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重点考点:民法学之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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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财产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财产权利

法律基础知识汇总民法中的财产权利法律基础知识汇总 - 民法中的财产权利一、引言在民法中,“财产权利”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它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拥有、使用、处置权等方面。

本文将重点介绍民法中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种类以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这一法律概念。

二、财产权利的基本原则1. 绝对权利原则根据民法,财产权利具有绝对性,即财产权利人对其法定财产享有绝对的权力和支配权。

这意味着,除非受到法律限制,财产权利人可以自由支配和处理其财产,并对其财产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2. 合法保护原则民法确保财产权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对未经授权的侵犯采取法律行动进行保护。

财产权利人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保护财产不受他人的非法侵占或处置。

3. 平等原则民法强调财产权利的平等,即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财产权利。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应该受到公正的对待,不受歧视或不公平的对待。

三、财产权利的种类1. 所有权所有权是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它赋予财产权利人对财产享有完全的支配权。

所有权人可以使用、处置、收益和转让其财产,同时享有对财产的保护。

2. 用益权用益权是指财产权利人享有对特定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权,但不包括对财产的处分权。

典型的用益权包括土地承包、租赁权等。

3. 负担权负担权是指他人对财产的限制或权利要求,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负担权可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对财产权利人的财产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四、保护财产权利的措施1. 合同签订为保护财产权利,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确保各方的财产权益得到保护。

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财产的使用、产权归属、处置等事项,并遵循法律的规定和法律意愿原则。

2. 侵权行为追责对于侵犯财产权益的行为,财产权利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例如,当财产受到他人非法侵占或损害时,可以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国家法律保护国家法律对财产权利提供了明确的保护规定,如《民法典》等。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

民法中的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在民法中,抵押与质押是常见的担保方式,用于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将就抵押与质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的探讨。

一、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是指债务人将其财产权利实质性地转交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抵押可以对不动产和动产进行,包括房屋、土地、车辆等。

抵押的设立一般需要有书面形式,并依法进行登记。

抵押的法律效力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受偿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抵押财产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抵押登记能够公示债权人对抵押财产的权益,提醒第三人在与该财产有关的交易中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当债务人违约无法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申请对抵押财产进行强制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抵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比如对不动产抵押,应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涉及特定行业的动产抵押,还需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质押的法律规定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交付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的方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章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质押权的设立应采取书面形式。

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 债权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有优先以质押物偿还债权的权利。

2. 公示作用:质押可以通过交付质押物的行为实现公示债权,提醒第三人注意债权人的权益。

3. 执行权:债权人在债务人违约时可以依法申请执行权,将质押物变现以偿还债务。

质押权的设立与转让同样受到法律的一定限制,特别是对于资金、证券等质押,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抵押与质押的异同点抵押和质押作为担保方式,虽然都能提供债权人的保障,但也存在一些差异:1. 客体不同:抵押的客体可以是不动产和动产,而质押的客体主要是动产。

2. 形式要求不同:抵押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进行登记,而质押只需要书面形式。

3. 转让方式不同:抵押以债权人获得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为目的,而质押则是债权人获得债务人交付的动产。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

民法法考知识点总结一、人格权1. 人格权的含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基于其作为人的本质所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重要的权利之一。

2. 人格权的保护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人格权在法律上也是不可转让的,不能被他人侵害。

3. 人格权的限制尽管人格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人格权也会受到限制。

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人格权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二、财产权1. 财产权的含义财产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制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2. 财产权的保护财产权在法律上受到严格的保护,任何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同时,财产权也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处置的。

3. 财产权的限制财产权也不是没有限制的,比如在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等方面,财产权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三、合同1. 合同的概念合同是民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是指当事人为了建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依法设立的意思表示。

2.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等多个方面。

3. 合同的效力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一旦合同成立,当事人必须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侵权1. 侵权的概念侵权是指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导致他人受到损害的行为。

侵权行为包括侵犯他人人格权、财产权等。

2. 侵权的举证责任在侵权行为中,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一般由侵权行为的承担者负担。

即如果他人主张其受到了侵权行为的损害,那么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自己并未侵权。

3. 侵权的责任和补偿一旦侵权行为成立,侵权行为的承担者将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需要对他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补偿。

五、物权1.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一定的物的支配权,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

法考冲刺--民法疑难点整理

法考冲刺--民法疑难点整理

1、物权变动:(1)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登记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不需要登记,地役权未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有处分权+办理抵押登记(2)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法律行为有效+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例外: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如知识产权出质,以应收账款设立权利质权等;动产抵押权:抵押合同有效+处分权(无须公示,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交付。

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动产浮动抵押权:抵押合同有效+抵押人对现有动产享有处分权(抵押人不能是自然人,登记具有对抗效力,登记地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①休眠期内:抵押财产尚未特性;正常经营活动中,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无须抵押权人同意,一旦受让人支付合理对价完成交付,转让的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②休眠期结束:抵押财产特定;未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转让的,属于无权处分。

2、①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公益设施,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禁止抵押,抵押合同无效。

②但以招标、拍卖等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对荒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例外的允许抵押。

③而土地经营权可以抵押质押,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④承包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需要向发包方备案。

受让方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需要承包方书面同意以及向发包方备案。

⑤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登记。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五年以上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流质契约禁止(无效):指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前,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物、质物归债权人所有,且不经清算程序,直接以物抵债,债权人“即时”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

(当铺质权中的流质条款有效)若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人、出质人与债权人约定,以抵押物、质押物抵负担的债务,完全有效。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盘点民法中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2020云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知识:盘点民法中不可以抵押的财产

《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亮点与经验》1.引言在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好的合同管理可以帮助项目部避免风险、控制成本,并保证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在实际工作中,有许多亮点和经验可以帮助项目部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

本文将就此展开探讨,并共享个人观点和理解。

2.深入了解合同合同在项目管理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第一步是深入了解合同内容。

这包括条款、责任、限制条件等内容的逐一审核,以及合同中涉及的标准、规范和法律条款的理解和解读。

还要对相关的技术和商务细节有深入了解,以便更好地执行和管理合同。

3.风险管理合同中往往存在各种风险,对合同中的风险有充分的了解并进行有效的管理是至关重要的。

在项目部合同管理中,需要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及时对合同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建立合同风险管理机制,制定风险预警指标和相应的风险应对措施,保障项目合同的安全和合法性。

4.合同执行合同签订后,执行是合同管理中的关键环节。

项目部需要建立合同执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执行的责任主体和流程,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

要建立合同执行监督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合同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合同执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5.供应商管理在项目部合同管理中,供应商是合同的重要一方。

项目部需要建立有效的供应商管理体系,评估和选择合适的供应商,签订合理的供应合同,并进行供应商绩效评估,确保合作供应商优质服务的提供。

通过合理的供应商管理,可以为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增添亮点。

6.总结与展望合同管理是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合同管理中的亮点与经验也是不断积累的。

通过深入了解合同、风险管理、合同执行和供应商管理等方面的工作,项目部能够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工作。

我个人深信,只有不断总结经验,才能在项目部合同管理工作中创造更多的亮点。

7.结语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能够帮助项目部更好地进行合同管理工作,并在实践中不断创造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亮点与经验。

8.个人观点在实际的项目合同管理中,我认为合同内容的深入了解和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上、下完整版)

《民法学》期末背诵重点完整版民法(上)第一章民法概述一.什么是民法?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如何?答: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1.财产与财产关系的概念狭义的财产:具有金钱价值的具体物广义的财产: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物权、知识产权、债权和债务。

没有形成权利的具有经济价值的利益也属于财产范围。

虽没有经济价值,而具有精神、文化、纪念价值的私人书信、照片等,法律上视为财产,依保护财产权的方式予以保护财产类型:积极财产:包括物、智力成果、物上利益、债权消极财产:仅指债务总和财产:如法人的财产、夫妻共有财产财产关系:当事人以财产内容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2.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财产归属关系(静态财产关系):主要指财产所有关系:即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财产关系):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前者往往是发生后者的前提条件和结果,后者是前者的表现形式,是取得和实现前者的重要手段。

3.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主体地位的平等性,决定了他们之间发生财产关系必须坚持自愿原则。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1.人身关系的概念与种类人身关系:与人身不可分离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人格关系是基于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与“法律”连用而构成术语“法律人格”时,指的是人的法律主体资格,即人可以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的资格,相当于“民事权利能力”。

“人格(人格利益)是指人作为自然之存在和社会的主体,其自身所包含的,并且在现代社会生活条件下受法律保护的各种自然的和社会的因素。

(2)身份关系是以特定的身份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公民民事借贷中的抵押法律要点

公民民事借贷中的抵押法律要点

公民民事借贷中的抵押法律要点在公民民事借贷的过程中,抵押是一种常见的担保方式。

作为担保人,借款人可以将自己的财产用作抵押物,以确保借款的安全。

抵押物在借款人拖欠借款或违约时可以被借款人依法处置。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探讨公民民事借贷中的抵押法律要点。

一、抵押的定义和法律效力抵押是指借款人将自己的财产转交给债权人作为担保物,以确保借款的履行。

在借贷关系中,抵押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借款人,但债权人拥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法律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债权人在借款人违约或借款人破产时,可以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以获取借款的偿还。

2. 公示:借款人与债权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需要进行公示,以确保相关权益的保护。

3. 出借人保护:抵押可以有效保护出借人的权益,降低借贷风险,使得出借人愿意提供更多的贷款。

二、抵押物的范围和要求在公民民事借贷中,借款人提供的抵押物应符合一定的要求和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要点:1. 有物担保:抵押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可以是房产、土地、车辆、股权等有价财产。

无法动产、无形资产,如知识产权、个人信用等,不能作为抵押物。

2. 价值稳定:抵押物的价值应相对稳定,并能够覆盖借款金额及相关利息。

3. 合法所有权:借款人作为抵押人必须具备对抵押物的合法所有权。

抵押物不能存在纠纷或其他权利问题。

4. 可行性:抵押物的处置相对容易,能够在借款人违约时快速变现。

三、抵押合同的要素在公民民事借贷中,抵押需要通过抵押合同来确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以下是抵押合同的要素:1. 合同订立:抵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当事人签署。

合同内容应包括贷款金额、抵押物描述、借款利率、期限等相关要点。

2. 合同公证:抵押合同可以选择进行公证,增加合同的证据力和法律效力。

3. 抵押物评估:为确保抵押物价值的准确性,抵押合同通常要求对抵押物进行评估,以明确价值范围。

4. 违约责任:抵押合同应当约定借款人违约时的责任和后果,包括债权人获取抵押物的方式和程序。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民法学习第七天【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1、有约定→约定;没有约定保证份额+保证范围→选择2、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公益+争议+查封/扣押/监管+其他3、未办理物权登记≠合同无效4、动产浮动抵押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5、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合同成立时生效6、无约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7、一定期间+连续发生+限度内→最高额抵押权8、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9、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范围:(1)与发包人直接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2)与发包人直接订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10、设立前+出租并转移占有→买卖不破租赁11、协议变更→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12、债权确定=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二年+不可能发生新债权+查封/扣押+破产/解散+其他13、按份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两个以上抵押人对债权承担按份抵押担保责任,债权人只能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别行使抵押权;连带共同抵押中,债务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债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因此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抵押担保责任。

14、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请求任何一个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特别提示】(1)动产抵押权的效力限制: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满足上述情况后该动产自动解除抵押关系,原抵押权人对该动产的抵押权消灭。

(2)“先抵后租”中,因行使抵押权导致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是否适用买卖不破租赁规则,法律未做规定。

依照通说观点,应当做如下处理:①若适用买卖不破租赁,不会对抵押权的实现造成妨碍,无论系不动产抵押还是动产抵押,动产抵押无论是否登记,该租赁合同均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四)第十三章债的担保人的担保:保证。

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所有权保留。

金钱担保:定金。

反担保:留置权不能成为反担保,保证第三人可以反担保,抵押质押等都可以。

从属性:主债有效,担保的债才有效,主债无效,担保之债也无效。

如果在主合同中写本合同不受主合同是否有效的影响,不可以!!(根据批复)另有约定的除外只适用于涉外担保。

银行开具的不可撤销的保函,不可撤销的信用证,不受影响。

担保合同: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独立无效的情况:国家机关和以公益目的的团体等不能担保的,董事经理不得为其他个人担保,股东会通过的可以。

用国有企业为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无效。

担保人与债务人有过错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过错责任。

如果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责任,但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的责任不能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的三分之一。

保证: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谁和谁定的合同:是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合同。

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保证人和债务人之间是委托关系。

保证合同是诺成性的。

保证合同效力:签定独立的保证合同。

保证条款。

在借款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只有保证人的签名。

写保人的和中保人的都要承担。

如果写证人就不承担了。

中间人介绍人居间人都不承担。

2、保证合同的内容:第八条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自然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有能力保证。

保险分公司、银行分行支行不需要书面授权以职权就可以做为保证。

一般的分公司要有书面授权。

如果总公司知道,就要承担保证责任。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

2020年政法干警民法学备考:不可抵押财产与可抵押财产一、不可抵押的财产(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且是不能转让的,所以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能够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能够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能够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标的物的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而抵押行为是处分行为,所以必须有处分权。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7)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二、能够抵押的财产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能够抵押:(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33.独角兽法考(民法)-抵押财产的范围

33.独角兽法考(民法)-抵押财产的范围

第六节 抵押权抵押合同借款合同说明: 1.乙丙两人可能发生重合,即债务人也可以作为抵押人,以自有财产抵押。

2.可设立抵押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如建设用地使用权)3.设定抵押之后,不需要转移财产的占有——物尽其用一、抵押财产的范围(一)不可抵押的财产(第184条)1.土地所有权2.集体土地使用权例外:四荒用地、乡镇企业用地(随厂房一起)3.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例外:非公益财产为自身债务4.权属有争议的财产【担保解释54条】(1)按份共有人得以自己的份额设定抵押;(2)部分共同共有人设定抵押,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没有提出异议者,视为同意,抵押有效。

5.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先抵押后查封可以)6.违法、违章建筑(担保法解释第48条)(二)几个特殊问题1.建造中的房屋、船舶、航空器,可办理登记的(第180条)2.未登记的动产,可补办登记,未登记前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49条) ★3.土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第182条)(1)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①以建筑物抵押——当然及于建设用地使用权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a.设立抵押时已建成建筑物的——及于建筑物b.设立抵押时尚未建成建筑物的——整体处分(拍卖),建筑物拍卖所得价款不得优先受偿例题:【2008-(卷四)4】A 房地产公司(下称A 公司)与B 建筑公司(下称B 公司)达成一项协议,由B 公司为A 公司承建一栋商品房。

合同约定,标的总额6000万元,8个甲:债权人、抵押权人乙:债务人月交工,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标的额20%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为筹集工程建设资金,A公司用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向甲银行贷款3000万元,乙公司为此笔贷款承担保证责任,但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

因A公司不能偿还甲银行贷款,甲银行欲对A公司开发的商品房行使抵押权。

问题:若甲银行行使抵押权,其权利标的是什么?甲银行如何实现自己的抵押权?(2)宅基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分而论之。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

司法考试民法学重点内容提炼(六)重大过失不是暇疵担保问题。

赠与物与撤销权要联系起来:1、一般赠与。

赠与人在交付财产前,可以任意撤销赠与。

即不履行义务。

把东西给别人也算撤销或抛弃都算撤销。

2、一般赠与。

财产已交付了,但受赠人有忘恩负义的行为,赠与人还可以撤销赠与。

A/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近亲属有故意的侵害行为,即包括财产侵害也包括人身侵害和精神损害。

但必须是故意行为。

b/ 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的,也可以撤销。

不是遗赠抚养协议。

肯定是生前就给了。

通常是指亲属或非亲属之间,是约定义务。

c/ 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这种撤销权是一年,从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亲属也可以撤销,但时间是六个月。

3、经过扶贫、社会公益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如果因为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赠与财产灭失的要负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赠与人生活困难或严重恶化时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一种是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

借款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

可以约定利息,可以是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4倍。

不是存款。

如果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无息贷款。

如果到期未还,当事人要求利息,可以支持,按同期银行同类贷款利息计息。

主体是自然人与自然人。

自然人不能借款给法人,因为自然人没有放贷权,法人必须向金融机构借。

一种是经营机构的借贷:谁享有借款权:银行,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担保公司。

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是诺成性合同,是有偿合同,(国家开发银行也有无息的)经营机构不能预扣利息,如果扣了利息,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计算做为经营机构的借款,享有监督权。

如果不按约定使用,经营机构享有合同解除权、享有要求提前还款权、享有停止继续借贷的权利。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经营机构是否有义务接受提前还款?按照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我国客户享有提前还款的权利。

租赁合同仅适用财产租赁,不适用企业租赁。

企业适用租赁条例。

是转移财产使用权的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属于有偿合同。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

民法考试重点知识归纳引言民法作为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是法学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重要内容。

在民法考试中,考查的重点知识包括基本原则、债法、物权法、人身权法、知识产权法以及特别规定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本文将对这些内容进行简要归纳和总结。

第一部分:民法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民法制度的基本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原则:平等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从事不愿意从事的活动。

自愿原则:民事主体有权自主决定从事某种民事活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等价有偿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不得从事显失公平的交易。

公平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公平正义。

诚实信用原则: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诺言、履行约定,不得欺骗他人、恶意违约。

第二部分:债法债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范。

债的要素包括债的标的、债的期限、债的履行和债的担保等。

以下是债法的主要内容:债的成立:债的关系必须具备债权人和债务人两个要素,同时还需要有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

合同的效力:合同是债发生的最常见原因,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都与债密切相关。

合同的有效要件包括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和形式合法等。

违约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债的转移:债可以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发生转移,例如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

债的消灭:债因履行、抵销、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此时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第三部分:物权法物权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物权是对物享有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

以下是物权法的主要内容: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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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重点考点:民法学之不可抵押财产与
可抵押财产
一、不可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土地所有权在我国只能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而且是不能转让的,因此不能作为抵押权的客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可以抵押,但是有如下两种例外情形:①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②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但是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可同时抵押,但在未来仍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此种情形是为了公共利益而设。

但是需要注意《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即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此种情形标的物的所有人丧失了处分权,而抵押行为是处分行为,因此必须有处分权。

(6)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但农作物抵押有效。

(7)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二、可以抵押的财产
依据《物权法》第180条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2)建设用地使用权。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6)交通运输工具。

(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对于上述财产抵押人可以分别为债权人设定抵押权,也可以将其一并抵押。

依据上述规定,并非只有《物权法》第180条明确规定的财产才可以进行抵押,恰恰应当解释为凡是未被该法第184条所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进行抵押。

【例题】下列抵押中,有效的是:( )
A.某大学为进行校园建设从银行贷款3亿元,以其办公大楼作为抵押
B.某中学为铺设校园网络从银行贷款500万元,以其用作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
C.某医院为其上级单位市卫生局大楼装修工程的银行贷款50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为本院院领导专用的“帕萨特”轿车一部
D.某幼儿园为解决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而开设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动服务公司,为筹措其资金,劳动服务公司向银行贷款30万元,幼儿园以其闲置的房屋10间进行抵押
【答案】B。

解析:《担保法解释》第53条的规定,可以判断出某中学以出租的写字楼作为抵押,符合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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