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管理规定(草案)

为进一步加强工学结合、校企合作,建设具有高职特色的教材体系,

及时更

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促进教学质量提升,不断提高人才培养水平和质量,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第一章

管理机构

第一条

教务处负责研究、规划和指导全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工作。

第二条

教务处作为学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日常管理机构,

负责受理校企

合作开发教材的立项申请、结项申请、印制、出版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开发范围

第三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申报应为我校开设的能够体现工学结合要求的

课程的教材,包括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

第四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要与课程建设紧密结合,

与行业企业共同开发紧

密结合生产实际的教材,应根据技术领域和职业岗位(群)的任职要求,参照相关的职业资格标准,

改革课程体系和教学内容,

建立突出职业能力培养的课程标

准,规范课程教学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开发要求

第五条

鼓励教师在现有实训指导书的基础上,

着力结合企业的实际工作任

务(案例)

,将新方法、新内容、新规范、新标准等编入教材,尽量减少验证性

实验,开发出有特色的校企合作实训教材。

第六条

推行校企合作教学模式,开展课程和教学体系改革,邀请行业、

业人士一起探讨,广泛听取行业、企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意见,以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实际为教材编写的内容。

第七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要根据国家职业标准,

结合目前新的形势,

采用

一体化教学和校企合作的模式办学,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为宗旨,

围绕经

济社会发展和职业岗位能力的要求,

并参照大中小型企业技术工人实际操作,

2

生产实际出发,

以专业技能为主线,

有针对性地介绍本工种职业道德与安全生产

以及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八条

在教材具体内容的处理上,以“必需”和“够用”为原则,以理论

为引导,围绕实践来展开,删繁就简。要针对目前职校学生的基础和认知特点,可以打破原来的系统性、

完整性的旧框框,

着重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及解决问

题的能力,由最简单的理论知识、安全知识、基本操作到强化综合技能训练,理论知识和实训内容紧密结合当前的生产实际,将目前企业的实用知识编入教材,为学生今后就业及适应岗位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九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要把理论与实操衔接好,

打破理论课、

实验课或

实操课的界限,将理论教学和实操教学融为一体,在实践中教理论,

在运用中学

技术。

第十条

教材内容主要围绕工作任务完成的过程来展开,一般包括四个部

分:一是描述工作任务,二是介绍相关理论知识,三是编制好学生实践项目,四是师生总结与评价。

第十一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应做到体例规范科学。

第四章

申报要求

第十二条

主编必须承担全书四分之一以上的编写任务,具有副高以上职

称,

有长期从事本课程或相近课程教学工作和教材编写经验,

并有企业实践经历。

第十三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团队中要有

2

名或以上来自于行业、

企业的管

理人员或技术人员,并与行业、企业签定合作开发协议。

第十四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分为重点教材和一般教材。

申报人填写

《校企

合作开发教材项目申报表》

,由各系部审核后统一交教务处组织立项评审。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各院系部在组织教师广泛申报的基础上,

进行初评,

将校企合作

开发教材项目申报表、新编教材编写大纲及样章上报教务处。第十六条

教务处汇总受理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项目申报表后,

报学校教材建

3

设指导委员会召开评审会,

由全体委员对各系部申报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选题进

行评审,择优立项。

第十七条

评审通过后,教务处公布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选题。

第十八条

教务处为编写者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负责督促、检查、考核,使编写任务能够保质保量按期完成。

第十九条

教务处每年下半年受理一次校企合作开发教材的立项申请和结项申请。

第二十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项目周期为

2

年。

第六章

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校企合作开发教材项目经费自筹,

若开发的教材列入国家级规

划教材系列,学校应给予一定资金鼓励。

第二十二条

教材在校内使用(校本教材)

,由教材使用人(学生)全额负

担印制费;若该教材经出版社认可,可以公开出版。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教务处

2011

5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