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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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篇范文: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

2022年2月5日)

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征收。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内流域管理机构等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征、免征依法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

第七条水力发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

第八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测试合格的取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取水计量设施或者计量设施不能准确计量取水量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铭牌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计征水资源费。

第九条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征收,少量取水的,经征收部门同意可以按半年或一年征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按月向征收部门报送取水量(或发电量)报表。

征收部门按照核定的取水量(或发电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确定水资源费征收数额,并按月(或季、半年、一年)向取水单位或者个人送达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载明缴费数额、时间和地点等事项。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缴费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按规定办理缴纳手续。

第十条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对取水量或者水资源费数额的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发出通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受理复核申请的水行政主管

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分成管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缴入省财政。扣除上缴中央国库后,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民族自治县除外)征收的水资源费,上交市百分之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含县级上交部分),上交省百分之十。

各级分成部分由代收银行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县、市、省和中央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水资源费征收部门应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

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使用省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三条征收的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截留、侵占或者挪作他用。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一)水资源综合科学考察,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分配及相关标准制定,水资源信息采集、监控和发布,水资源信息化建设;

(二)水资源节约、保护、管理的执法、培训、宣传和奖励,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费征收、计划用水、取水计量等

监督实施和水资源调度;

(三)江河湖库及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水功能区划和排污口设置监督管理,水安全管理,水资源应急事件处置工作补助;

(四)节?a href=“http:///zhaoshangjiameng/" target="_blank" class="keylink"加盟的政策法规、用水定额等标准体系建设以及科研、新技术和产品开发推广,开展水平衡测试,节水示范项目和推广应用试点工程的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重要水源地上游地区的水资源保护拨款补助?/p

(五)水资源的科学利用研究;

(六)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开支。

省、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统筹考虑重要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所在地和经济欠发达地区水资源保护、管理的需要。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从征收的水资源费中,按不少于征收总额的10%的比例,安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用于上述水资源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编制水资源

费使用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财政部门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职能等需要,核定预算支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预算和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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