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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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未经村民会议批准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村委未经村民会议批准与他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

包 合 同纠纷 案件若干 问题 的规 定 ( 试
行 )》第2 5 条第2 款 ,对 违 背 民 主 议 定原 则
而 订 立 的合 同 , 自承 包 合 同签 订 之 H 超
过 1年 ,或者虽 未超过 1年 ,但承包人 已实
际做 了大量投入 的, 原告方要求确认该
承包 合 同无 效或者终止 合 同的 , 人 民法
召开村 民会议 , 但程序上 的瑕疵不 会影
响到合 同的效力 。 并且 ,该协议在2 0 0 7 年
9 Y] 3 0 H 经 过 了 包 括 岳 × × 等 1 6 位 村 民
代 表 ( 应 ~112 0 人 实 到 16 人 ) 的追 认 , 维 持
村委 与上 诉人 签 订 的承包 合 同。 因而 双 ,
某退 出土 地 。
村委 出具 村委及 原 法定 代表人 证 明
豳 一 份 , 证 实 双 方 当事人 产生 的争议 是 村
两委不 团结造成的 ,200 5 年村委没有对 土地 进行调整 。 同时出具镇政府财务代
理 中心 证 明一 份 , 证 实该 租 赁 费未 人 账 。
认为上 届村委未经 村 民代表大会批准 ,
私 自将 土 地 租 赁 给钱某使用 违 , 反 了《土
地 管理 法 》和 《村 民 组 织 法 》的 强 制 性 规
定 ,侵犯 了第三 人 赵 某 的合法权 益 ,根据
《合 同法 》规定 属 于 无 效 合 同 , 为 此 要 求
法 院驳 回原告 的请求 。 赵某 的答辩 意见
同上 。
一 审法 院经 审理 认 为 : 上 届 村委未
方之 间签 订 的协议合法 有效 , 被上 诉人
村 委 应 当按 约定 履 行 双 方 签 订 的协 议 ,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

农村承包合同纠纷诉讼与仲裁篇一: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篇一: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王卫明与王刘凯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辉民初字第1730号民事判决书原告王卫明,男。

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辉县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刘凯,男。

委托代理人徐汉国,辉县市百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保成委托代理人李全清,男,1958年1月19日生,原告王卫明为与被告王刘凯、第三人辉县市百泉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XX年8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被告双方分别送达了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应诉通知书、原告起诉书副本、诉讼当事人权利义务须知、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XX年10月14日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受理,原告王卫明及委托代理人李献宾,被告委托代理人徐汉国,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李全清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父亲系亲弟兄关系,原告母亲曾有亩承包土地,由于母亲年迈,无力耕种,便商定由原告及被告之父每人亩帮母亲耕种。

1998年被告父病故,其母改嫁后未离家,且不再承担原告母亲靳香如的吃粮问题。

无奈,母亲靳香如要求把被告父耕种母亲的亩耕地转给原告耕种。

XX年4月18日经村委会调解员魏xx及家长王xx等人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协议约定,关于老人土地问题,收麦后王刘凯不再管了,应由叔叔王卫明耕种,王刘凯不再包奶奶粮食。

从XX年秋至今,原告母亲的承包地一直由原告耕种,且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一直由原告领取,XX年3月原告发现粮食直补款比往年少了,经了解得知第三人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擅自将被告父亲原耕种的亩耕地又划回了被告名下,国家发放的粮食直补款也划给了被告。

承包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承包土地纠纷怎么处理

承包土地纠纷怎么处理1.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2.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在现代农村为了更好的管理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会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进行,也需要在合同中完整的注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那么在产生▲承包土地纠纷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解决呢?让我们来看一下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5年3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4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一、受理与诉讼主体第一条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的解读及案例

《农村土地承包法》是保障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重要法律,对于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解读,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一、土地承包合同的定义和作用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承包农户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给农户经营,双方协商一致而签订的合同。

土地承包合同是承包农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和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户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设立,不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这意味着,一旦承包合同生效,农户就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如果承包土地被非法侵占、毁坏或者流转合同被擅自变更,承包农户有权依法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纠纷处理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维护承包农户的合法权益,《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当依法签订、变更和解除。

承包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在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处理方面,《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承包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分析案例一:某村村民张三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5亩土地种植小麦。

合同签订后,张三按照约定进行了种植,并取得了丰收。

然而,村委会在收割期间突然宣布终止合同,并将土地承包给了其他人。

张三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的行为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判决村委会继续履行合同,保障张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案例二:某村村民李四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3亩土地养殖鱼虾。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篇一: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案情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兆民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

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

20XX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

20XX 年6月26日、20XX年3月2日、20XX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兆民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

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

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案例一、案例概述本案涉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

原告为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被告为该村村民李某(以下简称李某)。

被告李某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了村集体的机动耕地。

合同约定,李某每年向村委会支付承包金,承包期限为30年。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村委会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二、案例分析1. 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发现,李某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时,未能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民主议定,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因此,合同存在无效情形。

2. 合同解除与违约金问题虽然土地承包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李某在承包期间实际使用了土地,应当向村委会支付相应的承包金。

此外,李某未能按时支付承包金,构成违约。

因此,村委会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应予以支持。

3. 村委会的赔偿请求村委会在诉讼中还提出了赔偿请求,主张李某在承包期间对土地进行了破坏性开发,导致土地无法继续使用。

经法院审理,认定李某确实存在过错,造成了村委会的损失。

因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案例启示1.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应依法进行民主议定,确保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

2. 承包人在承包期间应合理使用土地,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土地资源的破坏。

3. 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正常履行。

4. 当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总之,本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纠纷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法律效力的严格审查,以及对合同双方合法权益的保护。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分析案例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责任由谁来承担〔案例〕2001年12月,村民李某与当时的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合同。

合同约定,村委会将村属的15亩承包地承包给李某经营,承包期限为30年。

合同签订后,李某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了重新规范和整理,并在投资近3000元的承包土地上新打了一眼深井。

2002年10月,李某所在的村委会进行了换届选举。

换届后的村委会以原村委会与李某所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没有召开村民大会,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将李某所承包的土地强行收回。

李某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合同有效,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如果确认合同无效,要求赔偿2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与原村委会之间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违反了民主议定原则,属于无效合同。

原村委会在签订合同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对因合同无效给原告李某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但法院在判决中只对因合同无效给李某造成的直接损失作了认定,判决村委会赔偿李某整地和打井费用5000元,而对李某自行委托价格认证中心认证的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后两年的土地可得利益损失13000元,以“属于期待利益,不是直接损失,且村委会有异议”为由,不予支持。

〔评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与其他合同相比,具有长期性特点,一般为30年。

这种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承包人为顾及长远利益,其初始投入往往较大,承包人的期待利益也是巨大的。

一旦合同被确认无效,法院若仅仅支持承包方直接损失,而不考虑其间接损失,势必会损害农民的切身利益。

以上案例中,对李某自行委托认证机构作出的间接损失认定,如双方有异议,法院可委托有鉴定资格的认证机构予以认证,并在合理幅度内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予以分担,而不应以“属于期待利益”为由不予支持。

只要承包方的间接损失是可以预见并能预期取得的利益,就应支持,这也符合合同法中有关损失的赔偿原则。

案例二:村委会私签合同被判无效〔案例〕2002年12月末,双庙村委会召开二组村民代表会议,专门讨论该组果园发包一事。

土地管理法司考题解

土地管理法司考题解

土地管理法司考题解一、单选题:(2009年)28.关于承包经营集体土地可以从事的生产活动,下列哪一选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A.种植业、林业B.种植业、林业、畜牧业C.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D.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农产品加工业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土地管理法。

《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2008年)26.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关于土地权益的纠纷,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村民甲与村卫生所发生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可找乡政府处理,对乡政府处理决定不服还可向法院起诉B.村民乙与邻居发生宅基地纠纷,应先向县土地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处,对调处决定不服的,可以土地主管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C.村民丙因土地承包经营权与村委会发生纠纷,协商调解不成可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还可以向法院起诉D.村民丁因擅自占地建房被县土地主管部门处罚,如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答案:B解析:《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所以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6条的规定可知,个人之间发生争议,由乡级或者县级政府处理,对处理结果不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这里的诉讼是针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属争议,因而是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所以B是错误的,应当选。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1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无效

村委会未经村民大会讨论决定擅自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无效

村委会未经村民⼤会讨论决定擅⾃对外签订的合作开发房地产有关协议⽆效基本案情:2003年1⽉,村委会集体所有的⼟地700余亩被乐清市国⼟资源局征⽤,乐清市国⼟资源局返还村委会留⽤地指标70亩,其中包括双⽅讼争的c-c41地块(以下简称7号地块),作为村委会从事开发经营、兴办企业及村民住宅⽤地。

由于⼟地被征⽤后,⼟地承包户强烈要求补⾜每亩30万元的补偿款,故村委会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开发7号地块,以解决⼟地承包户的补偿款问题。

村委会与瑞安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多次协商开发该地块。

经村委会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后,村委会与汇通公司先后于2003年8⽉30⽇、9⽉9⽇、10⽉16⽇签订了三份协议书。

其中8⽉30⽇的协议书载明,双⽅就7号地块(约12.27亩,以附图为准)挂牌出让有关问题达成如下协议:1.确保村委会该地块⼟地出让净值5000万元,即⽆论汇通公司以任何价格取得该地,均应净付给村委会 5000万元。

涉及该地块的政策等规定及政策或其他⼀切因素的变化⽽产⽣的任何权利与义务均与村委会⽆关。

2.若挂牌出让时其他公司取得该地块,村委会净得出让⾦少于5000万元,不⾜部分由汇通公司补⾜;村委会净得出让⾦多于5000万元,多余部分双⽅各半分成。

3.本协议签订后,汇通公司于2003年9⽉10⽇前付给村委会保证⾦3000万元(包括已收700万元),挂牌结束后多退少补。

汇通公司承诺本协议签订后约6个⽉完成该地块出让。

4.本协议双⽅各执⼀份为凭。

9⽉9⽇的协议书载明,村委会承诺拥有7号地块合法使⽤权,⾯积约为12.27亩,经村民代表⼤会决议,决定与汇通公司合作开发。

为此,双⽅就相关事宜形成协议如下:1.村委会提供上述⼟地使⽤权,汇通公司提供资⾦、技术、管理经营资源等为主进⾏开发事宜,双⽅共同开发上述⼟地,然后按约定⽐例分成。

2.为表⽰合作诚意,汇通公司先⾏⽀付 3000万元前期资⾦到村委会账户,⽤于处理前期合作的相关费⽤等。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相关问题的简要探讨近年来,在农村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现象屡见不鲜,很多村组以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的名义擅自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方,用于建设厂房或门面房等非农业建设。

随着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展,当政府对这些农村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征收时,往往面临着解除土地租赁合同所引发的高额赔偿问题,不仅给征地拆迁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城市的建设与发展。

针对此问题,本文试就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除、合同主体资格的认定以及此类事件的处置、预防等进行相关的法律讨论和分析,以求对妥善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租问题有所帮助。

一、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效力的法律分析伴随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城市规模的扩张、规划的变化调整以及大量的城市重点项目建设都急需大块的土地来承载,而城乡结合部的土地在历史上很多都属于农村集体土地。

政府要解决城市建设的土地供需矛盾,往往会首先考虑这部分集体土地的征收问题。

但现实中很多这样的土地以出租等各种形式被占用,大部分用于了非农建设。

加之历史遗留的诸如执法不严、管理不到位等问题,都不可否认地对政府征收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障碍。

为此,首要的问题就是确认集体土地出租合同是否有效。

(一)农村集体土地租赁的合法性问题《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除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谋划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体式格局流转”。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

Live beautifully, dream passionately, love completely.(页眉可删)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可以选择的处理方法包括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这四种。

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要依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准的,关键是村民的合同意识有可能太过于薄弱,签订的承包合同当中有很多都是无效甚至是完全和国家规定背道而驰的,这都是引发纠纷的关键原因。

一、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纠纷处理方法有哪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纠纷双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1)和解。

和解是指争议双方在没有第三方参与的情况下,自行协商解决纠纷的方式。

和解程序简单,有利于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调解、仲裁之前,当事人都可以自行和解。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和疏导下,依据一定的法律规范劝导双方当事人,促使其交换意见,互谅互让,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方法。

调解的程序简便、灵活,并有利于实现双方的相互谅解,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所有可以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在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之前,都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解。

(3)仲裁。

仲裁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生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按照仲裁程序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作出裁决的活动。

相对于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的程序也比较简单,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因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规定,如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

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依法解决发生在当事人之间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活动。

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Knowing what I want to do, in the dead of night, ask myself my future plans, and move in that direction to realizei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任何人不可以越过其权利私自作出决定,这不仅有违国家法律的规定,更有违其职权行使范围,那么,对于已经发生的情况,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相信大家都想了解,因此,整理了相关内容。

一、村委违法对外承包土地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对外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因此,村委会在未经三分之二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的情况下,无权签订土地对外承包合同。

此外,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5项之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村民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的土地对外承包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二、有关规定村委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侵害承包户合法利益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第二十八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农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农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农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合同是否经过民主协商签订,即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土地时是否必须取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没有这个程序,合同是无效的。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合同效力的认定1、有效合同(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即本合同是根据自己的意愿订立的,没有受到任何威胁。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这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

2、无效合同(1)一切无效合同,一方面是行为人无资格,如无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另一方面,行为无效,如虚假的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或违反强制性规定。

(二)部分无效的合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对方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该合同无效。

3、效力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2)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3)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订立的合同。

4、可变更、可撤销合同(1)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即当事人一方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合同一方当事人实施欺诈签订的合同;(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4)采用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5)显失公平的合同。

三、合同效力的内容1.在权利方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2.在义务方面,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特定条件下对第三方的约束力。

农村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是合同是否经过民主协商签订,即集体经济组织依据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包土地时是否必须取得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例及分析(一)•日期:•作者:•来源:农村大众•【】•在农村,因为土地承包而产生的纠纷多种多样,限于篇幅,我们不能一一备述,现在挑选较为典型的几类纠纷,请山东省海那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朋友以案例的形式展开评述,并对相关法律条文作出解释,希望能给读者朋友一定的帮助。

出嫁、离婚、丧偶承包的土地怎么办【案例一】王女是王村人,26岁嫁到赵村,在出嫁之前王村村委会分给王女承包地亩,双方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

王女出嫁后一直居住在赵村,但没有在赵村承包土地。

王村村委会以王女已经出嫁且已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口头通知王女她所承包的亩土地已被村里按照规定收回。

王女多次同王村村委会交涉,要求继续承包王村的土地,遭王村村委会拒绝。

最后,王女将王村村委会告上了法庭。

法院判决:王村村委会强行收回王女承包地的行为无效,该亩土地由王女继续承包,并由王村村委会赔偿因此给王女造成的损失。

【评析】王女在出嫁后,尽管不在原所在的村居住,但在新的居住地并没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因此应继续承包其原承包地。

被告王村村委会以原告王女已出嫁并不在本村居住为由将其亩承包地收回,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村的乡规民约不能对抗国家的法律。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妇女,在该土地被征用时,有权依法分得土地征用的补偿费。

【释义】妇女在土地承包中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这是农村土地承包的重要原则和内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和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

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外,对妇女在结婚、离婚或者丧偶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法律还作出了进一步具体的规定。

1、妇女结婚的,嫁入方所在村应当优先解决妇女的土地承包问题,在没有解决之前,出嫁女原籍所在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先承包的土地。

2、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其已经取得的承包地应当由离婚或丧偶妇女继续承包,发包方不得收回;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新居住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尽量为其解决承包土地问题,未解决前,原居住地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村民如何确认村委会与他人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违反了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未经此程序则合同无效。

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理,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做了规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具体处理时应注意的是,在判决互相返还时,不能只判决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理好属于承包人的财产。

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生长期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居住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补偿。

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引起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大小来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获得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获得所有权属于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

此类纠纷的提起首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二条已明确规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起诉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

对于如何从证据的角度确认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是否同意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引言:在农村发展中,承包合同是农民与政府之间重要的约定,也是规范农村土地经营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

时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未召开村民会议而签订的承包合同。

这引发了一些争议,人们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有不同看法。

本文将探讨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的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和解决方案。

承包合同的重要性:承包合同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核心,旨在调整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收益和转让方式。

合同规定了土地承包农户的权益与责任,保护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承包合同的签订对于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稳定农村经营秩序以及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的争议: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政府或承包方可能会忽略或违反程序,未征求农民的意见和参与,直接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承包合同存在着一定的争议。

一方面,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可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剥夺了农民知情和参与的权利。

另一方面,这些合同也可能对农民的权益产生一定的保护作用,确保土地承包农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承包合同的有效性: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有效存在一些争议,不同地区和不同情况可能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方式。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承包合同的签订应当经过充分协商,反映当事各方的真实意愿,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果未经农民知情和参与,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可能被认为违反了程序,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解决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承包合同争议的措施:1.完善农村土地管理法规和政策。

加强对承包合同签订程序的约束力,明确规定要求召开村民会议,并强调农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加强监督和纠正机制。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承包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程序的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

3.加强农民权益保护教育。

加强对农民的法律教育,使农民了解自己的权益,提高维权意识,能够主动参与合同的讨论和签订过程。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

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合同文档示例:目录:一、引言二、合同双方三、合同内容四、合同效力五、违约责任六、争议解决七、附件八、签署九、其他条款一、引言本合同文档旨在明确未召开村民会议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否无效的相关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双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

二、合同双方甲方:(发包方名称)乙方:(承包方名称)三、合同内容1. 甲方将位于(地点)的(土地/资源)发包给乙方承包经营。

2. 承包期限为(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合同到期日期)止。

3. 乙方在承包期间应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4.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

四、合同效力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应确保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履行了村民会议的召开程序。

如甲方未能履行该程序,乙方有权要求甲方予以补正,否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未能履行村民会议的召开程序,且乙方未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本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五、违约责任1. 甲方未履行村民会议的召开程序,导致本合同无效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乙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进行经营管理和使用,导致资源浪费或损害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附件1. 甲方提供的土地/资源使用权证明文件2. 乙方提供的经营计划和承诺书八、签署甲方:(盖章)乙方:(盖章)甲方代表:(签名)乙方代表:(签名)九、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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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村民可以起诉村委会与第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吗篇一: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村委会内部管理行为的规定不能对抗合同第三人——江苏徐州中院判决张兆民诉沛县双楼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案--------------------------------------------------------------------------裁判要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村民小组的经营管理等事项的办理需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在不损害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村委会不能以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合同无效。

案情1998年5月1日,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为修建本村民小组的下水道,经该村民小组组长朱信朋向原告张兆民借款15500元,并出具借款单1份,同时约定“本借款计息,以年息百分之三十计息。

本借款计息自借款之日起,到归还本利息还清止”。

20XX年,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变更为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

20XX 年6月26日、20XX年3月2日、20XX年11月12日经沛县安国镇双搂村7个村民小组的联队会计梅良勤分别偿还5500元、500元、5000元,但未说明偿还的是本金还是利息。

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向原告张兆民借款时,未经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

原告认为,原沛县安国乡张双楼村民委员会陈庄村民小组是被告的下属单位,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5500元、利息54100元。

被告则以借款合同未经三分之二村民同意抗辩借款合同无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裁判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借款合同的效力及被告的责任范围问题。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

”被告村民小组向原告张兆民借款时未按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故原告张兆民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

原告的损失根据相关规定,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分段予以计算。

故判决:被告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返还原告张兆民借款本金15500元,并赔偿原告张兆民利息损失(1998年5月1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的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年期基准贷款利率分段予以计算,计算后扣减被告已给付的11000元)。

上诉人张兆民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徐州中院二审后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关于村民小组会议等的规定,约束的是农村集体组织的内部管理行为,不能对抗第三人,故原判决据此认定借款合同无效不妥,应予纠正。

关于借款利率问题,对张兆民借款利率中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按约定履行,超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计算利息。

徐州中院于20XX 年7月23日判决撤销原判并判决沛县安国镇双楼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兆民借款15500元及利息。

评析从合同的相对效力原理出发,对无效合同应当做非常严格的限制。

既然合同一般不会具有涉它性,不会直接影响第三人的利益,合同就不能轻易认定无效,除非合同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因此,只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会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但何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怎样识别效力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并未加以明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五条规定“正确理解、识别和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系到民商事合同的效力维护以及市场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

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

实践中,区分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首先,看法律、行政法规有无明确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某一强制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其次,看强制性规定的立法目的和违反该规定的后果。

若某强制性规定立法目的是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违反该规定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若某强制性规定虽然也有保护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但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损害国家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则该规定就属于管理性规定。

最后,看强制性规定所禁止的对象。

若某强制性规定所禁止的对象是合同行为本身,即只要这些合同行为对应的交易发生,就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则该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

本案案号:(20XX)沛朱民初字第0049号,(20XX)徐民终字第293号案例编写人: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李晓东篇二:我有二轮合同书,村委会开的承包证明承包给第三人,,地该给谁篇一: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某村委会小组诉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XX)包九原民初字第258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某村委会小组。

被告马某。

第三人国某。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XX年4月19日向本院起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的负责人万文礼以及委托代理人张文胜,被告马某,第三人国某以及委托代理人安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村委会小组诉称,原告于1994年3月将土地承包给被告马某,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为15年,承包费为2000元,一次性付清。

20XX年3月合同到期,但一直无法和马某联系,致合同至今未解除。

现在马某在未经村委会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土地转包给第三人国某,村委会多次找国某协商解除合同,但一直协商未果,为此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依法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印证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含附图),关于张龙圪旦马某承包盐碱地一事处理意见一份,通知一份以及证人李根全、李来全的证词等证据。

被告马某辩称,与原告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是事实,当时我是与国某共同承包经营的,协议签订后我就没有参与经营,是国某投入的,20XX年国某将我投入的35000元投资款退给了我,承包就和我没有关系了。

被告马某没有向法庭出示证据。

第三人国某辩称,合同到期是事实,如果签不成新协议就面临终止。

然而我们在承包时接管了原承包人王世贵的财产,现在在经营中我们又新建了许多设施,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即便是收回土地,也应该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补偿。

另外关于原告所称马某给我方转包与事实不符,我方是与马某共同承包的共同主体,在我方的合同上有当时乡政府的公章,在承包人处有国某的签字,这与原告提供的协议文本不一致,按备案程序,我方的合同效力应高于原告的版本。

第三人国某提供以下证据,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水域养殖证一份、渔业养殖证一份,房屋契证一份,村委会给国某的通知一份,村委会起草的协议一份,马某的说明一份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1994年3月14日原告某村委会小组与被告马某以及原承包人王世贵签订转让与出售协议书一份。

协议由原北滩村委会的主任张文胜、书记王德忠、副村长李根全作为村委会代表签字,承包人由马某签字,设备与建筑物出售人王世贵签字,经办人处加盖了国某的私章。

1994年3月18日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在未通知原告的情况下去原麻池乡土地管理所加盖了麻池乡土地管理所的公章。

并且第三人国某在马某持有的合同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

但两份合同内容是一致的。

按合同约定承包地的四至为北起房地基,南至燕家梁北侧200米鱼池边,东起麻池二水库西坝,西至麻池七村地界(附平面图)。

承包期限为15年,从1994年3月起至20XX年3月止。

承包费为2000元,一次性交清。

双方还约定原承包地上王世贵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深85米,口径400mm),井位在房的东北角13米处,变压器一台(50千瓦),位置在房的西南45米处,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位置在房的东南,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以上设备及建筑物全部出售给马某,金额为68000元,一次性付清。

另外协议约定了在不影响鱼池用水的情况下,村委会可以利用机井浇灌本村土地,费用由村委会负担。

合同签订后马某将承包费及购买设备和房产的款项支付给了原告及王世贵,开始经营鱼池。

但因为马某有固定工作,经营一直由国某管理。

20XX年3月被告马某与第三人国某协商一致退出了鱼池的经营,国某给马某退还了投资款35000元。

至此承包合同就一直由国某实际履行。

但此事马某与国某没有书面通知原告。

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国某对原有房屋和设备进行了维修,并在承包的空地上建起了彩钢房、猪圈、平房等建筑物,在建鱼餐馆时因原告村民阻止未能封顶。

20XX年3月合同到期后,原告单方拟定了处理意见,要求被告解除合同。

并且原告与国某也协商过继续承包的事宜,但因双方分歧较大一直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0XX年3月国某向原告缴纳了20XX年3月到20XX年3月的承包费5000元。

在一直没有谈妥的情况下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承包合同,返还土地,同时判令被告恢复土地面貌,拆除土地上的新建建筑物,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另查明,原告某村委会小组在合同签订时为包头市郊区麻池乡北滩村委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撤并包头市九原区麻池镇古城村委会。

再查明,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国某申请对合同中涉及的砖木结构平房十间(185m),机井一眼(深85米,口径400mm),,变压器一台(50千瓦),附有水泥电线杆5根,电压线420米,精养鱼池六个,水泥电话线杆12根,进行评估,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包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认定,十间房屋的价格为54000元,机井价格为35000元,变压器价格为4000元,水泥电线杆5根价格为600元,低压电线420米价格为35200元,水泥电话线杆12根价格为1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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