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财务会计领域,收入准则一直都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收入是企业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一环,能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为了规范企业如何确认和计量收入,会计准则制定了一系列收入认定和确认的规定,其中包括了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应该在交易发生时确认全部应收款项为收入,无论企业是否已经收到现金。
这种方法偏重于保守,确保了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会虚报收入,但也可能造成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呈现的收入过低的情况。
净额法则是企业只有在收到现金或其等价物时才确认收入,而不管企业是否已经提供了服务或交付了货物。
这种方法更强调现金的流动性,能更准确地反映企业实际的经济状况,但也可能导致企业在财务报表上出现过高的收入。
本文将就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其各自的优缺点以及在实际应用中的适用性。
同时,我们也将比较这两种方法之间的差异,以及未来在会计准则制定上可能的发展方向。
愿本文能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和帮助。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进行讨论和阐述,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新收入准则的相关背景和意义,以及本文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讨论新收入准则的概述,以及针对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解释和比较。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新收入准则的应用进行总结,并对总额法与净额法的比较进行深入分析,同时展望未来发展方向。
整个文章结构清晰明了,旨在全面阐释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应用和差异。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新收入准则下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在理解这两种方法的基础上分析它们在实际应用中的差异和优劣势。
通过比较总额法和净额法的特点和适用情况,读者可以更清晰地了解两种方法的优缺点,并在实践中选择合适的方法来处理收入核算问题。
此外,本文还将展望未来这两种方法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对新收入准则的更深入理解和应用的启示。
确认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及解析
确认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例题及解析咱们今天来聊聊“确认收入总额法”和“确认收入净额法”。
哎呀,别一听到这些会计术语就想跑。
其实呢,这些名词看起来挺复杂,但一讲清楚,你会发现没什么可怕的。
先告诉你一个秘密,其实很多财务方面的东西啊,学起来就像做菜,火候对了,味道自然就出来了。
所以,大家放轻松,跟着我一起走一遍。
好,先来说说“确认收入总额法”。
这是什么呢?你可以理解为把所有的收入都算在一个大账本里,不管它是不是最终能够收到的款项。
举个例子吧,假设你是做贸易的,卖货给一个客户,结果这单生意还没付款就开始了,按照确认收入总额法,你得先把这笔钱记到账上。
就是说,虽然钱还没到你手里,但你按理说已经完成了交易,收入就应该算作收入了。
这种方法有点像是你在打麻将,明明还没听到“和”,但你手里的牌已经告诉你,赢了,先把“赢”的钱算上。
所以,你就得把这笔账先记上去,哪怕是暂时看不到钱。
大家经常看到的年报里的一些数字,可能大部分就是按照这种方式算出来的。
表面上看,哇,这家公司收入高,赚了不少,结果实际到账的时候,发现,呃,钱还在路上。
那“确认收入净额法”又是怎么回事呢?好啦,换个角度想想,它有点像“吃饭前先喝汤”的概念,意思是你把收入的毛账先减掉那些必须支出的费用,剩下的才算你的净收入。
举个简单的例子:你和供应商合作,帮他卖货,卖出去的每一单你赚个提成。
这时候,你卖出去的钱不算你的全额收入,而是从卖货的钱中扣除掉你给供应商的那部分,然后才算你的收入。
简单来说,就是把那些不是你的部分“去除”掉,最后剩下的才是你真正赚到的东西。
所以,收入的计算方式更精确,符合实际情况。
就像你去买一瓶饮料,明明它标价十块,结果结账时发现多收了两块服务费,这个时候就得把那两块钱扣出去,最终你认为自己支付的是八块钱。
有意思的是,这两种方法其实在不同情况下都有自己的用武之地。
比如,如果你是做产品销售的,不太涉及复杂的中间商和提成,那可能会倾向于使用确认收入总额法,因为你的收入大部分是一次性到账的,不需要考虑那么多第三方的费用。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关于总额法与净额法,目前大家引用较多的判定标准是《计学撮要》给出的四个标准:1、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2、是否承担一般存货风险;3、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4、是否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一类合同,只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的部分标准,因此,在是否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师、不同的外部审计人员(德勤审计)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
为便于大家讨论,我将案例简要总结如下:案例1: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
在本案例中,基本可判定,A公司实际承担了除价格波动外的其他合同风险(质量、供货期、客户回款等)。
在实务中,A公司按照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在年度审计时,德勤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在咨询另外一名的德勤审计人员时,认为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针对此业务,想听听大家的高见,究竟怎么处理更合理、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此,引申出另外2个案例:案例2: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由B公司指定,但价格由A公司与供应商谈判确定。
案例3: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由B公司指定。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
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5) 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
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
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收入确认存在多个准则,如《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准则对收入的确认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并没有具体到每一项业务,因此收入确认是我们实务中的难点。
我们经常在审计过程中会碰到企业以开具销售发票作为收入确认的时点,这显然是违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的。
收入是指企业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主要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企业;(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商品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合可能流入企业;(5)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即收入确认到底是全额确认,还是按净额确认。
出于高成长性、高毛利率以及节税考虑的企业通常按净额法确认收入,而出于营业收入规模考虑的公司通常按总额法确认。
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不是根据主观意愿决定的,需要充分分析交易或服务的背景,从而做出合理的判断。
收入确认到底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一般从以下方面考虑:(1)根据签订的合同约定,企业是首要的义务人,负有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首要责任,包括确保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可以被客户接受;通常公司在交易及服务过程中作出书面或其他形式的声明,以及根据销售合同条款的约定,可以表明企业是供应商还是首要义务人的证据。
如果企业仅负责所订购商品的运输服务,则不认为企业承担了首要责任。
(2)与商品相关的风险和报酬由谁承担和享有,如商品的价格变动风险与产品毁损的风险;如果企业在订购商品之前持有该商品的所有权或者当顾客退货时,该商品所有权仍属于企业,且无权就价格下跌的损失从供应商处获取补偿或无条件将商品退回供应商并取得补偿,则企业很可能承担了该存货的价格变动风险。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
新收入准则净额法和总额法的区别在于计算方式不同。
总额法是指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现金流入量和现金流出量分别以总额列示,收支互不相抵。
而净额法则是指在现金流量中,按照收支相抵后的净额列示。
在新收入准则下,净额法通常适用于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的项目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及金融企业的有关项目,如短期贷款发放与收回的贷款本金、活期存款的吸收与支付、同业存款和存放同业款项的存取、向其他金融企业拆借资金、以及证券的买入与卖出等。
总额法有利于反映现金流业务的全貌,而净额法旨在不高估企业可使用的现金流,特别在现金流的预测上更为谨慎。
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研究
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研究林琳摘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所收取的款项可能包含了代第三方收取的金额,在某些特定交易的安排下,这些代收款并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更不会导致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的增加。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代收款不能认定为企业的收入。
这也引申出不同的商业模式,有总额法和净额法两种收入确认方法。
本文以一家房地产企业为例,阐述了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含义及其重要性,并针对该业务的收入确认难点、合同条款约定、控制权判断提出总额法和净额法判断的依据,对其收入的确认方法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提出相关改进措施。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总额法;净额法随着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交易事项越来越复杂,实务中收入确认和计量面临的问题日渐增多,创新业务模式下收入的确认变得更加复杂。
各企业根据业务情况及自身需求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这两种不同口径的收入确认方法,使同行业的会计信息失去可比性。
这从客观上要求对原准则中的收入确认和计量原则予以重新审视,切实解决实务问题。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以企业是否为主要责任人为依据,对企业采用总额法或净额法确认收入进行了规定。
本文以一家房地产企业开展美居业务为例,研究收入确认时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判断及注意事项。
一、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概述(一)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含义2017年7月5日,财政部颁布具体区分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等事项的新收入准则,用于指导企业对不同类型的收入确认进行区分。
总额法是指公司按照其自身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而有权收取的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净额法是指公司按照其安排他人向客户提供特定商品而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可能是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确定,也可能是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其他方价款或费用后的净额确定。
(二)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重要性1.规范确认方法、减少企业操作空间收入确认适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对于企业的营业收入、毛利率和以收入总额为基础的某些税前扣除额有着较大影响,但是对于企业的利润而言没有太大区别。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首先,收入确认总额法是指在交易发生时将全部合同收入计入收入,不考虑其他因素的影响。
这种方法适用于不能或不方便将合同收入分配到各个时期的情况,如一次性销售和服务合同等。
使用收入确认总额法时,当交易发生时,公司会计人员将全部合同收入计入收入,无论是否已经履行了合同中的全部义务。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简单易操作,能够迅速反映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
然而,这种方法存在的问题是会导致公司收入的波动性较大,可能无法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
其次,净额法是指将合同收入分配到各个时期,并根据履行合同的进程按比例确认收入。
这种方法适用于长期合同、分期收款或服务合同等情况。
在净额法下,公司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合同的履行进程和收款进度来确认收入。
例如,对于长期合同,公司可能会根据已完成工作的进度确认收入的一部分。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各个时期的经济状况,避免了收入波动性较大的问题。
然而,这种方法会增加会计人员的工作量,需要对合同履行过程进行较为复杂的追踪和计算。
总的来说,收入确认总额法和净额法在不同的情况下有着不同的应用价值。
收入确认总额法适用于一次性销售和服务合同等无法分配收入的情况,操作简单但可能导致收入波动。
净额法适用于长期合同、分期收款或服务合同等需要分配收入的情况,能够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但需要较复杂的追踪和计算。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公司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入确认方法,以确保准确反映公司的经济状况,并满足相关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
同时,为了确保财务报表的可比性和稳定性,公司应尽量在整个组织中采用一致的收入确认方法。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
关于总额法和净额法,目前大家引用较多的判定标准是《计学撮要》给出的四个标准:1、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2、是否承担一般存货风险;3、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4、是否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一类合同,只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的部分标准,因此,在是否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师、不同的外部审计人员(德勤审计)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
为便于大家讨论,我将案例简要总结如下:案例1: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和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
在本案例中,基本可判定,A公司实际承担了除价格波动外的其他合同风险(质量、供货期、客户回款等)。
在实务中,A公司按照总额法进行了收入确认,在年度审计时,德勤审计人员,应该按照净额法确认收入。
而在咨询另外一名的德勤审计人员时,认为可以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
针对此业务,想听听大家的高见,究竟怎么处理更合理、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此,引申出另外2个案例:案例2: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和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由B公司指定,但价格由A公司和供应商谈判确定。
案例3: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和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由B公司指定。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
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是会计领域中常见的两种收入确认方法。
这两种方法在处理收入时有着不同的考虑和原则,因此在实际应用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选择。
下面将分别对总额法和净额法进行详细介绍。
总额法是一种在收入确认时将全部金额计入的方法。
根据总额法,只要收入发生,无论是否已经收到现金或者货物,都应该将该笔收入计入收入总额。
这意味着即使有些收入可能会在未来的时间才能收到,也需要在当期确认为收入。
总额法的优势在于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避免了因为时间差导致的收入偏差。
总额法也能够提前反映企业的盈利能力,对于投资者和管理层来说具有更高的参考价值。
总额法也存在一些缺点。
由于将全部金额计入,可能会导致企业在财务状况上出现波动或者失真的情况。
特别是对于一些长期收入或者未来有可能产生退款的收入,过早确认可能会导致企业盈利情况被夸大。
在实际应用总额法时,需要谨慎核算,避免因为收入确认不当而带来的风险。
与总额法相对的是净额法。
净额法是一种只有在收入实际到账或者收到现金时才确认为收入的方法。
根据净额法,只有当企业实际收到款项或者货物,才能将该笔收入确认为收入。
这样做的好处是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盈利情况,避免因为未来风险而导致的收入虚高的情况。
总额法和净额法都是会计领域中常见的收入确认方法。
在实际应用时,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来选择适合的方法。
总额法能够全面反映企业的收入情况,但可能会导致收入偏差;净额法能够更加真实地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但可能会导致财务报表滞后。
在选择收入确认方法时,需要权衡各种因素,确保收入确认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文章结束】第二篇示例: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都是会计领域中常用的两种收入确认方法。
它们分别关注的是收入的总额和净额,在实际应用中有着各自的优缺点。
下面我们将分别介绍这两种准则的特点和适用情况。
让我们来了解一下总额法。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实操分析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
本文极具参考价值,如若有用可以打赏购买全文!本WORD版下载后可直接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内容【2017至2018最新会计实务】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一)将现行收入和建造合同两项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在某些情形下边界不够清晰,可能导致类似的交易采用不同的收入确认方法,从而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采用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来规范所有与客户之间的合同产生的收入,并且就“在一段时间内”还是“在某一时点”确认收入提供具体指引,有助于更好地解决目前收入确认时点的问题,提高会计信息可比性。
(二)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现行收入准则要求区分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并且强调在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买方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实务中有时难以判断。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打破了商品和劳务的界限,要求企业在履行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或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三)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更明确的指引现行收入准则对于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仅提供了非常有限的指引,具体体现在收入准则第十五条以及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有关奖励积分的会计处理规定。
这些规定远远不能满足实务需要。
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要求企业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合同所包含的各项履约义务,按照各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或服务)的相对单独售价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项履约义务,进而在履行各履约义务时确认相应的收入。
(四)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修订后的收入准则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
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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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单针对的是提供未来广告服务;外卖公司也是如此,客户先下单,外 卖公司才去买饭。 步骤 2:由步骤 1 可知,存在 2 种权利,一种是主导第三方代表自己提 供;一种是安排第三方提供。我凑,依然这么抽象的东东,那么,判断 这两种的区别,比较实用的判断方法是什么呢?我理解,化无形为有 形,找到服务对应的产出物或耗费物。比如,广告公司,即提供的广告 位供展示或展览;卖盒饭的,即提供的盒饭;滴滴,即提供的车座位。 步骤 3:由步骤 2 化无形为有形后,这个时候再去看控制就比较好理解 了。即在提供客户服务之前,提前取得产出物或耗费物,即代表控制 了;反之,则代表非控制。 而从目前实际操作来看,判断控制的 indication,最重要的应该是 2 条: (1)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比如 a 公 司签订广告资源代销协议,每个月支付代理费 1000w,然后再进行售卖, 这种情况其实承担了广告位的存货风险,从控制的角度也很容易体现, 先控制再卖出,因为只有控制才可能存在存货风险;而 b 公司签订代销 协议,某类资源支付经销费 1000w,不卖不给钱,这个时候 b 公司并未承 担存货风险。从控制的角度来讲,实质也并未控制,因为是先有客户才 会去买,即权利的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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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总额法与净额法探讨【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去,收入总额净额法颁布 n 年了,可写的贼含糊,实务压根没法确 认,每次咨询所里技术部,也是含糊不清-----我也被某项目搞得焦头烂 额,确认 or不确认真是傻傻分不清啊......。于是今天开动大脑,力求 接地气细化规则,让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不用废话连篇,前后矛盾----《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 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 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 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 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 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 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 的价款后的净额, 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 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 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
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问题
关于总额法与净额法,目前大家引用较多的判定标准是《计学撮要》给出的四个标准:1、是否是合同的首要义务人;2、是否承担一般存货风险;3、能否自主决定商品和服务的价格;4、是否承担了源自客户或供应商的信用风险。
但是,在实务中,我碰到过一类合同,只满足上述4个标准中的部分标准,因此,在是否按照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时,不同的会计师、不同的外部审计人员(德勤审计)给出的答案都不一样。
为便于大家讨论,我将案例简要总结如下:案例1: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
针对此业务,想听听大家的高见,究竟怎么处理更合理、更符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由此,引申出另外2个案例:案例2: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由B公司指定,但价格由A公司与供应商谈判确定。
案例3:A公司本身不生产产品,但由于其具有良好的设备采购与成套能力,因此,存在大量设备销售业务。
现在,有一项业务,A公司向B公司销售货物,在销售合同里明确约定了:(1)A公司承担所供货物的质量、供货期等责任;(2)B公司承担向A公司支付货款的责任;(3)合同价格采用A公司采购成本价*(1+5%)的形式定价;(4)A公司采购该项设备的供应商及采购价格由B公司指定。
这三个案例存在一定的差别,请大家一起讨论一下,谢谢!收入确认总额法与净额法分析中天运xx收入往往是公司利润的核心来源,对于上市等公众公司而言,收入显得尤为重要,也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中之重,基本上对于每一个拟挂牌公司都会被提及收入确认及毛利率问题。
新收入准则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
新收入准则总额法和净额法的区别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金融市场不断活跃,税务法律和政策也在不断的变化和完善。
目前,金融市场上的收入准则也有所改变,与旧的收入准则不同,新的收入准则中最著名的就是总额法和净额法。
总额法是指企业应按照其生产经营收入的实际总额,根据财政部规定的税率,计算出税收金额。
这种收入准则的好处是,企业可以按照真实收入来计算税收,而不必担心私下让补偿交易,从而节省了很多额外的成本。
净额法是指企业只按税立会认可的净收入来计算税收金额。
企业在付税时,不仅需要根据实际收入来计算税收,还要承担让补偿交易的费用。
总额法和净额法在税收认定上有很大的区别。
总额法把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实际收入来计算,而净额法则按照税立会认可的净收入来计算。
总额法的优点是税收认定更加准确,收税成本也更低,但由于相关税收规定复杂,因此容易引起纠纷。
而净额法虽然税收认定稍微有点模糊,但由于容易操作,当事人之间几乎没有任何纠纷。
此外,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也有各自的优缺点。
总额法更合理,容易控制企业非法舞弊;另一方面,净额法虽然税立会认定稍有差异,但操作简单,当事人之间几乎不会发生纠纷。
综上所述,新收入准则中总额法和净额法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总额法更加合理,可以有效控制企业违反税收法规的风险,但容易引发税收纠纷。
而净额法虽然税收认定较为模糊,但操作简单,当事人
间纠纷较少。
企业在遵守新的收入准则时,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收入准则,以便可以缴纳正确的税收和减少相关税收纠纷的风险。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
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哎呀妈呀,今天咱们来聊聊一个特别重要的话题: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
这可是个挺深奥的话题,不过别担心,我保证让你听完之后,不仅能明白怎么回事儿,还能轻松愉快地记住这些概念。
咱们来说说总额法。
总额法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我们把所有的收入都确认为收入,不管这些收入是一次性的还是分期的。
这样一来,我们的财务报表上就会显示出一个很大的总收入数字。
这样做的好处是,我们可以提前收到一部分钱,缓解一下资金压力。
但是呢,这样做也有个坏处,就是我们可能会低估未来的收入,因为我们只看到了眼前的利益。
那咱们再来看看净额法。
净额法就是说,在一定时期内,我们只把实际收到的钱确认为收入。
这样一来,我们的财务报表上就会显示出一个比较合理的总收入数字。
这样做的好处是,我们能够更准确地预测未来的收入,因为我们只考虑了实际收到的钱。
但是呢,这样做也有个坏处,就是我们可能会错过一些提前收到的钱的机会,因为我们没有把那些还没收到的钱也算进去。
那么问题来了,咱们应该选择总额法还是净额法呢?这个问题可不好回答,因为它涉及到很多因素,比如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的预期等等。
不过,总的来说,如果市场对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有信心,那么我们就应该选择净额法,因为这样能够让我们更好地反映出真实的收入情况。
而如果市场对我们的产品或者服务不太放心,那么我们就可以选择总额法,因为这样能够让我们提前收到一部分钱,缓解一下资金压力。
当然了,咱们也不能一概而论。
有时候,我们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灵活运用总额法和净额法。
比如说,如果我们正在进行一项大的项目,那么我们可能需要先用总额法来支付一些费用,等到项目完成后再用净额法来确认收入。
这样一来,我们既能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又能够让财务报表更加真实可靠。
好了,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啦!希望你们能够从中学到一些有用的知识。
记住哦,无论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最重要的是要真实、准确地反映出我们的收入情况。
只有这样,我们的公司才能够健康、稳定地发展下去。
关于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若干思考
关于总额法、净额法确认收入的若干思考版权声明会计雅苑-会计审计资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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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家提示由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不能替代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的相关要求,仅供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参考。
由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千差万别,专家提示亦并非对所有可能出现问题的全面描述,其结论亦可能会因不同情况而有所改变,注册会计师在使用时应当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2017年7月,财政部发布了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强调企业确认收入的方式应当反映向客户转让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模式,对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但随着新兴行业和新业务模式的涌现,如委托加工业务、大宗商品贸易等业务,“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的识别成为会计审计实务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因此,本提示通过探讨其识别过程中应关注的若干问题,作为注册会计师分析判断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合理性、合规性的参考。
一、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新收入准则第五章“特定交易的会计处理”第三十四条,对收入确认的总额法与净额法的选择规范了明确的判断原则:以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财政部、国资委、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加强企业2020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1]2号)对上述原则作出了全面的表述:“当企业向客户销售商品涉及其他方参与其中时,企业应当评估特定商品在转让给客户之前是否控制该商品,确定其自身在该交易中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主要责任人,用总额法确认收入;不控制该商品的,其身份为代理人,用净额法确认收入。
”因此,“控制权”是识别主要责任人和代代理人的主要判断依据。
二、控制权的评估新收入准则第四条第二款规范了控制权的定义,即“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案例
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案例
嘿,大家好呀!今天咱就来讲讲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的那些事儿。
先来说说收入总额法吧,就好像你是个杂货店老板。
比如说你进了一批货,进价 100 块,你卖了 150 块,那这 150 块就是你的收入总额呀!这多简单易懂呀。
再看看净额法,哎呀呀,就像是你帮别人卖东西,别人给你提成。
比如说,你帮一个厂家卖东西,东西卖了 1000 块,但你只能拿到 100 块的提成,这 100 块就是净额啦。
咱举个实际的例子哈。
小周经营一家水果店,他从供应商那里进货,然后加价卖给顾客,这就是按收入总额法来确认收入咯。
但如果小周只是帮供应商在自己店里代售水果,供应商按销售额给他一定比例的报酬,那这时候就得用净额法啦。
你说这是不是很有意思呀?就像人生的选择一样,有时候我们是直接拥有全部,有时候只是得到其中一部分呢。
这两者的区别可大着呢,要是弄错
了,那可就麻烦啦,就好比你本来该拿 100 块,结果只拿了 50 块,那多冤呀!所以,一定要搞清楚什么情况用哪种方法哦。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可得瞪大双眼,认真区分这两种方法呀。
不能稀里糊涂的,不然怎么能把账算得清楚明白呢?不要小瞧这一点点区别,它可能会给我们的财务状况带来很大的影响哦。
就像盖房子,一块砖的位置不对,可能整个房子都不稳呢。
总之,搞清楚收入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对我们来说真的超级重要呀!可不能马虎对待哦!。
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应用探究
采用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应用探究
朱成波
【期刊名称】《经济技术协作信息》
【年(卷),期】2024()2
【摘要】在企业运营发展期间产生的各项业务活动所接收的款项往往包括代第三方接收的额度,在某些特定交易活动规划过程中,该类代收款不仅无法为企业带来实际利润流入,而且难以增加企业所有者权益。
基于会计准则对收入的界定,代收款无法确认为企业实际收益,据此衍生出多种商业模式,主要存在总额法与净额法两种收入确认法。
文本首先就总额法与净额法的含义与作用进行了简要阐述,然后以某企业收入确认采用总额法与净额法为例进行了分析,最后提出了企业使用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收入的可行性建议。
【总页数】3页(P0166-0168)
【作者】朱成波
【作者单位】绍兴旅悦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
【相关文献】
1.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和净额法确认研究
2.收入确认的总额法和净额法实操分析
3.收入确认中总额法与净额法确认问题
4.新收入准则下总额法与净额法收入确认方
式的研究5.基于新收入准则的总额法和净额法收入确认判断——以G互联网购销平台公司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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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去,收入总额净额法颁布n年了,可写的贼含糊,实务压根没法确认,每次咨询所里技术部,也是含糊不清-----我也被某项目搞得焦头烂额,确认or不确认真是傻傻分不清啊......。
于是今天开动大脑,力求接地气细化规则,让项目执行过程中可以不用废话连篇,前后矛盾------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三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
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
(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
(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
(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
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
(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
(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
(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
浮生理解1:先看理论 core principle为在转让给客户p/s之前,已经控制了。
而一般先控制再转让包括3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