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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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管理

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建后管理,保证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更好的满足群众对饮水安全的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陕西省城乡供水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为解决农村饮水安全而兴建的除分散供水工程外的各类供水工程(含联村集中供水工程、单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维修养护基金来源主要为县级财政补贴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县级财政补贴资金称为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后维修管护费用原则上应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为主,以各供水管理单位自行筹措为辅。

第五条县水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县财政部门及时落实县级资金,并监督资金安全使用。

第六条省、市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供水工程拍卖、租赁承

包、股份制竞标及各类捐赠所得资金中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均列入县级维修养护基金。

第七条县级财政补贴资金和从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县级财政补贴资金按我县农户每人每年1元计算,纳入县财政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按年度转存,农户人口数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按用水量的5﹪乘以用水单价确定,用水单价执行县发改部门制定的最新农村供水工程供水价格,费用由村上提取,镇办监督管理。

计算公式为:每月应提留、提取维修养护基金额等于月用水总量乘以5﹪乘以用水单价。

第八条维修养护基金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账、专户、专用”。

(一)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由县水利部门设专户管理,县财政部门监管,遵循“分级负责、辅助使用”的原则。使用县级维修养护基金的工程项目由县水利部门组织实施。

(二)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维修养护基金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设立专户管理,遵循“取之于工程、用之于工程”的原则。使用水费中提留或按用水量核定提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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