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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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毒理学与安全性评价的程序与规范

食品——毒理学与安全性评价的程序与规范

国际性组织
(1)食品法典委员会(CAC) (2)国际化学品安全规划署(IPCS) (3)国际潜在有毒化学物登记中心 (4)国际肿瘤研究中心(IARC) (5)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
三、毒理学安全性评价的内容
毒理学评价采取分阶段进行的原则:它将各种
毒性试验按一定顺序进行,通常先行安排试验周
(2)繁殖试验目的在于了解受试物对动物繁殖及对
子代的致畸作用,为慢性毒性和致癌试验的剂量选 择提供依据。
(3)代谢试验也是本阶段常选的试验,目的
是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和排泄速
度以及蓄积性,寻找可能的靶器官,并为选
择慢性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依据和
了解有无毒性代谢产物的形成。
4.第四阶段
慢性毒性试验(包括致癌试验)
通过本阶段的试验,了解经长期接触受 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尤其是进行性或不 可逆的毒性作用以及致癌作用,最终确定最 大无作用剂量,为受试物能否应用于食品的 最终评价提供依据。
二、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
毒性试验的选用原则包括:
(1)我国创新的物质要求进行全部四个阶段
的试验。特别是对其中化学结构提示有慢性
(4)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食品工具及设备用清洗消毒剂的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选择:
①食品添加剂:包括香料、其他食品添加剂、 进口食品添加剂、食品新资源和新资源食品、 辐照食品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清洗消毒剂。
香料:鉴于食品中使用的香料品种很多,化学结构很不 相同,而用量则很少,在评价时可参考国外的资料和规 定,分别决定需要进行的试验。详见GB15193.1-200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期短、费用低、预测价值高的试验。
不同种类物质的评价程序对毒性试验划分的阶 段性有不同的要求,《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 序》将毒性试验分为四个阶段。

食品毒理学: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毒理学: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Ames检测方法:
❖首先一组雄性大鼠进行腹腔注射芳香族化合物如多 氯联苯油溶液等。以诱导大鼠肝脏酶系的活性,4
食品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 评价程序和方法》 GBl5193.1—1994
急性毒性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致畸 试验,30 天喂养试验 亚慢性毒性试验,繁 殖试验,代谢试验 慢性毒性试验,致癌 试验
化妆品 《化妆品安全性评价 程序和方法》 GB7919-87
消毒产品 《消毒技术规范》第 8 章:消毒剂毒理试 验的程序和方法
第八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 价程序
什么是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通过动物实验和对人群的观察,阐明 某种物质的毒性及潜在的危害,对该 物质能否投放市场作出取舍的决定, 或提出人类安全的接触条件,即对人 类使用这种物质的安全性作出评价的 研究过程称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 (toxicological safety evaluation)。
▪ (1)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 ▪ (2)污染食品的有害物质 ▪ (3)新食物资源及其成分 ▪ (4)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对受试物的要求
(1)提供受试物的有关资料
▪ 化学结构、组成成分和杂质 、理化性质、化学物的定 量分析方法、原料和中间体
(2)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 格化产品
❖世界各国对化学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 价均以人类使用相对安全为前提。要知道,
绝对的安全是不可能存在的,评价的依据
是人类或社会能够接受的安全性。我国对 不同物质进行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中,对安 全性的要求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允许下的安全,指我国社会发展到现今阶 段所能接受的危险度水平。
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的原则
急性毒性试验,皮肤、 急 性 毒 性 试 验 , 皮 粘膜试验(皮肤刺激、 肤、粘膜试验 致敏、光毒、眼刺激)

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2005.11)

保健食品检验程序及相关规定(2005.11)
样品检验和复核检验
不得由承担产品试验 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 验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省级食品药品管理
局负责对保健食品试
验的检测机构进行保 健食品试验工作的核 查。

出具的报告真实性。
核 查 内 容

与试验相关记录:样品受理、
传递、管理记录,试验原始记
录,仪器设备使用记录等。

必要时,抽取试验样品进行复
试 验 的 目 的


试 验 的 目 的
代谢试验:了解受试物在体内的 吸收、分布和排泄速度及积蓄性, 寻找可能的靶器观;为选择慢性 毒性试验的合适动物种、系提供 依据;了解代谢产物的形成情况。
慢性毒性试验和致癌试验:长期 接触受试物后出现的毒性作用及 致癌作用;最后确定最大未观察 到有害作用剂量和致癌的可能性, 为受试物是否可用的最终依据。


不同 保健 食品 选择 毒性 试验 的原 则要 求

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 四个阶段的毒性试验。
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 有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第一、 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 行第四阶段毒性试验。


未发现有毒或毒性甚微以及较大数 量人群有长期食用历史,第一、二阶 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第三阶段毒 性试验。
不同 保健 食品 选择 毒性 试验 的原 则要 求

国际组织已对其进行过系统的 毒理学安全性评价,先进行第 一、二阶段毒性试验。必要时 第三阶段毒性试验。 在国外多个国家广泛食用的原 料,进行第一、二阶段毒性试 验,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 行下一阶段毒性试验。

不同 保健 食品 选择 毒性 试验 的原 则要 求

第2章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

第2章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规范
• (六)毒理学评价报告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程序和方法》(GB15193)规定;
• (七)安全性评估意见的内容、格式及结论应当符 合《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检测机构及所承接的检测项目
12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名单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天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辽宁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黑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河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湖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相关管理法规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 第七十七条 依法应当注册的保健食品,注册时 应当提交保健食品的研发报告、产品配方、生产 工艺、安全性和保健功能评价、标签、说明书等 材料及样品,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组织技术审评, 对符合安全和功能声称要求的,准予注册;
14
国家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单位保健食品注册检验 机构及检验项目
号 检验机构 名称
注册检验项目范围
011

家食品
安全风
险评估
中心
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功能学动物试验(1、增强免疫力功能 2、 辅助降血脂功能3、辅助降血糖功能4、抗氧化功能5、辅助改善记忆 功能6、促进排铅功能7、清咽功能8、辅助降血压功能9、改善睡眠 功能10、促进泌乳功能11、缓解体力疲劳功能12、提高缺氧耐受力 功能13、对辐射危害有辅助保护功能14、减肥功能15、改善生长发 育功能16、增加骨密度功能17、改善营养性贫血功能18、对化学性 肝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19、调节肠道菌群功能20、促进消化功能21、 通便功能22、对胃粘膜损伤有辅助保护功能)、功效成分或标志性 成分检测、卫生学试验、稳定性试验、复核检验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996年7月18日卫监发[1996]38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行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对受试物的要求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

保健食品毒理学安全评价

11 . 甲 基 乙 基 酮 , 丁 酮 ( Methyl ethyl ketone,MEK); 12.凡士林油(Mineral oil;liquid petrolatum); 13. 橄榄油(Olive oil); 14. 花生油(peanut oil/Arachis oil) 15 . 凡 士 林 ( Petrolatum/Vaseline /petroleum Jelly); 16 . 聚 乙 二 醇 -400 ( Polyethylene Glycol-400,PEG400); 17.生理盐水(Saline); 18.吐温80(Tween 80); 19.水(Water)
(一)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 本程序规定了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 学评价的统一规程。
• 本程序适用于保健食品的安全性评 价。
(二)对受试物的要求
• 以单一已知化学成分为原料的受试物;含有多 种原料的配方产品。
• 提供原料来源、生产工艺、推荐人体摄入量、 使用说明书等有关资料。
•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 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 相同。
附件3 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 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 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 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 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 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 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 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 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 (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 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磺、雄 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59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85)卫防字第78号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85)卫防字第78号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正文:----------------------------------------------------------------------------------------------------------------------------------------------------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1985年12月1日卫生部)前言为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健康,对于直接和间接用于食品的化学物质进行安全性评价是一项极为重要的任务。

根据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制定一个统一的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将有利于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也便于将彼此的结果进行比较,随着科学技术和事业的发展此程序将不断得到修改完善。

目的为我国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工作提供一个统一的评价程序和各项实验方法,为制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限量标准和食品中污染物及其他有害物质的允许含量标准,并为评价新食物资源,新的食品加工、生产和保藏方法,提供毒理学依据,特制定本程序。

适用范围一、用于食品生产、加工和保藏的化学和生物物质,如食品添加剂,食品加工用微生物等。

二、食品生产、加工、运输、销售和保藏等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如农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包装材料溶出物、放射性物质和洗涤消毒剂(用于食品容器和食品用工具)等。

三、新食物资源及其成份。

四、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总则在评价一种物质的安全性时,应全面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以进行综合评价:一、化学结构:可以根据化学结构预测其毒性。

二、理化性质和纯度:试验样品必须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和理化性质。

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

需要鉴别其毒性作用系该物质本身的作用还是杂质的作用,或进行其它特殊试验时可用纯品。

必要时应考虑杂质的毒性。

如农药,一般用原药,但对我国创制的新农药,则应同时用纯品和原药进行试验。

三、人的可能摄入量:除一般人群的摄入量外,还应考虑特殊和敏感人群(如儿童、孕妇及高摄入量人群)。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

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2.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3.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3。

1.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3。

1.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3.1.2。

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3。

1.2.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1。

2.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3。

1.2.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3。

1.2.5 传统致畸试验3.1.2.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

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3。

1.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3.1。

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3。

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3.2.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第五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第五章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b. 凡属一个国家批准使用,世界卫生组织未公布日 容许摄入量或资料不完整的,则可先进行急性经口毒 性试验、遗传毒性试验、28天经口毒性试验和致畸试 验,根据试验结果判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试验。
克/人
<1
稍尝
1~50
500~4000
51~500 4000~30000
501~5000 30000~250000
5001~15000 250000~500000
>15000
>500000
0.05 0.5 5 50 500 2500
食品毒理学评价
第二节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历次版本: 卫生部文件《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试行)》 1985年 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4. 半数致死量(LD50):指受试物能引起实验动物50% 死亡的剂量或浓度。又称致死中量。
5. 最小致死量:指受试物使受试动物群体中仅引起 个别发生死亡的剂量。
6. 急性毒性:指机体一次给予受试化合物,低毒化 合物可在24小时内多次给予,在短期内发生的中毒效应。
食品毒理学评价
7. 蓄积毒性:指低于一次中毒剂量的外源化学物,反 复与机体接触一定时间后致使机体出现的中毒作用。
食品毒理学评价
三、食品安全毒理学评价试验方法
开展食品安全毒理学试验应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规定的方式方法进行。 • GB 15193.1-2014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GB 15193.2-2014 食品毒理学实验室操作规范 • GB 15193.3-2014 急性经口毒性试验 • GB 15193.4-2014 细菌回复突变试验 • GB 15193.5-2014 哺乳动物红细胞微核试验 • GB 15193.6-2014 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评价食品生产、加工、保藏、运输和销售过程中使用的化学和生物物质以及在这些过程中产生和污染的有害物质,食物新资源及其成分和新资源食品。

也适用于食品中其他有害物质。

2 受试物的要求 2.1 提供受试物(必要时包括杂质)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

2.2 受试物必须是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和配方的规格化产品,其纯度应与实际应用的相同,在需要检测高纯度受试物及其可能存在的杂质的毒性或进行特殊试验时可选用纯品,或以纯品及杂质分别进行毒性检验。

3 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及选用原则3.1 毒理试验的四个阶段和内容3.1.1 第一阶段:急性毒性试验。

经口急性毒性:LD50,联合急性毒性。

3.1.2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传统致畸试验,短期喂养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的组合必须考虑原核细胞和真核细胞、生殖细胞与体细胞、体内和体外试验相结合的原则。

3.1.2.1 细菌致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体酶试验(Ames试验)为首选项目,必要时可另选和加选其他试验。

3.1.2.2 小鼠骨髓微核率测定或骨髓细胞染色体畸变分析。

3.1.2.3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和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3.1.2.4 其他备选遗传毒性试验:V79/HGPRT基因突变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伴性隐性致死试验,程序外DNA修复合成(UDS)试验。

3.1.2.5 传统致畸试验3.1.2.6 短期喂养试验:30d喂养试验。

如受试物需进行第三、四阶段毒性试验者,可不进行本试验。

3.1.3 第三阶段:亚慢性毒性试验——90d喂养试验、繁殖试验、代谢试验。

3.1.4 第四阶段:慢性毒性实验(包括致癌试验)。

3.2 对不同受试物选择毒性试验的原则3.2.1 凡属我国创新的物质一般要求进行四个阶段的试验。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对受试物的要求2.1.1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要而定。

2.2.3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免疫调节作用3.1.1.1.1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NK细胞活性测定3.1.1.2人体试食试验3.1.1.2.1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 3.1.1.2.3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NK细胞活性测定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入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保健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程序
• 1、以传统工艺生产且食用方式与传统食用方式相 同的保健食品,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实验。
• 2、用水提物配制生产的保健食品,如服用量为原 料的常规用量,且有关资料未提示其具有不安全 性的,一般不要求进行毒性试验。如服用量大于 常规用量时,需进行急性毒性试验、三项致突变 试验和30 天喂养试验,必要时进行传统致畸试验。
第二阶段:遗传毒性试验,30 天喂养试验,传统致畸试验
• ①基因突变试验:鼠伤寒沙门氏菌/哺乳动物微粒 体酶试验(Ames 试验)为首选,其次考虑选用 V79/HGPRT 基因突变试验,必要时可选其它试验。
• ②骨髓细胞微核试验或哺乳动物骨髓细胞染色体 畸变试验。
• ③TK 基因突变试验。 • ④ 小鼠精子畸形分析或睾丸染色体畸变分析。 • ⑤ 其它备选遗传毒性试验:显性致死试验、果蝇
• 该原料原则上按以下四种情况确定试验内容。用 该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原则上须进行第一、二阶 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下一阶段的毒性试验。
1、国内外均无食用历史的原料或成分作为保健食品 原料时,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四个阶段的毒性 试验。
2、仅在国外少数国家或国内局部地区有食用历史的 原料或成分,原则上应对该原料或成分进行第一、 二、三阶段的毒性试验,必要时进行第四阶段毒 性试验。
• 受试物应是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 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
二、对受试物处理的要求
对受试物处பைடு நூலகம்的要求
受试物进行不同的试验时应针对试验的特点和受试 物的理化性质进行相应的样品处理。
• 人体推荐量较大的受试物的处理:设计试验剂量 会超过动物的最大灌胃剂量或超过掺入饲料中的 规定限量(10%重量),可允许去除既无功效作 用又无安全问题的辅料部分后进行试验。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

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保健食品功能学评价程序和检验方法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统一程序和检验方法。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适用于评价食品的免疫调节、延缓衰老、改善记忆、促进生长发育、抗疲劳、减肥、耐缺氧、抗辐射、抗突变、抑制肿瘤、调节血脂、改善性功能等作用。

本程序和检验方法规定了评价食品保健作用的人体试食试验规程。

2 进行食品保健作用评价的基本要求2.1 对受试物的要求2.1.1 提供受试物的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化学结构、纯度、稳定性等)等有关资料。

2.1.2 受试物必须是规格化的产品,即符合既定的生产工艺、配方及质量标准。

2.1.3 提供受试物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的资料,受试物必须是已经过食品安全性毒理学评价确认为安全的物质。

2.2 对实验动物的要求2.2.1 根据各种试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

常用大鼠和小鼠,品系不限,推荐使用近交系动物。

2.2.2 动物的性别不限,可根据试验需要进行选择。

动物的数量的要求为小鼠每组至少10只(单一性别),大鼠每组至少8只(单一性别)。

动物的年龄可根据具体试验需要而定。

2.2.3 动物应达到二级实验动物的要求。

2.3 给受试物的剂量及时间2.3.1 各种试验至少应设3个剂量组,1个对照组,必要时可设阳性对照组。

剂量选择应合理,尽可能找出最低有效剂量。

在3个剂量组中,其中一个剂量应相当于人推荐摄入量的5-10倍左右。

2.3.2 给受试物的时间应根据具体试验而定,原则上至少1个月。

3 试验项目、试验原则及结果判定3.1 免疫调节作用3.1.1 试验项目3.1.1.1.1 脏器/体重比值胸腺/体重比值脾脏/体重比值3.1.1.1.2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小鼠脾淋巴细胞转化实验迟发型变态反应3.1.1.1.3 体液免疫功能测定抗体生成细胞检测血清溶血素测定3.1.1.1.4 单核-巨噬细胞功能测定小鼠碳廓清试验小鼠腹腔巨噬细胞吞噬鸡红细胞试验3.1.1.1.5 NK细胞活性测定3.1.1.2 人体试食试验3.1.1.2.1 细胞免疫功能测定外周血淋巴细胞转化试验3.1.1.2.2 体液免疫功能试验单向免疫扩散法测定IgG、IgA、IgM3.1.1.2.3 非特异性免疫功能测定吞噬与杀菌试验3.1.1.2.4 NK细胞活性测定3.1.2 试验原则要求选择一组能够全面反映免疫系统各方面功能的试验,其中细胞免疫、体液免疫入单核-巨噬细胞功能三个方面至少各选择1种试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可能进行人体试食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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