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三电及管道迁改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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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三电”及管道迁改技术要求探析

中铁二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海南项目

部唐军助理工程师

摘要:介绍铁路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广播电视线路、给排水燃油管道迁改技术要求,以技术要求作为标准在铁路迁改施工方案的确定,展开工程施工。

关键词:铁路迁改施工

一、电力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电力线路迁改原则

1.1.沿线影响铁路土建及电气化铁路工程实施及运行安全的交叉跨越或平行的电力线路均需进行迁改。

1.2.按电力线路现状技术条件进行迁改,所有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原则上不提高技术标准和线路等级。

1.3.迁改后电力线路所采用的导线、电缆、电杆等主要材料和电力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尽可能采用定型产品,并有设备、材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明。

1.4.对影响高速铁路土建及电气化的电力线路尽可能一次迁改到位,避免二次迁改。

2.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铁路交叉跨越迁改要求

2.1.10kV及以下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时采用电力电缆穿保护管(热镀锌直缝钢管)用地埋方式过轨。

2.2.电缆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钢带铠装铜芯电力电缆。电缆过轨应穿管保护,为便于维修和事故抢修,减少其对路基的影响,每处穿管采用两根钢管保护管(一根穿缆,一根备用,备用钢管管内穿钢丝,钢管两端封堵),并在保护管两端、高速铁路用地界外各设电缆井一处。保护管采用热镀锌直缝钢管,内径应不小于管内电缆外径的1.5倍,管壁厚度≥4mm,路基以下不应设置电缆接头。穿越旱桥时可在桥下采用直埋。

2.3.路基下钢管埋深距路基底面不得小于1.0m(或按路基专业要求),若需同时穿越排水沟,其埋深不得小于沟底面0.5m;路基外电缆直埋部分其电缆外皮距地面的深度:一般地段不得小于0.7m,耕地不得小于1.0m。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电缆从高挡墙上引下及从电杆引下入地(地下0.3m至地上2.0m 范围)处应加热镀锌直缝钢管保护。直埋电缆的上、下面应铺垫不少于100mm厚的砂或软土,并加盖混凝土板或砖,覆盖宽度应超出电缆两侧各50mm。

2.4.电缆应预留一定的裕量,两个端头处预留一定的备用电缆。

2.5.在电缆穿过高速铁路的地点(用地界外)应埋设电缆标识桩,电缆终端杆上金具应全部更换,并加装拉线,电杆应直立,电缆引下部分及钢管应在电杆上固定牢固。

2.6.城市道路边的电缆径路和敷设方式应符合规划部门要求。

3.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铁路交叉跨越迁改要求

3.1.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不满足跨越高度要求、跨越杆(塔)位于高速铁路用地界内时,原则上采用升高、外移方式迁改;升高、外移后的电力线路跨越档导线支持方式应采用双挂点、双固定或耐张型方式,跨越档内的导线不允许有接头;迁改后的电力线路导线对轨顶高度采用标高控制方式;导线最大弧垂按导线温度为70℃计算。跨越杆(塔)采用固定线夹、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钢芯铝绞线;避雷线采用GJ钢绞线。

3.2.制定35kV及以上电力线路架空跨越高速铁路方案时,充分考虑高速铁路连续桥梁地段较多,迁改后与高速铁路交叉跨越的电力线路必须满足高速铁路架梁机作业、通过的要求。

3.3.如果杆塔形式或绝缘子形式不满足相关规范,原则上要加以改造,以满足规范要求。

3.4.35kV及以上架空电力线路不宜在出站信号机内跨越。确因升高条件受限制,35kV可采用电缆过轨。

4.平行外移电力线路迁改要求

4.1.平行接近高速铁路的电力线路均作外移,平行外移的电力线路,原则上按原线路标准根据地形地貌采用架空方式进行迁改,无径路条件时可采用电缆方式进行迁改。

4.2.平移的电力线路选择新的路径方案时,应经济合理,尽可能控制电力线路的长度。如平移电力线路长度有所增加,电压损失增大,可考虑加大一级导线截面。

4.3.杆(或塔)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电杆(或铁塔),金具采用热镀锌铁横担;导线采用LGJ型钢芯铝绞线。

5.迁改电力线路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根据现行《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3-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规程》(SDJ206-87)、《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66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GB50061-97)、《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10008-2006)中有关要求,结合本段高速铁路电气化技术条件,同时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根据桥梁专业所提资料,架桥机架桥施工时高度为距顶12.8米,不同铁路线路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对架桥地段的迁改还应考虑架桥机施工时的高度的因素)对电力线路迁改工程拟定如下主要技术要求,见下表:

二、通信(管道)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通信、广播等线路迁改技术要求

1.1.对于在铁路地界范围内,与铁路平行、重叠的通信线路、交接箱及移动基站等设施一律迁出铁路地界范围以外。

1.2.所有通信线路都不允许在电气化铁路上方跨越,凡跨越铁路的电缆、光缆和架空明线,必须在铁路下方通过。对上跨铁路的通信线路,一般改为地埋(架空明线更换为电缆)并套钢管防护通过,两头终端杆必须距铁路边界40m外,通信线路上下杆处,采用钢管防护并做拉线加固;或利用地形,在隧道顶、桥下、上跨立交桥的桥面上管槽、涵洞等方式过轨;对于与铁路交叉的既有地埋光、电缆,在路基施工时必须做好钢管或钢槽保护,并在路基两端设标识桩。过轨处的光、电缆应采用绝缘性能良好的缆线;一般不在站、场、段、所内作地埋过轨处理,宜改为绕行。

1.3.对超出电气化铁路影响标准的平行电缆线路,以远迁为主。

1.4.特大桥桥墩受影响的通信管道和通信线路,迁至铁路桥下通过或站房外侧通过。

1.5.在拆迁改建的同时,各产权单位需要扩大规模、容量或进行技术改造所需的投资,由各产权单位负担。

2.无线站台迁改技术要求

2.1.沿线受影响的无线电台、导航台、定向台、雷达站及电视差转台等设施,按照目前国家颁布的GB6364—86《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3-92《对海中远程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4-92《短波无线电测向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7-92《短波无线电收信台(站)电磁环境要求》、GB13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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