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系统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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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市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工程建设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市人民政府《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试行)》及《市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特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中心区及周家坪、河东店(褒城)、铺镇、圣水城市组团规划用地围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区围的其他建制镇、集镇和村庄建设,按村镇建设管理规定执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风景名胜区规划执行。
第三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下同),应执行国家相关规及技术标准,并符合本规定的基本技术条件。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区围进行的各类建设工程,应按详细规划执行;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用地围进行的建设工程,应按总体规划要求和本技术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建筑用地分类及适建围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和功能分区的原则进行划分。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OBJl37—90)建筑用地划分为六大类:
(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
(五)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 (六)绿地(G)。
第五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必须按规定划分地块,确定其用地性质,并具有一定的兼容围。在详细规划尚未批准或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围进行建设时,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对照《城市建设用地适建围表》(附录三,下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因城市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调整规划用地性质,超出《附录三》
涵盖围,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上报审批,属一般位置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特殊地段须经市人民政府审批。
对于不符合城市规划用地性质或不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的建设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
第七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以及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实行建筑容量控制,主要技术指标为建筑密度和建筑容积率,原则上按附录四《一般建筑工程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中规定执行。
第八条已编制详细规划,并经过审定和批准的区域,应按规划确定的指标和要求执行。
位于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和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其体量及高度,还应满足本规定第四章条文要求。
第九条凡建筑场地大于20000平方米(城市重点地段 10000平方米)的区域,原则上应成片开发,配套建设,由业主负责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查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否则,不予批准建设。
第十条对于建筑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0000平方米的高层、多层居住用地和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指标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可按附录四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馆(场)、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以及工业厂区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相关专业技术规和规定执行。无专业技术规和规定的,原则上按本规定确定。
第十二条位于红线宽度2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及城市重要地段,拟建建筑场地面积(不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道路红线以的用地面积)小于(含等于)下列规定面积的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批准单独进行建设。
l、低层居住建筑用地:500平方米;
2、多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1000平方米;
3、高层居住建筑及公共建筑用地:2000平方米。
在以上用地围如需进行建设时,必须在相邻地块扩大用地围或与相邻单位达成协议,一次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三条当拟建设场地面积不符合第十二条要求,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无法调整用地时,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条件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予核准建设。
1、相邻土地已经完成工程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2、相邻土地为城市道路、河道、排洪设施、公园、广场公共绿地和文化文物保护用地。
第十四条凡建设单位在自有用地围为城市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允许适当增力p.建筑容积率,但增加幅度不大于15%。
第十五条在20米以上城市道路两侧红线外各100米围,不批建城市私人住房(包括农民建房)。位于该区域现有的城市私人住房,不允许扩建和加层。确系危房的,只允许维修加固或按原有建筑面积翻建平房。严格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广场及重要公共设施周围修建临时建筑。
第四章城市干道及主要道路交叉口建筑技术条件
第十六条为改善城市道路两侧及主要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环境,满足城市景观建设要求,在城市工、Ⅱ类地区的城市干路、商业街和Ⅲ类地·区的宝汉路、大河坎迎宾路、梁山路、江南大道等道路两侧用地围,主要安排商业、金融业、旅馆业、文化娱乐业和行政办公建筑。一般不安排多层商业住宅综合楼,严格限制居住建筑。需要建设的多、高层商业办公住宅楼,1~2层必须采用框架结构,层高不得低于4.5m,用于商业及办公服务设施。(工、Ⅱ、Ⅲ类地区划分详见附录四)。
第十七条位于城市干道及道路交叉口的建筑,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般不得小于5000平方米(不包括地下室、半地下室面积),其建筑层数、建筑总高度和后退道路红线距离应满足附录五《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建筑规划设计技术条件表》。
第十八条编制城市详细规划和进行街景规划设计,原则上按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用地性质、建筑层数和建筑规模要求执行。建设单位在已编制了详细规划的道路两侧和交叉口建设时,必须按规划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沿道路两侧的建筑应新颖、美观、大方,不同性质公共建筑应具有明显特色。建筑造型力求风格多样,避免雷同。沿街建筑立面应提高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应具有耐久、易清洗、不污染的特性,色彩、色调既要体现建筑特点,又要与街区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要防止城市光污染。
第二十条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8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置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同步设计与建设。
第二十一条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置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城市工、Ⅱ类地区不得建设燃煤锅炉以及烟囱或其它附属设施。高层建筑应设计中央空调系统,沿街一侧立面不得悬挂分体式空调主机。沿街建筑一律不得设置开敞式外走廊,多层建筑一般不设置未封闭阳台。高层建筑的阳台设置必须美观,注重城市街道景观。
第二十二条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严禁设置围墙。确因实际需要设置时,围墙形式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大门及围墙应按规定后退道路红线,沿建筑红线应设置1~5米宽绿化带。
第二十三条沿街高层建筑一般都应结合人防工程设置地下室,用作地下停车场,并有足够的停车泊位。地下室在建筑红线以建设,面积和层数不作规定。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五章城市建筑的间距
第二十四条城市房屋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条件下,同时应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二十五条城市居住建筑间距应满足或基本满足日照及通风要求,结合市城市地理条件及城市用地的实际情况,各类居住建筑的间距应按附录七《建筑间距控制计算表》相应序号栏规定计算。
(一)居住建筑平行布置时,朝向为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其间距执行第1栏规定。朝向为正东西向和东 (西)偏南45‘以下(含45’)平行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2栏规定。
(二)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执行第3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