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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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

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

社科研究浅谈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廉洁从业任 璞(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山西 临汾 041606)【摘要】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如何正确行驶权力,直接关系到国家资产的安全,关系到企业的兴衰成败,本文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如何廉洁从业做了简要论述。

【关键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廉洁是党和人民对领导干部的基本要求,是一个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颁布,既是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的一项重大成果,又是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

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这项法规,对于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廉洁从业,推动企业实现科学发展、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下面就如何落实好《若干规定》,如何做到廉洁从业谈一点粗浅的想法:一、突出“五”个教育内容,夯实廉洁从业的思想基础一是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形势任务教育。

认真学习第十八届中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认真学习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明确形势,坚定信念,提高认识。

二是突出理想信念教育。

理想信念的动摇是最危险的动摇。

“物必自腐而后虫生”,从已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看,放弃世界观改造,背弃理想信念,思想蜕化变质,正是少数领导干部成为腐败分子的根本原因。

所以,领导干部必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错误思想,努力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

三是突出党纪政纪和法纪条规教育。

要采取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知识竞赛、撰写理论文章等多种形式,重点认真学习《若干规定》,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若干规定》的精神实质,真正学深学透,充分认识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增强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四是突出廉政先进典型和大案警示教育。

干部学习讲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干部学习讲稿:《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黄苇町党建研究专家,经济学家,求是杂志社研究员同志们好!我今天报告的题目是《实现国有企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助推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

近日,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这个文件是在对2004年中央四部门联合发布的同名的试行文件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发布的。

为了下面叙述方便,在讲解时前一个简称《试行》,后一个文件简称《规定》。

大家都可能注意到了十七大以来,这方面的工作可以说是紧锣密鼓动作频频。

去年一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把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作为重点工作专门部署,提出了影响很大的国企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三月,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部署深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整体推进反腐倡廉建设。

七月,中央纪委又发布了违反七项要求的适用党内处分条例的解释。

十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企业国有资产法》,明确界定了国企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的法律责任,以国家大法的形式规范企业领导人的从业行为,并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行。

七月,这一项修订后的规定就正式颁布了。

在一年半的时间里,每几个月就有一项重大措施出台,中央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的关注度之高、措施的分量之重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

而规定的字数虽然不多,却吸收了几年来企业反腐倡廉的所有新鲜经验,可以说是集大成者。

因此认真学习、深刻理解《规定》是每个国企领导干部和有关的组织、管理、纪检监察干部的重要任务。

我想就此谈几点体会,供同志们参考。

我的体会共分四个部分。

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一、深刻认识《规定》的特点和出台背景。

要深刻理解《规定》的精神实质,首先要掌握它出台的现实和时代大背景。

中央高度重视国企领导人廉洁从业问题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一是这是国有企业重要地位的要求。

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的载体,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主要就体现在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出台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今年印发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文件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必需的。

廉洁从业行为应当由规则来确定,由制度来引导。

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管理科学化的现实需要。

中央纪委历次全会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一共提了28 条要求,既包括防止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内容,也包括避免利益冲突、规范配偶子女从业的内容,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

但是,这些要求是在改革的不同发展阶段针对当时的突出问题提出的,又散见于不同的文件中,给执行者和监督者清楚明白地了解要求的内容带来不便。

重新审视这28 项要求,我们不难发现,有些要求已经事过境迁,很难执行。

比如1995 年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提出的“不准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不准用公款购买、建造超标准住宅”、“不准购买进口豪华小汽车”;2002 年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动用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买卖股票”等。

这些具有不同时期特点的规定迫切需要加以整合,摒弃其中与时代发展已经不相吻合的内容,使企业领导人员清楚明白地了解自己的从业行为定位和违反规定所应承担的后果责任,教育和保护企业领导人员。

1997 年党中央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把国有特大型、大型企业的领导人员纳入到调整范围之内,小型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参照执行。

但是,《廉政准则》的一些内容对企业领导人员缺乏针对性。

比如,第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要严防商品交换原则侵入党的政治生活和国家机关的政务活动。

”这一条以及项下内容都是针对党政机关的。

此外,《廉政准则》是中共中央发布的,适用的对象是党员领导干部,而现在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并不都是共产党员。

我们党要搞执政能力建设,重要的是改变执政方式和领导方式,把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有机地统一起来。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学习总结范文学习总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

《若干规定》是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基础性文件。

认真学习领会、积极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对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深刻领会《若干规定》的重要意义: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从业行为,直接影响企业改革发展大局。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扎实推动企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尚在逐步完善之中,市场经济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各种消极腐朽思想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以及道德法纪观念造成不同程度的冲击。

《若干规定》规定了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义务,明确了哪些事情可以做、哪些事情不能做,有利于企业领导人员规范用权行为。

有利于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是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重点任务之一。

在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权力运行中,特别是在重大决策、改制重组、资金运作、资产评估、产权转让、财务管理、人事任免以及职务消费等环节,消极腐败现象往往易发多发。

《若干规定》以规范权力运行为重点,围绕国有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整合以往有关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的各项要求,针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对国有企业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现了注重治本、注重预防、注重制度建设的指导思想,必将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

有利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发展壮大国有经济。

加强和改进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必须建立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规体系。

近年来,企业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委派到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廉洁从业行为规范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大事项决策应发扬民主、调查研究、充分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

(二)对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事项应组织专家进行咨询或评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事项应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听取意见,并在相应范围公开。

(三)按照决策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企业监事会人员(财务总监)、企业总法律顾问应列席会议。

(四)对按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核决定或备案的,应履行相关手续。

(五)企业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决策执行负领导责任,应督导执行部门检查落实并报告执行情况;因特殊情况导致决议不能继续执行的,应由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的,按规定办理。

(六)不得有下列行为:1、不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审议,擅自决定重大事项,或临时动议决定重大事项。

2、按照规定需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股东单位审批决定的重大事项,不报告或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

3、其他违反规定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行为。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在重要人事安排中,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对重要人事安排,应按照规定程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形成书面会议纪要(决议)。

涉及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亲属的,该成员应主动回避。

(二)任用下一级企业领导人员或重要岗位人员,应提前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咨询题的讲明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戒有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咨询题讲明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讲明。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隐秘、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操纵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

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 号《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已经监察部2008年12月13日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9月19日通过,国务院国资委2008年10月28日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监察部部长马馼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第一条为了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惩处违反廉洁自律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中由行政机关或者政府直属特设机构以委任、派遣、提名、聘任等形式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二)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三)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四)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五)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六)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七)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第四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者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业务的;(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商业机会的;(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的;(四)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的;(五)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的;(六)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的;(七)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的;(八)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的。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提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严肃惩处相关违纪行为,现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处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共产党员违反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提出的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行为,适用本解释。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包括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独资企业所属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的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国有独资企业委派到其他企业的领导人员;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公司中由上级党组织、行政机关或者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单位委派、任命、聘用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上述单位批准执行职务的领导人员;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组织的领导人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七项要求”行为涉及的特定关系人是党员的,按照共同违纪处理。

二、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处理:(一)本人经营或者为特定关系人经营与其所任职企业相同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二)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属于本企业的商业机会;(三)利用本企业商业秘密、知识产权、业务渠道、资质、品牌或者商业信誉,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关联交易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理:(一)与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二)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或者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从事证券投资以外的投资入股;(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或者以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四)为本人或者特定关系人经营的企业拆借资金、提供担保或者转嫁风险;(五)不按照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复习题

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复习题

干部任前廉政考试复习题一、填空题1、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2、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3、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

(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

4、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

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七不准”中规定: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并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党风廉政建设的核心问题是(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7、胡锦涛在十七届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明确提出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反腐倡廉建设要注意把握和体现改革创新、(惩防并举)、统筹推进、(重在建设)的基本要求。

8、拒不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或者(故意)作出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决定相违背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9、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0、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1、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受财物或者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

12、违反“(收支两条线)”规定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将应当纳入法定账簿的资产未纳入法定账簿或者转为账外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13、(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

14、科学发展观与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的科学理论。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含答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含答案)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一、填空题1、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可保障、接口同时切调控试电气设造厂家,需要中资进行外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中纪委七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中纪委七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

中纪委七个不准自查自纠报告李剑峰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部署今年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时,专门就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问题提出了“七个不准”的要求。

这是在新形势下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突出问题的归纳总结和有效应对,具有很强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作为基层公司副职,要对照“七个不准”在工作中时刻保持清醒头脑,同时作好领导的参谋。

以下是我学习七个不准的体会和自查报告:一、提高思想认识,深刻领会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的重要意义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保证国有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客观需要。

中央纪委提出“七个不准”,就是要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过程中,加强对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债务处理、产权交易等环节的监管,切实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国有企业改革的健康稳定发展。

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是解决当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中突出问题的有力举措。

要看到,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的大多数同志要求自己是严格的,在廉洁自律方面做得是好的。

但同时也要看到存在的突出问题,如个别企业领导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甚至搞权钱交易;有的企业领导人员在企业转制、工程招标和物资采购中搞暗箱操作;有的为配偶、子女或亲属等谋取不正当利益和非法利益;有的违规兼职取酬等等。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成为阻碍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

必须以贯彻落实“七个不准”要求为突破口,抓住当前有利时机,切实正视和解决这些突出问题。

二、对照“七个不准”自查自省作为国有基层企业副职,我时刻牢记,自己是党培养的干部,企业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企业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要为搞好国有企业尽职尽责,决不能利用手中权力为自己或亲属谋私利。

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讲政治、讲党性、讲原则,始终忠诚于党和人民的事业。

我把自查自纠工作与加强企业内部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梳理业务工作内部管理流程中存在的各种“权力点”,并依据既相互监督制约又相互协调配合的原则,给每一个“权力点”都装上一套“实时监控系统”,建立起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表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表率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表率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作为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廉洁表率是他们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

本文将从廉洁的内涵、国有企业廉洁表率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提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表率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廉洁的内涵廉洁作为一种社会道德,是指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不为个人私利谋求财富及其他利益,并遵守法律法规,积极拒绝、抵制和防范腐败行为的品质。

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中,廉洁表率体现了他们清正廉洁、拒腐防变的高尚品质,对于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感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国有企业廉洁表率的重要性1. 树立企业形象:国有企业作为国家重要的经济实体,承担着更多的社会责任。

领导人员的廉洁表率将直接关系到企业形象的塑造,对企业声誉具有重要影响。

2. 提升员工信任度:国有企业是员工共同努力的结果,领导人员的廉洁表率能够增加员工对企业的信任。

员工对领导人员的尊重和认可将更加有利于企业的团结和稳定。

3. 推动企业发展:廉洁表率将对企业决策产生重要影响。

只有廉洁的领导人员才能够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动企业的战略决策,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提升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表率1. 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开展廉洁教育培训,提高领导人员廉洁意识,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

同时,通过培训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增强廉洁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

2. 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查处机制,对于廉洁问题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加强对领导人员行为的监督,推动廉洁体系的建立,防范腐败现象的发生。

3. 增加激励机制: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和推动领导人员廉洁表率的提升。

对表现突出的廉洁领导人员进行奖励,同时对廉洁问题严重的进行处罚,形成对诚信的正向激励。

四、结语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表率关系到企业的形象、员工的信任以及企业的发展。

只有领导人员具备廉洁表率的高尚品质,才能为国有企业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题一、填空题1、中纪委二次全会上提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中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个人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3、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执行。

4、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5、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6、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在行使经营管理权时,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7、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从业规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9、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

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10、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1、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的,应当减发或者全部扣发当年的绩效薪金、奖金。

12、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责令清退;给国有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据国家或者企业的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3、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1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15、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开信用证、购销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报告一、引言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而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本报告旨在全面了解国有企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依据。

二、领导干部基本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队伍总体稳定,具备较高的专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在领导干部中,本科及以上学历占比达到XX%,具有中高级职称占比达到XX%。

在年龄结构上,中青年干部成为主体,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活力。

三、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能够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注重自我约束,廉洁从业。

在日常工作中,领导干部能够遵守党纪国法,遵守企业规章制度,未发现有违反廉洁纪律的行为。

同时,企业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四、违纪违法情况及处理结果在报告期内,未发现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存在违纪违法行为。

对于过去存在的个别问题,企业已经按照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目前,企业已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五、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情况国有企业领导干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在公务活动中,严格执行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规定,未发现有违规行为。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六、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核查情况企业高度重视群众反映和举报问题,设立了专门的举报渠道,并安排专人负责核查处理。

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企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情况作出处理。

在报告期内,未发现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

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国有企业建立健全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分工和任务要求。

通过签订责任书、定期检查考核等方式,确保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

同时,加强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干部进行问责。

八、廉洁从业教育开展情况国有企业积极开展廉洁从业教育活动,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会议讲话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会议讲话

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工作会议讲话一、充分认识落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的重要性中纪委专门针对一个系统出台领导人员廉洁自律具体规定,是十分罕见的。

这充分说明中央对国企廉政工作的高度重视。

应当看到,几年来,我市各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规定,紧紧围绕温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是,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我们国企的廉政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比如,一些企业领导人员对维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不强,一些同志作风随便、奢侈浪费依然存在;还有极个别企业的负责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违纪违法,给国企领导干部的形象抹了黑,如房地产公司的林增国案件、温化总厂的张建国案件等,在社会上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还有诸如国有资产处置不规范、在关联企业投资入股等一些程序性、历史性的问题,也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因此,我们一定要高度重视国企廉政工作,以对国家、对企业、对人民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强化认识,切实做好这七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

首先,落实“七项要求”,是进一步密切党、政府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

我们的政府是人民的政府,我们的企业是国家的企业。

《国资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也就是说,我们手中的国有资产不是你企业负责人个人的,也不是国资委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而是全体人民的。

是人民赋予我们这些人以权力,把大笔的资产交给我们去经营、去管理,目的是要让它更好地发展,服务社会、服务百姓。

因此,各企业负责人和全体干部职工,都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把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做好国资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从对国家负责、对人民负责的高度去认识并落实好这“七项规定”,保护好国有资产、发展好国有企业,为人民造福、为国家作贡献。

只有这样,人民才会相信我们,才会信任国企干部、信任我们的政府,才敢于让政府将国有资产交给我们去经营管理。

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若干准则
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准则是指国有企业党员干部在工作中廉洁行事、遵纪守法的指导原则。

具体准则可能因国家和企业而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国有企业干部廉洁从业准则:
1. 诚信廉洁:坚持廉洁奉公、正直无私的原则,以诚信为本,保持良好的个人操守和职业道德,不参与腐败、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2. 权力运行规范:依法行使权力,遵守国家法律和企业规章制度,不擅自滥用职权或谋取私利。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组织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3. 资源合理利用:妥善管理和使用企业的资源,坚持公平竞争,防止滥用职权谋取不正当的私利,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稳定增值。

4. 约束自我、廉明自守:自觉约束自己,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礼品、款待等不正当利益。

5. 服务责任: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服从组织安排,为企业和员工利益服务,切实履行党员干部的领导职责,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廉洁从业准则。

6. 自律自检:自觉接受党纪国法的监督和组织的考核,主动查找和纠正自身可能存在的廉洁问题,做到廉洁从业永远在路上。

这些准则旨在引导国有企业干部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纪律,推动干部队伍的廉洁从业和作风建设。

具体准则可能会根据不同国家和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补充和修订。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

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公布日期】2014.12.26•【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纪委、中监部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解读(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共5章30条,约4200字。

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廉洁从业行为规范”,分别从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维护国有企业利益、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和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作风建设等五个方面,规范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廉洁从业行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收受不正当利益、利用企业资源谋利、经商办企业、配偶子女从业、离职和退休后从业等重要问题的政策界限作了界定。

二是“实施与监督”,规定了有关机构的监督责任和述职述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与公开、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检查与评估、函询以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审计、报告备案事项抄报监事会等监督保障制度。

三是“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定了对违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依据,以及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四种处理措施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办法。

总的来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近年来对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体现了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新进展,反映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和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工作的实际需要,是一部比较全面、系统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的专门法规。

此外,为加强和促进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明确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分依据,中央纪委监察部还颁布实施了三项专门处分规定:一是中央纪委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是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廉洁自律“七项要求”政纪处分规定》;三是中央纪委印发的《违反〈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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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一、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二、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三、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四、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五、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七、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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