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道德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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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法规与职业道德知识点整理

新闻传播需要重视新闻法治,需做到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知荣耻、辨善恶、重自律。我国近代进步报人提出的新闻伦理思想:一是新闻从业人员以品行为第一要素二是新闻报道务求真实、全面、客观、公正三是报刊要反映民情,直陈时事,主持清议,为民请命

四是报刊要力求通俗易懂,面向人民群众,办报要有读者观念

由印刷到报纸的中国第一批新闻法:清末:1898年,康有为向光绪上《钦定中国报律令》,制定新闻专门法被第一次正式提上议事日程《大清印刷物专律》1906 《大清报律》1908中国第一部新闻法北洋军阀:《报纸条例》1914 《出版法》1914袁世凯倒台后,北洋军阀先后颁布了《修正报纸条例》《著作权法》《报纸法案》《管理新闻营业条例》民国:多次修订出版法《出版法》1930颁布《修正出版法》1937《新闻记者法》定而未行新中国:《保密法》1950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中国目前关于纸质媒介行政法规的主要有《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中国目前关于电子媒介行政法规的主要有《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国目前关于网络媒介行政法规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法律基础、理论基础、物质(事业)基础等,是当下中国施行新闻法制的现实基础。

新中国长期不重视新闻法治的原因:按照战争年代传统办事,以政策指示为依据(习惯作用力)学习社会主义苏联,模仿其新闻法制模式(榜样作用力)单一属性新闻事业,不需要实施新闻法治(事业作用力)

实行批准登录制的意义有两方面:一是确保媒介切实遵循宪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积极的功能;二是便于对新闻媒体的发展规模,总体布局,资源配置进行调整。

对报纸,广播,电视及网络媒介日常监管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遵守有关部门审定的媒介创办宗旨与编辑方针,追求社会效益的传播内容的监管;二是版面,网页,播出时段的日常运作是否有序的媒介运行秩序的监管。

我国新闻事业发展的两条根本原则:第一,国家是发展新闻事业的合法主体,国家可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与文化发挥在那需要对新闻事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形式,资源的利用进行统一调配。第二,国家是各级各类媒体的产权人,一切报刊,广播,电视机构的资产属于国有。新闻业外来资本的介入只是资产管理与增值经营运作手段的改变,不能改变媒介产权国有属性。

知情权又称为知的权利、知悉权、资讯权、信息权或了解权。作为政治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和结果,经历了由公法领域向私法领域的扩大过程。知情权由美国编辑肯特•库珀在1945年提出。

“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可能引发侵犯隐私权、侵犯名誉权和侵犯个人生活安宁权等侵权纠纷。

隐私有隐居、秘密、私下的意思,是公民将个人的私事隐而不宣,保持个人私生活的宁静。隐私权是公民对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的特征是权利主体是自然人,内容比较丰富,主体对隐私具有控制和利用的权利,保护的范围受到公共利益的限制。

名誉是关于一个人特性或者其他品质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名誉不受侵害的权利。

侮辱指使用暴力、语言、文字、图像等方式使他人的人格或名誉受到损害,蒙受耻辱的行为。诽谤是指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的事实以毁损他人的名誉。

抗辩是指被告对原告指控的驳斥性回答,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指控和请求,提出一切有关免除或者减轻其民事责任的主张。肖像是用技术和艺术将公民外貌固定于物质载体并再现的视觉形象,是通过绘画、照相、雕刻、录相、电影等艺术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质载体上再现视觉形象,具有纪实价值、艺术价值、经济价值。肖像既是肖像者人格的形象标识,又是脱离肖像者而单独存在的视觉形象。肖像与肖像者脱离后,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可以产生物质财产利益。肖像权是公民对自己肖像依法享有不受非法侵犯的人格权。著作权也称版权,它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自身的科学或文学、艺术等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新闻职业道德,是指从事新闻传播活动的人们,在长期的职业实践中形成的调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新闻自由的主要内容有信息知晓权(知情权),创办媒介权,采访报道权,公正评论权,更正答辩权,保护信息来源权,新闻诉讼权。名誉是一种对特定人的社会评论,是关于一个人的特性或者其他品质的共同的或一般的评价。

新闻记者对公民人格权侵害原因1习惯性思维造成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2因法律知识的缺陷而导致好心办坏事,无意之中伤害了公民的隐私。3主观上有故意伤害的意图4新闻作风不扎实,采访不深入,或者偏听偏信导致对公民人格权的伤害

如何预防:全面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不断强化新闻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在校新闻院系大学生预防新闻侵权知识的教育。

在新闻法律关系中主要有合法的、违法的、侵权的三种新闻行为。

新闻侵权行的特点:从侵权的全体内容来看,主要是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损害,其中尤以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和隐私权最为多见。这是因为新闻媒体的信息传播直接涉及对公民名誉的评价,而一旦传播的是实事的信息,则会造成对公民或法人名誉权的错误评价,造成侵害名誉权案的发生。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害行为(2)指向特定的受害人(3)损害事实的存在(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新闻侵害隐私权的构成要件(1)播发(2)受害人可以被指认(3)因果关系,导致了损害结果的出现(4)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

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侮辱,诽谤,不适当地宣扬他人隐私。

侵权新闻作品的首先刊播者,转载、转播者,作者和材料提供者,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法律责任承担者。

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民事免责事由有履行舆论监督职能,公正评论,权威的消息来源,公众人物和公共兴趣,合理使用,受害人同意,证明传播内容的真实性,未通过大众传媒公开传播信息。

进行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抗辩,可遵循的原则有内容真实的原则,公正评论的原则,特许权的原则。播发、指认、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是新闻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更正、答辩和解与调解,是补救新闻侵害名誉权行为的重要措施。

隐私的类别有:私人事务,私人空间,私人信息。隐私的形态可分为个人信息为无形的隐私,个人私事为动态的隐私,个人领域为有形的隐私。科技对于隐私具有扩大隐私的范围和侵害隐私越来越便利的双重作用。

新闻与隐私存在着的表层次的冲突,是二者天性对立:新闻是公开,隐私是保密。深层冲突则是隐私权与知晓权的冲突。

隐私权拥有隐私隐瞒权、隐私利用权、隐私支配权和隐私维护权等四项子项权利。

新闻传播侵害隐私权的行为方式有侵害居住安宁,侵害行动自由,侵害信息传播和情感生活,披露他人隐私。

偷拍是指未经采访对象同意(明示或默示)所进行的秘密拍摄。偷拍的最大作用是真实。具体的说,可以揭开刻意的伪装,可以捕捉自然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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