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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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目次目次 (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1)3.1 术语和定义 (1)3.2 缩略语 (1)4 总则 (1)5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与共享要求 (2)5.1 政务信息资源分类 (2)5.2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 (2)5.3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2)6 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 (3)6.1 共享信息提供 (3)6.2 共享信息使用 (3)6.3 信息快速校核机制 (3)7 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4)7.1 评价办法 (4)7.2 管理制度 (4)7.3 组织保障 (4)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1 范围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提出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总则、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与共享要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信息共享过程的监督与保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1063.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第1部分:总体框架国发【2016】51号《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3.1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1政务部门 government affairs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3.1.2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 e-Government and public information resource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特别是教育、卫生、公共安全等面向公民或企业直接服务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

注:政务及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3.2 缩略语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共数据共享 ,增强政府公信力 ,提高行政效率 ,提升 共 享 交换 平 台 (以下简 称共 享 平 台 )的联通 ,并 按 照
服务水平 ,充分 发挥政务信息 资源共享在深化 改 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 向共享平 台提供共享 的政务信
革 、转变职能 、创新管理 中的重要作用 ,依据相关法 息 资 源 (以下简 称共 享 信 息 ),从 共 享平 台获 取并 使
第二 章 政 务信 息资 源 目录
间地理信息 、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
信息项是政务部 门履行职责 的共 同需要 ,必须依据
第七条 国家发展 改革委负责制定 《政务信 息 整合共建原则 ,通过在各级共享平 台上集 中建设或
资源 目录编制指南》,明确政务信 息资源的分类 、责 通 过 接 人 共 享平 台实 现 基础 数 据 统 筹管 理 、及 时更
方 政府 编制 政务 信息 资 源 目录 ,组 织编 制 国家 政 务 享 信息 采 集 、共 享 、使 用全 过 程 的身 份鉴 别 、授 权 管
信息资源 目录 ,并 指导 国家数据共 享交换平 台建 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
· 歧 束 观 ·
第 六 条 各 政 务 部 门 应 加 强 基 于信 息 共 享 的 循 以下要 求 :
设政务信息资源 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第 四条 促进 大 数据 发 展部 际联 席 会议 (以下
(四 )建立 机 制 ,保 障安 全 。联席 会 议 统筹 建 立
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 、指导 、协调和监督政务信 政务信息 资 源共 享 工 作 ,指 导 和 组 织 国务 院各 部 门 、各 地 机制 ,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 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8〕7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推进政务公开、业务协同,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统称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共享需求、供方响应、协调确认、统一标准、保障安全、无偿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重点信息资源建设和维护,应当列入全市信息化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

第六条对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信息提供与维护第七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原则,组织编制《西安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以下简称《共享目录》)。

第八条《共享目录》应当详细列明各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九条各单位的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经协调确认后,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对《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起草说明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人民政府2019 年制定规章计划的通知》的要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起草了政府规章草案《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如下: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随着政务信息资源及其共享需求的急剧增长,在现行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模式下,部门在共享业务流转和处理数据资源上的人力和物力成本越来越高。

越来越多部门提出希望能向一个集中的信息资源中心共享和获取数据,减少相应的数据管理和维护工作。

现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对于共享体系的理解和定位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大数据环境下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共享体系和共享平台的定位均需要进行调整,包括原来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通道的体系需要调整为定位于提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体系;定位于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通道和交换库的平台也需要调整为定位于建立、管理和维护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大数据库和对外服务通道的大数据服务中心,成为全市横向跨部门和纵向跨层级的统一数据汇聚、管理和共享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此外,现行《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中的某些要求也不完全相符。

因此,有必要对市政府于2012年制定的《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改,并上升为政府规章。

二、制定依据及参考1、《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试行)〉的通知》(发改高技〔2017〕1272号)3、《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8〕50号)4、《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5、《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GB/T 35273-2017)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本文件结合国家、省、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要求,结合中山市当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业务需求和部门管理需求,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于2019年7月初完成文《中山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于2019年7月16日征求各政府部门和镇区意见,7月16日发布至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并结合意见作了内容调整。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

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邯郸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邯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对口各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7日邯郸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本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与开放,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提高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国发〔2015〕50号)、《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5〕第5号)等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的组织(以下统称公共机构)信息资源的采集、归集、交换、共享、开放、应用及其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规定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公共机构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采集、加工和产生的信息资源。

按照信息资源使用对象,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专用类、共享类和开放类。

专用类包括: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明确规定不能共享和开放的信息资源。

共享类包括:在公共机构行使政府管理职能过程中,需要获取其他部门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实时性的信息资源;资源提供方明确可以共享的信息资源;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核定不属于专用类的信息资源,包括但不限于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单位基础信息、空间地理基础信息、信用数据、电子证照等信息资源。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20号《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3月30日市五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唐良智2018年5月5日重庆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开放,推进大数据智能化发展,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共享、开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或者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放,是指政务部门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政府所有,以共享开放为原则,不共享开放为例外。

第四条市、区县(自治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协调解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的重大事项,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成都市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9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获取的信息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部门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开展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需求导向、统筹规划、统一标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条件共享类;依法不能提供给其他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管理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等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政府部门间共享,如法人单位基本信息、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或受知识产权保护的,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条件共享类,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可能影响行政执法和政府部门正常办公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要求确定为秘密级及以上的政务信息资源,按国家相关保密制度处理。

依法应与特定政府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不受上述限制,应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向特定政府部门提供共享信息。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组织实施政务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重大事项,牵头构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组织建设并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或规范,定期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湖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政发〔2016〕4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政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政府数字化转型,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全省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政府信息,适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政府建设。

第五条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省数字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发〔2017〕1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四届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4日连云港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加快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用,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17〕133号)的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本办法也适用其他依法经授权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政务部门间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9.05•【文号】国发〔2016〕51号•【施行日期】2016.09.0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子信息正文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2016年9月5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优化政务信息资源配置,有效支撑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深圳市各区(新区)及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需要共享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单位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鼓励涉及国计民生的企业及社会组织与各单位进行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信息共享是指各单位因履行职责使用其他单位政务信息资源,以及为其他单位履行职责提供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二)基础信息资源是指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的信息资源,包括人口、法人、空间地理、宏观经济和房屋等基础信息。

(三)主题信息资源是指与社会经济发展特定主题密切相关的、基于业务信息资源形成的信息资源,包括公共信用、市场监管等。

(四)业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

(五)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建设和管理,为各单位提供信息共享的信息技术平台。

第四条信息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中采集和生成的信息应无条件提供共享,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共享的,应提供法律依据,经审核后列入负面清单。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工作原因需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使用单位)提出共享需求,掌握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全市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统筹建设全市信息共享的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各单位应建立共享信息使用的安全保障机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五条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信息共享工作,组织各单位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定和管理政务信息资源负面清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完整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促进大数据发展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国务院各部门、各地方政府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指导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单位开展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日常维护工作。

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益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益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益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前言为了提升益阳市政务信息资源管理和服务水平,采用共享方式提高社会信息的可获得程度,促进政务信息资源的应用和推广,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科学规范益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组织、推广和实施等方面的管理要求,保证政务信息的安全及其应用,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根据《信息化和信息技术发展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家文件和资料管理条例》,《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和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益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活动。

第三条基本要求1.加强资源管理的科学和规范性,确保共享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2.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标准化,确保公共资源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建立资源共享的动态管理系统,实施创新资源共享方法,增加共享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4.严格控制使用政务信息资源的范围和权限,并强调资源共享的责任及其约束力。

第四条资源共享模式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要分为资源提供方和资源使用方。

1.资源提供方是政府机构和公共机构。

2.资源使用方是政府机构、公共机构和社会公众。

资源提供方应保护政务信息资源的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受到国家保密法律的保护。

资源使用方应在合法有用、经过授权或允许范围内合理使用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条资源共享规则1.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的性质、种类、用途、管理和保护的需求,对共享资源进行分类管理,并提供在线查询功能。

2.确保政务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提倡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依照具体需求配置、交换和共享资源。

4.我们应该拥护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知识产权,禁止滥用政务信息资源的权益。

第六条监管与保护1.监控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过程,监督资源的使用和管理。

2.强化策略信息安全和技术保障,对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行安全保护。

3.维护政务信息资源合法权益,保护政务信息资源不被非法访问。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二)专题数据库。

指由行政机关建设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遥感、环境、文化、教育、医疗、就业、社保、住房、信用、市政设施等数据库。

(三)业务数据库。

指行政机关建设管理与本单位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系统、政府招标采购系统、房屋租赁管理系统等。

第三条行政机关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归集和共享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以下简称“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规范采集。

行政机关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信息,可以通过共享方式确认或获取的信息不得另行重复采集,不得擅自超范围采集。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
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11.08
•【字号】宝政办发〔2017〕82号
•【施行日期】2017.11.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7〕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8日。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

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21〕28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二日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增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改良政务活动,提高行政能力和效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机关,和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集体(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数字福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数字办)负责计划、组织、指导、协调和考核全省政务信息共享工作。

福建省空间信息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省空间中心)作为政务信息资源服务中心,负责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互换服务与共享应用服务;协助开展信息共享评测和绩效考核工作。

设区市数字办负责市级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运行。

各机关单位依照本办法具体开展信息共享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以共享为大体原则;不能提供共享的和只能提供受限共享的,应向省数字办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二)分工收集、及时提供。

机关单位应依据职能,分工收集相关政务信息;及时响应其他机关单位依据履职需要提出的信息共享需求,并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统一标准、统一平台。

机关单位要依照国家、行业和数字福建的相关标准规范,组织政务信息的编目、收集、互换、利用;各类业务应用系统要基于统一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共享应用。

(四)保障安全、无偿共享。

依照“谁利用、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要求,做好信息共享全进程的安全保障工作;政务信息在机关单位之间应实行无偿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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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XX市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业务协同能力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放管服”改革中的重要作用,推进我市政府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川府发〔2017〕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和为政府部门提供信息资源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XX市各级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一)基础信息资源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政务部门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统计信息、城市活动信息、电子证照、社会信用等基础信息。

(二)主题信息资源库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某一个主题领域,多部门共建项目或业务协调需求的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包括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区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等数据库。

(三)部门信息资源库指XX市各级政务部门履职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和部门职权范围内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

(四)前置信息资源库指XX市数据资源中心在与XX市各级政务部门进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过程中,用于临时存储数据的数据库。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政务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以共享。

凡不予共享的,必须有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一数一源,多元校核。

按照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共享交换体系,规范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

建立唯一数据源,相同数据不重复采集。

不同部门产生的相关数据,多方共同校核,避免数据不一致。

(三)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基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需求,再造和优化政务部门业务流程。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四)统一标准。

全市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要求。

(五)强化监督,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安全机制、工作评价机制,在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中,通过全市统一身份认证体系加强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六条对标省政府成立XX市政府信息化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制定发展规划,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指导、协调和监督各区县、各园区、各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具体工作,市政府办公室是统筹管理全市政务信息和数据资源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等工作,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政务信息资源重大事项进行论证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XX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项目建设,建设基础数据库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标准,为全市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服务。

市发展改革委承担项目管理及对接省发展改革委等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应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区域内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按市级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上报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做好政务数据资产梳理及数据归集工作,建设本区域共享基础设施,考核评估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市级政务部门负责协调、组织本部门内部及下属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建立和完善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政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分为电子政务内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电子政务外网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在省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编制,各区县、各园区在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编制本级目录。

第八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制定《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明确政务信息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使用要求等内容,并统筹编制《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级)》和建设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

各政务部门应当按照《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的要求,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各区县、各园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机构应按照《指南》要求组织编制本区域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监督考核本级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政府办公室监督考核市级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各园区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更新、维护等工作,并负责汇总形成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条各类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完成并逐条审核后,在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系统上注册、发布并动态更新、维护。

政务部门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应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与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市数据资源中心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各政务部门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二条各政务部门应当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第十三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XX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通过共享平台实现。

共享平台分为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共享平台(内网)应按照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建设和管理;共享平台(外网)应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及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依托华为四川大数据中心建设共享平台(外网),项目名为XX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

我市自建共享平台按规范标准与省级共享平台对接。

各区县、各园区直接使用市级共享平台,不建设本级共享平台。

第十五条我市各级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承载。

我市各级政务部门应抓紧推进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电子政务外网迁移。

非涉密信息系统加快迁移到华为四川大数据中心并接入XX市数据资源管理服务平台。

凡新建需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接入共享平台。

第十六条共享平台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连接多个数据服务节点,形成部门分类集中、业务分权共享的数据交换模式。

提供部门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授权提供数据,使用部门通过数据交换总线获取数据。

数据交换总线由XX市数据资源中心管理和维护,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

第十七条市级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各区县、各园区负责本区域政务信息系统接入市级共享平台,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

第四章政务信息资源提供第十八条政务信息资源按资源属性分为基础信息资源、主题信息资源、部门信息资源等三种类型。

第十九条列入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应按统一标准规范,以电子化形式、接口方式通过共享平台实现交换。

非电子化资源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逐步进行电子化改造。

第二十条各级政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采集数据,坚持按需采集、授权采集,避免重复采集、多头采集。

第二十一条基础信息资源汇聚后形成基础信息资源库,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按主题汇聚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库,由该主题信息化共建工程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采集、编目、更新、维护;部门信息资源编目、更新、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前置数据库的管理、建设、运行和维护由各部门自行负责。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定义基础信息项和业务信息项,基础信息项应无条件共享给政务部门使用,业务信息项可按照市级分散和与省级对接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共享平台予以共享。

第二十三条提供部门负责政务信息资源的准确性、时效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审核把关。

政务信息资源发生变化时,要确保目录和数据按《X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在共享平台同步更新。

第五章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利用第二十四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指定部门共享使用、仅部分内容能够提供给所有部门共享使用、应进行数据脱敏或进行数据比对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二十五条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可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

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部门设定共享条件并发布在目录系统上,使用部门根据共享条件向提供部门提出共享申请,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予以共享的通过数据服务节点提供数据,共享平台负责共享交换日志记录,对不予共享的应说明理由。

通过数据比对方式进行的共享遵循“数据不落地”原则,提供部门仅提供数据比对结果,使用部门从提供部门数据服务节点直接获取比对结果。

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非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外网)上编目,涉密内容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网)上编目。

第二十六条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在发现问题3个工作日内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和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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