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务员条例及细则【《XX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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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2条公务员的缺勤行为包括旷工、病假、事假等,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
第二章旷工第3条公务员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工作岗位的,视为旷工。
第4条公务员一次性旷工达到2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5条公务员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6条公务员一年内连续旷工3天以上未提供合理理由的,应当依法按照旷工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7条公务员因特殊情况需请假时,应当提前向上级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请假理由。
第三章病假第8条公务员有疾病需要请假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请医疗机构出具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
第9条公务员请病假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请假前一天向上级提出请病假申请;(二)请假当天上午向上级提交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三)请假结束当天或第二天上午将病假证明或病情说明报送人事部门。
第10条公务员一年内病假累计达到15天及以上的,应当依法按照病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四章事假第11条公务员享有事假,但应当提前向上级请假,并提供合理的请假理由。
第12条公务员请事假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请假前一天向上级提出请事假申请;(二)请假当天上午向上级提交请假申请书;(三)请假结束当天或第二天上午将请假申请书报送人事部门。
第13条公务员请事假超过2天的,应当依法按照请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
第14条公务员请事假超过5天的,应当依法按照请假的天数给予相应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第五章处分程序第16条在处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公务员的解释和申辩意见,确保处理公务员缺勤行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第17条依法给予公务员处分后,应当及时向公务员作出书面通知,并告知其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章附则第18条涉及公务员缺勤行为的相关规定、考核制度、奖惩办法等应当及时修改完善,以便更好地规范公务员的工作行为。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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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为人民服务,承担起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责任。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公务员。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经过选拔、培养、考核和使用,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从事非法活动。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保持廉洁奉公的高尚品质,坚决抵制和纠正各种形式的腐败行为。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玩忽职守,不得违反职责。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要求,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收受贿赂,不得违反廉洁自律规定。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勤勉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懒散怠工,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旷工。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和工作要求,通过公开招聘、考试、考核等形式进行。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的评价,不得以身份、关系等非法因素作为选拔和任用的依据。
第十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实行岗位竞争制度,通过综合评价确定最佳人选。
第十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的工作表现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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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忠于职守,遵守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履行公务员职责,服务人民群众,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行政,廉洁奉公,勤政务实,公正廉洁,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秉持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人民利益至上,自觉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努力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综合素质评价,注重选拔优秀人材,确保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专业化和高素质。
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坚持竞争择优的原则,倡导公开招聘,加强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的规范管理,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通过考试、考察、面试等环节综合评价公务员的综合素质。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工作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和监督制度,加强对选拔和录用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选拔和录用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业发展第九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注重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培养,提供公平的晋升机会和发展空间,激励公务员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十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的评价和考核制度,注重综合评价,突出绩效考核,激励公务员勤勉工作、创新工作。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鼓励公务员参加培训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提供学习和发展的机会,为公务员的职业发展提供支持。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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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忠于国家,履行公务员职责,遵守公务员行为准则,保持公务员的政治纪律性、组织纪律性、廉洁纪律性和工作纪律性。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公民道德修养,具备与担任职务所需的学历、学位、资格和专业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选拔、任用、管理、监督、考核、奖惩等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实施。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忠诚履行职责,服务人民。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作风,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依法行政。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依法享受公务员待遇和权益,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进行。
第十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公开择优的原则,注重考察和评价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道德品质。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考试、考察、面试、体检等环节。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按照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结合公务员职位特点和工作要求,制定相应的选拔和录用办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实行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制度,建立健全公务员考试内容、方式、程序和评价标准。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严格执行公务员录用资格条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根据招录计划和岗位需求,确定相应的招录范围、招录条件和招录程序。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和录用应当注重公平竞争,打破地区、户籍、性别、年龄等限制,保证择优录用。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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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提高公务员队伍的素质和能力,保障公务员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是指依法经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经培训和聘任,从事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职,廉洁奉公,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依法行使职权,接受监督,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注重考核能力和担当精神,推动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公共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员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员的权责,保障公务员依法履职。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等基本条件,经过公开考试、考核招录,并接受培训和聘任后方可上岗。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徇私枉法。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接受组织的监督和管理,如实提供个人信息,不得隐瞒、篡改或者伪造。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应工作需要和职业发展。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公开、公平、公正,遵循能力为本、公正选人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担当精神,充分发挥公务员的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考核招录的方式,确保选拔和任用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注重实际工作经验和业绩,兼顾学历背景和专业能力,综合评价考察。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职位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条件。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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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新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廉政意识和服务意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加强公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建立健全公务员考核评价制度,推进公务员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和现代化。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履行职责,勤勉工作,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廉洁自律、服务意识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纪。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按照职责和权限,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利用国家秘密谋取私利。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廉洁奉公,自觉接受监督,不得收受贿赂,不得索取或者接受他人财物、礼品、服务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其人民服务,尊重人民,关心人民,解决人民的实际难点,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不断适应工作需要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第十一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在公务员管理中的核心作用。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注重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的综合评价。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采取公开考试、面试、考察等方式,综合评价考生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坚持竞争上岗原则,倡导公平竞争,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制度,对公务员进行定期考核,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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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保证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业务能力、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恪守公务员的职责和行为准则,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工作。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培养、管理和监督,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选拔任用优秀人材,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职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忠诚履行公务员职责,服从组织决定,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自觉接受监督,接受组织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不断适应工作需要。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公正、公平,遵循择优录用的原则,注重考察公务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通过综合评价、考试、考察等方式进行,确保选拔出适应岗位要求的人材。
第九条公务员的选拔程序应当规范,包括招考公告发布、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等环节。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按照成绩排名确定,录用后应当进行试用期,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用。
第三章公务员的培养第十一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培养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根据不同岗位的需要,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和培养方案。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通过集中培训、轮岗锻炼、实践实习等方式进行,提高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培养应当注重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加强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提高公务员的实际工作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管理第十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激励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健全公务员的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注重激励和约束相结合,既要激励优秀公务员,又要严肃处理违法违纪行为。
公务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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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公务员是国家事业发展中重要的干部力量,其岗位的担任和管理要求都需要有相应的规范和条例来指导。
《公务员管理条例》作为相关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培养、考核、奖惩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公务员队伍的健康发展和政府职能的有效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规范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职能作用,保证公务员按法定职责履行公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务员管理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运行规范、行为规范、激励约束的原则。
第三条公务员是依法从事国家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其他依法担任行政管理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五统一:统一思想认识、统一制度规范、统一管理服务、统一职业道德、统一激励约束。
第五条公务员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六不准:不准违法、不准违纪、不准懒散、不准腐败、不准虚假、不准傲慢。
第二章公务员选拔任用第六条公务员的选拔任用应当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按照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和择优录用。
第八条公务员的招聘应当公开宣布招聘岗位、条件和程序,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报名、资格初审、考试评分、面试等环节,确保选拔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依据招聘程序和成绩,按照岗位分类和编制规模进行,遵循综合排名、专业配对的原则,确保录用人员的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十条对于录用的公务员,应当按照岗位要求进行培训和培养,提高其专业素质和政务能力。
第三章公务员考核评价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定期进行考核和评价,以评估其工作表现和能力水平。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重视工作实绩、管理能力和廉政素养,充分体现绩效评价的原则和方法。
第十三条公务员考核评价应当注重综合性评估和标准化评价,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对于考核不合格的公务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包括问责、调整岗位或者解聘等,以促进公务员队伍的激励约束机制。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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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缺勤)《新公务员法》分总则,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职务与级别,录用,考核,职务任免,职务升降,奖励,惩戒,培训,交流与回避,工资福利保险,辞职辞退,退休,申诉控告,棚改职位聘任,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8章,共10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是经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有关公务员的国家法律制度,较之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在许多方面都有新的突破、并赋予新的特点,所以,常简称为《新公务员法》。
法律依据:《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第一条规定了公务员法的立法宗旨、依据、公务员的范围,建立公务员制度的指导思想、原则,公务员主管部门及其关系等。
第二条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规定了公务员应具备的七项条件、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九项义务和公务员享有的八项权利。
第三条职务与级别。
规定了实行职位分类制度,明确根据职位划分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实行分类管理,并规定了公务员职务的分类和确定公务员级别的依据等。
第四条录用制度。
规定对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公务员法》还对报考公务员的条件、录用程序、录用方式和录用的组织负责机构作了明确规定。
此外,《公务员法》还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有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五条考核制度。
规定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以此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此外,还规定了考核的方法和程序。
第六条职务任免制度。
规定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实行任期制。
此外,还规定了选任制公务员任职和职务终止时间、委任制公务员任职和免职的情形,以及对公务员兼职的限制性规定。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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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的选拔、录用、培养、管理和监督工作,维护公务员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在党和人民政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中担任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或执法执纪岗位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实行职位管理、用人机制。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忠诚于党和人民,维护党的领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恪守公务纪律,服务人民,勤勉尽责,廉洁奉公,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二)具备从事本职工作所需的专业技能和业务能力;(三)具备较高的道德水平和职业操守;(四)年龄、学历、资格条件等符合国家规定。
第二章招考与录用第六条国家公务员的招考和录用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宣传,并建立招考信息发布和查询制度。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平等、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招考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专业要求,制定招考计划,公布招考职位,设定招考条件。
第八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一般采取网上报名方式,鼓励线上线下相结合,提高报名便利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招考按照岗位所需的劳动者有关权益,设定招考科目和内容,组织进行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
录用单位应当将招考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与录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录用期满和转正工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应当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国家公务员录用应当注重选拔有德、有才、有能、年富力强、富有潜力的青年人才,鼓励招聘退役军人和优秀大学毕业生。
第三章人员培训和管理第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培训要适应职位需要和事业发展要求,通过集中培训、在职培训、海外培训等多种方式,加强公务员队伍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培养。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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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CATALOGUE
培训、交流与回避
培训内容、方式和要求
培训内容
包括政治理论、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工作技能等方面,旨在提 高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
培训方式
采用集中培训、在线学习、实践 锻炼等多种形式,确保培训效果
。
培训要求
公务员应按规定参加培训,完成 培训任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 能力。同时,培训机构和人员也 应遵守相关规定,确保培训质量
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
受理机构
原处理机关、同级公务员主 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 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为受理
公务员申诉的机构。
处理程序
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 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 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 不得超过三十日。
控告对象、条件和立案标准
控告对象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05
CATALOGUE
考核与奖惩
考核内容、标准和程序
考核内容
01
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标准
02
以职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
、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考核程序
03
包括制定考核方案、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反馈等步骤,确保考
核过程公正、公开、透明。
解聘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任机关应当解除聘任合同,包括年度考核 不称职或者有两年为基本称职等。
辞职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 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
公务员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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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加强公务员职业道德建设,维护公务员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央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关以及依法设立的其他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员管理。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公约的原则,优化人员结构,提高工作效能。
第四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包括政治领导职务、行政领导职务和专业技术领导职务。
任职应当遵循任人唯贤、按岗定职的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分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公务员。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忠于中国共产党,忠于社会主义制度,忠于人民,履行职责,服务人民,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带头遵守公务员的政治纪律、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养和专业水平,做到政治过硬、本领高强、作风优良。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任用、管理和培养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应当公开、平等、竞争。
第九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担任相应职务的资格条件,包括政治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技术条件等。
第十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根据岗位需要,按照公开招聘、考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聘任应当按照岗位需要和综合素质进行评价,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管理应当加强制度建设,健全考核评价、奖惩和激励机制,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规范运行。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接受规范化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不断适应和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章公务员的岗位权限、待遇和职业发展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勤政为民。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权力和职责不得超越法定权限,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涉足经济利益和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公务员享有国家为其提供的岗位安全和生活保障,应当依法享有相应的工资、津贴、奖金和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职业发展应当根据不同岗位、不同层级设置相应的晋升机制和培养计划,依据绩效评价和岗位竞争,合理选拔、任用和使用人才。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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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缺勤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务员的缺勤行为包括旷工、迟到早退、无故请假等。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缺勤行为进行分类,以便进行具体的处罚处理。
1.旷工:指公务员无故不按规定时间上班或提前下班的行为。
2.迟到早退:指公务员在工作时间内迟到或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
3.无故请假:指公务员在没有合理事由的情况下请假的行为。
二、缺勤的处理原则公务员的缺勤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务机关的正常运转,需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在处理缺勤问题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依规:处理缺勤问题必须以公务员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绳,依法依规进行。
2.公正公平:在处理缺勤问题时,要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于每一个缺勤行为都要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判,不偏不倚地进行处理。
3.纪律教育为主:处理缺勤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教育公务员,纠正错误,提高工作纪律性,因此在处理上要以纪律教育为主导,使公务员意识到缺勤行为的错误和后果。
三、缺勤的处罚措施根据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不同的缺勤行为,可以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1.旷工:对于旷工行为,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辞退。
2.迟到早退:对于迟到早退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等处分。
3.无故请假:对于无故请假行为,可以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者还可能被记大过、记功大过等处罚。
总之,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对于公务员的缺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和处罚措施的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公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既要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公务机关的正常运转。
同时,公务员个人也要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做出良好的行为表率。
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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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作管理制度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务员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政府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公务员,是公务员工作的基本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忠于职守,勤勉工作,为人民服务,以政治素质和职业操守,勤勉尽责,秉公执法。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不断提升自身素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机密,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做到严格保密,任何时候都不能泄漏国家机密。
第二章选拔任用第六条公务员选拔任用实行择优录取,确保选拔任用公务员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七条具有法定条件的公民可以参加公务员招考,通过考试、考核、面试等方式确定录用人选。
第八条招考公务员应当本着平等、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不得涉嫌以任何形式违规获取录用资格。
第九条录用人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职业道德评定,不得涉嫌违法犯罪,符合相关岗位的条件和资格。
第十条在录用前,须进行一定期限的试用,在试用期内,由其上级单位进行考核评定,确认其是否适合岗位。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按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维护政府工作正常秩序,依法行使职权,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谋取个人私利。
第十三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公务员的形象,言行举止应当符合公务员应有的标准,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不得向任何个人或者单位透露国家机密,严守机密管理制度。
第四章奖惩制度第十五条对于履行职责出色的公务员,应当及时给予奖励,激励其继续提高工作业绩。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工作纪律、工作失职、滥用职权、侵犯国家利益的公务员,应当给予相应的处分,或者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一经查实,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公务员,应当依法进行处理,严惩不贷。
第五章工作考核第十八条公务员的工作考核应当多层次、全方位、科学客观,真实反映公务员的工作实绩。
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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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公务员的选拔、培养、考核、管理等各个环节,并加强对公务员队伍的监督和管理而制定的法规。
为了保证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有效实施,制定细则对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公务员选调公务员选调是公务员管理条例中的重要环节,细则对公务员选调过程中的范围、程序和条件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德才兼备原则: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选调必须遵循“德才兼备、公正廉洁、科学选调”的原则,要求选拔的公务员具备道德品质和专业能力的双重优势。
2. 过程透明:细则要求公务员选拔过程必须公开透明,遵循竞争、程序和公正原则,选拔结果必须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
二、公务员培训公务员培训是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细则对公务员培训的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1. 培训内容:细则规定公务员培训内容应包括国家法律法规、业务知识、业务能力和公务员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
2. 培训方式:细则规定公务员培训应采取多种方式,包括面授讲座、实地考察、案例分析等,以增强培训效果。
三、公务员考核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绩效进行评估和激励的重要手段,细则对公务员考核的程序和标准进行了详尽规定。
1. 考核内容: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考核应包括工作业绩、廉政表现、道德品质等方面内容,以全面评价公务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
2. 考核程序:细则规定公务员考核程序应合理公正,包括自评、上级评定、同级评议、民主测评和社会评价等环节,以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
四、公务员管理公务员管理是公务员管理条例的核心要素,细则对公务员管理的组织架构和实施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1. 廉政约束:细则明确规定公务员管理必须加强廉政约束,建立健全廉政档案,并加强廉政教育和警示教育。
2. 选拔激励:细则规定公务员管理应建立激励机制,对表现优秀的公务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激励公务员发挥个人能力。
五、公务员违纪违法处理公务员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公务员管理的重要环节,细则对公务员违纪违法处理的程序和处罚措施进行了明确规定。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e5afd57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b3.png)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范公务员管理,提高公务员队伍素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履行职责,恪尽职守,廉洁奉公,严格遵守纪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
第三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具备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能力,具备与职位要求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规定,自觉接受监督,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违法违纪,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工作秘密。
第六条公务员应当尊重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公正、公平、公开地履行职责。
第七条公务员应当注重学习和提高,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能力,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
第八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不得违反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二章公务员的招录第九条公务员的招录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依法组织,公告招录职位、条件和程序,并公开招聘公务员。
第十一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采取综合评价的方式,包括笔试、面试、考察等环节,评选出具备相应条件和能力的人员。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注重选拔优秀人才,鼓励择优录用,注重公平竞争,杜绝任人唯亲、任人唯利的现象。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择优录用的原则,根据招录职位的需要和岗位要求,综合考虑应试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业务能力、工作经历等因素。
第十四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平等待遇的原则,不得以性别、年龄、民族、宗教信仰、地域等为由进行歧视。
第十五条公务员的招录应当遵守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布招录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和任免第十六条公务员的职位设置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进行科学规划,确保职位设置合理、科学。
第十七条公务员的任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公务员的任免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029976f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79.png)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公务员制度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干部路线和方针,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六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八条国家对公务员实行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科学化水平。
第九条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下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导同级各机关的公务员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四)具有良好的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3b844e86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d9.png)
最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选拔任用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维护公务员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择优录用、公开竞争、择业差异等原则,广纳贤才,优化人才结构。
第三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不得有违法行为和不正当干预。
第二章公务员的岗位分类和申报第四条公务员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
管理岗位包括行政管理岗位和业务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包括技术类岗位和科研类岗位。
第五条公务员的申报应当符合岗位要求,并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进行选拔。
第六条公务员的申报应当公开,公示申报岗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第七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通过综合素质考核、资格审查、面试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和偏袒现象。
第九条公务员的录用应当以综合素质考核为主要依据,兼顾工作经历和学历背景。
第四章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第十条公务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忠诚履职,廉洁自律。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断提升自己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章公务员的权益和待遇第十二条公务员享有平等就业、良好工作环境和合理安排的权益。
第十三条公务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奖励待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兑现。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对于违反公务员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自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门所有。
总结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公务员选拔和任用工作,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保障公务员的权益,并提高公务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
公务员的选拔和任用应当以公平公正为原则,遵循择优录用、公开竞争、择业差异等原则,并根据岗位分类和申报,进行综合素质考核和面试等方式的选拔。
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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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务员法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务员管理,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和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务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严守职责,忠诚履行职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服务人民。
第三条公务员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对公务员的选拔、培养、考核和管理,建立健全公务员奖惩制度,保障公务员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务员的选拔与任用第四条公务员选拔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性考试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确保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公务员应当经过严格的考试程序进行选拔,包括申请、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考察、体检等环节。
第六条公务员的任用应当根据候选人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因素综合评价决定,任用职位和职级应当与考试成绩相匹配。
第三章公务员的教育与培训第七条公务员教育与培训应当立足岗位需求,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养的提高。
第八条公务员入职前应当接受基本知识培训和政治理论学习,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九条公务员入职后应当接受岗位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工作业务水平和处理问题能力。
第四章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第十条公务员职务设置应当符合政府部门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科学、透明。
第十一条公务员职级应当根据岗位要求和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公务员的职务与职级应当依法确定,确保公务员在各级政府部门内的合理流动和晋升。
第五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公务员享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申诉和控告的权利,但必须按照法律规定行使。
第十四条公务员应当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维护集体利益,忠诚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公务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廉洁奉公,不得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
第六章公务员的考核与绩效管理第十六条公务员应当接受定期、不定期的绩效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十七条公务员绩效考核的内容应当涵盖岗位职责履行情况、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方面。
《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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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二章义务与权利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职位分类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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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务员条例及细则【《XX公务员管理条例》全文】第一条为了实现对国家公务员的科学管理,保障国家公务员的优化、廉洁,提高行政效能,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公务员制度贯彻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国家公务员中的各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的产生和任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六条国家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五)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 学习国家公务员条例(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七)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一)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二)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三)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四)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五)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 __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六)提出申诉和控告;(七)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辞职;(八)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国家行政机关实行职位分类制度。
入职级别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定职能、机构、编制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制定职位说明书,确定每个职位的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核、培训、晋升等的依据。
国家行政机关根据职位分类,设置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和等级序列。
第九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非领导职务是指办事员、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助理调研员、调研员、助理巡视员、巡视员。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十五级。
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一) __总理:一级;(二) __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三)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四)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五)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六)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七)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八)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九)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十)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十一)科员:九至十四级;(十二)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第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级别,按照所任职务及所在职位的责任大小、工作难易程度以及国家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工作经历确定。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因工作需要,增设、减少或者变更职位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择优录用。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当予以照顾。
第十四条录用国家公务员,必须在编制限额内按照所需职位的要求进行。
公务员招录第十五条报考国家公务员,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六条录用国家公务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发布招考公告;(二)对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三)对审查合格的进行公开考试;(四)对考试合格的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五)根据考试、考核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录用特殊职位的国家公务员,经 __人事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简化程序或者采用其公务员招录他测评办法。
第十七条中央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 __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由省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按照规定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第十九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内,应当接受培训。
第二十条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国家公务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第二十一条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
第二十二条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平时考核作为年度考核的基础。
第二十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在年度考核时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在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年度考核先由个人,再由主管 __员在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经考核委员会或者考核小组审核后,由部门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
对担任 __工作部门司局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可以进行民意测验或者民主评议。
第二十五条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本人如果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
第二十六条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培训、辞退以及调整职务、级别和工资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国家行政机关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以及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国家公务员给予奖励。
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应当予以奖励:(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二)遵守纪律,廉洁奉公,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起模范作用的;(三)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四)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五)防止或者挽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六)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七)同违法违纪行为做斗争,有功绩的;(八)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九)有其他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对国家公务员的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国家行政机关对受前款所列奖励的国家公务员,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三十条国家公务员奖励的权限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国家公务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公务员纪律(一)散布有损政府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二) __,贻误工作;(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四)压制批评,打击报复;(五)弄虚作假,欺骗领导和群众;(六)贪污、盗窃、 __、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和他人谋取私利;(七)挥霍公款,浪费国家资财;(八)滥用职权,侵犯群众利益,损害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九)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十)在外事活动中有损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一)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十二)违 __公德、造成不良影响;(十三)经商、办企业以及参与其他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十四)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国家公务员有本条例第三十一条所列违纪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
受行政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处分的,并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第三十四条处分国家公务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处理决定。
对国家公务员的行政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三十五条给予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依法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决定;其中给予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
县级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开除国家公务员,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公务员受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所列除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分别在半年至两年内由原处理机关解除行政处分。
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国家公务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解除行政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不再受原行政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分决定和解除行政处分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八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必须坚持德才兼备、任人唯贤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三十九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必须在国家核定的职数限额内进行。
第四十条国家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其中拟晋升上一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第四十一条国家公务员的职务晋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采取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产生预选对象;(二)按照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进行资格审查;(三)在年度考核的基础上进行晋升考核;(四)由任免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人选。
对晋升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应当进行任职培训。
第四十二条晋升国家公务员的职务,应当按照规定的职务序列逐级晋升。
个别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越一级晋升。
但是必须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同意。
第四十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或者不胜任现职又不宜转任同级其他职务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降职。
第四十四条任免机关根据国家公务员职务的升降和年度考核结果,按照规定调整其级别和工资档次。
第四十五条国家公务员职务实行委任制,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
第四十六条 __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和程序任免国家公务员。
第四十七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任职:(一)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合格的;(二)从其他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调入国家行政机关任职的;(三)转换职位任职的;(四)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五)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八条国家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免职:(一)转换职位任职的;(二)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五)退休的;(六)因其他原因职务发生变化的。
第四十九条国家公务员原则上一人一职,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行政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国家公务员不得在企业和营利性事业单位兼任职务。
第五十条国家公务员担任不同层次领导职务的最高任职年龄,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按照职位的要求,有计划地对国家公务员进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