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尘肺病是一种由长期吸入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严重影响了工人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在防治尘肺病方面,需要制定一项全面的实施方案来采取针对性的举措,以下是一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实施方案:一、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完善1. 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工人职业健康权益。
2. 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管体系,加强尘肺病防治的法规执行力度。
3. 加强尘肺病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的修订和发布,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二、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职工的尘肺病防治意识1. 进行职业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普及尘肺病的危害和防治知识。
2. 向职业健康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健康意识和技能。
3. 增加尘肺病预防知识的宣传力度,促使广大工人将尘肺病防治作为自己的重要任务。
三、加强工作场所尘肺病防控1. 制定和实施粉尘控制方案,减少粉尘污染。
2. 完善通风设备,确保工作场所空气质量符合标准。
3. 配备防护设备,如口罩等,提供给工人使用,降低粉尘暴露风险。
4. 定期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诊断尘肺病病例。
四、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1. 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工作场所的粉尘控制工作落实到位。
2. 对违反尘肺病防治规定的企事业单位进行严厉处罚,并通过公示曝光的方式加大惩戒力度。
3. 加强跨部门合作,实现执法力量的整合和信息共享。
五、加强科研和技术支持1. 鼓励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加强尘肺病防治相关研究,提高防治技术的创新能力。
2. 加强与国内外相关领域科研机构的合作交流,借鉴先进的尘肺病防治经验和技术。
六、加大资金投入和支持1. 政府加大对尘肺病防治的资金投入,提高尘肺病防治工作的保障力度。
2. 鼓励企事业单位增加对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投资,提高工人的防护水平。
3. 推动尘肺病防治相关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多就业机会和经济支持。
通过实施上述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可有效降低尘肺病在职场的发病率,保障工人的职业健康和生活质量。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工作方案尘肺病是一种由于长期吸入有害粉尘引起的职业病,严重威胁着劳动者的健康。
为了有效防治尘肺病,需要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
一、全面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
制定并落实尘肺病预防控制规划,加强危险源清查,建立全过程监测体系,健全尘肺病预警机制,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劳动者的防护意识。
二、加强尘肺病防治技术支持。
推广应用先进的粉尘防治技术,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估体系,完善尘肺病防护设施,提高防护效果。
三、强化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建设。
制定完善尘肺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企业依法履行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四、加强尘肺病防治协作机制建设。
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的尘肺病防治合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尘肺病防治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提高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科学化水平。
加强尘肺病防治的科研支撑,开展尘肺病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推动尘肺病防治工作不断创新,提高防治效果。
六、强化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督导与考核。
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督导考核机制,加大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督查力度,推动工作责任落实到位,确保防治工作有效开展。
七、提升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社会参与度。
积极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加强企业、公众的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良好氛围,共同为尘肺病的彻底根除而努力。
八、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宣传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多种途径扩大尘肺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尘肺病防治的相关政策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尘肺病危害的认识,增强社会各界的共识和支持。
九、深化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国际合作。
主动参与国际尘肺病防治合作,积极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加强国际合作交流,促进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全球化和标准化。
十、加强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
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的组织领导机制,明确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确保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取得实际效果。
尘肺防治工作制度
尘肺病防治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控制尘肺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尘肺病防治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用人单位负责、政府监管、劳动者参与的原则。
第三条用人单位是尘肺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尘肺病防治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和防治措施,确保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投入,完善尘肺病防治服务体系,提高尘肺病防治能力。
第五条劳动者有权了解工作环境中的尘肺病危害因素,参与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民主管理,依法享有获得职业病防治保障的权利。
二、尘肺病防治组织管理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设立尘肺病防治组织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七条尘肺病防治组织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尘肺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二)组织进行尘肺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三)组织进行尘肺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四)组织进行尘肺病防治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五)组织进行尘肺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六)组织进行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七)及时报告尘肺病事故。
第八条政府应当设立职业病防治机构,负责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尘肺病防治措施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尘肺病危害因素的产生和排放。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环境进行尘肺病危害因素的监测、评价和控制,确保劳动者接触尘肺病危害因素的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尘肺病防治知识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个人防护用品,并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设施,对尘肺病危害严重的岗位实行隔离防护。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尘肺病健康检查,对发现的尘肺病患者及时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近年来,农民工尘肺病问题日益引起关注,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尘肺病的防治工作,保护广大农民工的健康权益,我在行业专家的基础上,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首先,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责任主体,并将其纳入相关企业的运营考核和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执法机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严重违法企业进行严厉处罚,以起到儆效。
其次,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政府需要加大力度宣传农民工尘肺病的危害性以及相关预防知识,提高农民工的防范意识。
在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可以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向广大农民工普及尘肺病的防治知识,提高其自我防护意识。
第三,加大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投入。
政府应该加大对尘肺病疾病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动相关科研机构加强技术研究和创新。
同时,要加强对职业性尘肺病防治设施和装备的投入,提高农民工的防护条件。
尤其是在工地、矿山等重点区域,要加大对农民工防护用品、防护设备的购置和更新力度,确保其使用的有效性。
第四、建立健全农民工尘肺病登记和监测制度。
政府应该建立尘肺病登记和监测制度,确保农民工尘肺病的发病情况及时被掌握,为防治工作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每个企业都应该建立健全尘肺病防治档案,对员工进行健康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疗尘肺病患者。
第五,加大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技术的培训力度。
政府应该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农民工尘肺病防治技术培训,提高农民工的技术素质和防护意识。
并加强对企业管理人员和农民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其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认识和理解,培养其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
第六,建立健全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监督机制。
政府应该建立起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企业和农民工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确保工作的有效实施。
监督机制要有相关专职人员,对企业的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国发〔1987〕10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2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3条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人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第4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第5条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第6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二章防尘第7条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8条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第9条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第10条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11条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第12条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第13条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农民工应当注意尘肺病和苯中毒
农民工应当注意尘肺病和苯中毒农民工是建设中国的一支重要力量,不仅承担着许多劳动力密集型的工作,而且也在城市、农村都有广泛的分布。
因此,农民工应该认识到尘肺病和苯中毒所带来的危害,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
尘肺病是指由于人体长期吸入粉尘等有毒物质,引发肺部疾病的一种职业病。
目前,尘肺病疾病的发病率仍然很高,并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
其主要原因在于工人缺乏职业保护知识,没有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尘肺病的危害不容小觑,严重时甚至会导致工人的失明和死亡。
因此,农民工应该认真学习和掌握相应的职业健康知识,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使自己的身体得到更好的保护。
农民工应该采取的预防措施包括:戴好口罩、穿着适合的工作衣物、保持环境卫生、定时体检等等。
在工作环境中,尽可能减少吸入粉尘等有害物质的方式,同时加强身体锻炼,提高免疫力,避免患上尘肺病。
苯是一种常见的有机化学物质,常用于生产印染、塑料、橡胶、化妆品、油漆等生产工艺中。
然而,长期接触苯会引发苯中毒,出现头晕、恶心、贫血、脑神经系统损伤等症状。
苯中毒具有潜在性、致癌性和可遗传性等多种危害,因此,对于长期从事涉及苯的行业的人群,应该更加注意苯中毒问题。
农民工们应该加强对苯中毒的认识,通过提高安全防护意识,降低与苯接触的风险。
在工作环境中,应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自己的身体健康。
同时,还要多加关注身体健康状况,在出现症状的时候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
为了保障农民工的身体健康,政府及有关部门也应该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
应该加强对相关行业的监管力度,推广最新的安全防护技术和装备,加大宣传和普及职业健康知识,提高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对于农民工来说,掌握职业健康知识,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好自己的身体健康,是非常重要的。
各方应该共同努力,为保障农民工身体健康和职业健康权益而努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发文单位:国务院文号:国发[1984]97号发布日期:1984-7-18执行日期:1984-7-18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坚持安全生产的方针,重视对生产中粉尘和有毒物质危害的防治工作.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先后颁发了有关的规定和条例.各地区、各部门也做了许多工作,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尘毒危害仍然十分严重.全国有不少企业大部分作业场所的粉尘和有毒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都高于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如煤矿、金属矿山、建筑材料、玻璃、水泥、陶瓷、耐火材料、石粉、石棉、铸造和隧道开凿等,职业病更加严重.这不仅严重影响职工队伍的稳定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在政治上也产生了不良影响.这种情况决不能任其发展下去。
为了加强对防尘防毒工作的领导,保障职工的安全和健康,以提高经济效益,有利于四化建设,特作如下决定:一、今后各地区、各部门的基本建设项目和全厂性的技术改造,其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各级计划部门和各有关主管部门,在编制和审批《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书》和下达投资计划时,必须同时提出防治尘毒和安全设施的要求。
设计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中,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编写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详细说明生产工艺流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性危害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及其预期效果等。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初步设计送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要有同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各级劳动、卫生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认真进行监督检查,凡不合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得投产。
中外合资企业、补偿贸易企业的工程项目,也要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各级经济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主管部门,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同时解决尘毒危害和安全生产问题.对尘毒危害严重的企业、事业单位,要结合城市规划和工业改组,制定短期和长期计划,并区别情况采取下列措施:1.对城镇中有严重尘毒危害作业的小型加工企业,应合并集中,尽量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定点专业化生产。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10.12.03•【文号】总工发[2010]65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与放射卫生正文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总工发[2010]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各全国产业工会:尘肺病严重危害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不仅给患者带来身心痛苦和经济损失,而且也日益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切实维护好职工职业健康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我国尘肺病防治形势不容乐观,尘肺病发病人数总量庞大,新发尘肺病患者以每年万余例的速度增长,一次发病数十甚至上百人的群体性事件屡有发生,煤矿尘肺病死亡人数已超过工伤死亡人数。
有效预防和控制尘肺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落实《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贯彻〈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的通知》精神,将尘肺病防治列入工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前瞻意识,树立长远观点,以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主动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二、积极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是工会多年来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和科学总结。
各级工会要按照全总劳动保护部《关于全面推广〈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模式〉的通知》要求,制定模式推广方案,采取切实有力措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
在推广过程中,各级工会要根据本地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实际情况,优先在粉尘危害严重的行业、企业进行模式推广。
坚持把模式推广与促进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协助政府提高职业病防治能力,在高危行业中推行劳动安全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加强职工职业卫生培训教育统筹结合起来,着力构建工会参与职业病防治长效机制,推动完善“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政府执法监管、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综合管理体制。
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实施办法
尘肺病职业危害不仅影响劳动者的健康,也给企业和国家带 来沉重的经济负担。通过加强尘肺病职业危害防治,可以减 少因职业病引发的医疗、赔偿等费用,有利于企业和国家的 经济社会发展。
尘肺病职业危害现状及问题
发病情况严重
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之一,发病率居高不下,且呈上升趋势。许多劳动者因长期 接触粉尘等有害物质而患上尘肺病,导致呼吸困难、咳嗽、胸痛等症状,严重影响生活质 量。
02
防治策略与措施
工程治理措施
粉尘源头控制
采用无尘或少尘的工艺和设备, 降低粉尘产生量。
通风除尘
设置合理的通风系统,及时将粉尘 排出工作场所。
湿法作业
对于难以采用干法除尘的场合,可 采用湿法作业,如喷雾洒水等。
个体防护措施
01
02
03
佩戴防尘口罩
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防 尘口罩,并定期更换滤料 。
跟踪复查验证
03
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复查验证,确保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04
培训教育与宣传
培训教育内容与方法
尘肺病危害知识
向员工普及尘肺病的危害、发病机理、症状 表现等相关知识。
操作规程培训
对员工进行作业规程的培训,确保员工了解 并遵守正确的操作流程。
防护用品使用
教授员工如何正确佩戴和使用防尘口罩、防 护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职工健康水平提高
职工的健康检查率和异常率得到 改善,尘肺病患者得到及时诊断 和治疗,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企业经济效益提升
通过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强粉尘治 理,企业减少了因尘肺病造成的 生产损失和医疗费用支出,经济 效益得到提升。
未来发展趋势预测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7.10.25•【字号】浙人社发〔2017〕119号•【施行日期】2017.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119号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今年8月,人社部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扶贫工作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11号),要求各地统一思想、围绕大局,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扶贫目标任务,认真理解社会保险扶贫各项政策,切实做好社会保险扶贫工作。
现根据部办公厅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目标任务(一)帮助困难群体参保脱贫。
通过适当支持政策,支持帮助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二)引导其他社会成员参保防贫。
引导其他社会成员按规定参保续保,防止其因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陷入贫困。
二、把握政策要点(一)养老保险支持政策我省特困人员、低保对象、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市、县(市、区)财政按当地最低缴费档次给予全部或部分补贴。
“十三五”期间,在认定低保对象和其他低收入农户时,当地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暂不计入家庭收入。
研究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与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筹资和保障机制。
适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和基础养老金标准。
强化“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缴费补贴政策,引导城乡居民主动参保缴费。
(二)医疗保险支持政策落实困难群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的财政补贴政策,确保困难群体实现应保尽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学习要点一、总体要求尘肺病系指在生产活动中吸入粉尘而发生的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疾病。
为保护职工健康,消除粉尘危害,防止发生尘肺病,促进生产发展,国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适用于所有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领导。
在制定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统筹安排尘肺病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卫生等有关标准,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所属企业的尘肺病防治规划,并督促其施行。
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乡镇企业尘肺病的防治工作,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并指导乡镇企业对尘肺病的防治工作。
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二、防尘要求凡有粉尘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尘肺病诊断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粉尘浓度卫生标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劳动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
防尘设施的鉴定和定型制度,由劳动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除特殊情况外,未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停止运行或者拆除防尘设施。
防尘经费应当纳入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经费计划,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严禁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将粉尘作业转嫁、外包或以联营的形式给没有防尘设施的乡镇、街道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中、小学校各类校办的实习工厂或车间,禁止从事有粉尘的作业。
职工使用的防止粉尘危害的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教育职工按规定和要求使用。
对初次从事粉尘作业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进行防尘知识教育和考核,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粉尘作业。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从事粉尘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防尘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我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问题及对策摘要:尘肺病目前是较为常见的职业病,在煤矿工人中发病率较高,治愈难度较大、病死率也较高,现阶段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主要卫生问题。
尘肺病主要是由于工人长期处于恶劣的作业环境中,长时间吸入灰尘、粉尘,导致人体肺部出现组织纤维化病变,对人的机体产生严重影响。
但是尘肺病是可以预防和避免的,本文主要从这一方面进行研究,分析尘肺病具体预防措施。
通过提高防尘措施,同时提升工作人员对尘肺病的防护意识,有效降低尘肺病发生概率,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关键词:尘肺病;防治工作;对策粉尘不仅对安全生产有不利影响,也是危害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主要原因之一。
煤矿产业中由于作业环境较为闭塞,空气缺少流动性,整个作业流程中都会出现大量粉尘,对煤矿工人的身体健康产生严重危害。
所以企业需要加强防尘工作,工作人员也要对尘肺病相关知识有一定了解,采取综合性预防手段,减少工作人员吸入肺部粉尘量,同时降低作业环境中粉尘浓度,工作人员也要提升自身健康防护意识,保护好自身机体功能。
1.粉尘的危害(一)产生粉尘的原因煤矿作业时通常都会产生粉尘,由于煤矿岩石在作业时受到损害,表面细小颗粒悬浮在空中,煤矿作业的各个环节都会产生粉尘。
另外,煤矿作业环境空气流通性较差,粉尘一旦产生只会越来越多。
伴随着煤矿业的不断发展,大型设备的引进和应用也逐渐增加,煤矿开采量也在不断提升,粉尘量也会日益增加[1]。
(二)粉尘的危害粉尘是煤矿采集时产生的,长时间吸入大量粉尘会导致尘肺病的发生,粉尘停留在肺部,不会被人体吸收也得不到及时排出,对肺部活性组织产生严重影响,导致肺组织纤维化,长此以往会让肺部不断硬化,肺功能也会下降。
尘肺病潜伏期较久,五年甚至是二十年,隐匿性极强,而且很多煤矿工作人员对尘肺病的认知不够,缺少体检环节,如果出现尘肺病症状,则表明病情较为严重,甚至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粉尘不仅会导致尘肺病,对人体的其他器官也会产生影响,例如眼角膜、鼻子等,工人也会出现鼻炎、毛囊炎等病症。
如何预防尘肺八字方针
如何预防尘肺八字方针1.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尘肺病成为一个严重的职业病问题。
尘肺病的危害不容忽视,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尘肺病的发生,制定了八字方针,即“防扬尘、治尘肺、保劳动者身体健康、促进生产发展”。
2.防扬尘2.1 确定防尘措施在进行工程施工或操作过程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环境,确定合适的防尘措施,例如安装有效的风管系统,使用湿式操作技术等,以减少尘土的扬散。
2.2 操作技术规范培训劳动者如何正确地操作设备和工具,以减少尘土产生。
确保操作人员掌握必要的技术规范和安全知识,使用合适的工艺和设备,降低尘肺病的风险。
2.3 使用个人防护装备在一些高尘环境下工作时,劳动者应正确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如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减少二次污染和吸入尘埃的机会。
3.治尘肺3.1 尽早筛查和诊断对于呼吸道症状的劳动者,应进行尘肺筛查和诊断。
及早发现和诊断尘肺病,有助于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避免病情进一步恶化。
3.2 提供适宜的治疗根据尘肺病的不同病情和症状,进行个体化的治疗方案。
可以采取药物治疗、氧疗、康复训练等综合手段,提高患者的生活质量和工作能力。
3.3 关注职业病赔偿对确诊的尘肺患者,应及时申请职业病赔偿,确保他们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和法律保障。
同时,加强对雇主的监管和惩罚力度,促使其承担责任,减少尘肺病造成的伤害。
4. 保劳动者身体健康4.1 定期体检雇主应定期为劳动者提供体检服务,及时发现健康问题,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避免患尘肺病。
4.2 加强劳动保护培训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职业病防护培训,宣传尘肺病的危害性和预防措施,促使他们养成防护自己、关爱他人的良好习惯。
5. 促进生产发展5.1 推广和应用新技术积极引进和推广尘肺病预防技术,提高生产设备和工艺的尘埃处理能力,降低尘肺病的发生率。
5.2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工作场所环境、尘肺防护设施和劳动者健康状况的监管,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各方面的责任得到落实。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78号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3〕17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切实做好对现有尘肺病(疑似尘肺病)患者的治疗救助工作,现就尘肺病防治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今年,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全市尘肺病发生情况进行了初步的调查和摸底,从调查摸底情况看,主要表现在疑似尘肺病爆发人群数量较大,且大部分是外出务工人员。
由于这部分患者在外务工,缺乏尘肺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能提供尘肺病鉴定的有关材料或工作单位情况,导致疑似尘肺病人无法得到进一步确诊,也无法向用工单位进行追偿,影响了这部分病人的有效治疗;同时,我市部分矿山开采、石英砂加工、石材加工、汽车及零部件、水泥制造等行业企业每年也诊断出一定数量的尘肺病人,形势十分严峻。
尘肺病治愈难度大,给患者带来痛苦的同时,也给患者家庭带来了较大经济负担,许多患者家庭因此返贫,影响了我市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性,增强尘肺病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性,将尘肺病防治列入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积极主动做好尘肺病防治工作。
二、认真落实企业尘肺病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主体,全市各级各类企业要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和国家安监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牢固树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切实履行尘肺病防治主体责任。
尘肺病防治条例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尘肺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尘肺病”是指因吸入和吸尘作业产生大量粉尘后,引起的注重罹患的职业病。
其包括矽肺、煤工尘肺、炭尘肺、硅酸盐尘肺等。
第三条任何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从事尘肺病预防和控制有关工作的组织,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并支持企业加快科技进步和技术升级,推行“环保、高效、绿色、节能”的生产模式,大力推行无尘作业,减少和避免产生粉尘。
第五条任何从事尘肺病高危作业的个体和企业,必须在生产工艺中设置高效除尘装置,保证各种健康指导标准的相应要求。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尘肺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的普及,引导广大职工掌握尘肺病防治基本常识,坚持终身学习。
第七条国家还应当积极推行健康检查和监测,加强尘肺病的发现和救治力度。
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应对警示并向上级机构和社会有关部门报告。
第八条诊断为尘肺病的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一个月内由企业负责人写出有关证明,送交当地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劳动部门。
第九条职业病防治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收集、分析和发布尘肺病的流行情况,将重点工作任务向尘肺病防治倾斜。
第十条治理尘肺病,离得开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要大力宣传,加大投入,经费来源应当采用税收优惠、社会扶助、环境污染税、产业调整替代等方式。
任何违反本条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查处偷工减料、违规生产、隐瞒报告、瞒报举报等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发布的有关尘肺病防治的全部规章制度、条例、规定、通知和文件,重复或与本条例不一致的部分,以本条例为准。
结束尘肺病作为一种难治可防的职业病,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全民的身心健康。
此条例的制定和执行,旨在减少尘肺病的发病率,提高职业病的预防与治疗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意见: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一、背景与目的农民工尘肺病是目前我国面临的严重公共卫生问题之一,为了加强对农民工尘肺病的防治工作,提升农民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意见。
二、加强尘肺病监测与预警⒈建立全国范围内的尘肺病监测平台,整合已有的尘肺病监测系统和信息资源,实现监测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分析。
⒉加强对尘肺病高风险行业和地区的监测工作,提前发现和预警可能存在的尘肺病聚集疫情。
⒊提升尘肺病监测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体检和职业病诊断服务。
三、加强尘肺病防控工作⒈加强尘肺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升相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农民工本身的尘肺病防控意识。
⒉加强尘肺病防控技术和设备的研发与推广,提供有效的防护装备和工作环境改善方案。
⒊加强对农民工的职业健康教育,推广正确的工作姿势和卫生习惯,减少尘肺病发病的风险。
⒋优化农民工就业结构,降低尘肺病高风险行业的劳动力需求。
四、加强尘肺病诊疗和救治⒈完善尘肺病诊断和救治网络,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尘肺病诊断能力和救治水平。
⒉加强对尘肺病患者的追踪与随访工作,确保患者得到持续稳定的治疗和康复。
⒊提升尘肺病救治机构和医生的培训水平,提供规范化和个性化的诊疗方案。
附件:⒈《尘肺病防治法》⒉《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指南》⒊《尘肺病诊断标准》⒋《尘肺病防治宣传资料》法律名词及注释:⒈尘肺病:又称尘肺、矽肺,是由于长期吸入粉尘引起肺部结构和功能异常的职业病。
⒉农民工:指农村户籍人口中有劳动能力并在非农业领域就业的人员。
⒊尘肺病防治法:我国专门针对尘肺病进行立法的法律文件,详细规定了相关的防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维护尘肺病农民工权益建立排查和追责机制
要求是很严格的,不会随便让
的,那结果自然就会被辞退了,
你填张表格就承诺给你很高的
不但基本工资没拿到,还会被
市的中介有 3 种收费方式,一是
20 元/月的资料储存、推荐服务
费用,一般每月至少推荐 3 次;
二是 50 元/月的服务费,主要是
常设劳务集市的中介机构;三
是 200 元/人的成功介绍费,最
高不超过 200 元,不成功则要全
能通过集体上访等寻求救助,从而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
国尘肺病农民兄弟大行动”,引起了全国政协委员、四川
万人外出打工。农民工兄弟怀揣美好的梦想进城,却没
意识到身边暗藏的危险。
”
治,又无法找到承担责任的用工企业或雇主时,往往只
重要隐患。
“有些人带着一身病痛被企业辞退回到家乡,到死
施杰介绍说,中国尘肺病新发病例大部分为农民
额退还。且 3 种收费只能选择
其 中 一 种 形 式 ,不 能 同 时 收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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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去中介找工作要看清
事,更有甚者,农民工被骗变成
了奴隶工。2007 年,200 多名中
有很多这样的公司:公司
如果到中介机构求职,一
告知将对所有新进人员进行为
要检查对方的执照,必须要有
国劳工在马来西亚被骗的事件
期半个月的培训,并将邀请某
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劳
至今仍刺痛着我们的心。随着
“知名教授”来讲课,因此这笔
打工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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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尘肺病农民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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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编辑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保有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的符合国家职业技术规范和卫生要求创造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保障机制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其他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充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本案义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应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办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依法维护职工健康相关合法利益。
尘肺病是由于在老年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沉积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的全身性疾病,无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
20XX年全国共报告工伤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相关行业聚集性等特点。
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复发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明显。
存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有向迁移东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
尘肺病蕴含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将来一段时间内,我国血癌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XX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高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其二主体责任,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老年后往往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14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的职业健康。
近年来,我国先后公布了《职业病防治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划和职业卫生标准,监管力度逐步加大,职业病防治能力和服务体系持续加强,诊断服务的可及性和诊断水平不断提高。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防治主体责任,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的势头并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病后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的问题也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有关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尘肺病危害,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和相关权益,提出以下意见:一、着力加强农民工尘肺病源头治理用人单位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规章制度和责任制,落实粉尘防治主体责任。
要建立健全粉尘防治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粉尘防治日常管理工作。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防尘设施“三同时”,确保新建设项目粉尘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按照要求开展工作场所粉尘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加强防尘设施设备维护管理,配备合格有效的个人粉尘防护用品。
强化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宣教培训,提高农民工的粉尘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
各地要抓住国家经济转型和产业结构调整契机,强化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的推广使用,淘汰粉尘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主动关闭粉尘危害严重、不具备防治条件的小矿山、小水泥、小冶金、小陶瓷、小石材加工等企业。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能源等行业管理部门,深入开展矿山开采、建材生产等粉尘危害严重行业领域的专项治理。
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艺落后、粉尘危害严重且整改无望的企业,要提请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
防治工作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16(0)5
【摘要】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需要,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
经国务院同意,2016年1月8日发出《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6]2号),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总页数】3页(P2-4)
【关键词】《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农民工;国家发改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保障;全国总工会;人力资源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3.6
【相关文献】
1.加强农民工职业健康保护——解读《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J], 周洋
2.关于印发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J], ;;;;;;;;;;
3.《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强化尘肺源头治理解决医疗生活难题 [J],
4.10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切实保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权 [J],
5.我国尘肺病持续高发卫计委要求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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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的意见》解读
一、为什么要出台《意见》?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合同法》规定,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职业危害等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职工健康相关权益。
尘肺病是由于在生产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并在肺内沉积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不可治愈且病情逐年加重。
20XX年全国共报告职业病29972例,其中职业性尘肺病26873例,占89.66%,是最主要的职业病,且呈现地区性、行业聚集性等特点。
近年来,尘肺病整体发病呈持续高发、逐年上升,且发病工龄缩短的趋势。
存在尘肺病危害的企业数量大,以东部经济发达地区小型企业为主,且
有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趋势,主要分布在矿山、建材、有色金属、冶金等行业。
尘肺病具有隐匿性和潜伏期长的特点,专家估计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尘肺病仍将呈持续高发态势。
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主体,截至20XX年底,我国农民工人数达2.74亿,是推动国家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但是,由于一些用人单位不履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职业健康监护不到位,加上部分农民工缺乏职业防护和维权意识,农民工罹患尘肺病后往往得不到及时诊断、救治和赔偿。
出台本《意见》,旨在提升对农民工尘肺病问题的关注,共同维护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二、参与《意见》起草的都有哪些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特别是尘肺病农民工医疗保障和生活救助等问题。
本《意见》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安全监管总局和全国总工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
三、当前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哪些?
一是部分用人单位未落实主体责任,没有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要求投入必要的资金改善生产环境,不提供必要的或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不按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二是农民工尘肺病诊断难度较大。
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是尘肺病诊断的基础,由于这些资料的提供、判定难度大,特别是农民工流动性强,提供相关资料比
较困难,跨地区收集材料时间更长、难度更大。
三是已出现尘肺病健康损害,但由于缺乏必要诊断资料不能诊断为职业性尘肺病的农民工医疗和生活保障差。
由于部分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因此无法诊断为尘肺病,无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和救助。
四、《意见》依据的原则和思路是什么?
针对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本《意见》的原则和思路是强化源头治理、保障合法权益、突出主体责任、加强部门监管、加强制度创新、注重政策衔接。
五、《意见》提出哪些工作要求和政策完善建议?
(一)强调尘肺病源头治理和用人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
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粉尘监测、评价、劳动者告知、职业防护、职业健康检查等方面的主体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监管等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加大对用人单位粉尘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职业健康检查率低的问题,强化用人单位为接触粉尘危害的农民工提供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责任。
要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采取优化流程,加强质控,上门服务等方式,为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提供方便高效的服务,努力做到“应检尽检”。
(二)认真做好尘肺病诊断鉴定和医疗救治工作。
针对当前农民工尘肺病诊断过程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研究制订具体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做到方便农民工尘肺病诊断,做到“应诊尽诊”。
加大科研攻关力度,组织产学研医等方面的优势力量,将尘肺病防治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列入有关科研计划。
及时按规定将疗效可靠的尘肺病治疗药品列入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三)解决尘肺病农民工医疗和生活问题。
明确了用人单位无法落实相关保障费用的尘肺病农民工,工伤保险要先行支付。
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且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尘肺病病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应待遇,并可向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考虑到尘肺病农民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往往家庭生活困难,结合近年来社会保障和救助制度的发展,要求各地落实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尘肺病农民工纳入大病保险和城乡医疗救助体系,使尘肺病农民工能享受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成果。
要求各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弘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传统美德,为尘肺病农民工献爱心、送温暖,逐步形成政府救助与社会关爱相结合的工作格局,共同解决尘肺病农民工的生活困难。
(四)全力维护尘肺病农民工职业健康权益。
针对农民工维权难的问题,发挥工会组织督促、协调、维权等方面的特殊作用。
强调将接触尘肺病危害的农民工纳入工会组织,依法对农民工
尘肺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代表农民工对用人单位尘肺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全面强化政府落实责任。
要求各地将农民工尘肺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职业病防治规划,纳入健康城市的创建工作中,研究落实解决农民工尘肺病防治的重大问题,加强尘肺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尘肺病防治工作的经费。
要求卫生计生、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能源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落实防治监管、医疗服务、经费保障等责任,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