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法律电影赏析律政俏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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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陪审团制度的利与弊及对其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作用——《律政俏佳人》观后感看了电影《律政俏佳人》,受到很大的启发。从这部电影里,我第一次了解了美国不同于中国的法庭制度,比如陪审制度,还有与中国差异巨大的法庭布局。其中,我对美国的陪审制度很是感兴趣。

一、美国陪审团制度概况

电影《律政俏佳人》讲述的是一个有关美国律师艾丽在法律的求学与奋斗的故事。从这个影片中折射了许多美国的法律特点与制度。

1.美国陪审制度是宪法的设计者们努力创造一个独立的司法系统,但同时又坚持进一步防止司法专断而设置的当事人权利保障制度。由特定人数、享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的、决定对嫌疑人是否起诉、是否有罪的制度。美国的陪审团由大陪审团和小陪审团组成。大陪审团的职责是根据其掌握的证据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小陪审团主要负责判定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有罪及民事案件的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它的功能在于防止为消灭仇敌而进行的无事实根据的指控和提防那些容易受更高当权者影响的法官。这个影片中的反映的是小陪审团制度。

2.陪审员的产生方式及以此为基础的相对独立性美国陪审团成员的相对独立性首先是由陪审员的遴选程序保障的。陪审团候选人是法院辖区的选民,法官从选民民单中摇奖式的随机选择组成具体案件陪审团,全过程均由双方律师参与,如果律师有正当理由认为某公民不宜担任本案陪审员,比如他事先熟悉案情,则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双方辩论后排除;各方当事人还有一定名额的“无条件异议”权。陪审员选择的随机性使陪审员没有职业法官那样屈从于腐败或滥用权力的动机,因为他们既不依赖于司法当局而生存,也不会因为追求职业升迁而屈从于政治干预;与此同时,自案件审判开始审判员与世隔绝的制度性安排使审判员也独立于社会舆论;当事人双方律师对选择陪审员过程的参与承担了与回避制度同样的使命,使陪审员独立于某种社会角色或人身关系。

在美围,年满2l周岁的合法公民都有机会担任陪审员。在确定陪审团候选人时,根据选民登记手册、电话簿、汽车号码牌等信息法官的助理秘书随即抽取出候选人名单。接下来由法官与双方律师选出陪审员与若干候补陪审员。在

正式开庭之前,法官会以书面形式向陪审员介绍注意事项,众多的注意事项旨在保障陪审员可以在不受他人影响的情况下独立地对案件进行审判。米勒奇法官曾说过:“我在开庭前会对他们说:我知道大家没有受过法律知识的专门训练,你们需要做的,就是依据自己的人生经验、朴素的是非标准和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做出是否有罪的判决。”

3.陪审员的审判权力以陪审员身份相对独立性为基础,法律赋予陪审团以相对独立的审判权力。陪审团与官分别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分别做出裁决-陪审团的裁决称为verdict,而法官的判决称为judgment .在刑事案件中,有罪无罪由陪审团作出结论,而量刑则是法官的权力;在民事案件中,陪审团对事实加以认定(find),法官就原告胜诉或败诉的金钱数额作出相应判决(decide)以为执行依据。如本案所示,不服陪审团裁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上诉之前请求原审法院对审理中的程序性错误或支持裁决的证据缺陷作出补救,即动议重新审理或作出不顾陪审团判决的判决(“judgement n.o.v”),实际上是法律赋予法官重新评判陪审团裁决正确性的权力。但法官只能宣告陪审团的裁决无效而裁定重新审理,但无权直接作出判决。初审法院对于上述动议的自由裁量权受到上诉法院的严格审查,审查以最有利于初审胜诉方的原则进行,亦即假定陪审团裁决完全正确为前提。在这一基础上,陪审团有关证据的结论具有终局性。法官与陪审团之间在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上的这种明确职能分工除了具有相互制约的意义之外,还具有一种合理分配资源以最大限度求取正当性的价值-陪审团以普通人的智识对事实作出的判断最有可能获得普通公众的认同,而法官作为法律专家对于法律问题的判断显然也具有更高正确率。

4.陪审审判制度的适用范围如果以普通民事案件为对象,选择与之

相应的程序,那么,严格、复杂的审判程序问题与重大、疑难的案件相适应,伴随着巨大的司法资源投入和相应的司法收益;反之,简易、宽松的司法程序应当与大量简易、小额的案件需求相适应。美国的陪审审判程序投入大、时间长、代价昂贵,主要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标的大、赔偿额高的民事侵权纠纷.

二、美国陪审团制度的相对优点及其对中国人民陪审制度的借鉴意义

1、事实审与法律审的分开美国陪审制度规定:法庭审理案件时,警察、法官和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会搜集和甄别证据,最终,陪审团认定事实问题,法官裁定法律问题,两者分工泾渭分明。这种制度设计,恰恰在于排除了陪审员的法律。专业化倾向使司法过程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有所区分。而对于事实的认定,一个从未受过任何法律训练的普通人,凭借基本的逻辑、经验和做人的道德良知,是可以得出合理的判断的。美国陪审团不仅仅是诉讼审判制度,而且是美国分权制衡体制中的一个重要权力机构。在西方尤其是英美国家。在诉讼中通常实行当事人主义,强调法院中立,注重当事人的作用,同时为防止司法偏执和专横,而设置两种对立和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作出的事实认定法官不得轻易推翻,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职权只是对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而非事实审理。其作用仅在于监督下级法院对法律的解释和适用是否正确。在基层法院的诉讼审判中,法官只是“陪审”的裁判、司仪和量刑官。在中国,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的公民中选出来的他们的法律知识相对专业的法官而言就会显得少的可怜。如此,法官的意见对最后的判决将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而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在就会大打折扣。依照这个逻辑,法官既参与事实审理,又参与法律审理,而且在法律审理中起主要作用。这样,人民陪审员的作用就流于形式了。

2、全体一致裁决原则这个原则避免了多数人的暴力,民主社会中的“多

数人的暴力”这一问题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在其名著((论自由》中就有精彩的论述。民主并非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要给任何人说话的权力,要服从于事实和理性即使是真理只在少数人甚至是一个人手中。从电影中,也可以看出,这个过程是严守程序公正的,每当有入提出要投票时,都组织表决,没有因为观点对立双方人数的悬殊就省去必要的步骤。而在中国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7条第一款以及《民事诉讼法》第4O条之规定:我国在处理民事案件上实行合议制度,而《民事诉讼法》第4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第11条明确规定了合议庭在合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陪审员的选任美国陪审团制度下,案件审理前,检察官和律师分

别对候选人分别对候选人进行筛选以最终形成陪审团。同时控辩双方还有权通过绝对异议程序,不经任何理由排除一定数量候选人,以维护当事人。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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