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最新拆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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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号令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590号令决定你的拆迁补偿
❖ 今天给大家主要介绍一下大家关于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程序。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程序,主要是围绕着征收决定和征收补偿 来展开的
关于征收决定
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0条的规定,房屋征
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 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 众意见。
关于征收决定
三、组织调查登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5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 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 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关于征收补偿
一、征收补偿的范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 、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 和奖励。 实践中,对于经营性用房,所以会有第(三)项补偿存在。补助和奖励则要符 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所有这些加在一起,就是被征收人最终所能获得 的全部补偿。
❖ 执业理念:楹在拆迁 庭上为民
❖ 服务领域: 企业拆迁 拆迁补偿 租赁厂房拆迁 腾退补偿 补偿标准 停工停产损失 商铺拆迁 拆迁政策 中小企业拆迁 宅基地拆迁 拆迁评估 违章建筑认定
❖ 近些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因 拆迁补偿而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的出现。对广大被拆迁人来说 ,拆迁的程序有哪些,又有哪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大家迫切希 望知道的问题,尽早对拆迁的各个环节做出准备,为自己争取最 大的合法利益,有着很重要的参考意义。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最新版)目录1.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概述2.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主要内容3.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与影响正文【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概述】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我国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部重要法规。

该令于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旨在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规范土地利用行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共九章八十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等,收益权归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2.土地的分类与用途管制:对土地进行分类,实施用途管制,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

3.土地的征收与补偿:明确了土地征收的程序、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4.土地的使用权出让与转让: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年限、方式等,明确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和程序。

5.土地的监督管理:建立了土地管理制度,强化了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加大了对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

【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与影响】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提高了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有利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3.加强了对土地市场的监管,有利于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

4.强化了对土地利用的监督管理,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的保护水平。

总之,土地管理法 590 号令的实施,对于加强我国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令第59)内容梳理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9、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 限内又不搬迁的 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强制执行申请书
(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0、档案及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颁布日期:2011年01月21日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
(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整理人:张平 整理日期:2019年8月6日
(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第二章 征收决定
决定主体:市、县级人民政府 征收情形
总原则
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具体情形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 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 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调查、认定和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应当给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北京市拆迁法全文

北京市拆迁法全文

北京市拆迁法全⽂北京市依据国务院公布的《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了最新的《北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保障国有⼟地征收有效进⾏,减少拆迁纠纷的发⽣。

为规范本市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简称被征收⼈)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职责分⼯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作机制。

区县⼈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区县房屋⾏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作,并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为负责监督。

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根据需要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式完成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涉及的测绘、评估、房屋拆除、法律服务等专业性⼯作。

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建设单位向建设项⽬所在地区县⼈民政府提出征收申请,并提交项⽬批准⽂件、规划意见、⼟地预审意见等⽂件。

收到申请后,区县⼈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审核建设项⽬是否符合房屋征收条件。

四、对符合房屋征收条件的建设项⽬,区县房屋征收部门⾃收到区县⼈民政府的确认意见后5个⼯作⽇内,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暂停公告,告知被征收⼈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途、变更房屋权属登记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的⾏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通知规划、⼯商、公安、房管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续。

暂停办理相关⼿续的书⾯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五、房屋征收部门发布暂停公告后,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或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组织被征收⼈在规定期限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协商不成的,根据多数被征收⼈意见确定;若⽆法形成多数意见,则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公开摇号的⽅式随机选定,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条文及解读
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
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章 总则
❖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 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 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等事项。 ❖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章 征收决定
❖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 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 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 590号令
楹庭普法-法条解读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BEIJING YINGTING LAW FIRM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规范国有土地 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 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 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章 补偿
;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 过科学论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未分类2011-1-21(国务院第590号令,2011年1月21日公布并实施)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新教材国务院令第590号.docx

新教材国务院令第590号.docx

国务院令第5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1]总理温家宝2○逐一年1月2101日《条例》全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章总则第1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保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3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守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然的原则。

第4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肯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行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5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拜托房屋征收实行单位,承当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行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行单位在拜托范围内实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动负责监督,并对其行动后果承当法律责任。

第6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行工作的指点。

第7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背本条例规定的行动,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2章征收决定第8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增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以下情形之1,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2)由政府组织实行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3)由政府组织实行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4)由政府组织实行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5)由政府依照城乡计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行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穿行天下资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90号

穿行天下资源——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务院令第590号
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 )法律 、行 政法 规规 定 的其他 六 公共 利益 的 需要 。
第 十 三 条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作 出房屋 征 收决 定后 应 当及 时公 告 。公 告 应 当载 明征收 补偿 方 案和 行政 复议 、 行

政 诉讼 权利 等事 项 。 市 、 县 级 人 民政 府 及 房 屋 征 收 部 门应 当做 好房 屋征 收 与补偿 的宣传 、解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 门拟 定征 收
补 偿方案 ,报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 市 、县级 人 民政 府应 当组 织 有关 部
门对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并 予 以 公 布 ,征求 公众 意 见 。征求 意见 期 限不 得
少于 3 日。 O
第=章
第 八条
征收决定
为 了保 障 国家 安 全 、 促
决定 :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
部门 ( 以下称 房 屋征 收 部 门 )组 织实 施
本 行政 区域 的房 屋征 收与补 偿 工作 。 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有关 部 门应 当依
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
例规 定 的 ,市 、县级 人 民政府 应 当组 织
( )国防和 外交 的需 要 ; 一 ( )由政府 组织 实施 的 能源 、交 二 通 、水利 等基础 设施 建 设的 需要 ; ( )由政府 组 织实施 的科 技 、教 三 育 、文化 、卫生 、体 育 、环 境和 资源 保 护 、防 灾减 灾 、文物 保 护 、社会 福 利 、
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进 行社 会稳 定 风险 评估 ;房屋 征收 决定
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遵循5大补偿规则,不得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遵循5大补偿规则,不得侵害被拆迁人利益

国务院590号令:拆迁遵循5大补偿规则,不得侵害被拆迁人利益实践中为什么总是会出现“征收方的做法与律师讲解相悖”的情况,实际上是征收方抓准了被征收人法律知识不充分、维权意识薄弱的缺点,正在进行以降低拆迁成本为主要目的的违法征收。

因此,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要有重点地去学法,同时提高权利意识,当发现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懂得利用法律赋予大家的权利去维权。

一、国务院令第590号提示广大被征收人以下五条重点补偿原则1、房屋补偿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原则房屋征收补偿标准至少是1:1的比例,也就是拆多少补多少,要保证被征收人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

而我们老百姓进入拆迁实践时也应该知道房屋补偿要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市场价,计算补偿合理与否时可以与周边市场价格对比。

被征收人有和征收方协商补偿的权利,认为补偿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与征收方谈判,谈不妥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去争取。

2、被征收人有权参与评估机构的选择原则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0条的规定,被征收人是有协商选定评估机构的权利的。

并且应该先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不行还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无论如何不能由征收方直接指定。

实践中会出现征收方自行指定评估机构的情况,评估机构的选择由征收方主导,掺杂了征收方的意志,这很不利于评估结果的公正。

3、先补偿后搬迁原则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7条赋予了被征收人“先补偿,后搬迁”的权利。

征收部门要先履行补偿义务,才能合法的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如果任由征收方“先拆后补“的话,本应属于被征收人的补偿可能无法得到实现,最终的结果就是基本生存权利难以得到保障。

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定“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4、禁止任何逼迁原则实践中,断水断电逼迁屡见不鲜,很多拆迁户都迫于这种手段签署了签订了不合理的补偿协议,难道说只有妥协一条路可走?须知,逼拆行为无论在出现在哪个阶段都是违法的。

国务院令第590号令第27条明确对“采取暴力、威胁或者停水停电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的行为提出了禁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2011)第590号)解读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解读:立法背景2007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物权法,该法明确了公共利益征收问题。

当时,未体现公共利益征收原则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面临和物权法的冲突,物权法正式实施后拆迁将“无法可依”。

《拆迁条例》与《物权法》冲突1.拆迁的征收性质和政府主导性《物权法》第42条的规定:“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清楚的看出拆迁属于房屋所有权征收。

现有的《拆迁条例》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性模式,整个拆迁过程中,主要是开发商主导,政府主要处于一种仲裁者的地位。

政府在下达了行政命令后,将开发商推向前台,自己淡入幕后,扮演一个"仲裁人"的角色,将一个行政行为变成一个民事行为,一旦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对薄公堂,政府不但可以回避涉讼的责任和义务,而且变成一个裁判者,这样的规定有违法理。

应当承认,由开发商来主导拆迁具有一些优点,因为开发商要追求商业利益,其出于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考虑,在拆迁上较有效率,拆迁活动进展较为迅速。

但是,对于公共利益的拆迁由开发商主导,此种行为显然与《物权法》的精神不符。

《拆迁条例》应当根据《物权法》的精神进行修改,明确拆迁由政府主导,这是因为:首先,政府主导型拆迁体现了征收的法律属性。

《物权法》中的征收在性质属于行政行为,特别是征收是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此只能由政府来主导基于公共利益而实施的拆迁行为。

其次,政府主导型拆迁,有利于减少甚至避免拆迁中的纠纷和矛盾。

由开发商主导的现行拆迁模式,之所以倍受争议,其原因就在于,开发商基于利益驱动,只追求拆迁的效率,而不顾及拆迁人的利益保障,并导致野蛮拆迁的事例时有发生。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最新拆迁法)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最新拆迁法)

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土地管理法590号令是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该号令的出台,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土地是国家的重要资源,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

然而,长期以来,我国土地管理存在一些问题,如乱占乱用、非法转让、违法建设等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出台,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

该号令明确了土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政策,强调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根据号令的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农民可以通过流转土地获得收益,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

这一改革措施,有助于解决农村土地闲置、规模小、效益低的问题,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此外,土地管理法590号令还加强了土地使用权的保护。

根据号令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进行流转,但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这一规定有效遏制了土地非法转让的现象,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权益。

号令还规定了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土地管理的监督,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同时,号令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对违法占用土地、非法转让土地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实施,对于我国土地管理领域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推动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同时,它也加强了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促进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然而,土地管理法590号令的实施还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土地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

其次,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和规模化仍然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

最后,农民对土地流转的认知和意愿也需要提高,加强对农民的宣传和培训。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土地管理法590号令一、引言《土地管理法590号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21年颁布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进一步加强土地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土地安全,推动可持续发展。

本文将对该法令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的解读。

二、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推进,土地资源日益成为稀缺资源。

土地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和问题,如乱占乱用、滥用滥开发等现象频发。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保护土地资源并促进其合理利用,国务院制定了《土地管理法590号令》。

三、主要内容《土地管理法590号令》共分为六章五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章从总则上规定了该法令的适用范围、目标和基本原则等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该法令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的土地活动,并强调坚持统筹规划、分类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土地管理第二章主要涉及土地出让、土地承包和土地征收等方面内容。

其中规定了土地出让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规出让;明确了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保障其权益;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合理确定补偿标准等。

第三章土地利用第三章主要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建设用地和农用地保护等方面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国家将加强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监督;规定了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后必须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强调了农用地保护的重要性,并提出相应的措施。

第四章土地监管第四章主要涉及土地监管机构、职责和监督等方面内容。

其中明确指出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土地管理机构,并划分相应的职责;规定了社会公众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权利,并要求相关部门及时处理;强调了对土地资源的监督和检查,保障土地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章主要涉及违法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中规定了违反土地管理法令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甚至刑事责任;明确了国家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修复义务,并规定了相应的赔偿标准。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仅供参考)

关于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过程中的税收政策一、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概念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八条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统一归口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土地储备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规定,下列土地可以纳入储备范围:1.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2.收购的土地;3.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4.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5.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是指人民政府依据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的行为;土地收储是指县级(含)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征用、收购、收回等方式依法取得土地,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二、税收政策房屋征收及土地收储行为是一种有偿处置资产行为,涉及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

现行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增值税1、营改增前,国税函[2007]969号《关于单位和个人土地被国家征用取得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有关营业税的批复》规定,政府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

2、2016年4月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规定,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但没有对房屋拆迁补偿是否该交增值税予以界定。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59号令)

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59号《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5日起施行。

代市长:谢正义二OO九年十月十六日扬州市市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和省确定的重大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相关的土地管理工作;市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管办)负责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工作。

各区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拆管办授权的工作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拆迁管理相关工作。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区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市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第四条市规划部门出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红线图)后,市拆管办应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规划许可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及其附属物;(三)改变房屋、土地用途;(四)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五)核发工商营业执照;(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期限内擅自办理上述事项的,房屋拆迁时不予认定。

第五条征(用)地单位(以下统称拆迁人)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文件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六条拆迁人应当根据本办法拟订规划许可用地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经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确认后报市拆管办审核。

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征地批准文件及经规划许可的用地范围图;(二)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调查测算情况;(三)拆迁计划及拆迁期限;(四)安置方式及过渡期限;(五)所需安置房源证明或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六)其他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事项。

按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拆迁方这5种补偿行为绝对违法,可拒签

按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拆迁方这5种补偿行为绝对违法,可拒签

按国务院590号令规定,拆迁方这5种补偿行为绝对违法,可拒签国务院令第590号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其制定出台,既严格规范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规范征收方的征收行为,防止错误征收方式方法的出现,也保障着广大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当大家遇到房屋征收时,是很有必要去了解这样一部法律的,知法懂法才能够更从容地应对征收拆迁,尤其是当不规范、不合法的征收行为出现时,大家能够适时地予以反击。

在这里要提示大家的是,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征收方以下五个补偿做法绝对违法,可拒签。

一、给予口头承诺或要求签订空白协议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的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应该就补偿各项事宜与被征收人订立完整、规范的补偿协议。

征收拆迁时,签订相应的安置补偿协议,这对被征收人来说无疑是一种保障。

然而实践中,有的征收方会与被征收人作出口头协议,协议上尽量夸张补偿及待遇,吸引被征收人尽快搬迁。

这里要提醒大家,千万不要轻信口头承诺,只有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保障,口头上承诺的任何条件都是空的,无保障的,到最后征收方真正履行的补偿或许与当初承诺的完全不同,有的甚至直接不履行。

还有的以口头承诺诱使被征收人签订空白协议,那么空白协议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对被征收人来说也是存在很大风险的,征收方拿走空白协议后再上面填上与口头承诺大相庭径的内容,这对被征收人来说俨然不利。

提醒被征收人,必须要坚定签约程序规范,坚决拒绝口头承诺与空白协议。

二、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求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根据国务院令第590号第25条的规定,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必须得到保障。

进行征地拆迁虽然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但它不可避免的会对被征收人的实际生活乃至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征地拆迁理应要保障被征收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补偿方式。

实践中很多被征收人都有这样的遭遇,征收方只提供一种补偿方式,要么只有货币补偿,要么只有产权置换,直接硬性规定,被征收人没有第二种选择。

港区拆迁政策有哪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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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是指房屋征收部门⾃⾝或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我国集体⼟地和国有⼟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在征收国家集体⼟地上单位、个⼈的房屋时,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以下称被征收⼈)给予公平补偿。

房屋征收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市、县级⼈民政府负责本⾏政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作。

国有⼟地拆迁我国最新的国有⼟地拆迁(征收)补偿条例《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经2011年1⽉19⽇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21⽇,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

2001年6⽉13⽇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

新条例更加注重民意和社会效果。

新条例规定,制定规划,应当⼴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因旧城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认为征收补偿⽅案不符合规定的,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修改⽅案。

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新条例规定,对被征收⼈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补助、奖励。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对符合条件的被征收⼈除给予补偿外,还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新条例重视对被征收⼈的补偿,争取使被征收⼈满意的基础上实施征收,这样就减轻被征收⼈以往对低补偿拆迁的抵触情绪,减轻征收⼯作的阻⼒。

集体⼟地拆迁据有关⼈员透露,最新的集体⼟地拆迁补偿条例将于2011年第四季度出台。

专家称,集体⼟地拆迁补偿可参照《国有⼟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简介国有⼟地要求拆迁补偿⼤多按照⼟地性质和房屋的使⽤⽤途两种情况来分类。

⼟地性质分类拆迁补偿根据⼟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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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第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征收决定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

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

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三章补偿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回答时间:2011-1-30 22:57|我来评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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