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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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闻侵权行为构成的要件P181
1、新闻作品已经发表
新闻作品发表与否,是区别损害事实是否存在的关键,也是构成新闻侵权的第一个要件。
新闻侵权对受害人的损害事实包括:
第一,社会评价的降低
第二,受害人的精神痛苦
第三,财产受损
2、新闻作品有违法性
违法性是指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衡量是否违法的标准,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的规范。要严格区分舆论监督和新闻侵权。
3、新闻作品有可指认的对象
由于有侵权内容的新闻作品的发表,导致了受害人在现实生活中被指认,从而引起其物质和精神权益的贬损。
4、新闻媒体和新闻作者的过错
过错可分为故意的过错和过失的过错两种情况。我国新闻侵权实际中,过错行为主要表现为过失的过错。
如果新闻媒体和新闻记者没有过错,即使对被害人造成了损害性的后果,也不构成新闻侵权,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组建报业集团需要具备的条件
(1)传媒实力
除一张有影响力的主报外,至少应有4个子报子刊,以组成系列报刊
(2)经济实力
沿海地区报社年税利在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报社税利在3000万元以上
(3)人才实力
报社在职采编人员,具有副高职称以上的应占总数的20%以上,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中,有各类中级职称以上的应占总数的15%以上,并要有高级职称。
(4)技术实力
拥有独立的印刷厂,现代化的照排、胶印设备,具备彩色胶印能力。除保证本报社所属报刊正常印刷装订外,能承接一定数量的代印业务,每日总印刷能力在对开200万份以上。
(5)发行实力
主报及子报期发行总量在60万份以上,或在本地区每150人拥有一份报纸。有畅通的发行渠道,有逐步建立自办发行网的可能。
三、新闻传播活动中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主要有两种 一是在传播内容中公布、宣扬隐私。 (1)报道与“性”有关的话题而对当事人不作讳避; (2)报道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其他不良行为时任意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肖像和其他足以辨认的资料; (3)披露他人婚姻恋爱家庭情况; (4)披露信件、电话等通信的内容; (5)披露其他各种个人资料。 二是在采集信息的活动中侵入私生活区域。 (1)侵入住宅; (2)窃听电话和偷拆偷看
他人的信件; (3)侵入公共场所的私人场合; (4)侵入互联网私生活区域; (5)骚扰。就是通过不断地打电话,或者以追逐、跟踪、监视等方式对他人纠缠不休,严重地影响了他人的生活安宁。
四、侵害隐私权排除的抗辩理由
(1)公共利益
指凡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事项,或者出于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必须公开的事项,不受隐私权保护。
首先,新闻传播媒介不应揭发与社会和政治生活无关的一般个人的私事。
其次,如果这种个人的私事涉及或妨碍了社会生活,或者这个人处于政治生活之中,那么他个人的活动就不属于不应公开的个人私事,而成为新闻报道的对象。
再次,政府官员和其他知名人士即所谓“公众人物”,由于他们的行为与社会公共利益密切相关,隐私的范围就比普通人要小。
(2)当事人同意
隐私权具有自主性的特征。当事人只要自愿或者亲自将自己的某一私事公之于众,这一私事就成为非隐私,他就不能再对所有传播此事的行为主张隐私权。
(3)使不可辨认
有一些私人事件确有报道的价值,但当事人又不可能同意。一个变通的办法就是使公众不可能从新闻中辨认或推断有关当事人,如略去当事人的姓名、模样与当事人的身份等。
五、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
法与道德属于上层建筑的不同范畴。 法律属于制度的范畴;而道德则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 法律规范的内容主要是权利与义务,强调两者的衡态;道德强调对他人、对社会集体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法律规范的结构是假定、处理和制裁或者说是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而道德规范并没有具体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后果。 法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主要凭借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观念、宣传教育以及公共谴责等诸手段。
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主要表现为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潜移默化的。
法必然要经历一个从产生到消亡的过程,它最终将被道德所取代,人们将凭借自我道德观念来实施自我行为
六、报刊的主办单位重要的职责和权限
(1)在报刊内容方面,主办单位必须领导、监督所办的报刊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正确的政治方向;报刊的重要宣传、报道计划和重要稿件(包括评论、报道等)的发表,要经主办单位审核批准;主办单位决定报刊的发行或不发行
;报刊如发生严重错误和其他重大问题,由主办单位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2)在经济责任方面,报刊社取得企业法人或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对本报刊社的国有资产享有经营自主权;主办单位对报刊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定期审计,确保报刊社财产的保值增值。
(3)在人事制度方面,主办单位审核报刊社内部机构的设置,考核并提出报刊社负责人的建议,报主管单位批准。
主办单位与所办报刊还应该具备两个“一致”:主办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报刊的专业分工范围一致;主办单位的所在地与所办报刊所在地一致,即两者应在同一个城市或同一个行政区域。
七、“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是新闻抗辩事由中重要的一条
(1)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包括报章的报道);事实是评论的基础,如果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虚假的,自然不会得出客观结果、公正的推论。
(2)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相信自己正确)。评论意见是评论者在态度庄重、立场公正的情况下作出的结论,并非出于偏袒、讽刺和嘲弄。
(3)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4)可识别为评论(意见和事实分开)。
在以上前提下,即使是片面的、偏激的、甚至具有诽谤性的评论,也不应追究法律上的责任。西方媒介法理论认为,“公正评论”的抗辩理由体现了在舆论和公民名誉之间,应对与社会公益有关的评论予以优先的保护。涉及评论作品的诽谤诉讼,一般都可以适用“公正评论”抗辩。
八、从事商业广告活动的三个民事法律关系主体P135
广告主:为推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经营者: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广告发布者: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九、为什么说道德是一种手段而不是目的P213
1、道德是人在自身需要推动下创造的一种特殊文化规范,目的在于保障社会的存在与发展。
2、在人与道德的关系中,人永远是道德主体,人是第一位的,道德是第二位的。
3、道德是为人而存在的,而不是人为道德存在,道德只是为人实现幸福目标而服务的工具。
4、必须走出那种将道德目的化的误区,把道德视为追求自身最大幸福与利益的人们的行为规则系统,不再将道德与人们的利益追求对立起来,而是使人在理性的引导下,正确地分析种种利益关系的实质,做出趋利避害的正确选择。
十、我国实行网、台分开体制的主要原因P95
(1)有线网络的建设、
维护需要极高的投入,不是单独的一家电台或电视台所能承担的,只有政府主管部门利用国家投资进行建设和维护。 (2)电台、电视台多头设网、自行建设,必然导致布局失衡、资源利用效率低、重复建设的结果,需要政府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规划。 (3)有线传输网络联网规模的扩大和技术要求的提高,运行管理难度将逐渐增加,独立的一家电台、电视台势必难以承担管理的职能,只能交由主管部门来解决。
十一、境外新闻和信息在进内发布需要遵循的一般原则
一切国际新闻,均须根据新华总社广播稿发表。
西方四大通讯社(合众、美联、路透、法新)和其他外国通讯社,除与新华社无偿交换新闻外,各类新闻稿仍不得在我国发行。
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不得直接向外国通讯社购买新闻,不得播出外国新闻节目。
各级地方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国际电讯稿,禁止擅自播出从境外卫星电视收录的、或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广播电视国际新闻节目和国际时事政治专题节目,不得将新华社的电讯稿配以境外卫星电视的图像。
十二、对可以申请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受境外电视节目的单位类型的原则性限制
一是级别较高、规模较大的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等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
二是三星级或国家标准二级以上涉外宾馆。
三是专供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士办公或居住的公寓等。
经检验合格,由省级广电部门发给接受卫星传送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并报广电部和国家安全部门备案。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受设施
特殊情况:仅在收不到当地电台、有线电视台等电视节目的地区,个人可以申请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
十三、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区别
道德行为和非道德行为的根本区别在于,有无主观意识的支配,也就是有无人己利益的思考和衡量在其中,有无对他人利益的故意的损害或故意的利益在其中。
人的道德行为是故意的,是存在人己的利益对比舍取和权衡的。而人的非道德行为则往往是在一种与他人无关的心态支配下的,是一种纯个人行为。
非道德行为本质是基于个人生存需要出发的行为。譬如人们正常的吃饭、睡觉、打喷嚏等等,这些行为一般的说来都是非道德行为。
另外,人在特殊情境的刺激下作出的不由自主的逃生或其它行为,往往也是非道德行为。
十四、媒体承担民事责任的两种途径及主要方式
非讼程序和诉讼程序两种途径,主要方式:
(1
)更正与答辩
(2)精神抚慰-----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新闻侵权行为赔偿损失分为两部分,一是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赔偿,二是精神损害赔偿。经济损失赔偿,是指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又称非财产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所造成精神损害所作的赔偿。
十五、新闻职业道德的调节对象
(1)新闻工作者与受众的关系。
(2)新闻工作者与工作对象的关系。
(3)新闻工作者与同行的关系。
(4)新闻工作者与所属媒介的关系。
(5)媒介与广告客户的关系。
十六、煽动罪的概念及特点
煽动罪
煽动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罪名。
煽动罪的特点
第一,表述方式的非理性,即使用浮夸的、情绪化的、蛊惑性的语言。
第二,内容的非事实性,如造谣诽谤,虚张声势、夸大其事、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第三,直接面向公众,即公然散布。
第四,容易导致反常性,即它的目的不是“书生空谈”,而是希望及其他人的反常性狂热,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
十七、新闻侵权行为及其特点
新闻侵权:指新闻媒体和新闻采写者利用新闻传播媒体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造成不法侵害的行为。
新闻侵权的特点:
从侵权的具体内容上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其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
从侵权的后果看,具有广泛性和迅速性的特征。
十八、新闻法律关系的内容与类型
内容:指新闻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新闻权利和新闻义务。
类型:1、新闻媒介与政府的新闻管理关系
2、新闻媒介与新闻工作者的聘用合同关系
3、新闻媒介与受众的新闻服务关系。
4、新闻媒介与法人的广告服务关系
十九、清末各报律立法条款的变化及特点
(1)清末报律关于公民办报条款呈宽松趋势。
(2)报纸发印前须呈送官署的表述,由“查核”到“存查”。
(3)增加了新闻从业者及媒介的义务条款,如不得损人名誉、涉及阴私、有错误须更正等,使报律在内容上更趋完整。
(4)惩处条款刑罚的量刑程度不断减轻,民事化色彩渐浓。
二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包括 现任或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国家主席、副主席 国务院总理 中央
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长 全国政协主席
二十一、《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制作广播电视节目的审批
(2)播放、传送广电节目的审批
(3)节目审查
(4)转播规定
(5)禁播规定
(6)限制播放规定
(7)群众参与的直播节目的审批管理
二十二、我国新闻法制渊源
1、宪法
2、《刑法》、《民法》等主要法律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
3、其他法律
4、行政法规
5、地方性法规
6、行政规章
7、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
8、国际公约
二十三、新闻出版单位有必要实行以下四项保密制度 第一,自审与送审相结合的保密审查制度。 第二,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 第三,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的批准制度。 第四,新闻发布制度 二十四、现代新闻传播活动的职业特征 第一,新闻工作者是在紧迫的时间压力下工作的。 第二,新闻工作者必须借助现代化设备完成传播活动。 第三,新闻工作者的职业活动具有极大的社会广泛性
二十五、法的特征
(1)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法是掌握国家政权的社会集团的共同意志的体现。 (3)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 (5)法以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名词解释
1、新闻法制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针对新闻事业的专门立法,如《新闻法》
广义——关于新闻事业的一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总称。
2、媒介审判
是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被报道对象所作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它是新闻竞争日趋激烈下的产物,从法理学的视角看,“媒介审判”损害媒体作为社会公器的形象,是新闻媒体的职能错位,它使得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的天平过分倾斜,有悖于法治精神。
3、煽动罪
煽动是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罪名。
4、公正评论
公正评论是新闻抗辩事由中重要的一条
评论所依据的事实是真实的,有可靠的事实来源。
评论者主观上应出于诚意,是诚实的。
评论的事项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
意见和事实分开,可识别为评论。
5、名誉和名誉权
名誉是关于公民或法人品德、才能、信用等的一种社会评价。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名誉享有不可侵犯的权力。
6、著作权
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身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7、侵权行为
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伤害他人而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8、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1)损害事实的存在
(2)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3)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行为的违法性
9、非法出版
新闻传播活动中的非法出版罪,主要是指非法印刷、出售报纸或新闻期刊等出版物,从中牟取暴利的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其犯罪主体既可能是报社及其从业人员,也可能是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人员。广义的非法出版包括一切从程序到内容违反法律的出版活动及其出版物。
10、高技术污染
是指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11、新闻职业道德:
是从事新闻信息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12、法律道德化
所谓法律的道德化,主要侧重于守法过程,指的是法律主体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简言之,即强调人类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是由他律转化为自律的过程。
13、道德相对主义
指夸大道德的相对性,否定道德具有普遍性的一种道德主张。
认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时随地而异,并不存在可适用于一切时代,可应用于每一个人的“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
14、舆论监督
是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制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
15、有偿不闻
“有偿不闻”是指一些单位和个人为了掩盖其丑事,用钱“摆平”媒体,而媒体在得“偿”之后,对本该进行舆论监督的人或事“睁只眼闭只眼”,甚至根本不报逆,不曝光。还有人美其名 日“负面效果影响双赢”。
16、虚假广告
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或者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
17、职务作品
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其特征是,作者与所在工作机构应具有劳动关系;创作的作品应当属于作者的职责范围;对作品的使用应当属于作者所在单位的正常工作或业务范围之内。
18、外国常驻新闻机构:
指外国新
闻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并有一名或一名以上人员的分支机构。
19、外国常驻记者:
指外国新闻机构派驻中国6个月以上,从事新闻采访报道业务的职业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