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14•【字号】锡政办发[2010]116号•【施行日期】2010.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锡政办发〔2010〕116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5号)和《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锡委发〔2009〕81号),设立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市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推动国有资本更多地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市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起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履行出资人职责,加强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订考核标准,通过审计、统计等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xx县人民政府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建立有效激励和约束机制,促进国有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xx市xx县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参照《xx市市属国有重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xx是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县属国有企业实际,制定《xx县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实施范围为我县正常运营的国有企业,考核对象为上述企业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监事长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暂行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由县国资办代表县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资本收益最大化、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按照企业的功能、定位、作用、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的进行考核。
按照职责权义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与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采取定量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为辅的方式,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企业负责人工作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薪酬核定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企业负责人任免的重要依据。
为企业改进经营管理提供参考。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县国资办组织实施,考核结果报县政府审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1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社会责任,以金融、城市资源开发、产业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酒店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政府、×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管理的×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本办法所称×属国有企业负责人是指由×委直接管理的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衔接、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
第四条×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一致,科学合理,监管有效的要求,形成国有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目标导向原则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不断提高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完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统筹处理好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的关系,强化激励约束,引导企业做强做优主业,不断提升盈利能力、风险防控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
(三)分类考核原则根据企业功能定位和国有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建立国有企业分类管理和考核评价体系,通过实施分类评价和差异化薪酬分配,增强考核与薪酬管理工作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二章业绩考核内容第五条按照企业分类,突出不同考核重点。
竞争类企业是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经济效益、资本回报水平及市场竞争能力。
功能类企业是主要承担全×重大战略专项任务的国有企业,重点考核全×性重大战略专项任务完成情况、经济效益及风险控制。
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征求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各国控公司:根据《新区国控公司经营性项目融资工作会议纪要》(锡新管会纪[2010]41号)要求,现将《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下发你单位,请于2010年10月10日下班前,将反馈意见书面报送新区国资办(逾期不报,视同无意见)。
特此通知联系人:殷红联系电话:85219396二○一○年九月三十日无锡新区国资办2010年9月30日印发(共印10份)无锡新区国有企业经营性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探索有效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体制和方式,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制定原则: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调整;尊重、维护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营自主权,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增强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有企业包括:新区管委会直接出资设立的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出资企业”)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经营性资产指: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单项价值在100万元以上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等实物资产;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无形资产。
包括企业不持有产权,但受托管理可用于经营的资产,房地产开发类企业的开发物业;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形成的资产,创投集团的金融资产。
第二章项目决策第五条企业是投资的主体,投资经营性项目应尽量符合主业要求。
主业是指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并经国资办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含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企业进行非主业投资也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发展。
第六条企业投资经营性项目必须经过可行性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国家产业政策分析、市场分析、效益分析、竞争分析、技术和管理分析、法律分析、风险分析及项目实施进度、资金匹配计划等其他国资办要求的分析。
无锡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负责人

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负责人综合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不断提升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在行业内的影响力和竞争力,推动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实现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行使相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能的决定》、《深化市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考核对象,是由无锡市市属国有文化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资办”)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综合绩效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社会主义文化方向,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提高文化产品质量,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
(二)坚持文化产业市场化方向,强化管理,拓展市场,努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三)坚持责权利相统一,按文化业态类型实施分类考核,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机制。
(四)坚持兼顾公平、和谐发展,突出薪酬水平与业绩相挂钩,形成合理的分配机制。
(五)坚持社会效益明责任、经济效益定奖金,界定规范企业宣传主业和经营主业对薪酬水平的影响程度。
第四条市文资办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对企业综合绩效进行考核。
第五条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明确专人及部门负责本企业年度绩效考核事宜,其主要职责是向市文资办报送企业年度绩效考核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二章年度绩效考核指标第六条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包括社会效益指标、经济效益指标和自身建设指标。
基本分值为100分。
(详见附件1)(一)社会效益指标,主要反映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承担社会责任等工作情况。
包括舆论导向、宣传业务、公益宣传服务、精品生产、创新体系建设、受众满意度等六项指标。
该项指标基本分为50分。
根据市属国有文化集团(企业)业务种类的不同,部分指标的分值各有侧重。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锡委办发[2012]102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办法(锡委办发[2012]102号2012年9月24日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选拔管理工作,造就职业化、现代化、国际化经营管理者队伍,建设以政治素质好、经营业绩好、团结协作好、作风形象好为目标的国有企业“四好” 领导班子,推动国有企业科学发展,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由无锡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和直接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一)企业董事局主席、董事局副主席、董事(不含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下同),总裁、副总裁。
(二)企业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三)按照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必须遵循下列原则:(一)党管干部与依法办事相结合原则。
(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和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出资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市场认可原则。
(六)权利与责任统一、激励与监督并重原则。
第五条市委组织部和市国资委,按管理权限履行管理企业领导人员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有做大做强国有企业的坚定信心和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坚持国有企业社会主义方向,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办企业,切实履行政治责任、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01•【字号】锡政办发〔2018〕82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8〕82号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7月1日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无锡市信保基金政策目标实现,更好地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16﹞127号,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保基金绩效考核(以下简称绩效考核),是指根据信保基金的政策目标和管理要求,运用相应的考核指标和考核方法,对信保基金的经济性、效益性和效率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考核。
第三条市财政局是信保基金的绩效考核主体,负责组织实施信保基金的考核工作。
第四条市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协同市财政局开展考核工作。
第五条绩效考核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规范可行。
考核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按照规范可行的要求,采用定量考核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
(二)绩效导向。
考核遵循真实、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根据相关运行数据,突出量的规模,体现质的要求。
(三)奖惩分明。
通过考核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于发现的好经验、好做法和好案例及时进行交流推广,充分发挥考核对于推进信保基金的积极作用。
第二章考核要求第六条信保基金绩效考核对象为按照协议执行一年以上的合作银行,并对合作银行的合作业务分别进行考核。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一种对国有资产监管企业负责人的绩效评价机制,旨在促使企业负责人更好地管理企业,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
该办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情况,将企业负责人的业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几个等级。
一、考核指标考核指标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收入、利润、资产负债率、市场份额、产品质量、企业文化等方面的表现。
这些指标综合反映了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战略决策能力以及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能力。
二、考核方法1. 考核周期:考核周期一般为一年,企业负责人需要在考核周期内完成一系列目标和任务。
2. 考核标准:将不同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分析,根据考核指标的达成率和质量,将企业负责人的绩效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等级。
3. 考核权重:不同指标的权重不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政策进行调整。
一般来说,经营收入、利润等与企业经济效益相关的指标权重较高,产品质量等与企业文化相关的指标权重适度。
三、考核结果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处罚措施。
对于优秀和良好的企业负责人,可以给予额外奖金、晋升机会等激励措施;对于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保持原状;而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则需要进行问责,可以降薪、降职甚至解聘。
四、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考核机构,负责统计、分析和评价企业负责人的绩效。
同时,国资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督,确保企业负责人在考核期间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提高业绩。
对于不合格的考核结果,还可以设立申诉机制,确保公正评价。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明确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和职责,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提高企业的经营业绩,进一步保值增值国有资产。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的监督,减少不合格情况的发生,提高国有资产的管理水平。
五、考核结果的评判标准为了确保考核结果公正、客观,需要设立一套评判标准。
评判标准应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考虑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和发展阶段。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完善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务院国资委、江苏省国资委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无锡市人民政府指定列入监管范围的其它国有企业,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根据《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考[2012]11号)的规定,与市国资委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董事长(董事局主席)。
企业董事会成员、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以及按照管理权限批准列入的其他领导人员,一并纳入管理范围。
企业外部董事和职工董事另有管理制度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薪酬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政府宏观调控、出资人依法监管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建立符合国有企业特点和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薪酬分配制度。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水平与所承担的决策责任、经营责任、风险责任相一致,突出与经营业绩的紧密挂钩。
(三)坚持短期激励与积极探索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并重,提倡敬业奉献精神,确保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形成科学合理的企业负责人薪酬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的收入分配关系,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五)坚持深化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配套改革,规范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遵守廉洁从业规定和接受职工民主监督。
第五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专家委员会,聘请市相关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分配制度、薪酬体系、薪酬标准和分配方案等提出改进完善意见。
第二章薪酬构成及确定第六条企业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包括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政府嘉奖。
第七条基本年薪是企业负责人年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管理难度、所承担责任和本市市属国有企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

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是指为了监管国有资产,合理评估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能力和经营业绩,对企业负责人进行分类考核的规定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国企的经营效益和管理水平,优化企业运营环境,推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一、评估指标考核指标应包括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提升、创新能力等方面,具体指标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盈利能力、市场份额、内部管理水平、企业成长性等。
二、分类评估根据考核指标和实际情况,将企业负责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其中,优秀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高、业绩显著提升;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中等、业绩有一定提升;不合格代表企业负责人管理水平低、业绩没有明显提升或者出现下滑情况。
三、分类奖惩根据企业负责人的分类评估结果,进行相应的奖惩措施。
对于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奖励,如优先晋升、薪酬提高、荣誉称号等;对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企业负责人,予以鼓励和激励,如晋升、薪酬调整等;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给予相应的惩罚和处理,如降级、停职、解雇等。
四、分类培养对于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应开展分类培养和提升计划。
通过组织专业培训、实战锻炼、业务交流等方式,提升其管理水平和业绩能力,争取在一定期限内提升到合格甚至优秀的水平。
五、监督与评估对于国资监管企业的负责人,应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定期对其经营业绩进行评估和监测。
采用多种方式,如定期报告、绩效考核、内部审核等,确保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达到相应的要求。
通过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可以促进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和运营。
通过奖惩机制和分类培养,可以激励和推动企业负责人提升业绩,提高国有资产的效益。
同时,对于不合格的企业负责人,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采取相应措施,保证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六、考核透明和公正性对于国资监管企业负责经营业绩分类考核办法,考核应当具有透明和公正性。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财规〔2018〕2号

无锡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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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财规〔2018〕2号
市级各有关单位,市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我们研究制定了《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DOC
无锡市财政局
2018年8月8日
——结束——。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篇.doc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1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章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第一条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司法》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第三条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第四条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1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规模、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四)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第五条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15•【字号】锡政办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锡政办发〔2007〕109号)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无锡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规范国有资产经营行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被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企业国有资产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行权利、责任和义务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二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所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市(县)、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202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 考核工作程序

2023年度市属国有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程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确保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评估,制定了以下考核工作程序:一、确定考核指标体系1.1 确定考核指标的原则和目标。
考核指标的确定应当遵循科学、合理、公正的原则,旨在综合评价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成果。
1.2 确立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指标体系应当覆盖市属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技术创新、社会责任、环境保护等方面,全面反映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发展水平。
1.3 确定权重分配。
根据各项指标的重要性和权重排名,确定各项指标的权重分配,以确保考核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二、组织考核实施2.1 制定考核方案。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明确考核的时间节点、程序流程、责任主体等内容。
要建立健全考核管理制度,保证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开展数据收集和整理。
组织市属国有企业提供相关经营数据和资料,对数据进行核实和整理,确保考核依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3 进行综合评价。
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初步评定报告,并提交给考核委员会进行审议。
三、考核结果公布和反馈3.1 公布考核结果。
考核委员会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对市属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进行排名和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3.2 反馈意见和建议。
对于考核结果不理想的市属国有企业,要及时对其经营业绩进行深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壮大。
3.3 督促整改落实。
对于存在严重问题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督促其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问题得到解决。
四、奖惩措施实施4.1 奖励优秀企业。
对于表现优秀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荣誉,激励其不断改进和提升。
4.2 惩罚不良企业。
对于存在严重经营问题和违法违纪行为的市属国有企业,应当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惩处和处罚,警示其他企业。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社会责任,以金融、城市资源开发、产业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酒店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无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27•【字号】锡国资委[2007]18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无锡市国有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锡国资委〔2007〕1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无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国有监管企业”)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下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包括:(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公司、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增资扩股等股权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第四条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发展规划与产业政策;(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非主业投资应当符合企业调整和改革方向,不影响主业的发展。
(五)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六)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应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七)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二章投资监管职责第五条市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投资;(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与统计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稽查、审计和后评估等监督管理;(四)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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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时间:2009-8-13 [ 大中小 ] 浏览次数: 53 [ 打印 ] [ 关闭 ] [ 收藏 ] 锡国资委[2008]24号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完善企业负责人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和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和省属企业相关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无锡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董事会其他成员一并纳入考核范围。
企业职工董事和由市国资委委派的外部董事的考核评价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业绩考核是指通过建立科学的考核指标和评价体系,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负责人任职企业的经营业绩和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评价的制度,为确定企业负责人薪酬奖惩、评价董事会和董事履职情况以及职务任免等提供依据。
第四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分别以公历年和规定的任期为考核期,采用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国家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规定,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等为重点,依法考核企业经营业绩,明确资产经营管理责任及其可追溯性。
(二)按照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薪酬奖惩相挂钩的工作方针,兼顾企业实现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面考核评价企业经营业绩。
(三)按照企业所处行业、工作职责和经营管理的不同特点,结合承担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各项社会责任,以金融、城市资源开发、产业资产资本运营和管理、城市公共交通、市政公用事业、酒店等主业为类型,实行科学客观、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分类考核。
(四)按照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推动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提高经济效益,提升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战略管理、自主创新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
第六条市国资委设立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聘请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和从事经济管理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对完善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科学设计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等提出专业建议,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提出评议意见。
第七条年度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评议指标和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
1、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利润总额,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经审计、核定后的企业净利润与平均净资产的比率,按照企业合并口径与母公司口径分别考核,合并口径计算时净利润不含少数股东损益,平均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
在计算、考核基本指标时,各项客观影响因素以及子企业合并口径变化和其它政策性、非经常性损益等由市国资委按照同口径可比原则予以核实调整(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除外),净资产中包含非经营性资产的,按照相关文件依据和审计确认数予以同口径调整。
(二)分类指标包括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若干经济性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承担的工作职责和考核需要,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其中:1、政府工作目标任务主要根据市政府及有关部门下达的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目标任务和市国资委下达的专项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2、经济性指标主要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主业及主业范围,在能够反映企业综合经营水平、资产管理质量、技术创新和后劲发展能力的相关经济指标中选定。
(三)评议指标是指对企业遵守党风廉政制度规定和完成国资监管重点工作的综合评价,包括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进行专项考核的情况和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革改制、资产调整重组、履行社会责任、维护社会稳定、安全生产、执行国资监管法规与制度规定等具体考核内容,每年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四)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是指根据《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锡政发办[2008]81号)和《无锡市国有资本收益收支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锡国资委[2008]9号)计算、核定的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具体数额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为经营业绩考核的否决性必成指标。
第八条任期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和任期内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
1、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经审计并扣除各项客观影响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与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合并口径计算时均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各项客观影响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确认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9号) 的规定予以核实调整。
2、任期内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营业收入在任期内的平均增长情况,营业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对于以资本运营、投资管理等为主业的无经营实体类企业,经批准可以选用相应的业务量、经营成果或经营规模平均增长率指标。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目标任务和国际国内同行业企业发展趋势,以能够反映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的经济指标和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要求等为重点,在责任书中确定具体指标和考核权重。
(三)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是为体现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将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纳入任期考核计分范围,根据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情况确定。
第九条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在考核计分时,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中的经济性指标根据目标值的实际完成情况以及相应的权重计算分值;评议指标和分类指标中的政府工作目标任务等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经综合评议后计算分值;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指标根据实际完成数和时间进度确定考核结果。
第十条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占40%、分类指标占40%、评议指标占20%;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基本指标占40%、分类指标占40%、任期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指标占20%。
第十一条在确定主要承担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和政策性、指令性、公益性业务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但分类指标的考核权重原则上不得超过50%。
第十二条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的核定程序。
(一)预报考核目标建议值。
每年年末,由企业根据当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近期行业发展趋势,结合市政府和市国资委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提出下一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每届任期考核期初,由企业根据前一任期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照国内外同行业企业先进水平,提出本届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
年度或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经董事会审议后,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
(二)核定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企业内外部经营环境和市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参考企业近年实际经营状况、考核目标完成情况和国内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数据,按照“科学合理、好快结合、行业领先、体现努力程度”的原则,组织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对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论证,确定考核目标值。
市国资委在审核论证企业年度基本指标的考核目标值时,主要参考以下计算方法: 1、利润总额=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上年度考核目标值×20%。
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2、净资产收益率=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60%+上年度考核目标值×20%+最近年度同行业或相关行业企业绩效评价平均值×20%。
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的权数由近及远分别为50%、30%、20%。
企业绩效评价平均值以国务院国资委公布的数据为准,无法取得可比数据的,公式中的“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60%”调整为“前三年实际完成值的加权平均数×80%”。
(三)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作为考核必成数,市国资委核定的目标值作为考核期成数。
企业预报的目标建议值高于市国资委核定值的,以企业值作为考核必成数和期成数,低于市国资委核定值或上年度实际完成值的,必须在说明材料中如实反映各项主客观影响因素。
(四)任期考核目标值的确定方法与年度基本相同,具体要求由市国资委另行制订。
第十三条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签订程序。
(一)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以及其它相关考核内容经与企业沟通确定后,由市国资委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各项考核事宜。
(二)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考核与被考核方名称;负责人职务与姓名;考核指标、目标值或具体内容;考核与奖惩;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其它需要约定的事项。
(三)在考核期内由于国家或本市重大经济政策和战略规划调整、企业清产核资、资产重组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口径及数据发生变化的,市国资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一)年度考核。
每年年初,由企业根据上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和经营业绩审计结果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二)任期考核。
每届任期期末,由企业根据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任期内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情况以及其它相关考核资料,对照经营业绩责任书的全部内容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总结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并同时抄送本企业监事会。
(三)市国资委根据企业财务决算审计、经营业绩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以及经有关部门审核确定的其它考核资料与经济数据,结合企业总结分析报告,对年度或任期的经营业绩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计分(具体办法见附件),同时征求企业监事会和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评议委员会意见,确定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
(四)市国资委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反馈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反映。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应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每半年报告年度、每年度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执行情况,各项定量指标的月度完成情况并入财务快报每月上报。
(二)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明显滞后的企业,市国资委可以向企业提出预警,会同企业分析研究存在的问题,督促企业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