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村信用社(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第一章总则

1、为促进各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健全内部控制,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农村信用社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和《关于农村信用社以县(市)为单位统一法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和银行审慎监管要求,制定本指引。

2、内部控制是农村信用社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

3、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确保国家法律规定和农村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确保农村信用社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和充分实现;

(三)确保每一个部门,每一项工作和程序,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有章可循;

(四)确保业务记录、财务信息和其他管理信息的及时、真实和完整。

4、农村信用社内部控制应当贯彻全面、审慎、有效、独立的原则,包括:

(一)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农村信用社的各项业务

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二)安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三)及时性原则。经营管理活动中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求,设立新的机构或开办新的业务,必须先建章立制。

(四)有效性原则。建立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为准则。

5、内部控制应当与农村信用社的经营规模、业务范围和风险特点相适应,以合理的成本实现内部控制的目标。农村信用社开办的所有业务品种必须应有相应的管理办法(操作规程)。

6、农村信用社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与分支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各个岗位应当有正式、成文的岗位职责说明和清晰的报告关系,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第二章健全内控组织架构

6、农村信用社应设立健全的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规范各自职责和议事规则,形成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7、农村信用社理事会、监事会和主任室应当充分认识自身对内部控制所承担的责任。

理事会负责审批农村信用社的总体经营战略和重大事项,确定农

村信用社可以接受的风险水平,审议批准主任室提交的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办法和程序,并监督执行。对有关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的,责成主任室限期完善、健全。对制度执行不严肃、不到位的,对主任室、各职能部门及分支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主任室应坚持从严治社的原则,构建约束机制。依据理事会批准的各项基本管理制度,按照“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要求,不断修订、完善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使全体员工的一切业务行为都保持在制度规范的约束下。通过有效的内部稽核、检查,及时发现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限期纠正。主动接受理事会、监事会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事会负责对农村信用社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以及理事会、主任室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从源头上防范理事会的决策失误和主任室的经营失误,在高级管理人员中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和职业行为风险,要求理事会、主任室纠正损害农村信用社利益的行为。

8、农村信用社应当设立由主任担任组长的风险管理小组,根据《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

9、农村信用社应单独设置稽核部门,负责对业务经营、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联社重要岗位及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任期经营目标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获得农村信用社的所有经营信息和管理信息。

农村信用社应当配备充足的、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内部稽核人员,并建立专业培训制度,每人每年确保一定的离岗或脱产培训

时间。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聘任和解聘应当经监事会同意。

10、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授权管理。

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会议决议或授权委托书的形式。

11、农村信用社应聘请常年法律顾问,有条件的应当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岗位,统一管理各类授权、授信的法律事务,制定和审查法律文本,对新业务的推出进行法律论证,确保每笔业务的合法和有效,维护农村信用社的合法权益。

12、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和反馈机制,确保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室及时了解本社的经营和风险状况,确保每一项信息均能够传递给相关的员工,各个部门和员工发现的内部控制的问题,均应当有畅通的报告渠道。

第三章授信的内部控制

13、农村信用社授信内部控制的重点是: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健全客户信用风险识别与监测体系,完善授信决策与审批机制,防止对单一客户、关联企业客户和集团客户风险的高度集中,防止违反信贷原则发放关系人贷款和人情贷款,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投向高风险领域和用于违法活动。

14、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避免信用失控。

农村信用社应当对同一客户授信实行一揽子管理,确定总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即包括表内的贷款、项目融资、贴现、透支、拆借和

回购等,也包括表外的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

农村信用社应当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将同一集团内各个企业的授信纳入统一的授信额度内,核定集团总的授信额度,防止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失控。

农村信用社应当对授信实行统一的法人授权制度。根据风险管理水平、资产质量、信用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支机构、风险管理部门、经营班子、理事会、社员代表大会的授信审批权限;

15、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有效的授信决策机制,包括设立会办小组、审贷委员会等,负责审批权限内的授信。

主任不得担任审贷委员会的成员。

审贷委员会审议表决应当遵循集体审议、明确发表意见、多数同意通过的原则,全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被审贷委员会两次否决的贷款申请半年内不得提交审贷委员会审议。

16、农村信用社应当防止授信风险的过度集中,确保单一客户、最大十户客户、行业客户总体授信风险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

17、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统一的授信操作规范,规定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各个环节的工作标准和操作要求。

18、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授信风险责任制,明确规定各个部门、授信工作人员的风险责任,高级管理层应当对重大贷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