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合集下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义务和法律责任
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有效,端赖于全体董事实施必要的、有 效的监督。这种监督义务,既包括督促上市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部门要求建 立并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也包括通过日常履 职和检查督促公司切实执行有关规则,还包 括能够及时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存在的问 题、及时督促公司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要及 时向监管部门举报。综合审查本案违法行为 涉及的具体情况和上述当事人补充提交的申 辩材料,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这些当事人曾 经对南京中北涉案信息披露事项实施了必要 的、有效的监督。本案中,薛某作为上市公 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 责任人之一,应当对因董事会严重失察导致 的公司信息披露重大违法承担主要责任。
(2)辛某进入信联股份后公司生产基本处于停滞状态,财务危机特别是 债务显现,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出现重大问题。由于公司董事长及部分董 事平时均不在公司注册地的杭州上班,也不清楚在什么地方,无法与董 事长本人当面进行沟通。辛某曾多次找公司前财务总监、证券事务代表 等相关负责人表达自己的想法,试图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债务担保 问题、关联交易情况。但是董事长等人擅自违规担保,未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运作很不正常,内部管理非常混乱,。 针对前述情况,辛金国多次向董事会提出改进董事会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与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和整改措施,已尽最大努力履行独立董事的 职责。
CSRC法律部 第 8页
问题的提出(四个案例)-三毛派神
2008年3月20日,证监会对三毛派神及陈某等9名责任人员进行了行政处罚。公司违法 行为包括:开具大额商业承兑汇票、公司重大担保重大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年度 报告披露虚假利润。
公司财务 总监金某 在申辩中 提出:票 据担保是 按照董事 长和个别 董事的指 令进行; 其没有积 极参与、 策划、实 施违法行 为。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管⼈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董事、监事、⾼管⼈员的义务董事、⾼管⼈员不得有下列⾏为:(1)挪⽤公司资⾦;(2)将公司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为⼰有;(7)擅⾃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149条)董事、⾼管⼈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监事、⾼管⼈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董事、监事、⾼管⼈员执⾏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会决议⽽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应当了解担保⼈与债务⼈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效。

但根据《最⾼院关于适⽤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董事私⾃向股东提供担保的⾏为可能与担保⼈(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效担保也有⼀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

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

If there is a project, first consider whether anyone will do it.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作为公司高管的法定义务主要有忠实义务、保密义务、以及勤勉义务等,公司高管作为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当以公司的集体利益为主,履行自己的相关职责,避免对公司的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失。

一、作为公司高管有什么法定义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

公司高管务必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对高管的规定。

虽有经营判断不受司法干预的原则,但是公司高管主观上的疏忽、懈怠,或者因欺诈、自我交易,以及重大过失等行为,仍应受到处罚。

既可能受到了承担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1、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应当提前十五日通知,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股东应当签字;2、第46条规定,董事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人数少于法定人数的,在新的董事到任前,董事仍需依法履行其职务;3、第49条规定,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4、第56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签字;5、第113条规定,董事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且委托书中应当写明授权的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签字。

6、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表决时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不承担责任。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

新公司法关于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约束机制的规定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董事、高管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149条)董事、高管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未尽义务所负担的法律责任。

(一)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50条)1、违反法律的情形,主要是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主要是148条、149条的规定。

此外,违反16条,董事未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而向公司的股东提供担保,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提供担保的董事应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情形中,董事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向股东提供了担保,担保合同的担保权人应当了解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应当要求提供股东会的相关决议,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且该担保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董事私自向股东提供担保的行为可能与担保人(公司)内部管理不善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公司因此对该无效担保也有一定的过错,其仍应承担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或1/2的民事赔偿责任。

其中,主合同有效的承担1/2 ,主合同无效的承担1/3。

对于公司所承担的1/3或1/2的民事责任份额,公司有权向董事追偿。

16条同时也提醒我们:个人对公司负债,公司要求个人提供担保时应注意个人提供的公司担保人与个人之间究竟是不是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若是此种关系则应要求提供担保人的股东会的相关决议而不是董事会的相关决议,否则担保合同一旦无效很可能使公司的债务得不到完全的清偿,另外,公司尽到上述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债权人没有过错,就不用承担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民事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227公司法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3.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必须合法使用公司财产,
保证公司资产的使用符合其宗旨所定的范围。 《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 章程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 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如果公司经营者违反了此义务,应退还越权使用的资金,并将所得收入归还公司, 如果构成犯罪,将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注意义务的豁 免原则
发端于美国——《公司 治理原则:分析和建议》
(1)他与该项交易无利害关系; (2)他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掌握的有关经营信息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妥 当的; (3)他有理由认为他的经营判断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
Hale Waihona Puke 10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一)
对公 司 的 责 任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无论其行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 承担以民事责任为主的不利法律后果
我国规定无(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不得担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对年龄上限 未作出规定。
美国、德国、瑞士等国家公 司法规定董事必须是自然人, 法人不能担任
英国、比利时公司法则规定 法人可以担任董事,但必须 指定一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的人作为常任代表。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二) 消极条件
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负的竞业禁止时间,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 我国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24条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高管人 员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7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五)
忠实义务 诚实义务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一五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

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法定义务和民事责任(六)——公司法解读公司管理层的诚信义务和民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董事、监事、⾼管⼈员的诚信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是指董事、监事、⾼管⼈员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利益努⼒⼯作,最⼤限度地倮护公司的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当⾃⾝利益与公司利益发⽣冲突时,必须以公司利益为重,不得将⾃⾝利益或者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的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

董事的忠实义务要求董事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董事忠实义务的核⼼在于董事不得利⽤其董事⾝份获得个⼈利益。

董事不得以牺牲公司利益作为代价⽽获得个⼈利益,不得为了个⼈利益⽽将公司机会据为⼰有。

董事、监事、⾼管⼈员的忠实义务的本质要求,应当在法律法规与公序良俗的范围内,忠诚于公司利益,以最⼤的限度实现和保护公司利益作为衡量⾃⼰执⾏职务的标准,全⼼全意地为公司利益服务。

(⼀)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董事、监事、⾼管⼈员违反忠实义务的⾏为主要表现为:董事、监事、⾼管⼈员将⾃⼰的利益置于股东和公司利益之上I董事、监事、⾼管⼈员利⽤职权为⾃⼰谋取私利。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1.不得因⾃⼰的特殊⾝份⽽获取不当利益董事、监事、⾼管⼈员享有公司事务管理权和公司业务执⾏权,他们的职务决定其拥有的权⼒如被滥⽤就会损害公司利益。

因此,应当禁⽌董事、监事、⾼管⼈员获得任何由于其职务⽽取得不当利益。

我国《公司法》第116条规定:“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通过⼦公司向董事、监事、⾼级管理⼈员提供借款。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00227 公司法 第五章 董监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7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知识点2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消极条件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 任无效。
大陆法系 委任关系说
英美法系 信托关系说
13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2 义务的内容--注意义务 ★★★☆☆
注意义务 注意义务,又称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 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合理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 勉和技能来履行其职责,为实现公司最大利益努力工作。 纵观各国的公司法,对注意义务的具体标准主要有两类: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
【答案】D 【解析】“无能破产吊销三年,欠债犯罪夺权五年”。D选项中郑某虽个人负有较大的债务, 但是还未到期,故不符合上述法条第5项的规定,可以担任公司董事。故本题选D。
10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忠实义务 + 注意义务
11
认缴的出资额
认购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股份
网红直播有限责任公司
大口烤串股份有限公司
12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知识点1 法理基础 ☆☆☆☆☆
法律上的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对并存的概念。义务作为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的必要性,对权利(力)构成制约,与权利(力)形成一个对立统一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 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

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责任

董事、监事及高管的责任
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
企业应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及时回应投资者的关切和诉 求,提高企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熟悉公司 业务和市场情况,具备良好的领导能 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权利与义务
董事权利
监事权利
高管权利
董事、监事、高管义务
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提出建 议和意见,享有相应的报酬和 福利待遇。
对公司财务和业务进行监督, 提出建议和意见,享有相应的 报酬和福利待遇。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和管理,享 有相应的职权和决策权,获得 相应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鼓励董事、监事及高管积极履行职责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董事、监事及高管积极履行职责,为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加强投资者教育和保护
加强投资者教育
通过开展投资者教育活动,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能力, 引导投资者理性投资。
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建立健全投资者保护制度,明确投资者的权利和义务,加大对投 资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益。
关注内部控制
董事应关注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建 设和执行情况,推动公司加强风险 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督促信息披露
董事应督促公司及时、准确、完整 地披露重要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 情权。
03 监事责任
监督职责
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 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防止损害公司利益。
监管的有效实施。
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鼓励社会公众、媒体等对企业董 事、监事及高管的行为进行监督,
促进企业规范运作。
提高董事、监事及高管素质和能力
加强董事、监事及高管的培训和教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决策层,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承担着公司治理的重要责任。

他们既拥有权力,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本文将探讨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董事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董事是上市公司的核心管理层,其权力和义务如下:1.1 权力:董事享有制定公司发展战略、决策重要事项、监督公司经营等权力。

他们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可以对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进行决策。

1.2 义务:董事对公司承担着忠诚义务、勤勉义务和保密义务。

他们需以公司利益为重,忠实履行职务,保护股东权益,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3 法律责任:董事在履行职责中,如有违法违规行为或失职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泄露重要商业秘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都可能会触犯刑法和公司法规,以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监事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监事在上市公司中履行监督职能,其权力和义务如下:2.1 权力:监事有权对董事会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他们可以参与重大决策的讨论,行使否决权,保障公司治理的正常运行。

2.2 义务:监事对公司负有监督责任,要确保董事会依法、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

他们应当保护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合规经营,维护公司的声誉和利益。

2.3 法律责任:监事如存在监督不力、违法违规行为等不当行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例如,监事泄露公司机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都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三、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高管人员作为公司的重要管理者,其权力和义务如下:3.1 权力:高管人员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具有决策权和执行权,可以协助董事会实施战略,并组织和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

3.2 义务:高管人员应当为公司利益负责,保障公司的持续经营和发展。

他们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和内部规定,推动公司合规运营,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简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简要介绍这些职位的义务,并探讨他们的职责和义务。

## 公司董事的义务公司董事是公司的高管之一,在公司决策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以下是公司董事应当履行的义务:1. 履行董事职责:董事应当履行其董事职责,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签署文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等等。

2. 勤勉尽责: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忠实于公司:董事应当忠实于公司,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

4. 保护股东权益:董事应当保护股东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侵犯股东权利,不得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司的利益。

## 公司监事的义务公司监事是公司的监督者,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监督。

以下是公司监事应当履行的义务:1. 履行监事职责:监事应当履行其监事职责,包括出席董事会会议、发表意见、签署文件、记载于董事会会议记录中等等。

2. 勤勉尽责:监事应当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 监督公司:监事应当监督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法律合规等方面,确保公司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4. 保护股东权益:监事应当保护股东权益,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法律合规情况等进行审查,并确保其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负责领导和管理公司的各个部门。

以下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确保公司的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工作按照规范进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责和义务。
相互关系
权力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相互制 约的关系,没有无义务的权力,
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
法律责任对权力与义务的制约
1 2 3
法律责任制度
通过建立健全法律责任制度,对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的权力与义务进行明确和规范。
违法行为处罚
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未履行相应职 责和义务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 任。
03 高管人员的权力、义务与 法律责任
高管人员的权力
01
02
03
04
决策权
参与制定公司战略、经营计划 和重大决策,并对公司运营和
管理提出专业意见。
执行权
负责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 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等,确 保公司日常运营的正常进行。
监督权
对公司财务状况、内部控制和 风险管理等进行有效监督,保 障公司规范运作和股东权益。
加强自我约束
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自律组织的管理,加强自我约束和自 我管理,防范违规行为的发生。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负责, 不得有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行为。
勤勉尽责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重,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积极参与决策和监督,推动公司稳健发展。
保守商业秘密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严格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维护 公司的商业利益和声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包括公司法、证券法、会计法等,确保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董事、监事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不同公司不同治理模式
——不同的董事与董事会
比较公司与国有企业(state-owned enterprises,简称 SOEs),营利性不同。 比较不同公司发展阶段:
业主资本主义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一致) 经理人资本主义(专业经营者,公司管理层) 投资人资本主义(大众投资人,共同基金)
不同产业的公司治理差异(包括公司形态差异)
会计师(为什么是合伙制?至多是有限合伙制)、钢铁等 (科技的影响、资本密集型、技术密集型)。
——天下没有相同的董事会。
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途径
公司法规定以及其他法律规定
各种公司治理的相关规则、治理指引等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公司法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变革 ——但是否有一些核心原则。各类《公司治理指
董事的身份
董事是公司的必设机关(二战以后); 董事没有法律定义。任何占据董事的人无论称呼什
么,都应当被认为是董事。所以,法律(破产法) 上有“影子董事”一说。 布莱克法律词典:董事是根据法律任命的或者选举 的、被授权管理和领导公司事务的人。韩国公司法 认为,董事是指处于公司的受任者地位,并作为董 事会的出呢官员,持有执行公司业务等法定权限的 股份公司的必要的常设机关。
董事多角色性与无所适从: 独立董事为小股东说话?
小股东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将影响到 资本市场的有效性,进而影响公司治理结构 的有效性。在对公司治理结构中 “搭便车” 问题找不到最优解的情况下,只能寻求次优 解,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小股东的权益。如规 范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公司财务 业务资讯质量,完善表决权代理制度等。另 外,可以建立监督中介机构。
董事制度的作用发挥的限制
股权结构、公司法人产权、公司治理结构
股权结构,即股东所持股份比例。 公司法人财产权,指公司对其名下的全部资产 所拥有的支配权,包括所有权、债权、无形 财产权等。实质是指在委托-代理制下发生 的由代理者(法人代表)掌握的对他人和社 会的资产(出资者资产)的支配权。

新公司法 董监高职责

新公司法 董监高职责

新公司法董监高职责
董监高的职责具体如下:
1.董监高被限制进行关联交易,同时有报批和回避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负责。

2.董事有核查和催促股东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责。

3.董事高管和实控人对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

4.董监高因合谋或渎职对股东抽逃出资对公司的连带赔偿责任。

5.董事高管对监事履职的配合协助义务。

6.董事合法合规的表决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责。

7.董监高被限制资助他人取得公司股份的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负责。

8.国有独资公司的董高被禁止兼职义务。

9.董事高管被禁止谋取公司商业机会的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负责。

10.董监高被禁止恶意低价发行股份和贬值出售公司资产的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刑
事责任负责。

11.董监高被限制同业竞争的义务,并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负责。

12.董事高管故意或重大过错履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3.控股股东/实控人因故意或重大过错指示董高履职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14.董监高违规分配利润对公司的赔偿责任和妨害清算刑事责任。

15.董监高违规减资对公司的赔偿责任。

16.董事怠于推进清算的赔偿责任。

17.董监高管作为清算组成员怠于清算的赔偿责任等。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及权义

4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资格及权义

四、忠实义务的其他规定(股份公司 ) 1、《公司法》第116条: (股份)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 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 借款。 2、《公司法》第117条: (股份)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 报酬的情况。
附:侵权损失与所得 2001商标法56 (1)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 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 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 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 付的合理开支。 (2)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 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 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资格及义务
一、(消极)任职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 为能力或者限 制民事行为能 力;
2.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 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 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业达 禁能 止董 事 ” 秦 万被鹏 判 违 赔 偿反 “ 竞 40
2008年06月27,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达能董事秦鹏因违反我国 《公司法》“竞业禁止”的相关规定,停止其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职务,其在担 任其他竞业公司职务期间所得收入20万元人民币归沈阳娃哈哈所有,并另需赔偿沈 阳娃哈哈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 陵东实业认为,沈阳娃哈哈成立于1997年,达能和娃哈哈集团的合资公司—— 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持股95%,沈阳陵东实业发展总公司持股5%。达能董事 秦鹏在担任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董事期间,未经娃哈哈批准,同时兼任乐百氏 等20多家有业务竞争关系公司的董事、董事长等高管职务。因此,秦鹏有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的嫌疑,对 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的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 2007年6月25日,陵东实业向沈阳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监事会发出了《提请合 资公司监事会对秦鹏损害合资公司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函》,7月1日监事会回复 拒绝对秦鹏提起诉讼。7月1日,陵东实业以原告的身份将沈阳娃哈哈达能方的派出 董事秦鹏告上法庭,要求秦鹏停止在其他竞业公司中担任职务,停止担任沈阳娃哈 哈董事,并向原告和沈阳娃哈哈支付各种款项高达500万元。 7月6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件。经法院经审理查明,秦鹏1997 年开始,先后担任上海达能酸乳酪有限公司、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等25家公司 的董事和董事长职务,2007年以后,秦鹏先后辞去上述部分公司的职务,但现在除 在沈阳娃哈哈担任董事以外,仍保留在中山乐百氏食品有限公司、中国汇源果汁集 团有限公司、达能食品贸易(中国)有限公司、达能亚太(上海)有限公司的职务。 而这些公司与沈阳娃哈哈的生产经营范围均为饮料产品。在此期间,秦鹏既参与沈 阳娃哈哈的经营管理与决策,同时又在乐百氏的系列公司及其他公司任职并参与经 营管理,掌握各公司的经营战略和重要信息,而沈阳娃哈哈的利润和市场占有率近 年来却呈下降趋势。 根据这些事实,以及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月27日,沈阳市中级人民 法院一审做出了如上判决。 据了解,除秦鹏外,包括达能亚太区总裁范易谋在内的另外两名外方董事也因 同一理由先后在吉林、桂林、陕西等地被娃哈哈股东提起诉讼,目前相关案件正在 受理中

上市公司监事履职情况分析

上市公司监事履职情况分析

一、监事法律权利与责任回顾
证监会关于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部门规章《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董事会议事示范规则》《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
一、监事法律权利与责任回顾
《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进一步提高监事履职能力的几点建议
履职过程中要注意留痕监事会要形成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监事在监事会的发言记录、免责申明等,都可以作为日后尽责免责的依据。必要时,监事会可以聘请法律顾问或者注册会计师,要求向监事会发表专业意见,帮助把关,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感谢您的下载观看
一、监事法律权利与责任回顾
《企业财务通则》第七十一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督制度。企业设立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的,监事会或者监事人员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通则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企业内部财务监督职责。经营者应当实施内部财务控制,配合投资者或者企业监事会以及中介机构的检查、审计工作。
内容提要
二、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问题及正反案例
履职时间不充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董事应根据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其应尽的职责。 大部分监事为兼职,监事会人员不专职,兼职过多过杂,无暇顾及监事工作,仅充当挂名监事而已;有的视任职为一种待遇,没有尽责,无法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好职责。
二、日常监管中关注的问题及正反案例
短线交易1、某公司监事通过本人证券账户于2006年5月19日到2007年1月11日期间,多次买卖本公司股票,共计99770股,获利12867.68元。事件发生后,该监事被上交所通报批评,获利全部由公司收缴。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的运作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确保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并进行自主性风险评估。

第二章上市条件和申请程序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制定的上市条件,并按照相关程序提交上市申请。

第五条上市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依法履行注册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注册资本、公司章程、财务报告等。

第六条证监会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重要信息。

第三章上市公司的运营管理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职责和权力。

第九条董事会应当履行其决策和监督职责,确保公司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监事会应当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对董事会及经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股东大会负责。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保障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的权利。

第四章投资者保护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迅速获取到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回答投资者,及时解答投资者疑问。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保护组织,接受和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和维权申请。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实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Word版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Word版

上市公司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的规定一、董事二、监事三、高级管理人员四、独立董事五、董事会秘书六、注意事项一、董事1. 法定董事会人数五人至十九人(《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因此,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经理,但需由董事会决定。

3. 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二、监事1. 法定监事人数不少于3人(《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公司法没有规定必须是单数,但一般为方便表决会是单数。

2. 职工代表监事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3. 董事和高管不得担任监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4. 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5. 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不得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规范运作指引)。

6.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不得担任公司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1.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此,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对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也是法定意义上的高管。

除此之外,公司章程可以单独规定其他人员为公司的高管,如销售总监、总法律顾问等。

2. 对公司高管的约束1)法律规定的约束:主要指高管的忠实和勤勉义务;2)公司章程规定的约束:董监高并列,成为公司章程规范的对象,收到公司章程的制约;3)劳动合同的约束:高管作为公司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同时收到《劳动法》的调整。

四、独立董事1. 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 独立董事中必须有一个会计专业人士,最好有一个法律专业人士,一个行业相关的专业人士。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监事会主席的特殊权力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保障监事会的 正常运作。
(三)监事会副主席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主席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 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 信义义务

1、注意义务 董事、监事的注意义务,也就是勤勉义务, 是指董事、监事有义务对公司履行其作为 董事的权力,且履行职责的方式必须是诚 实信用的,即必须是他合理地相信为了公 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 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美国法 中“一位谨慎的人在管理自己的财产时应 有的合理程度”,大陆法中的“善良管理 人”的标准。

与董事一样,监事的权力也是通过其参 与监事会实现的。公司法要求股份公司 设立监事会,集体行使监督权。
(一)监事会的权力

1、财务检查权。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 包括检查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检 查和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 报告是否真实,是否符合国家财务会计制 度的规定。 2、监督和罢免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这种监督 主要看他们是否履行了对公司的义务。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 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

4、关于过错的证明问题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的前 提是履行职责时有过错。对于过错有两种 不同的规则原则。 第一,过错原则。该原则是民事责任的一 般原则,是指原告对被告有无过错承担举 证责任。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有过 错,被告就没有过错。具体到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责任,就是原告证明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有过错,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不承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权力与权利的不同:第一,行使权力是为 了他人的利益,而非自己的利益。行使权 利是为了自己的利益。第二,权力人拥有 的权力是指一种职权,权力人负有为他人 利益而行为的积极义务。权利不是必须积 极行使。第三,权力不能放弃。权利人享 有的权利,对其来说是一种利益,可以放 弃。董事、监事的权力是法定的,他们负 有积极履行权力的义务,而且不能放弃, 因此,叫权力,不叫权利。如果董事、监 事行使权力是有过错,还要承担相应的责 任。从这些角度,权力也是职责。
公司法第21条 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 该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证券法第69条规定,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 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 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的除外。
(一)董事会的权力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股 东大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董事会据此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并组织实施,是董事会经营决策 权最重要的体现。
3、制定有关股东大会审议重大事项的方案, 包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 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 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董事会 制定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4、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制定 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 其报酬事项。

(四)一般董事的权力

1、出席董事会的权力 2、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3、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 4、代行董事长职务的权力
(四)独立董事的权力

1、重大关联交易监督权 2、发表独立意见的权力 3、提议权 4、其他权力
三、监事的权力


6、诉讼权。这是涉及上市公司监事的一项特殊 权力。新公司法第152条新增加的规定。该条规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 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代表公司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 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 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7、调查权。新公司法增加的权力。监事会发现 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 公司承担。 8.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的责任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对公司有注意义 务和忠实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 务,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民事责任、 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含义 民事责任是指,董事、监事、高管人员 履行职责时,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 给公司造成损害时,对公司承担的损害 赔偿责任。

(四)一般监事的权力

1、出席监事会的权力 2、在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3、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权力 4、代行监事会主席职务的权力 5、列席权 6、质询权 7、建议权
四、经理的权力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 施董事会决议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纠正权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权、召集权和主持权。监事认 为有必要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 比如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 公司利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 5、提案权。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比如提议罢免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

(二)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保障董事会 的正常运作。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保障董 事会决议的实施效果。
(三)副董事长的特殊权力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副董事长协助董 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 履行职务的(公司陷入僵局),由副董 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者不能履行职务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3、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第一,公司有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上市 公司虚假陈述时,投资者有损失的事实。 第二,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存在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 的行为。 第三,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行为与损 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第四,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必须有过错。 包括故意或者过失。

第二,过错推定原则。在上市公司存在 虚假陈述时,按照证券法第69条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要承担证明自己 没有过错的责任,原告不用证明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有过错。如果,董事、 监事、高管人员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 要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

5、关于过错的标准 判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有过错, 就是看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了 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如果违背了忠实义务,使公司利益受 到损害,当然就是有过错,是否违反忠实 义务较为容易判断。由于注意义务,是对 履行职责过程中履行职责方式的判断,因 此较难把握。尤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时,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是否尽到了注意义 务,要结合个案的情况来判断。实践中要 考察几个方面: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 员的权力、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公司治理结构中的董事、监事、 高管人员
(一)公司治理结构:二元制和一元制 (二)关于董事会和董事 (三)关于监事会和监事 (四)关于高管人员

二、董事的权力
为什么叫权力,职责

权利是指一人对他人的一种具有法律强制 力的请求,以此请求他人必须作一定的行 为或不得作一定的行为。对享有权利的人 来说,就是意味着某种自由或利益,对相 对人来说,总是某种限制或不利益,或者 叫义务。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我主张, 你必须”。权力,是指通过做或不做某一 给定的行为,从而改变一种给定的法律关 系的能力。权力与责任相对应。
第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 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第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 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 业务; 第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第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第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2、有关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管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113条规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 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 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 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5、诉讼权。新公司法第152条新增加的 规定。该条规定,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是代表 诉讼。
6、代表公司行使归入权。 证券法第47条 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 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 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 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 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股东可以 通过公司章程,授权董事会行使职权。 比如决定聘任或解聘中介机构,决定一 定额度的对外担保。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