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2.5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表2.5的控制。
但只要满足日照间距、绿地率停车位等的要求,经审批后可以突破容积率控制指标。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管理规定-20110118
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建筑规划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汉中市中心城区高层民用建筑(简称高层建筑)的规划管理,控制与引导高层建筑有序建设,创造丰富且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象,根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和《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和《汉中市城市风貌特色总体规划》,结合汉中市中心城区的空间条件与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层建筑的规划审批。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层建筑:系指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与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
第四条高层建筑布局原则:高层建筑布局应按高层建筑规划分区要求,不得在禁建区审批建设高层建筑;对限建区高层建筑的布点和建筑高度要实行严格控制;在适建区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
第五条高层建筑布局规划分区:以《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为依据,采用集中与分散的布局形态,将中心城区规划建设范围内的高层建筑分为禁建区、限建区和适建区。
禁建区包括以下区域: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西汉三遗址和东关正街、西关正街、南关正街历史文化街区绝对保护区及相关城市特色意图区。
该区域原则上禁止建设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高层建筑,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限建区:指汉台老城区(劳动路以南、西环路以东、将坛路以北、北团结街以西汉中历史老城区范围内);“一江两岸”特色景观控制区域。
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50米以下,高层建筑应集中成组布置,不宜分散零星插建。
如确有建设必要的,应进行专题论证。
适建区指除禁建区、限建区以外的其他区域:该区域建筑高度原则控制在100米以下,避免密集无序建设,做到集中成组、高低错落、疏密有致,形成环境协调、特色突出的精品建筑和建筑群。
为体现汉中城市现代风貌特色的一面,在适建区的适当区域应建设地标性超高层建筑(H>100米),根据实际情况对相关规划指标进行专题论证。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补充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解释和补充规定第一章建筑密度、容积率1.1 城市一环内按旧区执行,城市一环外按新区执行。
1.2 城市各类建筑的建筑密度、容积率上限按《省规》2.5 执行。
同时取消《市规》第39 条。
第二章建筑间距2.1《市规》中第38 条中其它形式的居住、非居住建筑间距按《省规》3.8、3.9、3.10、3.11、3.12 执行。
第三章建筑退让3.1 建筑(地下建筑)退让建筑基地边界执行《省规》4.1、4.2。
3.2 建筑退让道路红线执行《市规》中第43 条。
3.3 建筑退公路、铁路、绿线、蓝线、紫线、黄线、距离分别执行《省规》4.7、4.8、4.9、4.10、4.11、4.12。
3.4 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 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0 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
3.5 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 米或总长度超过220 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不小于4 米的消防车道。
第四章停车泊位4.1 各类新建建筑均应配建相应的停车场(库),高层建筑应设置地下停车库,停车场(库)的停车位(以小汽车计算)最低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4.1 的规定。
同时取消《市规》第41 条。
表 4.1?各类建筑停车位最低控制指标项目指标单位机动车自行车备注一类车位/户0.81 高档住宅、别墅,以低层为主。
普通住宅,以多、高层住宅为住宅二类车位/ 户0.52.0主。
三类车位/户0.3?2.0 经济实用房、廉租房一类车位/100m20.63 省市级行政机关、金融办公二类车位/100m20.52 其他机构一类车位/100m20.8-高级、星级宾馆旅馆二类车位/100m20.4-一般宾馆、招待所商业场所车位/100m20.53一类车位/百座4.020.00体育馆:一类>4000座;二类4000座?体育场:一类体育馆>1500(座;二类V 15000座?二类车位/百座2.020.00体育场停车位指标可适当减少。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汉中市人民政府《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范围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范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范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范围内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范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有序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相关标准、规范,结合汉中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具体范围包括:城市中心区(含汉台城区、大河坎、褒河车站、汉中经济开发区),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四个城市组团,以及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风景名胜区。
本规定所称各项建设活动指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防洪设施、人防设施、广告设施、城市雕塑,以及建筑外部装饰装修等各类工程建设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汉中市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设立汉中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指导城市规划工作,协调解决城市规划实施过程中涉及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局是汉中市城乡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规划工作,具体负责城市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应按法定程序向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派出机构进行申报。
城市中心区(除汉中经济开发区外)的所有建设项目统一在汉中市规划报建大厅申报,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汉中经济开发区及河东店、铺镇、周家坪、圣水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该区设立的派出机构办理。
在派驻机构设立前,上述组团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所在县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
石门、南湖、红寺湖、天台山、道子岭、梁山等风景区内的建设项目,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办理。
第六条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的规划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9
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定稿2018.doc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2、商住楼为地上1层或1-2层为商业服务用房、其它部分为住宅的楼房建筑2.4 凡须改变绿地、道路广场、体育、市政、工业、仓储等规划用地性质、超出表2.3《建设用地可兼容性表》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规划,按规划调整的有关规定程序和权限批准后执行。
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8)73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各设区市规划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规划建设局:《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08年3月28日厅务会修订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日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1.1 为了科学编制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与城市规划相关的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凡在市、镇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的相关活动,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2.1 建筑基地面积大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
建筑基地面积小于10000平方米的,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未禁止的情况下,各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或制定实施细则进行具体规定。
2.2 建筑基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不含私房改造):(一)低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500平方米,旧城区为400平方米;(二)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1000平方米,旧城区为800平方米;(三)高层居住建筑:新城区为2000平方米,旧城区为1500平方米;(四)高层公共建筑:新城区为3000平方米,旧城区为2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满足城市规划要求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可予核准建设:(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他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二)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三)能满足日照间距、停车位、绿地率要求的。
2.3 各类建设用地的可兼容性应符合表2.3规定。
汉中地区地方规范梳理
目录
1 配建要求 2 车位指标 3 日照要求 4 建筑间距 5 建筑密度、容积率 6 绿地率 7 建筑形态 8 计算规则
1 住宅配建
1:各级居住区开发建设时,应按以下标准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文体活动场所、农副产品市场等公共服 务设施:
居住区按照每千人用地面积200—600平方米、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设青少年文 化、体育活动中心,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1500—2000平方米、建筑地面积40—60平方米、建筑面积20—30平方米指标配套建 设青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站,并同时按照每处用地面积800—1500平方米、建筑面积500—1000平方米指 标配套建设农副产品市场。
2:各级居住区应同时配套建设不小于20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社区服务中心。
社区服务中心(社区警务室、医务室、物业管理用房等社区服务用房)。宜独立设置。
2 车位指标
1:扩建建筑,其扩建部分按表4.1要求配 建停车位。原建筑配建不足的,应在扩建 的同时补建不足的停车位;
2: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使用。大型公共建筑工程设计 没有停车场的,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不予办 理相关手续;
4、各类建筑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 干道交叉口不应小于70米,距离次干道 交叉口、距桥隧坡道的起止线的距离, 不应小于50米。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 交叉口,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 路上。 。
5、建筑物沿街部分长度超过150米或总 长度超过220米时,应设置净高与净宽均 不小于4米的消防车道。
5 建筑退界
9 计算规则
1:建筑物层高:居住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3.3米;办公建筑最大层高不大于4.5米;商业建筑最大层高不 大于5.1米;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
【法规标题】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1998年发布)【发布部门】陕西省汉中市人【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汉中市民政府【发布时间】1998-05-01【生效时间】1998-05-01【关键词】其它环境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1998-5-1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组织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汉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规定,按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的范围为依据,并公布实施。
县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建设部《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实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权限,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实施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遵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制市城市的规划管理权,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规划管理权。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998年5月1日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组织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 __城市规划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 __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汉中市城市规划建设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各项建设,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县以下建制镇。
城市规划区是依照《中华人民 __城市规划法》规定,按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划定的范围为依据,并公布实施。
县以下建制镇的规划建设管理,根据 __《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条: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应符合当地实际,正确处理好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
城市总体规划应与国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相协调。
第四条: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按国家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权限,纳入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一次设计、分步实施。
政府对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及施工质量实施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都必须依法遵守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第二章城市规划管理体制与职责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对城市规划实行集中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体制。
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建制市城市的规划管理权,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的规划管理权。
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市人民振幅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行政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汉中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汉中市城乡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汉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 年)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汉中市城市规划区范围为:东以城固县的老庄镇、文川镇、柳林镇为界;南以南郑县的黄官镇、红庙镇为界;西以勉县老道寺镇以及南郑县的阳春镇、协税镇、濂水镇为界;北以汉台区的河东店镇、武乡镇、汉王镇为界。
城市规划区总面积为1289平方公里。
其中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为100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包括三条高速合围地界以内的城市建设用地和其外的三个城市组团(即柳林组团、褒城组团、周家坪组团)。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行政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按照授权承担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详见附件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及各分局职责的划分)。
发改、国土、住管、执法局、公安机关交管等有关部门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
第六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区域协调、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的规模和时序,突出城乡地域文化特色,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灾减灾体系建设。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严格控制城市紫线、绿线、蓝线、黄线以及生态保护红线,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耕地、林地、水源地、历史文化遗存和风景名胜区。
第七条实行城乡规划建设项目公示制度。
凡城乡重要规划、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均应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造、插建项目及其他易引起建设纠纷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进行批前公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围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
在城市规划区围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围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围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围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围。
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围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涵盖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 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和规定执行。
无专业技术规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
在以上用地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第十五条在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米围,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
位于该区域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
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
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Ⅱ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Ⅲ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
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
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
(工、Ⅱ、Ⅲ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
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
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
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
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
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
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城市工、Ⅱ类地区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
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
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
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
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
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
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1栏规定。
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2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3栏规定。
(三)居住建筑既不平行,也不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按第4、5、6栏规定执行。
(四)多层居住建筑和低层建筑的山墙间距,按第7、8栏规定执行。
(五)低层独立式住宅,按第9栏规定执行。
(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按第10、11栏规定执行。
(七)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的间距,按第12栏规定执行;若与其东(西)侧多、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按第13栏规定执行;若与其高、多、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按第14栏规定执行;其山墙的建筑间距,按第15栏规定执行。
(八)在符合本条(一)~(七)规定的前提下,南北向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控制间距,应按第16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多层居住建筑下层为商业用房或其他非居住用房的,在计算间距时,不得扣除住宅层以下的高度。
第二十七条非居住的高层、多层及低层建筑之间和山墙间的控制间距,分别不同情况按附录七第17、18、19、20、21、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南侧或东(西)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五条相应的居住建筑规定执行。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按第二十七条相应规定执行。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若居住建筑在山墙设有居室窗户时,按附录七第7、8、14、 15栏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对医院病房楼、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各类学校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在新建时,一般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数不小于3小时,在旧区进行改建时,其有效日照时数不得小于2小时。
第三十条位于相邻地界建筑的间距,由相邻建筑物按高度比例共同承担退让距离。
(一)新区建设,相邻建筑各按一半间距退让地界;(二)旧城区建设:1、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保留使用的,一般应由新建建筑物退让间距;2、旧建筑物在规划中属拆除的,新建建筑原则上不考虑与旧建筑物的间距,但必须满足消防通道要求。
第六章建筑工程的退让距离第三十一条城市各类建筑物沿城市道路、公路、江河和铁路两侧,以及在城市高压电力走廊、微波通道和地下管线等设施附近进行建设时都应退让,其退让距离除符合城市消防、防汛、交通安全和其它专业技术规及相关要求外,同时应符合本章相应规定。
第三十二条沿城市干道两侧及城市主要交叉路口的建筑物,退让距离按建筑功能、体量及道路红线宽度计算,不得小于附第三十三条沿城市其他道路(指附录五中未包括的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当道路红线宽度≤15m时,按3~5m退让,当道路红线宽度≤10m时,按2~3m退让,对于在旧城区(包括商业街)进行建设,如按以上规定控制确有困难时,经消防管理部门同意,规划管理部门严格审定批准后,其退让距离可按规定下限执行或适当缩小距离。
对于在城市规划区围的其他公路,按以下规定退让:(一)汉褒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二)汉武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三)二南公路,按红线两侧各退让20m; (四)其他组团之间连结公路,按公路红线两侧各退让10m第三十四条沿城市道路两侧属各类建筑物设置的地下室 (不含半地下室)及各种地下管线、地沟,必须在退让道路红线3m以外设置(确有困难时不得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