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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特种设备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必需的经费,并将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考核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明确人员,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设、财政、价格、工商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在现代社会,机场作为重要的交通枢纽,承担着巨大的人员和物资运输任务。

为了确保机场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合理的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至关重要。

一、机场运行安全的重要性机场运行安全不仅关系到每一位乘客的出行安全,也关系到整个航空运输业的声誉和发展。

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将造成不可估量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产生严重影响。

因此,保障机场运行安全是机场管理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的首要任务。

二、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职责分工(一)机场管理机构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起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制定并完善机场运行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机场运行安全保障工作,协调各驻场单位共同做好机场运行安全工作。

(二)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作为机场的主要运营单位之一,应当加强对机组人员和地面保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飞行安全和地面服务安全。

(三)空管部门空管部门负责指挥和调度航空器的飞行,保障空中交通的安全、有序和高效。

(四)其他驻场单位包括机场公安、消防、医疗、安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机场运行安全保障工作。

三、机场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跑道和滑行道定期对跑道和滑行道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道面状况良好,标志标线清晰准确。

加强对跑道异物的监测和清理,防止异物损伤航空器。

(二)航站楼保障航站楼的建筑结构安全,定期对消防、电气、通风等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合理规划和设置旅客安检通道、登机口、行李提取区等,确保旅客通行顺畅和安全。

(三)停机坪加强对停机坪的管理,规范航空器的停放和地面保障车辆的运行。

确保停机坪的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四)特种设备对机场内的特种设备,如登机桥、行李传送带、电梯等,进行定期检测和维护,确保其安全可靠运行。

四、机场人员的安全管理(一)工作人员培训机场各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安全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业务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处置等。

机场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管理制度一、总则1. 为确保机场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旅客和机场工作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机场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处理系统、飞机牵引车等。

3. 机场特种设备管理应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二、管理职责1. 机场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特种设备管理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登记、检查、维护和应急处理等工作。

2.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并定期进行复训。

3. 机场管理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计划,确保设备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三、设备登记与档案管理1. 所有特种设备必须进行登记,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说明书、维护记录等。

2. 设备档案应定期更新,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设备检查与维护1. 特种设备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检查结果应记录在案。

2. 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直至隐患消除。

3. 特种设备的维护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维护人员进行,维护过程中应遵循操作规程。

五、应急处理1. 机场管理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包括设备故障、事故处理等紧急情况的应对措施。

2. 应急情况下,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六、培训与考核1.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定期接受安全教育和操作技能培训。

2. 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操作。

七、监督检查1. 机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特种设备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2. 对于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八、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机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对本管理制度的修改和补充,应经过机场管理部门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布。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管理条例1

特种设备管理条例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航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机场安全设备设施分类

机场安全设备设施分类

附件1:The Classification and Enumeration of Airport Safety and Security Equipment and Installation机场安全设施设备分类及细目一、机场安全保卫设备设施(一)航空器活动区安保设备设施(二)航站楼安保设备设施(三)货运安保设备设施(四)机场要害部位安保设施(五)停车场管理系统(六)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七)机场安保信息与指挥二、机场救援消防救护设备设施(一)应急救援设备(二)机场消防站装备1.消防车及配备标准2.车辆器材及配备标准3.消防人员防护装备4.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5.消防站救援破拆器材6.消防站综合类器材(三)机场消防器材设备(四)机场应急救护设备设施1.机场应急机构设置2.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组成3.应急救护机构用房面积标准4.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配备标准5.通信设备6.救护车辆三、机场地面保障设备设施(一)目视助航设施(二)场道维护设备设施(三)飞行区环境控制设备(四)机场特种设备车辆一、机场安全保卫设备设施(一)航空器活动区安保设备设施1..基本要求:机场应在航空器活动区及其周界、道口等建立安全保卫设施,实施封闭管理。

2.围栏及周界控制系统: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

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及对航空器有危害的动物随意进入。

一类机场宜设立两道围栏(墙)。

1)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不低于2.5m。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

围栏(墙)内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隔离带。

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

围栏(墙)的应符合表中技术要求。

四类机场围栏(墙)可采用简易结构形式,如刺丝网结构围栏等。

2)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航空器活动区的一侧不应开设门及通道;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质检法〔2009〕192号关于实施新修改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于2009年1月24日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第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该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为确保该条例修订后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级质监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条例的调整范围(一)关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该条例的规定执行。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二)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使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该条例。

(三)关于“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

(四)关于“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不包括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

(五)关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

二、关于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工作(一)从生产环节强化对特种设备能效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

(二)从使用环节严格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该条例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教育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机场安全设备设施分类

机场安全设备设施分类

附件1:The Classification and Enumeration of Airport Safety and Security Equipment and Installation机场安全设施设备分类及细目一、机场安全保卫设备设施(一)航空器活动区安保设备设施(二)航站楼安保设备设施(三)货运安保设备设施(四)机场要害部位安保设施(五)停车场管理系统(六)机场安全防范监控系统(七)机场安保信息与指挥二、机场救援消防救护设备设施(一)应急救援设备(二)机场消防站装备1.消防车及配备标准2.车辆器材及配备标准3.消防人员防护装备4.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5.消防站救援破拆器材6.消防站综合类器材(三)机场消防器材设备(四)机场应急救护设备设施1.机场应急机构设置2.机场应急救护机构组成3.应急救护机构用房面积标准4.应急救护仪器、器材、药品、物资配备标准5.通信设备6.救护车辆三、机场地面保障设备设施(一)目视助航设施(二)场道维护设备设施(三)飞行区环境控制设备(四)机场特种设备车辆一、机场安全保卫设备设施(一)航空器活动区安保设备设施1..基本要求:机场应在航空器活动区及其周界、道口等建立安全保卫设施,实施封闭管理。

2.围栏及周界控制系统:航空器活动区周界应修建围栏(墙)及配套设施,使之与公共活动区隔离。

围栏(墙)应坚固耐久,防止人员、车辆、及对航空器有危害的动物随意进入。

一类机场宜设立两道围栏(墙)。

1)围栏(墙)内侧、外侧的净高度均不低于2.5m。

围栏(墙)对外面应设有醒目的禁止翻越警告标识牌。

围栏(墙)内侧应留有宽度不小于5m的隔离带。

围栏(墙)应符合机场净空和导航台电磁环境保护要求。

围栏(墙)应是钢板网、钢筋网、钢筋混凝土预制板、砖墙等结构形式。

围栏(墙)的应符合表中技术要求。

四类机场围栏(墙)可采用简易结构形式,如刺丝网结构围栏等。

2)除航站楼、维修机库及其他必要的建筑外,其他作为围栏一部分的建筑物,其面向航空器活动区的一侧不应开设门及通道;窗户应安装密集型防护钢网。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国领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是指不以转售为目的,依法享有机场设备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机场特种车辆配备情况汇报

机场特种车辆配备情况汇报

机场特种车辆配备情况汇报
机场特种车辆是机场地面交通运输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航班正常运行、应对突发事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全面了解机场特种车辆的配备情况,本文对我国某大型机场的特种车辆进行了调查和汇报。

首先,针对消防救援,机场配备了多部消防车辆,包括水罐消防车、泡沫消防车和干粉消防车等。

这些消防车辆分布在机场各个重要位置,能够迅速响应并进行灭火救援,保障机场航班和旅客的安全。

其次,机场还配备了多辆救援车辆,包括救护车、救援拖车等。

这些车辆能够在紧急情况下进行快速救援和紧急医疗救助,为机场内外的旅客和员工提供及时帮助。

此外,机场特种车辆还包括了除雪车、除冰车等,这些车辆在恶劣天气条件下能够迅速清理机场跑道和停机坪,保障航班的正常起降和停靠。

另外,机场还配备了一定数量的警用车辆,用于维护机场内外的治安秩序和安全,保障机场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该机场的特种车辆配备情况较为完善,能够满足日常运行和突发事件处理的需要。

但在未来,还需要进一步完善特种车辆的配备,提高机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机场运行的安全和顺畅。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作者:————————————————————————————————日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一.本课程的内容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飞机服务设备3.航空运输服务设备4.飞行区服务设备5.应急救援设备6.目视助航设备7.目视助航相关设施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相关机场野种设备的正式规定。

目的是: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班长飞机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被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管理。

专用设备: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及产国内用于航空器地面班长,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

专营设备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点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八年未取的使用许可是正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适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业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一、使用许可证呢个的申请与办理1.专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的条件。

1)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查设备、人员。

3)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4)专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听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3)相关对所申请产品在及时运用反面3.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5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已经200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做如下修改: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机场概论 机场的功能和结构

机场概论 机场的功能和结构

出口滑行道
地面
地面
空中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陆侧
机场陆侧是指航站区及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是与飞行区及机场其他部分相连的交接部,是为运输 旅客、货物和邮件服务的场地和商业经营场所,是非限制通行的公众服务区域。
航站区包括作为主体的航站楼及站坪、车道边、停车设施(停车场或停车楼)、站前地面交通及相 应公共设施等。
机场航站楼到达大厅示意图(以广州白云机场T1航站楼为例)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陆侧(出发大厅&到达大厅示意图)
机场航站楼三层出发/到达大厅(混流式)示意图(以广州白云机场T2航站楼为例)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陆侧(航站楼构型形式)




线型(前列式)航站楼


航站楼的建筑风格和构型形式丰富,吞吐量较少的机场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空侧(滑行道)
滑行道是陆地机场上划定的通道,供航空器滑行并使机场的 某一区域与其他区域之间相连。滑行道的作用是连接飞行区 各个部分的飞机的运行通路,它包括航空器停放滑行道、停 机坪滑行道和快速脱离滑行道。
滑行道在和跑道端的接口附近有等待区,地面上有标志线标 出,这个区域是为了飞机在进入跑道前等待许可指令。等待 区与跑道端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止等待飞机的任何部分 进入跑道,成为运行的障碍物或产生无线电干扰。
进出机场的地面交通系统通常为公路,但也包含了铁路、地铁(或轻轨)及水运码头等,其功能在 于将旅客、货物和邮件及时地运进航站楼或运出航站楼。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陆侧(机场布局示意图)
典型的机场布局示意图(以广州白云机场T1航站楼为例)
三、机场的功能和结构——陆侧(出发大厅&到达大厅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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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特种设备
一.本课程的内容
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2.飞机服务设备
3.航空运输服务设备
4.飞行区服务设备
5.应急救援设备
6.目视助航设备
7.目视助航相关设施
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相关机场野种设备的正式规定。

目的是: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班长飞机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被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管理。

专用设备: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及产国内用于航空器地面班长,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

专营设备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点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八年
未取的使用许可是正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适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业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一、使用许可证呢个的申请与办理
1.专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的条件。

1) 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 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查设备、人员。

3) 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4) 专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5) 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听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 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
3) 相关对所申请产品在及时运用反面
3.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4.用于试验检测的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

5.范围内。

20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符合条件:民航总局对其办法使用许可证。

6.技术复杂羡慕。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在20个工作日内。

评审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7.审查的满足安全运行要求,但其个别性能指标需通过实习作业做进一步检验的专用设备。

民航总局对其办法临时使用许可证。

临时许可证有效期一般:半年以上。

考察结束后对各项性能直白均达到要求的专用设备换发有效期为八年的使用许可证。

8.试验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后自行终止。

但有效期内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使用许可证又下起届满三十日前,专用设备制造商可按照本规定要求重新向民航总局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

9.人和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使用许可证。

二、使用许可证的管理
1..取得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许可标志。

2.民航总局对使用许可证实施持续监督挂历,对专用设备景象不定期和质量抽查。

对其生产场所进行不定期检查。

3.专用设备制造商在使用许可证游侠期内如发生企业名称、法定代表、地址变更情况,英仔变更期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使用许可证变更手续。

4.专用设备制造商自行决定停止已获得使用许可证产品的生产,应及时交回许可证。

5.获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制造商,因设计缺陷造成其技术便准成法规要求发生变化需要改进的,专用设备只在上将改出情况报民航总局审查。

三、专用设备的适用管理
1.从事各类航务单位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未取得使用许可证得专用设备。

2.专用设备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能继续投入使用。

专用设备定期检查办法由民航总局另行制定。

3.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进行经常性的案件和维护并采取措施没保证其处于安全适用状态。

专用设备故障老化原因导致性能下降不能包装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

4.遇一下情况之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和使用单位应向民航总局报告。

(一)发现专用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专用设备运行过程中发生运行事故,事故征候和严重故障的
5.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将专用设备的适用安全纳入民用机场运行安全检查的并将检查中情况向民航总觉报告。

特种车辆内场运行和停放要求
根据民航总局191号令
1.作业人员离开后,车辆、设备应当保持制动状态,并将启动要是与车辆设备分开存放。

2.非故障作业需要故障或已报废的车辆和设备应清除机坪。

3.人和单位和人永远不得损坏、挪用、占用、遮挡机坪基础设施和设备。

4.廊桥活动区内采用红色线条划定,禁止人和车河设备进入廊桥活动区内应当标示廊桥回位点。

5.机位应当设置白色机位作业等待区,红色机位安全线,车辆和设备与航空器保持安全距离
6.在航空器处于安全停泊状态以后,廊桥或容梯车与航空器对接完成千,除电源车外,任何车辆不得超越红色机位安全线。

7.提高保障作业的车辆不得影响相邻机位及航空器机位滑行道使用。

8.在确认机场处于安停状态后,接机人员应当在距飞机发动机前端1.5m处。

机尾和翼尖水平投影处地面设置醒目的反光锥形物。

9.保障车里那个对接航空器时的速度不得超过5km\h,保证车辆在对接航空器之前,必须在距航空器15m的距离先试刹车。

10.车辆在停机坪行驶路线,固定停放点之外倒车应对有人指挥,指挥信号和意图明确,确保安全。

11.保证车辆对接航空器之后,应当处于制动状态,并设置轮档,液开车对接航空器时,应当在液压筒升降到工作位置后,方可开始作业。

12.为航空器提供保障单位,应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各单位应将车设在机坪保障作业的规程,报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13.保障车辆设在为航空器提供保障作业时,其他车辆设备不得进入该机位作业区域。

14.装卸车、平台车行、李传送车在行驶中应使液作装置处于收回状态。

15.所具有液压作业装置的车辆在形式过程中不得载运人和货物、行李、其他物品。

16.民航的牵引,应符合《民用航空器维修地面安全》第三部分“民用航空器的牵引”
17.当航空器被推离机位时,在其后方形式的车人必须避让航空器,不得妨碍推出航空器。

18.机坪范围内的加油井,电缆井,供水井及其他各类井的井盖本身及周边至少20cm以内均应涂刷成红色,井盖开启时,放置反光锥形物,车辆设置停放应尽量避开井盖。

19.机位临时处于不适用状态时,应当设置不适用地区标志物。

放置航空器,车辆误入该区域。

20.机坪内易被刮碰的建筑物,固设等应设置防撞竟是系统,限高标志。

重要建筑物构建设施设备应设置防撞保护设施。

21.所有机场空侧人员在航空器活动区发现疑似航空器零件异物时,应立即报告机场管理机构。

22.夜间使用机坪应定期检测机坪泛光灯照明的照度等,确保泛光灯照明设施持续有效。

23.若初步确认为航空器零件时,机场管理季后应立即将信息告知控管部门和航空器维修部门。

飞机服务设备:航空地面电源、气源、飞机牵引车、飞机地面空调、潜水车、污水车、出水设备、充氧车备、航空静变电源、管线、加油设备、罐式加油设备。

航空运输服务设备:旅客摆渡车、旅客登机梯、残疾人登记车、登机桥、航空食品车、垃圾接收车、自行式航空集装但愿装载机、移动式散装行李、货物装载机、行李牵引车、旅客行李处理系统。

飞行区服务设备:机场专用清扫车、道面除冰雪设备、道面摩察系数测试设备、机坪地井、机坪排水沟用钢箅子。

应急救援设备:飞机顶升气囊,飞机拖板、飞机吊带、应急救援活动道面、起落装置。

目视助航灯具:航空灯标、进近灯、顺序闪光灯、精密进近航道指示器、跑道入口识别灯、入口翼排灯、跑道入口灯、跑道末端灯、跑道中线灯、接地带灯、跑道边灯、坏笑能搞到中线灯、滑行道边灯、停止排灯、跑道警示灯、道路等待位置灯、航空障碍灯。

目视助航相关设施:滑行道边反光标志物、机坪泛光照明灯具(高杆灯)、飞机泊位引导系统、滑行道引导标志牌、恒流调光器、隔离变压器、助航灯光电缆、电缆连接器、助航灯光监控系统、逐行灯具光强检测设备、隔离变压器箱、灯具故障定位检测系统。

航空地面电源
辅助动力装置(APU):用于发动机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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