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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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管理办法

(试行)

目录

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二章评估和审批

第三章岗位管理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五章业务检查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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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基本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机构现金(含有价单证、贵金属,下同)调拨业务管理,防范风险,确保我行现金资产安全,根据现金管理有关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构现金调拨业务是指由现金调拨机构办理的机构间现金调拨业务,包括向人民银行或同业,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营业网点调入和调出现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金调拨机构(以下称“机构”)是指除实体金库以外的、开办机构现金调拨业务的营业机构(不包括仅能向系统内实体金库、其它现金调拨机构请领和缴存现金的营业网点)和非营业机构,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形式:

(一)在建设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以下简称“CCBS”)中单独设置机构代码或与非营业机构共用机构代码,以下称形式一;

(二)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作业人员相对独立,以下称形式二;

(三)在CCBS中与营业网点共用机构代码,而且与营业网点复用作业人员,以下称形式三。

第四条机构办理现金调拨业务时,账务必须真实反映现金实物流动情况,不得仅记账而不办理实物出入库。

第二章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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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设置现金调拨机构需由二级分(支)行(申请行) 现金出纳综合管理部门进行评估,并向一级分行提出申请。评估现金调拨模式要评估实体金库现金调拨、设置现金调拨机构和由上级行或系统内其它分支行直接对辖内营业网点进行现金调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原则上不允许一级分行本级设置现金调拨机构。

第六条评估报告

二级分(支)行完成评估后应形成评估报告,报告中应包括效率分析、成本测算和风险评估三个方面,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各种现金调拨模式在实体金库建设成本、尾箱寄库成本、押运成本、人力成本等方面的投入;

(二)分支行现金业务情况,包括网点的数量、现金收付情况、现金领缴业务量、现金领缴频率等;

(三)当地人行发行库设置情况或当地同业代理我行现金领缴业务情况,辖内网点尾箱保管方式和当地尾箱寄存条件;

(四)分支行与系统内实体金库距离和现金领缴关系;

(五)现金调拨相关库存风险、在途风险、操作风险的程度和控制方式。

第七条二级分(支)行应编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附件1)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现金调拨模式评估表》表中数据来源或测算方法应在评估报告中充分说明,评估结果应与报告正文描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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