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物业管理事权下放有关事宜.doc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是如何制定的呢?下文是x收集的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最新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厦建房[2012]9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开户、归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厦建房[2012]92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物业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管理,切实履行对其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职责,现就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的开户、归集及管理等事项通知如下:一、“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的开户各物业服务企业在现有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银行的其中一家银行的任何一个网点开立“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专门用于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及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的归集和使用监管,该账户具备提取现金和转账的功能,以方便物业服务企业及业主委员会的使用。
为便于核账管理,一家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开立一个“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和公共收益”专户。
物业服务企业开户应携带的资料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应在有效期限内)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非本市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还应出示《异地物业服务企业进厦备案证明》,具体资料清单详见附件1和附件2。
二、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日常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分三个步骤:一是各物业服务处以户为单位按建筑面积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每月(或季度)向业主收取;二是各物业服务处将实收的维修资金归集至物业服务企业;三是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属下的物业服务处收取的日常专项维修资金汇总后,按季度统一归集至我局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单个物业服务项目应分别独立建帐,实收实缴,统一归集,专户管理。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一)各物业服务企业将其所有本市物业服务项目的分户信息导入“厦门市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2005),做好基础数据的维护工作(详见系统操作手册)。
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doc
2019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力度不断深化,房屋的所有权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公有住房逐渐转变成个人所有。
原来的公房管理者与住户之间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也逐渐演变为物业管理企业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那么2018年厦门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区治安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商业楼宇、办公楼宇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资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开展物业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业主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干扰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共同健康、和谐的社区环境。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保障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第七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社区事务,遵守公共秩序,共同维护社区的良好形象。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负责小区或楼宇的日常维护和保洁工作。
包括但不限于绿化养护、道路清洁、垃圾处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进行安保工作,保障小区或楼宇的安全。
包括但不限于入口管控、巡逻防范等。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维护小区或楼宇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消防设备等。
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管理单位的工作,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并按时参加业主大会和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妥善处理个人垃圾,并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三章违规处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业主有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进行劝导和警示,并记录相关情况。
第十四条业主有以下违规行为之一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1.未按时交纳物业费用的;2.在公共区域乱涂乱画、聚众闲聊或举行大型聚会等干扰他人生活的;3.长期不配合物业管理单位工作的;4.擅自改装公共设施设备的;5.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商业活动的。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合法、公正,并及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有权提出书面申诉。
【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厦门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认定细则》附件二:《厦门物业服务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法律,保障公民和法人的物权。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已经2002年11月1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张昌平二0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厦门市建筑市场管理若干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按规定职责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参与承建未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业企业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非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进入本市参加工程投标或直接承接工程任务前,应持其资质证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备案。
具体备案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条发包人依法发包建筑专业工程的,应与专业工程承包人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并由发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专业工程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签订书面分包合同,并由总承包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承包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条发包人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时,到位资金的总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除外)应不低于工程概算总额的5%,但可不超过3000万元,该项到位资金应有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证明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厦门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居民居住环境质量和生活品质,厦门市政府制定了《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的新实施细则,以下为相关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制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
第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市有关物业管理的规定,提供优质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按规定使用。
第四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物业管理,履行相应的义务,并保障物业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小区内的安全和秩序。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加强垃圾分类工作,推广绿色出行方式。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并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限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具有以下权利:1.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秩序;2.收取小区业主共有部分的维修资金,并按规定使用;3.对小区内违章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并对违章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理;4.对小区内业主违规行为进行管理和制止,并对违规行为者进行相应处理;5.确定小区内车辆停放规范,并进行管理和维护;6.监督、检查小区内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使用;7.其他本市规定的物业管理权限。
第三章业主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具有以下权利:1.合法享有小区内公共设施和服务;2.参与小区内设施建设和改造,提出建议和要求;3.根据需要参与小区内管理工作;4.参与物业维修资金的管理和监督;5.合法维权,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二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规;2.缴纳物业维修资金;3.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4.不干扰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5.积极参与小区内的公益活动。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公开透明、公平合理、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本规定,依法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的,对物业管理活动进行自治的组织。
第七条业主大会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已交付使用且入住率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已经成立;(三)筹备组已将筹备情况书面报告社区居民委员会;(四)社区居民委员会已同意筹备成立业主大会。
第八条业主大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现场会议等形式。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业主大会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
第十条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拥有房屋所有权;(三)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四)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五)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时间。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任职资格的,应当及时补选。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质量。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及开发建设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的合理使用,创建整洁、安全、文明、舒适的居住环境,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住宅区,是指以住宅房屋为主,并有相配套的公共设施的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商住楼等。
住宅区的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住宅区内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非业主的使用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物业管理进行协调、监督。
第二章业主自治管理第四条业主通过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选举成立业主委员会,对住宅区物业实施自治管理。
第五条业主会议由住宅区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较多的,也可以推选业主代表,组成住宅区业主代表会议。
业主会议或业主代表会议(以下统称业主会议)必须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表决权的业主出席才能召开。
业主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业主会议,不满十八周岁的业主由其法定代理人出席。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宅区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六个月内,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住宅区已入住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二)房屋交付使用满二年。
一个住宅区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
第七条业主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投票或其他方式表决。
表决权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一个表决权或每一份额一个表决权计。
业主代表按所代表的表决权行使。
经持有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已入住户提议,可推迟召开第一次业主会议,但须在提议中提出推迟召开业主会议的具体日期和理由,并且推迟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以我给的标题写文档,最低1200字,《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一、总则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物业管理范围1. 物业管理范围包括小区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工作。
2. 物业管理范围还包括小区安全管理、车辆管理、消防安全等工作。
三、物业服务内容1. 物业公司提供24小时值班服务,负责处理居民投诉和紧急事务。
2. 物业公司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良好运行,及时修复和更换损坏设施。
3. 物业公司组织定期的保洁、绿化、消杀等工作,确保公共区域干净整洁。
4. 物业公司提供安全巡查服务,保障小区的安全稳定。
5. 物业公司协助居民进行用水、用电、用气等公共设备的管理。
四、物业费用管理1. 物业费用按照小区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由业主按时缴纳。
2. 物业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质量。
3. 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及时向业主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五、居民权益保障1. 物业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关闭或限制小区公共设施的使用。
2. 物业公司应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解决居民的问题和困扰。
3. 物业公司应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完善物业服务。
六、物业公司监督1.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报送工作情况,接受监督。
2. 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物业公司进行考核,并可以对其进行奖惩。
七、违规处理1. 物业公司如果未按规定提供物业服务,居民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投诉。
2. 若物业公司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居民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罚款或解除合同。
八、附则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物业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整改,完善物业服务和管理水平。
> 注意:本规定仅适用于厦门市。
具体细则如有变动,以当地政府文件为准。
以上为《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旨在维护居民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稳定发展,建立良好的社区环境。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和物业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社区安全和良好秩序。
第四条物业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章物业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物业企业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收取业主的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第六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如发生故障应及时修复。
第七条物业企业应当对小区内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养护,确保正常使用,确保业主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八条物业企业有权制定小区的公共秩序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
第九条物业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第十条物业企业应当保障业主的信息安全,严禁泄露业主个人隐私。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业主有权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并享受相应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第十三条业主有义务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安全。
第十四条业主有义务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损坏。
第十五条业主有义务认真履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保持小区的清洁和整洁。
第十六条业主有义务保护小区的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报告物业企业。
第四章法律责任和违约处理第十七条物业企业未按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物业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致使业主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业主未按时缴纳物业费、公共维修基金等费用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合法途径催缴,并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业主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物业企业有权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等。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以及其他依法成立的物业项目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经营活动,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根据业主和居民的需求,提供丰富多样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清洁、绿化养护、安全巡查、维修保养等。
第五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业主和居民的合理投诉,并保障投诉信息的保密性。
第六条物业服务管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和内容提供服务,不得擅自降低服务质量或提高服务收费。
第三章公共设施管理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对公共设施进行有效维护和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则,明确使用权益和责任义务,并向业主和居民进行宣传教育。
第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进行公共设施设备的巡检、保养和维修,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四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合理确定物业费的标准及收取方式,并向业主和居民公示。
第十一条物业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明细台账,并定期向业主和居民公开。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小区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安全设施,并确保安全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对小区出入口的管理,防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活动,提高业主和居民的安全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违反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试行)
厦门市物业管理区域城管执法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执法活动,及时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土地房屋登记管理若干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我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守本规程。
第三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主动作为、劝导与处罚相结合、严格执法与促进和谐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下列违法行为:(一)业主或者使用人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二)违法建造严重违反规划、影响市容市貌或者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违法建造的;(三)物业服务企业发现违法建造、擅自改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变建筑设计使用功能的行为未立即制止,未及时报告城管执法部门的;(四)施工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地下管线开挖、埋设施工作业前(抢修等紧急情况除外),未与物业服务企业就开挖后的路面、绿地等恢复原状的事项签订协议或协议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未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的;(五)未在划定的车位内按照标示停放机动车的;(六)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指定搬运、装修等特约服务,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限制业主自由选择搬运、装修等服务的。
第五条城管执法部门在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针对不同情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现场制止和纠正;(二)按照一般程序或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四)书面通知供水、供电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下同)暂停供水、供电服务,通知国土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当事人的房屋转移登记;(五)将违规停放的车辆拖至指定的地点。
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实施。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违法行为,按以下方式区分和认定:(一)违法建造,是指在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区域内,占用住宅区公共设施、房屋的共用部位或者在住宅内擅自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规范物业管理活动,厦门市人民政府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制定了实施细则,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实施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制定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措施;(三)指导、协调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物业管理协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依法开展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四)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投诉处理等具体行政行为;(五)统一监督管理全市的专项维修资金;(六)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七)组织或指导开展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审批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建立物业管理领域的诚信档案、信用监管、监督检查等制度;(九)开展全市物业管理的法规政策宣传和监管人员培训工作;(十)指导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培训;(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第三条民政部门负责业主委员会的社团法人登记等有关工作,并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辖区内的下列物业管理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一)指导街道办事处履行物业管理的有关监管职责;(二)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整和决定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三)办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招投标等备案事项;(四)监督和管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五)办理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审批或服务事项;(六)依法处理物业管理的信访投诉事项,建立区级多元化纠纷协调机制;(七)配合或组织实施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检查工作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八)组织实施或配合实施物业管理的行政处罚;(九)负责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核销的日常监督管理;(十)定期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业主委员会专职人员等进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十一)法律、法规和市、区政府规定的其他物业管理监管职责。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行为,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二条物业管理主体物业管理主体是指依法对所属物业区域进行管理和服务的单位。
物业管理主体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物业管理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为业主、租户提供优质高效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物业权益保护国家保护各类物业权益,禁止非法侵占、破坏物业权益行为。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物业权益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业主、租户对物业权益享有平等权利,物业管理主体不得歧视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基本规范第四条业主大会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决策物业事务的主要机构。
业主大会由业主组成,按照事先通知进行。
大会应当制定议事规则,确保决策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主体应提供维护、保洁、安全、绿化等全方位的管理服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应通过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
物业管理主体应确保管理服务质量,并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不断优化服务。
第六条公共设施维护物业管理主体应定期检查、维护和修缮公共设施。
如需大修、改建等,应事先告知业主,并按照程序进行。
业主对公共设施的日常使用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恶意损坏或滥用。
第七条安全防范措施物业管理主体应加强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物业区域的安全。
物业管理主体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足够的安保人员。
业主、租户对物业区域的安全也负有一定责任,应配合物业管理措施,共同维护物业区域的安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八条物业费用的收取物业费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收取,不得乱收费、乱摊派。
物业管理主体应向业主、租户提供详细的物业费用收取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接受相关监督。
第九条物业费用的使用物业管理主体应按照合理的比例,将物业费用用于物业区域的基本维护、管理、改善等方面。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提升社区的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厦门市所有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服务居民、维护社区安全、提升环境质量的原则,依法、公正、公开、高效履行管理职责。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居民的合法权益,公平对待业主,不得歧视任何个人或团体。
第二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五条物业管理公司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体,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物业管理规则,明确居民的权利和义务,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
(二)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三)加强住宅区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盗窃等事故的发生。
(四)处理住宅区内的纠纷和投诉,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业主的监督。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物业管理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和评价。
第三章居民权益保护第八条居民在住宅区享有平等、充分的权益保护,物业管理公司不得侵犯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居民有权按合同约定,使用住宅区的公共设施设备,并及时维修和保养这些设施设备。
第十条居民有权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公开财务信息,监督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居民有权通过业主委员会向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其改进管理工作。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十二条居民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并保持物业管理费用的合理增长。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费用的计算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向业主定期公示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使用物业管理费用,用于住宅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等相关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规提高物业管理费用,损害居民的合法权益;(二)不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三)盗窃、侵占住宅区公共财物;(四)拒不接受业主监督,严重失职,导致住宅区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厦建审〔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下放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厦建审〔2020〕5号思明区、湖里区建设局,同安区、翔安区、集美区、海沧区建设与交通局: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强区放权”的决策部署,增强区级活力,完善区级审批链条,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审批服务事项下放目录的通知》(厦府〔2020〕3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局部分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下放各区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下放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共10项。
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及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的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除外)共19项。
3.施工劳务资质。
以上30项资质(详见附件1)按企业工商注册地下放至市辖六个行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下放内容包括相应资质的首次申请、增项、延续、注销、变更以及重组合并分立的审批服务。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包含下放相应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
二、审批程序和时限(一)申请。
自2020年6月1日起,企业向工商注册地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二)受理。
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批部门应作出受理、补件或不予受理的决定,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给予受理。
(三)审查。
审批部门根据规定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出具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结果上网公开,供公众查询。
(四)时限。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的法定时限均为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为7个工作日(不含企业陈述时间)。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厦门市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厦门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政,科学管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场原则,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设立,需经过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一定的管理能力和经济实力,有专业的管理团队和完备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房屋维修、清洁卫生、安全防范等。
第三章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和使用第七条物业服务费的征收应当按照合理、公平的原则进行,不得违法乱收费。
第八条物业服务费的用途应当明确,在满足日常维护管理需求的基础上,可以用于改进物业环境和提升物业价值。
第九条物业服务费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机构需向业主定期发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
第四章楼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楼宇设施的定期维护工作,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业主有维护公共设施的义务,不能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设备设施的维修记录,在必要时进行维修或者更换设备。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和权益保障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通过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权参预物业管理工作的决策。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通过公开透明的方式,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行为,确保管理工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对业主的合理投诉进行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对管理工作不满意的,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2)
厦门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新实施细则(2)第五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程序,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
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后,当届委员资格自动终止,不得再履行委员职责。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仍未完成换届选举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在30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
逾期仍未组织召开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按照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程序组织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筹备组成员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委托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确定;经确认前期选举工作合法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前期选举工作基础上继续完成换届选举。
第五十九条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之日起10日内,上一届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印章、账目、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办理好交接手续。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可以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上一届业主委员会任期内物业管理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审计。
第六十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职务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3日内将所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业主大会的财物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拒不移交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拒不移交的行为予以公告,并可以请求辖区内派出所协助移交;拒不移交的行为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可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缺员,全体候补委员递补为委员后,仍缺员超过30%但未超过50%的,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增补;缺员超过50%的,由街道办事处解散该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
第六十一条业主委员会委员集体提出辞职的,应当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说明辞职理由,并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财物账目交由执行秘书或者其他档案保管人员保管,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的业主委员会。
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2000字一、引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管理、改造、整顿,以及向业主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性社会管理活动。
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物业管理对于城市的形象、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下面将介绍2023年厦门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
二、居民权益保护1.业主大会制度每个小区设立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权登记人作为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对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大会应当定期召开,公开透明,充分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2.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公平、透明,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和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并通过业主大会审议确定。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管理费用的使用效益和安全。
3.物业维修基金小区应当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
物业维修基金的收入来源包括物业管理费用、出售小区不动产的收益等,使用需经过业主大会审议决定。
三、物业管理公司1.物业管理公司的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经验,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在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时,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评选等方式,确保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具备专业技能和良好信誉。
2.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监督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包括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环境卫生的维护、安全防范等。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3.物业管理公司的奖惩机制对于服务质量优秀的物业管理公司,可按照一定的奖励机制给予奖励,并在下次选聘时给予优先考虑;对于服务质量差、履约不达标,且无法及时改进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解除合同、罚款等。
四、物业管理工作1.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和保养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保证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维修和保养。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若干规定
厦门物业管理的若干规定如下:
1. 物业费用:业主需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公共设施、保洁、保安等服务。
2. 公共设施使用:业主需遵守公共设施的使用规定,如不得私自改动、损坏、占用等,要爱护公共财产。
3. 噪音控制:业主及住户需注意控制噪音,尤其是在夜间,以免影响邻居的正常休息。
4. 楼道保持清洁:业主及住户需保持楼道的清洁,不得乱丢垃圾,尤其是禁止在楼道内堆放杂物。
5. 宠物管理:业主养宠物需遵守相关规定,如需遛狗需使用狗链,并清理其排泄物。
6. 安全问题:业主及住户需注意安全,如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住宅,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等。
7. 秩序维护:业主及住户需维护小区的秩序,不得进行酗酒、赌博等违法行为,不得滋扰他人生活。
8. 违规行为处罚: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物业公司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罚款等。
以上规定是常见的厦门物业管理规定,具体内容可能根据不同小区的情况有所差异,建议业主及住户通过相关方式了解并遵守所在小区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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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物业管理事权下
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单位: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文号:厦建房[2003]247号
发布日期:2003-12-19
执行日期:2003-12-19
生效日期:1900-1-1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厦门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精神,根据市政府2003年12月6日颁布的、即将于2004年1月1日实施的《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府[2003]28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物业管理事权下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调整部分事权与财政体制的通知》(厦委发[2003]19号)关于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工作下放的要求,从2004年1月1日起,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事权下放的要求,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办理业主委员会的登记备案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登记备案的基本情
况根据附表内容上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具体承办处室为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处)。
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和投诉受理等相关职责,并督促业主委员会按照《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建立业主及使用人的投诉受理制度,完善投诉受理机制。
三、为确保物业管理事权下放工作的有序进行,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尽快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履行物业管理职能。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分管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名单由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4年1月1日前报市建设与管理局备案。
四、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业主大会规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厦门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厦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物业管理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高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业务水平
和依法行政能力,做好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各单位在物业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附:业主委员会基本情况一览表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