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惠州区工业控制线管理规定试行
《惠州市区工业控制线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建设绿色化现代山水城市的发展目标定位,按照惠州市委市政府实施“海绵行动”,打造“产业强市”和“自主创新城市”相关工作部署,为保障工业用地供给,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稳定工业用地市场预期,引导城市更新健康可持续发展,明确工业控制线空间管理。
根据《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业控制线是指为保障惠州市区工业用地总规模,依照规定程序划定的一定时期内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本规定适用区域为惠城区、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阳区和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
第三条工业控制线的划定、调整以及涉及工业控制线范围内三旧改造项目的申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经济与信息化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镇、街道办,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工业控制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要求,是在惠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下的细化管理文件。
第二章划定和调整第六条工业控制线按照“总量控制、分区优化、组团集聚、分类定策”的原则进行划定。
第七条规划范围内工业控制线总面积为216.65平方公里,分为两级控制:(一)一级工业控制线,是保障惠州市实体产业长远发展的工业用地,主要为法定规划的工业用地,面积为211.87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的以下工业用地区域:区级或区级以上重点产业园区及重点企业;规划成片的工业用地;规划成片且具备发展为工业用地条件的发展备用地;(二)二级工业控制线:是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工业用地总规模,未来逐步引导转型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主要为法定规划为其他用地,但现状为工业的用地,面积为4.78平方公里。
划定对象为符合评价体系划入标准、零散布局但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用地:经营状况良好、建筑质量较好、对周边用地无污染的都市工业;经相关部门或相关权利人认定,在近期(3年内)确需保留的现状企业;第八条工业控制线划定程序工业控制线按以下程序划定:(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工业控制线划定方案;(二)划定方案应征求市、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各镇、街道办意见;(三)征求意见后修改方案应在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0天;(四)公示意见处理完成后由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五)工业控制线应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政府网站及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告。
东莞噪音规定管理(3篇)
第1篇一、引言噪音污染已成为影响人们生活质量的突出问题之一。
为了加强噪音污染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保障市民的生活、工作和学习环境,东莞市制定了相应的噪音规定。
本文将对东莞市噪音规定进行详细解读,旨在提高市民对噪音污染的认识,共同维护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东莞市噪音污染现状近年来,随着东莞市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噪音污染问题日益严重。
据调查,东莞市噪音污染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交通噪音:包括道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
2. 工业噪音: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3. 生活噪音: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产生的噪音。
4. 施工噪音: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三、东莞市噪音规定管理概述为加强噪音污染的管理,东莞市制定了《东莞市噪音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噪音污染防治的原则、措施和责任,旨在从源头上减少噪音污染,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四、东莞市噪音规定主要内容1. 噪音分类与标准东莞市噪音规定将噪音分为以下几类:(1)交通噪音:指道路、铁路、航空等交通工具产生的噪音。
(2)工业噪音:指工厂、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3)生活噪音:指居民区、商业区、公共场所等产生的噪音。
(4)施工噪音:指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等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音。
东莞市噪音规定明确了各类噪音的标准,如交通噪音不得超过75分贝,工业噪音不得超过65分贝,生活噪音不得超过55分贝,施工噪音不得超过70分贝。
2. 噪音污染防治措施(1)交通噪音污染防治东莞市交通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 优化交通规划,合理设置道路、铁路、航空线路,减少交通噪音污染。
2. 加强交通管理,规范交通秩序,减少交通噪音。
3. 推广使用低噪音、低排放的交通工具,减少交通噪音。
(2)工业噪音污染防治东莞市工业噪音污染防治措施包括:1. 优化工业布局,合理规划工业区域,减少工业噪音污染。
2. 推广使用低噪音、低排放的设备,减少工业噪音。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保护线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第三条(适用范围) 工业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内工业保护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承担辖区内工业保护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第二章划定及调整第五条(分级管控)工业保护线分为工业红线和工业蓝线.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划定规模) 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365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30%。
第七条(线内工业用地纯度)工业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70%。
第八条(划定原则)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的通知东环〔2018〕97号各环保分局,各有关企业:《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试行)》(东环〔2014〕242号)已到期失效,我局组织对其进行了修订,并经市法制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5月16日东莞市环境保护局企业环保信用约束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强化企业信用约束管理,推动企业诚信自律,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转发环境保护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粤环〔2014〕48号)、《关于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加强市场监管的实施意见》(东府〔2014〕57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黑名单”管理制度、信用分类监管制度和退出制度等四项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客观公正、依法监管、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制度第四条经营异常是指企业存在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但可以通过整改予以纠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一)未依法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的;(二)未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三)未依法建立载明防治污染设施运行、维护、更新和污染物排放等情况的管理台账的;(四)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在排污口安装标志牌的;(五)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监测情况的;(六)应当进行信息公开的重点排污企业未依法依规进行信息公开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令限期改正或需要纳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东莞市限额厂房报建规则
东莞市限额厂房报建规则【原创版】目录1.厂房报建规则的背景和目的2.限额厂房报建的具体规定3.厂房报建的流程和所需材料4.注意事项和相关政策正文【厂房报建规则的背景和目的】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厂房建设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而报建规则作为厂房建设的前提条件,它的制定和执行显得尤为重要。
东莞市作为我国重要的工业城市之一,为了规范厂房建设,提高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了限额厂房报建规则。
本文旨在详细介绍东莞市限额厂房报建规则的相关内容,以帮助企业和个人更好地进行厂房建设。
【限额厂房报建的具体规定】根据东莞市限额厂房报建规则,厂房报建需遵循以下规定:1.建设规模:根据不同区域的产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情况,东莞市对厂房建设的规模进行了限制。
企业在进行厂房建设前,需要了解当地政府的具体规定,以确保建设规模符合要求。
2.建设标准:东莞市对厂房建设的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
企业在进行厂房建设时,需要严格按照这些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
3.报建程序:企业在进行厂房建设前,需要按照规定向当地政府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只有完成报建程序,企业才能合法进行厂房建设。
【厂房报建的流程和所需材料】在东莞市进行厂房报建,需要遵循以下流程:1.准备阶段:企业需要了解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确认厂房建设的规模、标准等,同时准备好相关材料。
2.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当地政府部门,包括项目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
3.审核阶段:政府部门对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政府部门将予以批准。
4.批准阶段:政府部门审核通过后,企业可以合法进行厂房建设。
【注意事项和相关政策】在进行厂房报建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严格按照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建设,确保建设质量和安全。
2.在报建过程中,如有任何疑问,应及时与政府部门沟通,确保报建顺利进行。
20180629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6月29日修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范围定义为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指的产业用房是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包括产业用房不可分割转让和可分割转让两种使用类型,配套用房一律不得分割转让。
具体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对拟出让新型产业用地(M0)的类型在用地批准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市国土部门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注明使用类型。
用地面积小于50亩的新型产业用地(M0)原则上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布局应符合东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在城镇次中心区集中布局。
根据东莞新型产业发展的需求,由市规划、国土部门做好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工作。
第六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沿线、临深片区等区域试行。
试行范围具体包括:(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政策解读
2020年5月
1
工业用地项目类型
工业用地项目 类型
城市更新工业用地 项目
用地性质不变 用地性质改变
非城市更新工业用 地项目
净地开发 已批未建 其他特殊类型
工改工
工改居 工改商 工改综
拆除重建类(M1 改M0)
综合整治类
增容 改为M0
2
1 政策概况
东莞推出新型产业用地暂行办法主要为支持新产业、新业态的发展
新型产业用地
产业用房(≥70%)
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 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30%) 小型商业、宿舍等。
③ 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50年 ④ 容积率:3.0 ≤容积率 ≤5.0
3
2 试行范围及布局原则
东莞新型产业用地主要布局在广深科创走廊及临深片区
(1)试行范围
计容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较原有的“类新型产业用地”15%有了大幅提升
3 建筑设计方面:考虑产城融合
注重产业发展与城市品质共提升,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
4 建设管理方面:估计项目加快建设
建设周期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
8
6 地价计算
1 广深科技创新走廊
要求:2个创新核心平台、9个省级创新节点和32个市级创新节点
2 广深高速公路两侧
要求:1公里范围内
3 城市更新单元
要求:用地面积150亩以上
4 政府统筹的地块及重点招商区域
要求: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
5
除市区、东南临深及与深圳接壤 镇街,各增加2个M0项目
要求: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万江街道 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 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三章城市公共设施第四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物退让第七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八章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第九章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第十章其它特殊补充规定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一)居住用地(R);(二)公共设施用地(C);(三)工业用地(M);(四)仓储用地(W);(五)对外交通用地(T);(六)道路广场用地(S);(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八)绿地(G);(九)特殊用地(D);(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1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1注释:●对照[GBJ137-90]新增的中类。
▲对照[GBJ137-90]新增的小类。
△对照[GBJ137-90]减少的小类。
第九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必须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使用相容性的规定。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
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是东莞市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办法,旨在合理规划和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统筹利用和保护,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以下是对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一、总体目标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管理办法的总体目标是合理控制土地利用总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城市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具体目标包括:合理调配土地资源,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发展提质增效;加强土地利用管理,加强土地利用效益监测和评估;促进土地利用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实现城市建设与生态环境的和谐发展。
二、指标编制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主要包括土地使用面积、土地利用结构调整指标、土地开发强度指标、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指标等。
指标编制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供需状况、土地利用状况和产业发展等因素,并结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政策法规进行确定。
三、指标分配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分配采取市、区两级联动的管理模式,由市政府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和政策法规,结合土地利用现状和发展需求,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下达给各区政府。
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详细规划,并根据总体指标进行土地利用分配。
四、管理措施为确保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有效实施,东莞市政府将采取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加强土地利用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土地利用管理机制,加强规划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协作配合。
其次,加大对违规用地行为的惩罚力度,严格执法,加大对土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另外,强化土地利用效益监测和评估,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定期开展土地利用效益评估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修正。
此外,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土地利用指标管理办法的认识和理解。
五、评估和调整为了确保东莞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东莞市政府将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通过对土地利用情况的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指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20〕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切实拓展与优化城市发展空间,全力打造“湾区都市、品质东莞”,全面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强土地收储整备市级统筹和规划引领,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深化改革,构建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一)总体目标加强政府土地收储整备,是拓展城市发展空间的重要路径,是优化重构资源布局的有力支撑。
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全面推进的背景下,为支撑我市拓展城市发展空间、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必须加大市级统筹力度,强化规划引领作用,规范补偿和利益共享,逐步解决资源配置权和规划权分散下沉的现状制约,构建市级主导、规划引领、多管齐下、利益共享、综合保障的土地收储整备新格局。
(二)总体思路1.市级主导,全力推进。
区分市镇收储整备重点区域,划定市土地储备中心重点收储整备地块,简化镇街主导项目的审批程序,鼓励市镇联合收储实现市镇共赢,全面加大政府收储整备土地力度。
2.规划引领,统筹管控。
加强规划宏观管控,集中重点地区规划编制和审批权限,高质量整合连片用地优先布局公共设施和产业项目,优先保障政府收储整备地块的指标规模和规划需求。
3.分类收储,多管齐下。
鼓励大片区连片收储,针对司法拍卖处置地、低效闲置用地、政府主导城市更新项目等用地类型分类实施整备措施。
4.利益平衡,共享发展。
明确“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补偿和利益共享思路,规范收储整备补偿和利益共享标准,统筹平衡区域补偿价值差异,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
东莞市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23—2023)目录一、现状与挑战 (1)二、原则与目的 (3)(一)指导思想 (3)(二)规划原则 (3)(三)规划目的 (5)(四)指标体系 (5)三、重要任务 (5)(一)水环境保护 (5)(二)大气环境保护 (13)(三)固废污染防治 (16)(四)噪声污染防治 (19)(五)辐射环境监管 (21)(六)生态环境保护 (22)(七)循环经济发展 (29)四、保障措施 (34)(一)建立综合决策机制, 理顺环境管理体制 (34)(二)加强管理能力建设, 健全减排“三大体系” (36)(三)推行环境信息公开, 增强公众参与意识 (38)(四)保障环保资金投入, 抓好重点工程建设 (40)附表1 环境保护规划指标体系 (43)附表2 河流水环境功能区及其水质保护目的 (44)附表3 城市污水解决工程建设方案 (45)附表4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 (46)附表5 城乡生活垃圾废弃物处置工程方案 (46)附表6 东莞市环境噪声功能区划 (47)附表7 环境保护重点建设工程表 (48)一、现状与挑战。
近年来, 东莞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 将改善环境质量作为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把环境保护作为产业结构调整的重要手段, 并采用了一系列重大措施。
在经济快速发展和工业化、城乡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情况下,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减缓, 局部环境质量有所改善, 环境保护取得了很大成就, 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新阶段。
我市环境保护虽然取得了积极进展, 但环境形势仍然严峻:一是经济增长方式粗放, 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突出。
我市仍以外源性经济为主, 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不高, 产业升级转型的积极性不强, 自主创新能力偏弱, 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尚未得到主线性转变, 产业构成大多是传统的高污染行业, 结构性污染突出。
二是水环境问题十分突出, 内河涌“黑臭”问题严重。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
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二)广深高速公路两侧各1公里范围内。
(三)用地面积150亩及以上的城市更新单元。
(四)由市统筹、市镇联合统筹的地块,以及市招商创新办确定的市镇联合重点招商的区域。
(五)市区的莞城街道、东城街道、万江街道、南城街道,东南临深片区的塘厦镇、清溪镇、凤岗镇、樟木头镇,及其他与深圳接壤的长安镇、大朗镇、大岭山镇、黄江镇,可在前述范围以外各增加2个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
上述范围内的新型产业用地(M0),还须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布局原则。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方案编制和审查工作指引(试行)
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东莞市城市更新单元划定⽅案编制和审查⼯作指引(试⾏)⽬录第⼀章总则 (1)⼀、制定⽬的 (1)⼆、更新单元定义 (1)三、适⽤范围 (1)四、更新单元命名规则 (1)五、编制组织 (2)第⼆章编制内容和技术要求 (2)⼀、⽅案概况 (3)⼆、⼤型改造⽚区统筹 (3)三、区位和范围 (4)四、现状使⽤情况 (6)五、单元细分 (7)六、更新模式 (11)七、更新⽅向 (13)⼋、⽤地贡献和公共配套设施 (14)九、建设容量计算 (18)⼗、控规调整说明 (20)⼗⼀、其他 (21)⼗⼆、图集及附表 (22)第三章⼏种特殊情况的更新单元划定 (22)⼀、按控规实施的更新单元 (22)⼆、传统产业类及新型产业类更新单元 (22)三、涉及TOD范围的更新单元 (23)四、控规未覆盖区域的更新单元 (23)第四章申报和审批流程 (24)⼀、⽅案上报 (24)⼆、技术校核 (24)三、⽅案审查 (24)四、批前公⽰ (24)五、审批 (25)六、批后公告 (25)第五章职责分⼯ (25)⼀、园区管委会、镇⼈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6)⼆、各职能部门 (26)三、第三⽅机构 (27)第六章申报材料 (27)第七章⽅案调整、退出和监管 (28)⼀、⽅案调整 (28)⼆、⽅案退出和监管 (28)第⼋章附则 (29)⼀、解释权 (29)⼆、实施期限 (29)第⼀章总则⼀、制定⽬的根据《东莞市⼈民政府关于深化改⾰全⼒推进城市更新提升城市品质的意见》(东府﹝2018﹞102号),更新单元划定是我市城市更新规划体系的重要环节,是政府统筹更新⼯作的重要抓⼿,是开展城市更新⼯作的重要前提。
更新单元正式实施之前必须完成更新单元划定⼯作。
为规范和指导更新单元划定⽅案的编制、申报和审查⼯作,特制定本指引。
⼆、更新单元定义更新单元是指在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的前提下,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综合考虑道路、河流等⾃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划定具有⼀定⾯积、相对成⽚的改造区域,作为城市更新规划、建设、监管的基本单位。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1•【字号】东府〔2018〕112号•【施行日期】2018.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18〕112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8年9月11日东莞市新型产业用地(M0)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型产业用地管理,增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新动力,打造一批“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新型产业综合体,以高品质空间吸引创新要素加快集聚,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17〕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据《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在城市用地分类“工业用地(M)”大类下,增设“新型产业用地(M0)”中类。
在办理供地手续和不动产登记时,土地用途表述为“工业用地(M0)”。
第三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指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的用地。
新型产业用地(M0)项目用房包括产业用房和配套用房。
本办法所称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包括小型商业、配套宿舍等。
第四条新型产业用地(M0)按产业用房使用类型分为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不可分割M0”)和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以下简称“可分割M0”)。
配套用房不得分割转让。
第二章资格准入认定第五条新型产业用地(M0)优先在以下范围内试行:(一)纳入《广深科技创新走廊(东莞段)空间规划》的省、市创新核心平台和创新节点。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导读:我根据大家的需要整理了一份关于《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都有哪些》的内容,具体内容:在东莞。
环境保护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而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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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是人们关注的一个问题之一,而在法律上,对环境保护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由我为大家整理的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希望能帮到你们。
东莞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东莞规划管理技术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制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类建设项目应满足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地块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宜符合表4.1、表4.2、表4.3的规定。
凡超出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的建设项目,应按省、市有关管理条例申请调整。
住宅小区及组团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1建筑容量建筑密度(%)容积率住宅小区分类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一类二类三类四类独立商住住宅类型独立式别墅15-1820-22———0.3-0.450.5-0.65———低层25-28 28-3030-3535-4040-500.7-0.80.8-0.90.9-1.11.0-1.21.2-1.5多层25-28 28-3232-3535-4040-501.4-1.61.6-1.91.8-2.12.1-2.32.4-3.0中高层20-22 25-2828-30—35-451.6-1.82.0-2.22.4-2.6— 2.5-3.0高层—20-25 22-28—30-40— 2.0-2.52.5-3.0— 3.5-4.0注明:1.住宅分类详见本规定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表2.1;2.住宅层数三层及以下为低层,四~六层为多层,七~九层为中高层,十层及以上为高层;3.表4.1中“独立商住”是指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上建设的商住楼、住宅及公寓;4.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公共建筑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指标表4.2建筑容量建筑密度(%) 容积率建筑层数低层多层高层低层多层高层建筑类型一般性办公建筑45-55 35-50 30-45 1.3-1.62.0-3.03.0-3.5公寓式办公建筑、旅馆40-50 35-45 30-40 1.2-1.62.0-2.72.5-3.2星级宾馆、酒店35-45 30-40 25-35 1.0-1.3 1.8-2.22.0-3.2商业金融建筑45-55 40-50 35-45 1.3-1.62.0-2.53.5-4.5注明:1.表4.2中上限值适用于第十九条规定的用地面积以上8000㎡以下的零星用地;2.高层建筑裙房的建筑密度与相应功能的多层建筑相同;3.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基地面积的计算见第十一章《附录二》第1-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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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工业保护线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中共东莞市委关于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统领推动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的意见》文件精神,规范全市工业保护线管理,保障工业发展空间,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引导城市更新方向,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业保护线定义)本办法所称工业保护线是指为保障工业、仓储、港口用地(以下简称工业用地)发展空间,经东莞市政府、市人大批准公布的,需要严格控制和保护的工业用地范围线。
第三条(适用范围)工业保护线的划定、调整、管理以及涉及工业保护线范围内的各项土地利用、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职责分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工业保护线的划定、日常维护和规划管理工作。
市产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保护线的产业准入、产业发展等相关工作。
市其他相关部门围绕“保量、提质”的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服务和监管工作。
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内工业保护线规划的编制主体,负责承担辖区内工业保护线的日常维护、管理以及园区升级改造、项目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划定及调整
第五条(分级管控)工业保护线分为工业红线和工业蓝线。
工业红线是为保障城市产业长远发展而划定的,符合城
市规划的工业用地保护线;工业蓝线是为稳定城市一定时期内工业用地总规模,将已改变规划用途的现状工业用地择优划定的工业用地过渡线。
第六条(划定规模)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
第七条(线内工业用地纯度)工业保护线内工业用地的面积不应低于工业保护线总规模的。
第八条(划定原则)工业保护线根据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导向,按照“总量控制、集中连片、保大放小、分类定策”的原则划定。
下列情形原则上应划入工业保护线范围:(一)基础较好、集中连片的产业园区;
(二)市镇重点产业园区、产业集群用地;
(三)市镇重大产业项目、倍增企业、骨干企业等重要企业的工业用地;
(四)位于“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产业保障区内的工业用地,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为经营性用途的除外;
(五)其它需要划定的工业用地。
第九条(划定程序)工业保护线划定程序:
(一)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镇街、园区工业保护线编制指引;
(二)镇街、园区按照编制指引的要求,组织划定各自辖区内的工业保护线,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筹汇总形成全市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
(三)征求相关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
(四)市规委会审议;
(五)市政府、市人大审批。
第十条(批后公告)自市人大批准之日起日内,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公众网站上公布工业保护线专项规划。
第十一条(调整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可申请对工业保护线进行局部调整。
(一)因城乡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
的;
(三)因国家、省、市重大项目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
(四)因政府主导的连片改造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五)因经批准的规划需要调整工业保护线的;
(六)因行政辖区内居住、商业等用房供应紧张需要调整工业蓝线的;
(七)因权属、现状等信息错漏或笔误,需要修正工业保护线的;
(八)市政府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调整准入)工业保护线调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底线控制原则。
调整后全市工业保护线总用地规模不应低于平方公里,占全市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不应低于。
(二)等量置换原则。
除市政府特批项目外,工业保护线调整应遵循“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的原则进行等量置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