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复习串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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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综合计算工时制
综合计算工时制的特点:
①在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
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综合计
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当不能超过总法定标 准工作时间。
②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无论劳动者平时工作 时间数为多少,在一个综合工时计算周期内的总工 作时间数超过以标准工时制计算的应当工作的总时 间数,即视为加班,超过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 并按《劳动法》规定支付报酬,且延长时间的小时 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综合工作时间制度适用情况: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
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
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4、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制度的特点:
①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
制度、商业秘密的保密制度等。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有效条件包括:
1.依法通过用人单位内部的民主程序制定;
2.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应当在在企业内向劳
动者公布;
3.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劳动法律规定不相
抵触。(不能违法)
四、劳动关系协调途径
中央和地方政府、工会和雇主之间的“三方 协调机制”地位在不断加强。 我国的现行争议处理机制有三个层次:劳动 争议调解、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
标准工时制还有以下几点要求:
①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②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般每 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③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
④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
显然,根据标准工时制的规定,工作时间比较固定, 且延长工作时间有明确严格的限制条件。
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 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 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 安排。
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 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
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用人单位应采取适
当的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 工作任务的完成。
③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
他时间工作不算加班。
按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来看,经 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用 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 300%的规定支付工资。
劳动者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为法定就业年龄内的劳动者。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使用16岁以下的童工。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可以招用不满16岁的未成 年人,但需经批准。 劳动者超过退休年龄的,按现行劳动立法规定应当退 出劳动法律关系。
我国劳动法主要调整单一的劳动关系,即一 个劳动者与一个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动法”的法律责任中规定:用人单位招 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 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劳动标准属于强制性规范。
当事人的协议确定的劳动条件如果低于劳动标 准规定的,按劳动法规定属于无效合同; 用人单位实际履行中的行为低于劳动标准规定 的,属于违法行为。
我国劳动法的劳动标准主要有:
(1)工作时间(包括加班、加班工资、休息
时间等)
(2)最低工资标准 (3)最低就业年龄 (4)劳动保护(包括安全生产、女工保护、
(四)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五)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3、带薪休年假制度
带薪年休假天数: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劳动关系案例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式
一、劳动法律直接调整 二、劳动标准直接调整 三、法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直接调整 四、企业有效的规章制度调整 五、劳动关系协调途径 六、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七、劳动关系保护
二、劳动关系调整方式
1、劳动标准的直接调整
劳动标准是最低劳动条件。
第三方主体
专业劳务公司派遣员工形成的第三方主体。
(人事派遣,保安公司)
(1)专业劳务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形成劳动关系。
(2)专业劳务公司与实际使用单位之间为基于
合同形成的民事关系
(3)劳动者在实际使用单位工作期间接受该单
位的管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25条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和实际使
1、公休假日
公休假日,即双休日。一般安排在周末。
但企业可根据生产、交通等特点,确定一周
中的任何两天为休息日。(供水、供电、餐 饮、商场等)
2、法定节假日制度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11天):
(一)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清明节,放假1天(清明当日)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
全日制劳动关系
全日制劳动关系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与一个用 人单位实现就业过程形成的劳动关系。实践中一 般可以称为标准劳动关系,为最为普遍的劳动关 系形式。 全日制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律的全部规定,包括 劳动标准、社会保险、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等规 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关劳动权利义务一般按月
因此,无论对哪种工时制度,只要用人单位是在国 定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都应当按原工资标准的 300%支付其加班工资。 需要指出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在工作日和休 息日不存在加班问题,只有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问
题。
八、休假制度
1、公休假日制度
2、法定节假日制度
3、年休假制度
4、探亲假制度
六、劳动监察
1、劳动监察是行政执法性质,对象主要为用人单位。
2、举报:凡符合规定的举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
5日内立案,不符合规定受理范围的,应告知举报人向
有权处理的机关反映。
3、立案调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 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 工作日内完成;对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负责人批准,可延长30个工作日。
劳动监察案例
七、劳动基准法百度文库制度
1、工时制度 2、休假制度 3、限制延长工时制度 4、工资制度
5、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1、标准工时制
这是我国运用最为广泛的一种工时制度, 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 为40小时。 标准工作时间是一般劳动者最高的从事工 作时间。
月工作日:21.75天
2、缩短工时制
即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少于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 间少于40小时的工时制度。 适用于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 缩短工作时间。 (1)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 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 (2)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 (3)哺乳期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和怀孕7个 月以上的女职工 (4)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劳动者。
履行。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以
小时作为工作时间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形式。
劳动者可以在法定最高工时之内在多个用人单位就
业,形成多个非全日制的劳动关系,但在每个用人
单位的每日、每周、每月工作时间,应当分别在法 定工作时间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当事人订立劳动合同可 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其他形式; 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由使用单位与劳动者及 时结算,可以与工资一并支付,并由劳动者 办理缴纳手续;
未成年人保护等)
(5)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等。
2、法定的基本社会保险直接调整
社会保险是由国家和地方通过立法的形式, 规定劳动关系当事人必须参加的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
五类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
3、企业规章制度调整
企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过程的多个方面,如:劳 动纪律、安全生产规程、劳动报酬制度、休息休假
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注: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
期。
不享受当年年休假情况: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
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
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
模块1
劳动关系协调基础 考点串讲
一、劳动关系概述
1、对劳动关系的理解:
(1)劳动关系存在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是劳动关系的主体。(反
例:16岁以下童工;老板都不是劳动关系的主
体)
(2)劳动关系与劳动过程相联系。(反例:单
位集资盖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但非劳 动关系)
2、劳动关系的特征
经济补偿金
2008年前一年一个月工资赔偿,不足一年也按一年 计算。 2008年后,新劳动合同法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 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 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 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 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 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 超过十二年。
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没有订立书面 合同,但双方实际履行了劳动权利义务而形成的劳 动关系。 其基本特征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接受 用人单位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获得用 人单位的劳动报酬、受到用人单位的劳动保护。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 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关于非全日制用工的规定
(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 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 的用工形式。 (2)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3)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 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 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 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5)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 得超过15日。
程序1:调解—仲裁—诉讼
程序2:仲裁—诉讼
五、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的区别
1、合同主体的区别 2、合同作用的区别(劳动合同约束双方, 集体合同主要约束用人单位) 3、合同效力的区别(集体合同高于劳动合 同,就高不就低)
4、合同生效条件的区别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案例
*平等性:法律地位的平等,权利义务的对等;
*隶属性: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意味着管理与被管
理的隶属关系;
*财产性:劳动者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
报酬;
*人身性:劳动力的让渡与人身关系密不可分(亲自
履行原则)
3、劳动关系的主体
用人单位主体
劳动者主体 第三方主体
用人单位主体
(1)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国家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招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也作为用人单位。 (2)用人单位需经合法按照我国的现行规定,外 国公司常驻中国的首席代表机构不能作为劳动法意 义上的用人单位,需要招用中国劳动者的,应当通 过外事服务机构派遣。 (3)中国企业需要招用外国人的,需要经政府许 可,未经许可的,不能直接招用。 (4)公务员和比照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和社会 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家 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用劳动者的单位不一致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实际使
用劳动者的单位约定,由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承 担或者部分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实际使用劳动者 单位未按照约定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的,用人单位 应当承担对劳动者的义务。”
实际使用单位对劳动者负有与劳动过程直接相关的
劳动标准的执行义务。
4、劳动关系的分类
全日制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