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剂科需要上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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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药房工作制度

1. 药房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处方管理制度,必须凭本院医师签字的处方调配发药。

2. 收方后应严格按“四查、十对“核对处方内容、、性别、年龄、药物剂量、规格、服用方法、配伍禁忌;抗菌素药品使用是否规范、电子处方开据是否正确等确认无误后方能调配。

3. 注意药品效期,严禁过期药品售出窗口,对于到期限六个月内的药品做好公示,三个月内的药品除特殊原因外要下架,一个月内药品原则上不得销售。

4、药品进药房后,应严格按照效期的远近,按批号分别存放,严格执行“近期先出,易变先出”的原则,防止过期失效。

5、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配伍禁忌处方时,必须由医师更正签字或盖章后再调配,药房工作人员不可擅自更改处方内容;凡处方不符合规定有权拒绝调配。

6. 调配含有毒药与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及抗菌素药品的处方时应遵照毒性、精神药品及麻醉药品管理规定执行。

7. 需冷藏的药品应放置于专用冰箱中,并维持适当的温度,要有温度记录。配方时如瓶签模糊或药品标志不清楚的药品暂不发放,必须查询清楚后方可调配。

8. 发出的药品,必须将服用方法详细写在瓶签或药袋上。凡乳剂、混悬剂必须注明“服前摇匀,或”用前摇匀“外用药注明”不可内服“等字样,并向患者讲明用法及注意事项。

处方调配制度

1. 调剂人员收方后应严格按“四查十对”对处方内容、病员姓名、年龄、药品名称、剂量、剂型、服用方法、禁忌等,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

2.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由配方人员与医师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

3. 配方时应细心谨慎,遵守调配技术常规和药剂科所规定的操作规程。

4、含有“毒、麻醉、精神”药及抗菌素药品的处方调配,应按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执行办理。

5、配方时注意药品的外观,效期,遇有发生变质现象或包装破损、标签模糊的药品,要及时更换、询问清楚后方可调配。认真做好效期药品的管理,严禁过期失效药品的发出。

6. 处方调配应经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调剂室有二人以上工作时,处方配好应经另一人核对。处方调配人及核对检查人,均须在处方上共同签字。

7. 发药时必须向患者或临床医护人员,讲清药品的服用剂量、方法和注意事项,

8. 急诊处方必须随到随配,其余按先后次序配发。

9. 做好处方分类统计登记工作,各类处方应分别存放,定期上报统一销毁

10. 认真做好药学服务工作,及时与临床科室及医护人员沟通,通报药品供应情况和介绍新药。

11. 调剂台、储药器具等设备设施等应保持清洁完好,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放回原处。

12. 药房内要干净整洁,药品、物品放置有序。每天值夜班的同志负责早上的清洁卫生并做好交接班。

13. 工作中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进行差错、事故的详细登记并认真总结整改。

临床药学工作制度

1. 药学的主要任务是以治疗病人为中心,以病人健康为目的的“药学服务”。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药剂科负责本院临床用药监测,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监测、药物不良反应监测、指导患者安全用药等工作,以达到治疗病人疾病,改善病人身体健康,提高生活质量为目的的服务。

2. 临床药学的工作必须与临床医师多沟通,提出修改和监测药物治疗方案中对患者有利治疗的意见和建议,作为临床用药的参考基础。

3. 根据本院实际工作情况,提出临床用药的合理建议,合理监控,保证患者治愈疾病,阻止或减轻病情症状的发展,防止潜在的药物灾难发生。

4.药剂科有责任收集有关临床药学方面的相关资料,作好相关记录并分类整理保存。

5. 收集的的资料可供临床医师参考查阅,用后应保持清洁整齐完好,放回原出。借出应有手续交接。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管理制度

1. 使用、调剂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医务人员和药剂人员必须经市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处方和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和调剂麻醉药品处方。

2. 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晰,签具开方医师全名,配方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名。

3. 医生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在病历中记录。

4. 加强麻醉药品的管理,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麻醉药品。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药品入库验收必须做到货到即验,至少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到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药库进出逐笔记录,调剂室按日做消耗统计,处方单独存放,按月汇总,保存3年备查,专用账册应保存至有效期之日起不少于5年。

5.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为一次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控(缓)释制剂处方一次不得超过7日量。为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其他剂型处方不得超过7日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为住院患者开具的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6. 门急诊癌痛、慢性中、重度非癌痛患者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必须签署《知情同意书》方可发药。

7. 门诊、各病区、手术室等调配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时,需收回空安瓿,核对批号和数量,并作记录,剩余的麻醉药品应办理退库

手续。

8. 患者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或贴剂的,再次调配时,应将原批号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收回,并记录收回的空安瓿或用过的贴剂数量。

9. 收回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空安瓿、废贴应由专人负责计数,监督销毁,并作记录。

10. 门诊药房不得为患者办理麻醉药品退药。患者不再使用时,应将剩余的药品无偿交回按规定销毁。

11. 医院销毁麻醉药品应当在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对销毁情况进行登记备查。

12. 对利用工作之便,为他人开具不符合规定的处方,或者为自己开具处方,骗取、滥用麻醉药品的直接责任人员,应由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药库管理工作制度

1. 药库是药品供应的中心,主要负责医院药品的采购保管和供应工作。药库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杜绝假、伪劣药品入库,严把药品入库质量关,凡购入或调入的药品必须由库管员逐件验收,认真检查数量,质量,发票相符后方能入库,发现问题应即时解决。

2. 依据库存和临床用药情况,制定药品采购计划,经院长审批后,向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

3. 出入库制度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进行验收核对,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及有效期;有无生产合格证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检验报告应统一、分类保管,以备查。严禁不合格药品、假药劣药进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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