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工程材料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一、水泥和混凝土制品1.限制使用劣质水泥和劣质混凝土,提倡使用优质水泥和混凝土。
2.混凝土添加剂应符合相关标准,不得使用未经检测合格的产品。
二、钢材和钢结构产品1.限制使用低强度钢材和结构材料,提倡使用高强度和高韧性钢材和结构材料。
2.不得使用不合格的焊接材料和工艺。
三、建筑密封材料1.限制使用VOC(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高的建筑密封材料,推广使用低VOC建筑密封材料。
2.推广使用环保型建筑密封材料,如水性密封材料和无溶剂密封材料。
四、建筑保温材料1.限制使用含有毒害有机物的保温材料,推广使用无毒无害的建筑保温材料。
2.限制使用石棉和亚石棉制品作为建筑保温材料。
五、建筑防水材料1.限制使用劣质防水材料,推广使用优质防水材料。
2.禁止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防水材料,如铅、汞等。
六、建筑涂料1.限制使用高VOC含量的涂料,推广使用低VOC或无VOC涂料。
2.限制使用含有有害物质的涂料,如苯、甲醛等。
七、建筑装饰材料1.限制使用含有有害气体释放的装饰材料,推广使用无污染的装饰材料。
2.限制使用甲醛释放量高的装饰材料。
八、工程机械设备1.限制使用老旧和低效的工程机械设备,提倡使用新型高效的工程机械设备。
2.强制执行国家和行业的能效标准,禁止使用能效低下的工程机械设备。
九、节水设备和节能设备1.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如节水器、智能水表等。
2.推广使用节能设备,例如LED照明、太阳能热水器等。
以上是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推广限制使用和淘汰产品目录的主要内容。
通过推广使用绿色、环保和高效的产品,有助于提升建筑工程的质量,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推动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2•【字号】冀建办〔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的通知冀建办〔2018〕22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工作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我厅组织研发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今后,全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的申报、办理、发布、查询等均可在平台进行。
现就平台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启用时间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为平台试运行阶段,建材设备生产企业可通过平台试行办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业务。
自2018年3月1日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全面实行远程办理,不再受理纸质申报。
届时,我厅将停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以下简称证书),同时启用系统自动编号和具有扫码验证功能的新版《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此前已取得证书的,在有效期内可正常使用,证书到期后,企业须通过平台重新办理使用备案(信用档案)手续。
二、操作步骤我省纳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管理的材料设备(附件1),其生产企业可登录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服务”,在“其他事项”中选择平台,实名注册获取用户名和密码,完成企业信用情况登记核查后(附件2),按系统提示录入企业和产品基本信息,上传提交相关资料(附件3)。
省住建厅对企业上传资料进行抽查核实后,在平台发布产品备案和企业信用详情,向企业颁发《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和信用详情》。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一、总则1.1 目的为规范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备案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特制定本申报细则。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的产品备案申报。
1.3 原则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法律法规。
保证材料和设备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满足工程质量要求。
二、组织机构2.1 管理机构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机构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和监督。
2.2 职责制定和更新备案产品目录。
审核和批准备案产品申报。
对备案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三、备案产品申报条件3.1 基本条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和河北省的相关规定和标准。
产品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资质。
3.2 材料设备分类按照材料设备的种类和用途,分为不同的备案类别。
3.3 申报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产品生产许可证或相关资质证明。
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产品说明书及技术参数。
四、备案申报流程4.1 申报准备企业应准备完整的申报材料,并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4.2 提交申报通过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系统提交申报。
4.3 审核流程管理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或产品抽样检测。
4.4 备案决定审核通过后,产品列入备案产品目录。
审核不通过,通知申报企业并说明原因。
五、备案产品监督管理5.1 定期检查管理机构定期对备案产品进行检查,确保产品质量。
5.2 动态管理根据市场和工程需求,动态调整备案产品目录。
5.3 违规处理对违反备案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六、信息公开与服务6.1 信息公开备案产品目录和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6.2 咨询服务提供备案申报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申报流程和要求。
七、附则7.1 细则修订本细则将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适时修订。
7.2 解释权本细则的最终解释权归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机构所有。
7.3 生效日期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
河北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河北住房和城乡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于2021年5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了对建筑工程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严厉打击,重点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
主要内容根据通知中的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限制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禁止使用农村土堆砖、废炉渣、废弃建筑材料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含氟、含氯、含溴和化学药剂等高污染建筑材料;•限制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灰砂、混凝土等建筑材料;•限制使用配电箱、电缆桥架等低质量建筑材料。
2.禁止使用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过时、淘汰、退役设备;•禁止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或生产标准的建设工程设备;•禁止使用擅自改装、私设的建设工程设备。
为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1.提升建筑工程质量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提升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建筑领域违法、违规、低质量行为的有效方式。
通过规范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可以大大减少建筑过程中常见质量问题的发生,提升建筑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环境健康建筑领域一直是污染源之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直接影响建筑环境的安全和健康。
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能够有效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
3.促进行业发展推广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有利于推动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规范材料设备的使用,有利于促进产业技能提升,推动环保发展模式,提高行业竞争力,提升行业整体发展水平。
总结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限制和禁止使用是国家为保障公众利益、提升建筑质量而采取的重要措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厅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设备限制和禁止使用工作的通知》,以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为重点,规范建筑行业生产和施工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标准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改变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文号:冀建质[2005]273号发布日期:2005年06月02日生效日期:2005年06月02日各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充分体现各方责任主体在建筑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制止和打击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的不良行为,确保工程检测结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公正性,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水平,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现就改变我省建设工程材料检测委托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从2005年7月1日起,我省新开工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材料检测,一律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
二、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工程材料检测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所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和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
(二)单位工程材料检测只能委托一家检测机构并在其核准的资质范围内进行检测。
(三)委托的检测机构不得与委托方、工程承包方、监理单位有任何隶属、经济利益关系。
(四)签订书面的工程检测委托合同。
(五)委托省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省外检测单位进冀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建质[2005]200号)文件规定。
三、工程材料检测取样、送检及检测报告(一)工程材料检测见证取样应严格执行《河北省建筑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工程材料检测取样由施工单位负责。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三)工程材料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审核批准。
(四)监理(建设)单位负责取样、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
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
(五)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按检测委托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监理单位提交检测报告。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修正)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23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1.20•【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施行日期】2023.01.20•【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公布根据2019年12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9〕第11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1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103河北省建筑材料管理使用规定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 2007-12-11颁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九条采购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单位应当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采购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采购、租赁、使用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建筑工程材料。
使用前应当查验有关证照,并按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进行检验检测。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
各省市建筑节能材料备案要求北京市行政管理事项名称: 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事项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号),符合关于发布《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的通知办理时限:9个工作日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办理部门:北京市建材办负责国外、外埠生产企业及在东城区、西城区、宣武区、崇文区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区县建设工程材料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县注册的生产企业的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
办理地址及办理电话:序号事项名称承办部门办理地址联系电话1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亦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中路15号博大大厦1层2号服务大厅建设发展局窗口67887498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昌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昌平区南环东路36号往东500米综合服务大厅6071805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大兴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大兴区新华大街三段15号综合行政服务大厅81296045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房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81312822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平谷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平谷区府前街31号899921866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通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通州区车站路49号695445757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门头沟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门头沟区石龙西路88号698433938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密云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密云县水源东路339号690459329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延庆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延庆县东外大街89号6910460410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顺义区住房城乡建设委顺义区府前东街甲25号6942680111 建筑业企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行59958555资质审批行政服务大厅政服务大厅12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西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西城区西直门同内大街275号8214157813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东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区金宝街52号三层14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朝阳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朝阳区呼家楼向军北里23号508房间建筑业管理科6502215515 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海淀区住房城乡建设委海淀区万泉庄路28号万柳新贵大厦B座541房间综合服务科受理方式:网上填报、书面受理办理程序:(一)受理申请人登录北京建设网()“网上办事大厅”栏目填报相关信息,并提交以下材料:1、《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有资质检验单位出具的型式检验周期内产品检验报告(国家有放射性及有害物质限量要求的产品应同时提供相关检验报告)复印件;4、属于国家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提交有效期内生产许可证书或强制认证证书复印件;5、属于国外进口产品的,提供代理证明复印件;6、产品执行企业标准的,提供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公示稿
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公示稿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我省制定了《河北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2024年版)》。
该目录将推广优质环保材料设备,限制低质劣产品的使用,禁止存在严重隐患和安全风险的产品的使用,以推动建设工程的可持续发展。
一、推广优质环保材料设备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环保水平,鼓励使用具备优良性能、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产品,该目录推广了一些优质环保产品的使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新型节能建筑材料:如节能砖、高效保温材料等,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建筑物的保温性能。
2.环保涂料:符合国家环保标准,无毒、无害的涂料产品,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生活质量。
3.高效节能设备:如空调、电梯等设备产品,具备高效节能的性能,降低能耗,促进可持续发展。
二、限制低质劣产品的使用为了提高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水平,该目录对一些低质劣产品的使用作出限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劣质建筑材料:如劣质砖、劣质钢材等,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2.低效老化设备:如老旧电梯等设备,使用寿命过长,存在安全风险的产品,不得在新建工程中使用,已建工程需进行更新替换。
3.不合格环保材料:如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木材、油漆等材料,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产品,不得在建筑工程中使用。
三、禁止存在严重隐患和安全风险的产品的使用为了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该目录对存在严重隐患和安全风险的产品进行了禁止使用的规定1.侵权产品:如侵犯他人专利、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2.伪劣产品:如伪造产地、标准等,质量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3.安全隐患产品:如易燃、易爆、有毒等存在严重危害的产品,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
四、其他该目录在实施过程中,还将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管机制和责任制度,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的质量监督和抽检力度,对于违反规定的使用单位和生产企业,将依法予以处罚,并纳入信用体系,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文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第14号发布日期:2007-12-29执行日期:2008-2-1生效日期:1900-1-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11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推进建筑工程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及对使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材料及制品、建筑构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设备,是指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建设机械设备、运输机械设备、材料现场加工机械设备、检测设备及其他直接用于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
第四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广应用节约土地、能源及技术工艺先进、有利于保护环境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鼓励新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节能材料设备,推进太阳能及工业、生活垃圾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工程应当符合建筑节能标准要求。
既有民用建筑工程改建、扩建时应当根据现行节能标准进行节能改造。
第七条建筑工程应当使用符合技术标准的节能、节地、节材、节水、环保和有利于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建筑工程材料设备。
第八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必须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并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工程材料、专用设备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标题】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颁布单位】河北省建设厅•【发文字号】冀建材[2005]103号•【颁布时间】2005-3-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材[2005]103号各市建设局:《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3月1日第三次厅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河北省实行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产品目录(第一批)二○○五年三月四日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是指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目录,用于建设工程且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的材料设备。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以下简称供应单位),是指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省外、国外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生产企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置的办事处、委托的代理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实行使用备案管理的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的品种范围。
第六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中首次使用建设工程材料设备后30日内,其供应单位应依照本办法办理使用备案手续。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流程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备案全攻略在河北省进行建筑工程时,确保使用的材料和设备符合标准且已备案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_87146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信用档案)申报表产品名称生产单位(章)代理单位(章)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说明一、此表一式两份(下载地址:/jczb/bgxz/),由省住建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二、申报使用备案(信用档案)应提供下列资料原件,A4纸复印件装订成册:(一)一般材料设备生产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2.产品执行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3.国家或省级型式检验报告;4.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5.其他专项证书或报告(生产许可证、制造许可证、卫生许可证、3C认证证书、型式认可证书、型式批准证书、计量检定证书、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系统耐候性报告等);6.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7.信用资料(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评价认证、发明专利等证书);8.诚信经营承诺书(格式附后)。
(二)预拌砂浆(湿拌砌筑砂浆、湿拌抹灰砂浆、湿拌地面砂浆、湿拌防水砂浆和干混砌筑砂浆、干混抹灰砂浆、干混地面砂浆、干混普通防水砂浆)生产企业提供以下资料:1.河北省散装水泥主管部门的“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备案证明”;2.营业执照;3.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4.国家或省级型式检验报告;5.试验室人员的省级培训合格证书;6.信用资料(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给予的表彰奖励、评价认证、发明专利等证书);7.诚信经营承诺书(格式附后)。
三、办理程序:1.省内企业填写此表后,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直管县或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现场核查情况”一栏出具相关意见,连同其它资料一并报省厅;2.省外企业填写此表后,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及以上归口行业组织在“现场核查情况”一栏出具相关意见,连同其它资料一并报省厅;3.省厅对申报资料进行核查,对符合条件的在“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信用平台”公布,并发放《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信用手册)》。
河北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
河北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流程一、概述建筑施工合同备案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完成施工合同签订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
备案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河北省建筑施工合同备案工作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
二、备案准备材料1. 施工合同原件一份;2. 施工合同双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 施工合同双方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4. 施工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5. 施工合同授权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 工程项目批准文件复印件;7. 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复印件;8. 施工预算书及工程量清单复印件;9. 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复印件;10.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备案流程1. 施工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应当认真审查合同内容,确保合同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 施工合同双方按照备案准备材料的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3. 施工合同双方共同向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备案申请。
4.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15日内出具备案通知书;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施工合同双方需要补正的材料。
5. 施工合同双方收到备案通知书后,按照备案内容进行施工。
6.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备案的施工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7. 施工合同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合同纠纷的,应当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注意事项1. 施工合同双方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
2. 施工合同备案是施工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未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不得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实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材〔2013〕3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发展环境的有关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简化办事程序、减轻企业负担,经研究,决定对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相关内容和程序进行简化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少备案产品种类根据近年来建材设备产品的技术发展现状和施工现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以下产品的技术较为成熟且质量日趋稳定,不再办理使用备案。
具体包括:建筑墙体材料、建筑排水管道、建筑绝缘电工套管、建筑装饰用胶粘剂、照明灯具、开关插座、中空玻璃、建筑给水设备。
二、简化备案有关程序(一)首次申请备案1、外省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备案申请表中出具“现场考察情况”的单位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改为“企业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
2、企业首次申请备案时,提供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3、对企业申请备案资料中“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按产品类别,凡具有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材料设备,近期未出现重大质量安全问题,可不提供产品鉴定或评估证书。
4、建筑外窗不再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定期报告1、企业在申请定期报告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由“河北省及以上”改为“省级以上”(其中外省执行地方或企业标准的产品,其检验报告应符合国家或河北省相关标准及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03.19•【字号】•【施行日期】2007.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的通知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为了切实做好全省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以下简称两工地)中物料提升机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证起重机械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省建设厅决定对在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从2007年4月1日起,各设区市和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内两工地使用的物料提升机实施登记(备案)管理。
登记(备案)的具体办理程序按省建设厅下发的《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开展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和作业人员岗位培训的通知》(冀建材[2003]364号文)执行。
二、从事两工地物料提升机安拆的单位,应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依照河北省地方标准-《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条件》、物料提升机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本通知要求从事物料提升机的安拆活动。
不得以个人名义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的租赁和安拆活动。
三、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的拆装和操作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应通过技术培训,依法取得《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在两工地从事物料提升机拆装和操作作业。
四、两工地物料提升机经检验或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在检验或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物料提升机每两年应周期性进行一次或二次监督检验,在周期检验有效期内物料提升机转场使用的,可由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文】【法宝引证码】CLI.12.341465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冀建材〔2009〕527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扩权县(市)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7〕14号),加大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产品使用监管力度,进一步做好建材设备使用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实施。
一、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工作是建材设备使用管理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强化建材设备使用监管、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有效途径和手段。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首次用于本省建筑工程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环保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地一定要深刻领会、充分认识开展备案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加以落实。
二、在建筑工程中使用下列建材设备,应进行备案:
(一)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
包括:各类墙体(屋面、地面)保温材料及辅料(界面剂、网格布、EP S板、XPS板等)、建筑幕墙、建筑门窗及型材和中空玻璃、中央空调设备、风机盘管、节能照明灯具、太阳能热水器、地源热泵、热量表、温控阀、建筑采暖散热器。
(二)环保型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建筑防水材料、建筑涂料、建筑胶粘剂、混凝土外加剂。
(三)涉及使用安全的建筑管道。
包括:建筑给排水管道、地板采暖用管道和燃气管道。
(四)建筑设备。
包括: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吊篮)、整体提升式脚手架、建筑钢筋联接件及加工机械、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五)建筑安全电工产品。
包括:建筑用低压配电设备、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绝缘电工套管。
以下产品不再进行备案:建筑构配件、粉刷石膏、建筑排风烟道、卫生洁具、建筑石材、塑胶地板、水泥、建筑钢筋。
三、严格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报资料审查。
(一)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附件1),应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二)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以下产品需提供专项证书或检验报告。
1、需提供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铝合金型材、防水卷材。
2、需提供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
3、需提供卫生许可证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4、需提供3C认证证书的:建筑低压配电箱、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砼防冻剂。
5、需提供计量检定证书的:热量表、温控阀。
6、需提供卫生性能检验报告的:建筑给水管材、管件。
7、需提供室内有毒有害物质限量检验报告的:建筑内墙涂料、建筑胶粘剂。
8、需提供氨释放量检验报告的:混凝土外加剂。
9、外墙保温系统:以界面剂(砂浆)生产企业为主,提供系统耐候性检验。
(三)申请下列产品备案,可不提供产品鉴定证书:
1、执行国标、行标的非承重建筑墙体材料(非黏土类建筑砌块、多孔转、空心砖、隔墙板等)和EPS 板、XPS板、网格布;
2、已办理3C认证的建筑用低压配电箱(柜)、电线电缆、开关插座、建筑给水设备(含水泵);
3、已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建筑外窗、建筑防水材料。
4、建筑排水管材(件)。
(四)申请定期报告(附件2),应提供以下材料:
1、报告期内河北省及以上检验报告;
2、在本省建筑工程中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数量和产品质量情况。
四、本着“为企业解难题,为群众送服务”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有关工作程序简化如下:
(一)本省企业首次申请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当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进行企业现场考察,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现场考察报告后,报省厅。
外省企业首次申请我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以上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附件1)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我厅。
(二)申请定期报告,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或扩权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附件2)中出具企业产品有无使用质量问题的证明后,报省厅。
(三)为进一步完善使用备案流程,便于企业申请、补正申报备案的资料,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由省厅出具《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附件3)。
五、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建材设备使用备案情况的日常监管力度,完善监管体系。
发现应备案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督促其供应单位按照规定办理备案。
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申报备案的,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工程监理单位应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情况作为日常监理工作内容,发现未备案的建筑工程材料设备,应当督促该供应单位办理备案,并将有关情况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经督促后仍不备案的,工程监理单位可视情况暂停在工程中使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同时《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申报细则》(冀建材〔2006〕406号)废止。
附件:1、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2、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产品定期报告申报表
3、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申请表
产品名称
生产单位(章)
代理单位(章)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
说明
一、此表一式三份,由申报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厅各一份存档。
二、申报使用备案应提供下列资料:
1.营业执照;
2.产品执行标准和河北省及以上型式检验报告;
3.产品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评估)证书;
4.产品使用说明书,施工工法,检验或验收方法等。
三、此表应打印或用兰黑墨水钢笔填写,字迹要公正、清晰。
四、网上下载地址http:///jcz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