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测和评估机制,对于接受水资源费的项目进行跟踪评估,做到资金使用精准、高效。
总之,水资源是宝贵的自然资源,我们不能任意浪费和破坏它。
征收水资源费是推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措施,重要性不可忽视。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并报水利部备案;.(或发电量).,,(国办发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电工程,水资源费在相关省、自治区、,由流域管理机构综合考虑水利水电工程上下游、,报财政部、水利部审批确定.,“一般缴款书”,“一般缴款书”在规定时限内到商业银行办理缴款。
在填写中央国库收入部分,“财政机关”栏填写“财政部”,“预算级次”栏填写“中央级”,“收款国库”栏填写实际收纳款项的国库名称;上缴地方国库收入部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地方各级水资源费分配比例,分别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和国库名称.第十八条水资源费收入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第103类“非税收入”02款“专项收入”02项“水资源费收入”,作为中央和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保将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及时足额上缴中央国库.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监缴上缴中央国库的水资源费。
第四章使用管理第二十条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其中,中央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分成的水资源费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或挪作他用。
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二)取水许可的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四)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水资源信息采集与发布;(五)节约用水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六)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拔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七)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八)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宣传和奖励;(九)水资源的合理开发。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收支预算,并纳入部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职能以及水资源合理开发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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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22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内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少量取水的,经征收部门同意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征收。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月向征收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报表。
征收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或季、半年、一年)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缴费通知单。
缴费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数额、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取水量或者水资源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
受理复核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缴入省财政。
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县除外)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市百分之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含县级上交部分),上交省百分之十。
各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县、市、省和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水资源信息采集、监控和发布,水资源信息化建设;(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执法、培训、宣传和奖励,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计划用水、取水计量等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功能区划和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水安全管理,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四)节?a href=“http:///zhaoshangjiameng/"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加盟的政策法规、用水定额等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重要水源地上游地区的水资源保护拨款补助?/p(五)水资源的科学利用研究;(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
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统筹考虑重要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所在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少于征收总额的10%的比例,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上述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费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职能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具体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年度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结转情况。
各级价格、财政、审计、监察、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定期检查和监督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等情况,发现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取水量取水,对超额取水部分实行累进征收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不足百分之十的部分,加收一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二十部分,加收二倍水资源费;超额取水百分之二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三十部分,加收三倍水资源费。
超额取水百分之三十以上或长期超额取水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应当责令其暂停取水,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使用水利工程供应的水的单位和个人,不依法缴纳水资源费的,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第二篇范文: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35号《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1月14日省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代)张高丽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河流、湖泊、水库取水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农业灌溉、农村非经营性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第三条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县以上财政、价格、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
日取地表水4万立方米以上或者日取地下水2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的水资源费,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水资源费,由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征收权限的划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五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分区域实行不同的水资源费最低限制标准,具体限制标准由省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执行;(二)经批准地下水超采区取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三)矿坑生产和建设工程施工抽排地下水的,按当地地下水征收标准的20%征收;(四)自备水源的征收标准高于公共供水的征收标准;(五)优质水的征收标准高于微咸水等劣质水的征收标准。
第六条水资源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确定的原则提出方案,经同级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价格、财政部门审批。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征收的水资源费标准,按取水口所在地的征收标准执行。
第七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取水许可有关规定取水。
无取水许可证取水的,除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外,按征收标准的3倍征收水资源费。
第八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装置质量合格的量水计量设施,并按量水计量设施的实际计量数缴纳水资源费。
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与取水量有关的资料。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向取水单位和个人送达《山东省水资源费缴款通知书》。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和数额到指定的银行缴纳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应缴水资源费额3‰的滞纳金。
第十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必须持有价格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省级分成比例为15%;其余部分由设区的市与县(市、区)分成使用,具体分成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省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直接缴入省级财政专户;设区的市与县(市、区)的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分成比例分别缴入设区的市、县(市、区)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用于下列支出:(一)调水、补源、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节水项目补贴;(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十三条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用途编制年度水资源费使用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应当按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水资源费当年有节余的,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所需的业务费用,列入水资源费使用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