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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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政发[2003]147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3.10.22

【实施日期】2003.10.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

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2003]147号)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国务院有关规定,以及《云南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云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的指导思想,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认真负责地办理建议、提案,不断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监督,推动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批评和意见。

本规定所称的提案,是指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履行职能时,按规定程序,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提出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

(一)上级人大、政协和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建议;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审议决定作为建议处理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议案;

(四)各级政协的参加单位和委员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提案;

(五)代表、委员在视察、检查等活动中提出的与同级政府工作有关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应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二章办理工作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办公厅(室)负责归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应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确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分管,配备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办理建议、提案的具体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的办公厅(室)应建立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网络,所属工作部门的承办人员名单应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备案,下级人民政府的承办人员名单应报上级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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