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省增补基本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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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基层部分 2011年版)
第二部分中成药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
(基层部分 2011年版)
说明
江西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增补目录(2011年版基层部分)(以下简称《增补目录》)是指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年版基层部分)基础上,为满足我省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增补的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增补目录》执行国家和我省已经出台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各项政策和管理规定。
一、目录的构成
《增补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
二、目录的编排
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号;属《国家基本药物
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的品种,增加剂型的,标注★,★后的序号为《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09版基层部分)中的序号;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三、目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135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主治分类,共91个品种。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增补目录》分类的限制。
四、目录中品种的名称
(一)除在“备注”一栏标有“注释”的药品外,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的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而不同酸根或不同盐基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均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二)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剂型不单列,以“药品名称”栏中标注的为准。
(三)通用名称中主要化学成分部分与《增补目录》中名称一致且剂型相同,前面冠有“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等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均属于《增补目录》的药品。
五、目录中品种的剂型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剂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2010年版)“制剂通则”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增补目录》标注的为准。剂型编排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归类后标注的剂型所包含的具体剂型见下表:
(二)中成药剂型中,丸剂包括水丸、蜜丸、水蜜丸、糊丸、浓缩丸和微丸,不含滴丸;胶囊剂是指硬胶囊,不含软胶囊;其他剂型没有归并。
(三)《国家基本药物》和《增补目录》药品的具体招标采购剂型按照《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56号)执行。
六、对备注栏中“注释”的说明
注释1:西药部分第25号“缓解感冒症状的复方OTC制
剂”具体为:氨咖黄敏胶囊(片、口服液)、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片、颗粒)、酚麻美敏胶囊(片)。
注释2:西药部分第40号“重组人胰岛素”包括:短效胰岛素、中效胰岛素(如低精蛋白锌重组人胰岛素)和不同比例预混人胰岛素(如混合重组人胰岛素)。
七、其他
(一)本目录所列的胰岛素和胰岛素类似物等药品,不含注射器等辅助器具。
(二)中成药部分药品处方中含有的“麝香”是指人工麝香(含经国家林业部门批准使用的),“牛黄”是指人工牛黄、体内培植牛黄和体外培育牛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