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我校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合作,促进师资队伍素质的提高和学科建设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对兼职教授的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聘任原则:按需申报,择优聘用,学校聘任,学院管理。第三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是根据教学科研工作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专家和学者担任的职务。其中,兼职教授的聘请对象一般为在国内比较著名的高等院校或在重要的科研院所、党政机关、大型企事业等单位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教授。客座教授的聘请对象为在国内外有较大学术影响和较高学术声誉的专家、学者。

第四条聘任条件:聘请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2、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0岁以下,院士或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很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年龄可酌情放宽;

3、热心教育事业,对推进我校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能发挥重大作用和作出实质性贡献。

第五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工作职责和任务

1、指导参与学校开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或参与筹建新专业、硕士点和博士点建设等工作;

2、联合培养研究生,为研究生开设课程、指导研究生学位论文,为

学校师生开设学术讲座和学术报告;

3、合作培养青年教师,在学术、科研、教学等方面给予指导;4、参与我校重大科研项目的申报或研究工作;

5、加强教学实习基地建设,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第六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程序

1、申请。由聘请学院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师资现状提出书面报告(或由学校提名),填写《湖南师范大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申报表》,对拟聘请对象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社会影响等方面进行考察。

2、呈报。学院将申报材料(含院(部)负责人签署意见的《申报表》、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及学术业绩相关材料)报学校人事处。对聘请国外专家、教授为我校客座教授时,需同时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3、审批。人事处审核材料,报学校审批。

4、颁发聘书。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书由学校统一制作。授予仪式由申请学院主办,聘书由校长或校长委托人颁发。

第七条聘任期限

1、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聘任期限一般为三年。受聘者应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如有违背者,学校有权予以解聘。

2、聘任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应办理续聘手续。由聘请学院在聘任期满前一个月内提出续聘申请,报人事处审核,学校批准。未办理续聘手续的,聘任期满后自动解聘。

第八条管理和考核

1、聘请学院负责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日常管理,各学院要加强同所聘人员的联系,积极创造条件,使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能够开展实质性的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2、聘请学院可根据需要对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进行聘期内考核。如不履行工作职责的,学校有权解聘。

第九条一般情况下,兼职教授(客座教授)不享受校内教授的工资福利待遇;担任一定教学任务(或指导研究生)的兼职教授(客座教授)的酬金由聘请学院与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协商,由学院支付。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兼职教授(客座教授)聘任的办法即行废止。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湖南师范大学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