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及建议买房子,哎呀,说起来容易,做起来可真不简单!这房子买卖的合同,明明是两个字,签了就能安心住进去,可在司法实践中,这合同问题可大着呢。
咱们的法院里,房屋买卖纠纷一抓一大把,很多人买了房,结果拿到的是一堆让人头大的问题,弄得大家真是欲哭无泪,心里一万个“为什么”!首先说说,合同本身的内容。
有些房东一开始看起来挺靠谱,可一签合同,就把很多重要的细节给忽略了。
比如合同里没有明确说明交房时间,或者规定的付款方式不够清晰,导致交房的时候还得打电话找房东,这不明摆着让人有点着急嘛!想想看,你辛辛苦苦攒了这么多年的钱,终于下决心买房子了,结果碰上这种合同问题,不仅仅是心情不好,连生活都被影响了。
再说了,有些合同条款写得特别模糊。
譬如说,“房屋结构良好”,“没有质量问题”,这样的表述谁都知道它是什么意思,但一旦出现问题,房东就能说“我写的是‘没有’质量问题,可是你是怎么定义的呢?” 这就给了不诚信的人可乘之机。
很多时候,我们消费者真的是“兔子被狐狸盯上了”,房东一句话可以让你在这场交易中吃亏不少。
再比如说合同里的保修期,那个期是怎么算的?是从你交房开始算,还是从你入住之后算?这些看似小问题,实际操作起来就成了大麻烦。
说到这个合同的执行,真的是个让人头疼的地方。
很多买房人发现,房子交付后才发现,原先看着光鲜亮丽的房屋里,居然有很多隐性问题。
这时候想找房东解决问题,可是房东已经装作“乌龟壳”般的安静,根本不回应。
这时候合同就变得至关重要。
如果合同里没有明确约定售后责任,那么房东一脸无辜地说“不是我盖的”也没办法,大家只能扭头走人。
即便你有证据,想要通过法院维权,也得等上好久。
咱们常说“打官司费时费力”,真不是空穴来风。
哎,还有一种情况,房东不按约定交房或者拖延交房。
很多时候,买房的人急着搬进去,生活的各项事务都已经做好了安排,结果房东一直拖延交房,最后拖到法院去打官司,那可真的是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在现实社会中,我们在进⾏交易时,双⽅都会签订买卖合同。
由于⼤家不了解买卖合同的性质、分类,往往会发⽣纠纷。
那⼤家知道买卖合同的性质吗?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对此,店铺⼩编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定义与区别为你解答。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为什么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别,具体如下所述:1、合同的成⽴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要件。
2、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责任。
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的意思表⽰⼀旦经对⽅同意即能产⽣法律效果的合同,即“⼀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双⽅意思表⽰⼀致,合同即告成⽴。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双⽅意思表⽰⼀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之外,还必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为,才能产⽣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如定⾦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在于⼆者成⽴的时间不同。
诺-成合同⾃双⽅当事⼈意思表⽰⼀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成⽴;实践合同则在当事⼈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由当事⼈交付标的物以后,才能成⽴。
《合同法》186条中规定了赠与⼈的任意撤消权:赠与⼈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撤消赠与,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
因为需要注意的是:赠与合同的成⽴、⽣效是不同的。
只要当事⼈双⽅有赠与财产和接受赠与财产的合意。
那么赠与合同就宣告成⽴,转移财产只是该合同的⽣效要件。
《合同法》⼜列出了两种特殊的赠与合同,即具有救灾,扶贫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的当事⼈只要有承诺,就不得反悔。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合同在商业活动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是双方达成共识并约定履行一定义务的法律文件,是商业交易的基石。
在合同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它们在商业活动中有着不同的应用和意义。
首先,让我们来谈谈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实际行动中形成的合同,而非书面文件。
这种合同形式通常发生在双方之间有口头约定或默示的情况下。
例如,当一家公司向另一家公司订购商品时,双方可能会在电话或邮件中就价格、数量、交付时间等进行讨论并达成共识,这就构成了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的特点是灵活、便捷,但也容易产生纠纷,因为双方没有书面文件作为依据。
与实践合同相对应的是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文件或其他形式明确约定并签署的合同。
这种合同形式具有明确、具体的约定内容,能够有效地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一份购房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都属于诺成合同的范畴。
诺成合同的特点是稳定、可靠,但也需要花费时间和精力来起草、审查和签署。
在实际商业活动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各有其适用的场景。
实践合同适用于一些简单的、小额的交易,能够快速达成共识并进行交易。
而诺成合同适用于一些复杂的、大额的交易,需要明确约定并保障双方的权益。
无论是实践合同还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同时,也要注意合同的签订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纠纷,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守合同规定的情况下,商业活动才能够顺利进行,双方的合作关系才能够得到长期稳定的发展。
总之,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在商业活动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它们各有特点,适用于不同的交易场景。
双方当事人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形式,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以确保商业活动的顺利进行。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
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合同,其中最常见的是实践合同,因为,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实践合同,而.买卖合同是体现意思自治最全面的合同,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实践合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以及它的特征是怎样的?下面由我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二、有哪些合同是实践合同1、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3、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民间借贷)民间借贷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又是一种法律现象,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4、借用合同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借用合同的显著特点是无偿性、互助性、返还性。
借用关系主要发生在朋友及熟人之间。
借用合同与借款合同虽同属借取,但区别在于标的物性质的不同,借款的对象是货币,借用的对象是物品,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所借取的是借款本身的抽象价值,而借用合同的借用人所借取的是借用物本身的使用价值,一个是无形的价值,一个是有形的价值。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它涉及个人和组织之间的各种交易与合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而实践性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其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的合意,还要求有实际履行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及其特点、效力等相关问题。
实践性合同的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是指在合同成立时,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开始履行合同义务,即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来表明其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接受。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合同的成立与履行几乎是同步进行的,没有履行就没有合同的存在。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在民法典中,并没有明确列出哪些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但从法律实践和理论研究来看,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保管合同、借用合同、赠与合同等。
这些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需要当事人的实际行动来证明合同的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力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成立条件: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履行行为,单纯的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不足以构成合同的成立。
2. 违约责任:一旦实践性合同成立,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都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3. 解除条件:实践性合同的解除通常也需要通过实际行为来表达,如返还借用物、停止履行等。
4. 证据要求:由于实践性合同的成立依赖于实际履行,因此在实践中,证明合同存在与否往往需要通过行为的证据来体现。
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实践性合同的存在,对于确保交易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它要求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来证明其对合同的承诺,从而避免了仅凭口头或书面协议可能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此外,实践性合同还有助于促进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和合作,因为它体现了一种“行胜于言”的原则。
结语总之,实践性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民法体系中占有一席之地。
它要求当事人以实际行动来确认合同的成立,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交易安全的保障,也反映了法律对当事人诚信的要求。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
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的定义)【法条内容】《合同法》第130条: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价款的合同。
【条⽂释义】本条是关于买卖合同概念的规定。
买卖合同是出卖⼈转移买卖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买受⼈⽀付货款的合同。
买卖关系的主体是出卖⼈和买受⼈。
转移买卖标的物的⼀⽅为出卖⼈,也就是卖⽅;受领买卖标的,⽀付价⾦的⼀⽅是买受⼈,也就是买⽅。
1.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买卖合同是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合同法分则中明确规定的合同,因⽽属于有名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基本的有名合同。
(2)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买⽅⽀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卖⽅不仅要将标的物交付给买⽅,⽽且要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
转移所有权,这使买卖合同与⼀⽅也要交付标的物的其他合同,如租赁合同、借⽤合同、保管合同等区分开来。
其次,买卖合同是买⽅应⽀付价款的合同,并且价款是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对价。
这⼜使买卖合同与其他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如互易合同、赠与合同区别开来。
(3)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出卖⼈与买受⼈互为给付,双⽅都享有⼀定的权利,⼜都负有相应的义务。
卖⽅负有交付标的物并转移其所有权于买⽅的义务,买⽅也同时负有向卖⽅⽀付价款的义务。
⼀⽅的义务也正是对⽅的权利。
因此,买卖合同是⼀种典型的双务合同。
(4)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出卖⼈与买受⼈有对价关系,卖⽅取得价款是以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为代价的,买⽅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以给付价款为代价的。
买卖合同的任何⼀⽅从对⽅取得物质利益,都须向对⽅付出相应的物质利益。
因此,买卖合同是典型的有偿合同。
(5)买卖合同多是诺成合同。
⼀般当事⼈就买卖达成合意,买卖合同即成⽴,⽽不以标的物或者价款的现实交付为成⽴的要件。
这在有的国家的法律中是明确规定的,如法国民法典规定,当事⼈就标的物及其价⾦相互同意时,即使标的物尚未交付、价⾦尚未⽀付,买卖即告成⽴。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一、核实确认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二、合同形式:1、必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2、采用口头、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必须签订确认书并盖章签字;三、合同的必备条款要具体、明确。
四、订约前的合同义务:1、尽协助、通知义务;2、订约时获取的对方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和使用。
3、倒签合同要标明合同背景。
热门城市:樟树市律师集宁区律师鸡东县律师卢龙县律师卓资县律师密山市律师玉林律师红星区律师宜宾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每天都会进行买卖,有时就会签订买卖合同。
由于大家不了解买卖合同的性质、分类,往往会发生纠纷。
那大家知道买卖合同的性质吗▲?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为什么?下面从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定义与区别为你解答。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么?买卖合同不是实践合同,是诺成合同。
▲一、实践合同的定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
实践合同的对称。
指仅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而与合同的成立无关。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这是从合同成立条件的角度对其所作的分类。
诺成合同,是指以缔约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充分成立条件的合同,即一旦缔约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仅有当事人的合意,合同尚不能成立,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或其他给付,才能成立合同关系。
实践中,大多数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实践合同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合同,如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法的广阔领域中,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与非财产法律关系的重要工具。
合同根据其性质和成立要件的不同,可以分为多种形式,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类特殊的合同类型。
本文旨在探讨实践性合同的定义、特点及其在民法中的应用。
定义与特点实践性合同是指那些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与诺成性合同相对,后者仅需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实践性合同的核心在于“交付”这一行为的实际完成,它是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赠与合同、借贷合同等。
例如,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伴随着赠与物的交付,受赠人接受后才视为合同成立。
同样,在借贷合同中,贷款的发放与接受也是合同成立的标志。
法律效果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合同成立的时间点上。
由于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因此实践性合同的成立时间通常晚于当事人达成合意的时间。
此外,如果交付未能完成,那么即便双方有明确的合意,合同也视为未成立,不会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
实践性合同的意义实践性合同的存在有其独特的法律意义和社会价值。
首先,它保障了交易的安全性,避免了仅凭口头承诺而产生的纠纷。
其次,它强调了实际履行的重要性,促使当事人更加注重合同的实际执行。
最后,实践性合同还体现了法律对于财产转移行为的审慎态度,确保每一项财产的流转都有明确的行为表现作为支撑。
结论综上所述,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要求标的物的实际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条件,这不仅体现了法律对于合同履行的严格要求,也保障了交易的安全和效率。
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及其法律效果,对于正确处理民事法律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合理运用实践性合同,可以有效地规避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tips】本文是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的司法考试重要知识点,大家定要好好复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答疑精选: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相信很多人会对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比较感兴趣,为此,我们编辑特地为您准备了这篇关于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的文章,希望对您有帮助。
【问题】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区别。
【回复】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
诺成性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即成立的合同,如买卖合同。
实践性合同,是指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都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区分实践性合同和诺成性合同就要看合同是交付标的物生效还是签订的时候生效,比如买卖合同就是诺成性合同,在买方和卖方签订了合同之后,即使出卖人没有交付标的物,该合同也是生效的。
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没有履行合同的,没有违约的一方有权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实践性合同是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寄存人没有交付保管物,那么保管合同不成立。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十五种有名合同大部分是诺成合同,只有一般赠与合同(具有公益道德性质或经公证的则是诺成性),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少部分运输合同,保管合同这几个为实践性合同,其他都是诺成性合同。
什么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什么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为了实现某项具体目标而签订的合同。
实践合同通常包括以下类型:
1.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房屋、土地、设备等物品的出租与租用之间的契约关系。
租赁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需求签订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金等条款。
2. 工程合同:工程合同是指承包商和业主之间为了完成某项工程项目而订立的合同。
工程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工程项目的要求签订合同,约定工程范围、工期、报酬等条款。
3.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和卖方之间就某种货物、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关系订立的合同。
买卖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交易需求签订合同,约定交货方式、价格、数量等条款。
4. 委托合同:委托合同是指委托人将某项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处理的合同。
委托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具体委托事项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委托事项。
总的来说,任何为了实现具体目标而签订的合同都可以被视为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的内容和条款也会根据具体的合同类型和当事人的需求而有所区别。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合同
买卖合同是实践性合同还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合同形式,旨在确保买卖双方的权益并规范交易行为。
对于买卖合同的性质,主要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即实践性合同和诺成合同。
本文将探讨买卖合同的性质,并给出相应的观点。
首先,买卖合同具备实践性合同的特征。
实践性合同是指合同的有效性与实际履行有密切关联,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主要依赖于实际行动和履行。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实际交付货物和支付价款等实际行动,完成了合同的成立和履行。
合同的成立并不依赖于法律行为的表示,而是通过实际行为来证明。
当买卖双方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后,合同的效力才得以实现。
因此,买卖合同具备实践性合同的特征。
其次,买卖合同也具备诺成合同的特征。
诺成合同是指合同的有效性依赖于当事人的承诺,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主要依赖于各方的意思表示和承诺。
在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协议达成一致,表达了彼此之间的意愿和承诺,从而使合同具备法律效力。
当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即使还未实际履行合同的义务,合同仍然具备有效性。
只要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是真实、清晰且具备法律要件,买卖合同将被视作诺成合同。
综合考虑,买卖合同既有实践性合同的特征,也有诺成合同的特征。
虽然买卖合同的有效性与实际履行密切相关,但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主要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和承诺。
因此,买卖合同可以被视作是实践性合同和诺成合同的综合体。
买卖合同在实践中具有广泛的应用。
无论是实物商品的交易还是虚拟商品的交易,买卖合同都在其中扮演重要角色,保障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当然,在具体的买卖合同中,还需要根据交易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合同条款,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权益的平衡。
总结起来,买卖合同既具备实践性合同的特征,又具备诺成合同的特征。
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依赖于实际行为的完成,同时也依赖于各方的意思表示和承诺。
买卖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合同形式,在商业交易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保障了交易双方的权益。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在经济交易越来越正规化的情况下,交易双方在交易达成时,会签订合同。
而在我国的交易大部分还是以实物交换为主,而实物交易涉及到的合同便是实践合同,那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呢,这些问题也引起了交易者们的关注。
小编为此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供大家了解。
一、实践合同的意思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
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
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
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
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
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
合同分类及区别
一、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可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的合同。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实践合同中,仅有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还不能产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果。例如赠与合同,必须由赠与人将赠与物交给受赠人,合同才成立,又如小件寄存合同,必须要寄存人将寄存的物品交给保管人,合同才能成立。实践中,大多数的合同都属于诺成合同,少部分为实践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给予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实践中,绝大多数反映交易关系的合同都是有偿的,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借用合同等。实践中,无偿合同数量比较少。而有的合同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如自然人之间的保管合同、委托合同等,双方既可以约定是有报酬的即有偿的保管、委托,也可以约定为没有报酬即无偿的保管、委托。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实际上是一个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问题。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才能生效,则合同未经批准或登记便不生效;若法律规定某种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才成立,则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时合同便不成立,如《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5 印刷品订货合同
26 水泥购销合同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
买卖合同的习题及解析一、选择题1. 下列关于买卖合同的说法,正确的是()A. 买卖合同为单务合同B. 买卖合同为实践性合同C. 买卖合同为诺成性合同D. 买卖合同为无偿合同【答案】C【解析】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也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因此选项A、B、D均错误,选项C正确。
2. 甲向乙出售一台电视机,约定乙于一周内付款,电视机所有权自付款时转移。
乙付款前,电视机被雷击中烧毁。
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所有权未转移B.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后C. 风险由甲承担,因为电视机毁损发生在交付之前D. 风险由乙承担,因为买卖合同有效【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本题中,电视机在交付之前毁损,风险应由出卖人甲承担,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C、D错误。
二、简答题1. 简述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答案】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2)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出卖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
(3)瑕疵担保义务。
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瑕疵和物的瑕疵。
如果标的物存在权利瑕疵或物的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或要求减少价款等。
2. 简述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
【答案】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权利包括:(1)请求交付标的物的权利。
实践合同包括哪些相关的类型
Life is a mirror. Whatever your heart is, your life will be like that.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实践合同包括哪些相关的类型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包括哪些一般认为保管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
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要式合同、实践合同。
同时,定金合同具有定金罚则的效力。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保管合同始自于罗马法。
罗马法把寄托分为通常寄托与变例寄托。
通常寄托是指受寄人应于合同期满后将受托保管的原物返还寄托人,而变例寄托是指受寄人得返还同种类、品质、数量之物,包括金钱寄托、讼争物寄托及危难寄托。
前苏联民法不称寄托而称保管,其第422条规定:“依照保管合同,一方应当保管另一方交给他的财产,并完好地返还该财产。
”(三)借用合同1、借用合同又称“使用借贷合同”,是出借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出借物无偿交给借用人使用,借用人在一定期限内或使用完毕后返还原物给出借人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买卖合同是实践合同吗?
在法律上,买卖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也被称为执行合同。
实
践合同是指一旦达成协议,合同就会立即生效并要求各方履行其义务。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实践合同之一,涉及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而卖方则提供商品或服务,并要求双方在一定时间内履行合同条款。
在撰写买卖合同范本时,需要明确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交付方式、付款条款、违约责任、保证条款等重要内容。
此外,合同范本
还应包括法律要求的条款,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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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合同范本,并解答客户在合同起草过程中的疑问,确保合同条款
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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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实践合同5篇
常见实践合同5篇篇1常见实践合同指的是在各种实践活动中常见的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实习合同、培训合同、演出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实践活动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防止发生纠纷。
在签署这些合同之前,参与者需要了解合同的内容和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实习合同是在大学生完成实习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实习合同一般会规定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实习期限、薪酬待遇等条款。
通过签订实习合同,实习生和实习机构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工作范围和报酬出现争议。
实习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的工作奠定基础。
培训合同是在参加培训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培训合同一般会规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条款。
通过签订培训合同,培训方和学员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培训内容和费用产生纠纷。
培训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学到更多的知识和技能,提升自己的竞争力。
演出合同是在参加演出活动时会签署的一种合同。
演出合同一般会规定演员的演出内容、演出时间、演出报酬等条款。
通过签订演出合同,演员和演出方可以明确双方的权责,防止演出内容和报酬产生争议。
演出合同的签署还有利于演员在演出过程中更好地展现自己的才华,获得更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除了上述常见的实践合同,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实践合同,如志愿者合同、实践项目合同等。
这些合同在不同的实践活动中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确保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签署这些合同之前,参与者需要仔细阅读合同内容,了解合同的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到损害。
总的来说,常见实践合同在各种实践活动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保障参与者的权益,规范活动进行,防止发生纠纷。
因此,参与者在参与实践活动时一定要认真对待合同的签署,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顺利完成活动目标。
【文章字数超过2000字】。
篇2常见实践合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合同作为法律的基础文书,在各领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实践合同的典型
实践合同的典型
实践合同是指在商业领域中,双方为了达成某种目的而订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和可靠性。
下面是实践合同的一些典型类型。
1.销售合同:销售合同是一种卖方和买方之间达成的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售商品或服务。
销售合同中通常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价格,付款方式和交货期限等。
2.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一种租赁物品的合同,租赁物品可以是设备、房屋或其他物品。
租赁合同中通常包括租赁物品的描述,租金,租期和租赁条件等。
3.服务合同:服务合同是一种服务提供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合同,服务可以是技术支持、维护或其他类型的服务。
服务合同中通常包括服务的描述、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和服务条件等。
4.代理合同:代理合同是指代理商和制造商之间达成的合同,代理商在制造商的授权下代表其销售产品。
代理合同中通常包括代理的范围、代理费用、代理条件和代理期限等。
5.加工合同:加工合同是一种加工商和客户之间达成的合同,加工商按照客户要求对原材料进行加工。
加工合同中通常包括加工的要求、加工费用、加工期限和加工条件等。
总之,实践合同在商业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不同类型的实践合同有着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双方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并严格遵守合同条款,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
民法中的实践性合同在民法领域中,合同是调整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重要法律工具。
其中,实践性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成立不仅需要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需要实际交付标的物或完成一定的行为。
本文旨在探讨实践性合同的法律特点及其在民事交往中的应用。
一、实践性合同的定义与特征实践性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有物的交付或其他事实行为的完成,合同才能成立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的特点在于,单纯的口头承诺或书面协议并不足以使合同生效,必须通过实际的行为来体现合同的成立。
二、实践性合同的类型实践中常见的实践性合同包括:借用合同、赠与合同、保管合同等。
这些合同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需要通过一方的实际行动来表明合同的成立,如借用物品的实际交付、赠与物品的实际转移、保管物品的实际接收等。
三、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效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合同的成立:只有当物的交付或其他事实行为完成后,实践性合同才视为成立。
在此之前,任何一方都可以撤回其意思表示而不承担违约责任。
2. 风险的转移:在物的交付过程中,一旦标的物发生意外损失或灭失,风险由交付方转移到接收方。
这一规则有助于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减少纠纷。
3. 违约责任的承担:一旦实践性合同成立,任何一方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包括但不限于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
四、实践性合同的应用实例例如,甲向乙借用一台笔记本电脑,双方口头约定了借用期限和归还条件。
但根据实践性合同的原则,只有当乙将笔记本电脑实际交给甲时,借用合同才正式成立。
如果乙在交付前改变主意,决定不借出电脑,甲不能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相反,如果甲在接收电脑后未能按约定归还,则需承担违约责任。
五、结语实践性合同作为民法中的一种特殊合同形式,其成立依赖于当事人的实际行为而非仅仅是意思表示。
了解实践性合同的特点和法律效果,对于正确处理民事交往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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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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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为什么不是实践合同
篇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比较分析
作者:朱瑞清
来源:《中国学术研究》20XX年第06期
摘要: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因其自身特征的诸多相似性,
在实践中往往容易混淆。
本文以一则《国际市场》杂志上读
者来信板块的案例为例,对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使其具有操作性的区分标准。
关键词:承揽合同;买卖合同;比较
加工承揽合同因为自身性质使然,使其与买卖合同、雇
佣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常常相混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因
为合同性质的不同而在管辖权、赔偿数额等方面出现模糊不清的状况。
本文试图在现实困境下,提出区分标准,理清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边界。
一、承揽合同概述
承揽合同,规定在我国《合同法》第251条,是承揽人
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
酬的合同。
承揽合同的法律特征:(1)承揽合同是双务合同、
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即承揽合同中承揽人负
有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负有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义务,
即双方负有对价给付关系,因此为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对合同形式法律没有特别要求,因此承揽合同为诺成性、不要式合同。
(2)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这里的工作
成果是劳务的物化体现而非劳务本身。
(3)承揽合同的标的
具有特定性,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完成的,满足
定作人的特定需求。
承揽合同主要有加工合同、定作合同、修理合同、复制
合同、测试合同和检验合同。
二、区分承揽合同和买卖合同的意义。
《合同法》第130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
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这两类共同
具有双务、有偿、诺成与不要式合同的共同特征。
两个合同
的共同点在于合同内容都是由一方交付标的物,由另一方支
付相应价款。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提供原材料的定作合同非常相像。
由于二者的相似性,在实践中常常混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因其相似的表面特征而难以区分,立法也并没有明确区分
标准,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
那区分这两
者乂有什么意义呢?
首先,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根据民诉法关于管辖问题的
相关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诉法解释有关管辖问题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对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所以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到底是交货地还是加工彳丁为地为合同的履彳丁地,进而决定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管辖权的确定也就决定了当事人是否方便诉讼、举证等,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其次,确定合同履行中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
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享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由此给承揽人造成的损失应由定作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成果往往并非市场通用物,定作人一旦拒收工作成果会使承揽人蒙受很大损失,所以对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在承揽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根据我国《合同法》
第94条,定作人负有催告义务,如果定作人未催告就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除非承揽人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买卖合同的双方是不享有这种解除权的,如果擅自不履行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赔偿责任。
第三,决定一方当事人是否有留置权。
如定作人不及时
履行给付报酬义务时,承揽人享有法定留置权。
《合同法》
第264条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享有这种留置权是法律所赋予的,而非当事人约定的。
既然区分二者是有意义的,那二者的区别点到底在哪里
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