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
教师语言暴力问题
教师语言暴力问题姓名:吴婷瑶班级:09教11 学号:09091016 摘要:针对现在教师的一些语言上的暴力问题,对学生产生更为严重的影响,需要制定一些法律法规来禁止教师的行为言语。
关键词:语言暴力教师法律法规语言是人类进行沟通交流的媒介,有了语言人类才能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文明和谐的语言才能存进人类达到和谐文明社会的最高境界。
教师最为社会中扮演知识文化的传播者,教师的语言就必须保持和谐文明,为学生创造一个和谐、文明、健康的成长和学习环境。
然而,近几年来,尽管一些关于体罚的法律的制定,教师体罚学生的状况是有很大改善,明显减少了体罚行为,但是,教师采用了辱骂侮辱、讽刺嘲笑、故意批评、冷落孤立等手段对学生进行着变相的体罚-心理施暴和语言暴力。
所谓语言暴力,就是使用嘲笑、谩骂、诋毁、歧视等不文明语言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感受到痛苦或伤害,属精神损害范畴。
有关新闻报道、研究报告关于这类情况不断出现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一些案例如下: 1、2003年4月,重庆某中学一位汪姓老师,当众斥责一名迟到的女生:“你学习不好,长得也不漂亮,连坐台也没有资格。
”课后,这名女生不堪羞辱,留下一封遗书,从该校教学楼8楼纵身跳下,经抢救无效死亡。
2、2002年10月,安徽省宿州市某中学一教师用选举“差生”的方式来惩治调皮学生,并张榜公布。
这名老师还用“败类”“人渣”之类的词辱骂学生。
在训斥班里的一名女生时,该老师当着全班同学骂道:“女孩子家不知羞耻、不自重、不要脸。
”该名女生深受刺激,坚决不肯再去学校。
3、2004年10月,沈阳市某小学五年级的一些学生在体育课上大声说笑、相互打闹,被校长斥为“一群败类”,班主任得知后,竟给全班学生布置了一项“特别”的作业,要求每人围绕“败类”写一篇900字的作文,遭到学生家长投诉。
由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从表面上看,语言暴力造成的伤害并不明显,但从某种程度上讲,可能造成的后果会更严重,对学生的伤害持续时间更长。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建构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加大对未成年人的特殊保护,重视实现未成年人权利已经成为中国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重要原则。
自1990年正式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以来,中国加快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立法工作的步伐。
中国对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为“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1,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对儿童的定义是:“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2,可以说,中国法律中所称的未成年人与国际公约中的儿童在定义上是一致的。
一、中国已经初步建构起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中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已经初步形成了由国际公约、宪法、民事法律法规、刑事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以及诉讼法律法规组成的立体的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体系。
下面,对此进行简要的归纳和介绍:(一)有关国际公约的情况我国目前已经批准和加入了一些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公约,从法律效力上来看,这些国际公约普遍采取由中央政府签署,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的形式,适用的是审议和通过法律的一般程序,从立法程序来看,如立法机关无特别规定,则这些公约的国内法律效力等级低于宪法,而等同于法律。
1、《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于1989年通过,除美国和索马里以外,其他国家都批准了该公约。
中国作为该公约共同提案国之一,自1980年开始积极参加起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2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一条为本公约之目的,儿童系指十八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制定成年年龄低于十八岁。
草工作组的工作,1990年8月29日,中国政府正式签署了该公约,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1989年11月20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同时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将在符合其宪法第二十五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的前提下,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履行《儿童权利公约》第六条所规定的义务。
探索构建涉罪未成年人三层立体式观护体系——以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为研究个案
差 导 致 的初 犯 、偶 犯 。 为 了预 防 和 减 少 未 成 年 人 犯 罪 ,长 宁检 察 院 结 合 长 宁 区实 际 情 况探 索 出
作 ,齐 抓 共 管 ,不 断推 动社 会化 观 护工 作机 制 的 日益 完 善 。
犯 罪 河 匿
f 稿 日期 】 0 0 0 —0 收 21— 7 1
【 者简 介 】 福 弟, 作 王 上海 市长 宁 区人 民检 察 院 副检 察 长。
( ) 区 协 作 二 跨
由区 综 治 办 、区 检 察 院 与 上 海 市 阳 光 青 少 年 事 务 总 站 签 订 跨 区 观 护 的协 议 ,对 由本 区 公 安 、检 察 院 、法 院 办理 的 符合 观 护 条 件 的外 区籍 涉 罪 未 成 年 人 开 展 社 会 观 护协 作工 作 。 开 展 观
( )异 地 委 托 三
由 区 综 治 办 、 区 检 察 院 与 中华 全 国 律 师 协 会 未 成 年 人 保 护 专 业 委 员 会 签 订 异 地 观 护 的协
议 ,以 长三 角 地 区 作 为 异 地 社 会 观 护协 作 的 试 点 区 域 ,将 符 合 取 保候 审 条 件 、无 前 科 劣 迹 、在 本 市无 固定 住 址 的 外 省 市 籍 的 未 成 年 人 ,且 监 护 人 提 出 回原 籍 观 护并 自愿 签 立 监 护 保 证 书 ,可
芷
由 长 宁 区 综 治 办 牵 头 下 发 有 关 指 导 性 的文 件 规 定 ,区公 安 分 局 、区 检 察 院 、 区法 院 、区司 法 局 、区 青 保 办 、 团 区委 作 为主 要 职 能 部 门 ,区 青 少 年 事 务 社 工 站 、区社 区 矫 正 社 工 站 作 为 主 要 观 护 力 量 ,对 本 区 籍 及 部 分 来 沪 涉 罪 未 成年 人 开 展 社 会 观 护 ,在 观 护 体 系 运 作 过 程 中分 工 协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
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与解决路径杨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山东青岛 266400未成年人犯罪是严重的社会问题,需要引起法律界的重点关注。
在对未成年犯罪事件进行处理时,由于未成年人思想处于发展阶段,行为控制能力相对较差,应与成年人犯罪相区别。
应从多层次、多角度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权利。
2021年8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后文简称《法律援助法》)被表决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该法律的出台是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一大进步。
但就现状而言,还存在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效率偏低、辩护功能发挥不充分等一系列问题,要保障援助制度的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还需要从问题入手,对问题进行解决,并全力推动制度立法行动的展开。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现状我国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的最早法律规定可追溯到1985年的《北京公约》,后出现《儿童权利公约》,该法律中针对未成年被告人的规定明确指出,法院需要为被刑事指控的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帮助。
后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基础的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出现,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逐渐规范化。
直至2021年8月《法律援助法》正式通过,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才得以真正建立。
但在该法落实之前,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展开分析如下:(一)审前侦查阶段援助工作落实不到位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辩护工作在审前侦查阶段即需要开展,但是在指定辩护中,据2020年未成年刑事案件辩护调查数据统计显示,指定辩护的占比高达77%,而委托占比仅为17%左右[1]。
其中指定辩护律师多来自援助机构,指定辩护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针对未成年人的辩护工作处于一种被动状态,并且还存在未成年人监护人未委托辩护,公检法也未主动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律师的情况,造成未成年人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援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内蒙古大学生村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内蒙古大学生村官考试(申论)模拟试卷6(题后含答案及解析) 题型有:1.材料1 2014年5月25日,一段网络视频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关注。
视频显示,在一处四周无人居住的空旷地点,3名男子赤裸上身,轮番殴打一名少年。
他们起初用膝盖猛磕少年的腹部,该少年则用双手护住。
随后,一名男子用鞋抽打少年脸部,并飞踹少年,为此这名男子的鞋还掉落在地上。
另一名男子则用胳膊肘击打少年背部。
殴打持续近5分钟后,打人男子轮流双脚起跳去踩踏已经倒地的少年的上身甚至头部,并拿起砖头和石块用力抛掷在少年身上。
而少年则捂着脑袋躺在地上抽泣,并不时疼得叫出声来。
殴打近10分钟后,被打少年昏迷在地上,其中一名男子竟然向其头部小便。
在殴打这名少年的过程中,3名赤背男子不时地开着玩笑,带着调侃,“审讯”着他:“是不是你告的密?”据了解,这一事件发生在北京市朝阳区奶西村,3名男子中最大的17岁,最小的15岁,而被打的少年只有1 4岁。
2013年年底,广东河源7名同校女生将一女同学脱光衣服后暴打侮辱,并摁到马桶内喝厕水;2014年3月4日,海南屯昌县乌坡镇乌坡中学初一女生遭同年级11名女同学围殴,被扒了衣服拍视频录像……一起起的青少年暴力事件接二连三地上演,深深地刺痛了人们的神经。
材料2 据报道,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明显,进入检察环节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虽仍以16—18周岁为主,但受理的14—16周岁嫌疑人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3年,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文化程度的90.24%。
近5年,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非户籍地人员均占受理审查起诉总人数的四分之一左右。
涉嫌最多的罪名分别是盗窃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占全部受理案件人数的81%。
犯罪手段呈成人化、暴力化倾向,作案手段残忍,犯罪后果严重的恶性极端案件时有发生。
近5年,未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数占总案件数近半,其中很多带有偶合性,在人多势众的心理影响下,聚合到一起实施犯罪。
小学校长怎成“色狼”
小学校长怎成“色狼”作者:来源:《农家科技·城乡统筹》 2013年第6期文/特约记者徐海涛一名乡村小学校长,在12年里先后对9名四年级以下女学生实施性侵。
目前,安徽潜山县检察院已经以涉嫌强奸猥亵儿童罪对天明小学校长杨启发提起公诉,记者从潜山县法院了解到,本案即将开庭审理。
一次儿童自我保护教育揭出校长恶行2012年8月,在北京工作的程女士回安徽潜山老家休假,在与邻居家几个孩子聊天时,她无意中说起英国的“儿童十大宣言”。
当介绍到“背心裤衩覆盖的地方不许别人摸,小秘密要告诉妈妈,不保守坏人的秘密”等内容时,一个14岁的女孩突然站起来说:“我有一个秘密,天明学校的杨老师是个坏人,小学三年级时侮辱过我。
”随即,又有几个女孩也说杨老师对她们“做过不好的事”。
“大点的孩子满眼都是泪,小点的孩子懵然无知中被伤害。
那个让人痛心、愤怒的场景难以形容。
”程女士告诉记者,当天,她了解到,在余井镇天明小学上过学的6个女孩,都反映曾被该校校长杨启发性侵。
程女士决定立即报警。
据警方调查,从2001年到2012年,被杨启发性侵的女学生多达9名,年龄集中在6岁到10岁之间,其中最小的一个现在只有8岁,最大的已经20岁。
而杨启发作案的地点主要在其办公室和家中,有一次甚至同时将两名女童带到其家中的卧室和厨房,分别实施性侵。
程女士介绍,性侵给女童心理与生理均造成明显伤害,有的女童性格变得沉默并伴有间歇性情绪失控,而有的女生身体受到损伤,部分甚至患上了妇科病。
性侵为何持续多年未被惩处为何在长达12年的时间里,杨启发的恶行始终未被发现乃至惩处?据介绍,其利用自己的教师身份向受害学生进行欺骗、恐吓,使年幼的女童大多不懂或不敢向家长反映。
少数女童向父母透露的只言片语,也被大意的家长忽视。
其次,个别家长的麻木和“好面子”,也给杨启发继续作恶留下了空间。
几年前,曾有人向警方反映杨启发性侵某女生,但当警方调查时,女孩父母态度冷谈、拒绝取证,使事情最终不了了之。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24.04.26•【文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未成年人保护正文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法援护苗”行动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服务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职能作用,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援护苗”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目标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目标,聚焦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建立健全协作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着力打造素质过硬、专业精湛的工作队伍,切实提升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流程优化、全方位覆盖的法律援助服务,努力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行动措施(一)设立专门热线。
充分发挥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作用,各地根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需求,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热线专席,专门接听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咨询。
在中国法律服务网和各省级法网设立未成年人服务专区。
疑难复杂案件的咨询,可以转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专家团队解答。
(二)开展专项服务。
各省(区、市)司法厅(局)和具备条件的市县法律援助机构设置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室,配备专门力量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
依托各级共青团组织、特殊教育学校等设立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法律咨询等专项服务,方便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
(三)建设专业队伍。
组建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专家库。
各省(区、市)遴选推荐政治素质高、责任心强、熟悉未成年人法律业务的律师,参加全国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师资培训,并在本地区开展全省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业务培训。
各地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入库律师实行上岗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四)降低援助门槛。
名律师事迹简介
28名律师事迹简介(按姓氏笔画为序)1、方时,男,53岁,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共党员,执业15年,现任市律协常务理事、河北江源方舟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6年被评为市“十佳律师带头人”称号。
参与了煤气集团、东方热电等十八家国企改制项目,审修合同、法律文书,涉及金额16.4亿元。
在代理“香港某公司诉市政府赔偿案”中,为政府避免经济损失3751万元。
在代理“市某公司诉市政府工程款案”为政府避免经济损失108万元。
圆满完成市委交办的疑难案件的处理;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为贫困群体捐款1.2万元。
2、王誓华,男,38岁,研究生学历,无党派人士,执业14年,赵县政协常务理事,石家庄市律协常务理事,2006年被评为“十佳律师带头人”,河北周元律师事务所主任。
2007年办案98件,办理法律援助、疑难案件15件,在赵县举办19场物权法讲座。
为中小学生讲法制课24场,举办“周元律师杯”法律知识竞赛,9万余名学生参加。
2007年被评为石家庄市“优秀青少年维权岗”先进工作者、记三等功。
3、王锦奇,男,40岁,大学学历,民建会员,河北正晨律师所律师。
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担任多家单位法律顾问,代理15起案件,挽回经济损失1000万。
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0起,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公民合法权益;近年来,担任刑事辩护,先后有3名刑事被告被判无罪;圆满完成市委交办的疑难案件的处理;热衷于公益事业,积极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4、邓南燕,女,45岁,大学学历,民建会员,执业14年,裕华区政协常务委员、中华全国女律师协会执委、省律协女律师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常务理事,河北徐宇律师事务所主任。
两次完成省政法委、市委交办的疑难案件的评审和办理;在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以案释法,宣传法律,受到广大观众好评;担任县政府法律顾问挽回损失1000万元;向希望小学捐款捐物达8000元,资助五名儿童读完小学;为区政协提案4份;谱写《女律师之歌》;2005年被评为省级优秀律师;2006年被评为市“十佳律师带头人”。
2023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总结5篇
2023未成年人保护的工作总结5篇(实用版)编制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_审批人:__________________编制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编制时间:____年____月____日序言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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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推动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意见
、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人保护 专业委 员会 开展 工作 :筹集并 使用好各 种社 会赞
助 资金 向全 国律 协提 请表 彰 突出人 员和 突出事 迹等 。
年人保护 专业委 员会 。这些 努力 .是我 国律 师将尊重和 保护人权 的宪法 原则化 为具体 行动 的表现 .不仅 扩大和 加强 了律 师在 这一工 作 中的作用和 影响 ,也逐 步确立 了 律师在 未成年人 保护领域 的 良好职 业形象 。 今 年是 中国律 师制度恢 复2 周 年。 国家 的改革 和开 5 放 ,为律 师事 业的重 建和发展提 供 了 良好的契机 和广 阔 的舞 台。律 师事业的快速 发展 ,又为律 师更好地 回报社
成年人维 权 网络 .将维护 未成年人合 法权益工 作落实到
最基层 。 三 、全 国律协 未成年 人保护 专业委 员会 的主要任 务
会 、更多地参 与公益活 动提供 了有利条件 ,提 出了新的
要 求。正是基 于律 师从 事未成 年人保护 工作的重要 性和 社 会 公益 性 ,全 国律 协 在 各地 律协 的积 极 支持 下 .于 2 0 年组 建 了未成 年人保护 专业委 员会 。这个 委员会在 03 倡 导 组建 志愿者 网络 、培训 人 员 参 与相 关立 法修 法 、 合 作开展 未成年 人法学研 究等 方面作 了很多工 作。 为了 使律 师未成年人保 护和维权活动在全 国范 围内开展起来 , 为 了更好 地 加强 、整合 这 方面 工作 ,特提 出以下 意见 : 高度 重视律 师维护 未成 年人合 法权益 工作 。当
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直面3亿孩子成长烦恼
对地域 辽阔 、经 费紧张 、律 师资源少 的西部不发 达 地 区的律 师未成年 人维权工 作要给予特 别的 关注 ,要在 培 训 、经 费、活动 方面给予 照顾 ,要把 这项 工作 列入 对
口支援 内容之 中。 我 们相信 ,在 党 的十 六大和 “ 三个代 表 ”精 神的指 引下 .各 级律 协共 同 努力 ,广大 律 师积极 参与 和奉 献 .
并按 照有 关规 定及 时向主管部 门报告 。发生治 安案件或 者 涉嫌刑 事案件 的 ,应 当立即报 警。为预 防和制止校 园 暴力 以及 其他侵 害未成 年人合法 权益 的行为 .学校 应 当 建立校 园安全制度 。
父母外 出要委托 “ 代家长 ” ” 留守孩 子”越来越多统计显 示 ,我 国 目前约有1 5
亿农村 劳动力转 移就业 ,他们 当中约有6 % 的人将孩子 O
格 尊严 的言行 ,违者最高 可究刑 责 。 休息娱 乐 时间受保 障
因为作业 太多 、书包太重 ,只能拖着拉杆箱去 上课 。 这件令人诧异的事情 ,已经成 为某些校园的一道 ” 风景”。 目前 ,社 会各界都 意识到 ,孩子们课 业负担过重 、睡眠 严重 不足 。 然而 在 “ 考上好 学校 和 找到好 工 作” 面前 , 他们 的休息权 等依 然屡被侵犯 。 草案 保护 他 们 ” 睡好 觉 、尽情 游 戏 ”。草 案规 定 , 无特 殊情 况 ,学 校不 得延长 未成 年 学生 在校 学 习时问 。 学校 要与父母 或者其他 监护人 互相配合 ,保证未成 年人 必 要的睡眠 、娱 乐和体育锻 炼 时问。
很 多未 成年 人 ,应规 定 学校 周边 不得设 立 营业 性 网吧 。 同时 .草 案进一步 净化社 会环境 .规 定禁 止向未成 年人 出售烟 酒 .禁止 制作和 向未成年人 出售 、出租不 良文化
从嫖宿幼女罪浅谈性侵儿童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从嫖宿幼女罪浅谈性侵儿童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性侵女童是一种对未成年女性身心健康和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行为,它会给未成年女性带来巨大的精神伤害和长久的痛苦。
本文从嫖宿幼女罪角度浅析关于性侵儿童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标签:嫖宿幼女性侵儿童未成年人保护化学阉割近年,随着有关性侵不满14周岁幼女犯罪的不断出现,法律界对嫖宿幼女罪的有关量刑和内在逻辑等问题,就一直争议不断。
浙江丽水、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和浙江永康、河南永城等地的涉嫌嫖宿幼女和强奸幼女案件的不断曝光和宣判,“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浙江丽水多名初中女生被强奸案”等。
强奸、强制猥亵未成年女性,强迫未成年女性卖淫等恶性的性犯罪案件的高发,给社会治安环境、被害人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从媒体已披露的案件来看,未成年女性被害人中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占多数,最小仅有2岁,仅在“贵州省习水嫖宿幼女案”一案中,10多名受害的未成年女生中就有多名未满14岁。
目前,我国未成年女性遭受性犯罪侵害的现状不容乐观,而且形势日趋严峻。
社会各界有关嫖宿幼女罪的存废和修改之争,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
有关如何严厉打击针对未成年人的性犯罪问题,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是法律界面临的新问题。
面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嫖宿幼女罪这一罪名进行探讨,以期达到预防该类犯罪、保障幼女身心健康,维护社会良好治安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一、性侵幼女案件常发的原因猜想1.恋童癖性心理障碍。
“恋童癖”是以儿童为对象获得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
此种性变态行为的患者以男性多见,受害者为女孩或男孩,年龄多在10-17岁之间,也有小至3岁以下的。
恋童癖主要是由于后天心理发展不正常造成的,主要是由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家庭因素、性格缺陷以及其它原因所造成的。
“恋童癖”是性侵儿童的原因主要适用于国外犯罪,不太适合于解释发生在中国的性侵儿童案件。
当然,在中国也存在不少的“恋童癖”者,不过“恋童癖”者表现为对成年人没有了“性趣”,只在儿童身上才能有欲望。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
专业委员会委员名单1、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华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高恒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梁超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王礼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委员:栾晓晓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付志国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杨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李婉丽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刘问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牛瑞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马勇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李连健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2、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郭磊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齐保宽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魏旭东安徽振颍律师事务所委员: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张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吴成群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杨永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郝建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郑君志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杨朝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刘允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王济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高艳丽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李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宁国振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戴路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周贵明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王广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钱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3、公司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孙茂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周亚辉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赵永亮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李伟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委员:高山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汪松林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仇学志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胡佳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范晓静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刘薇梅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张鹏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赵复全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孙侔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4、行政与政府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森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王广友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徐长付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高凤立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委员: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苏靖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郭凤银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刘永利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徐付忠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宁国振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5、建筑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魏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吴咸亮安徽吴咸亮律师事务所刘润华安徽元祥律师事务所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委员:袁振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胡飞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李超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张涛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高旭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吕俊良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徐付忠安徽洪淮律师事务所胡亚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赵永亮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邱卫华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王华栋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梁超安徽民鼎律师事务所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王国防安徽安一律师事务所张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6、调解与仲裁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贾恒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王冬亚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牛瑞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委员:李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钱坤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刘丽梅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孙爱东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7、知识产权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委员:胡晶晶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孙明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8、诉讼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先芝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委员: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张辉华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殷青山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吕俊良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谢宏献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吴勤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9、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德志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王海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李昊昱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委员:王春丽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高菁蒲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王双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贾彪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高艳丽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10、财税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冰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委员: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孙耀辉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张辉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刘允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张利雯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侯允超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11、破产与重组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王友臣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王军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夏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孙蝶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委员:王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刘炳光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刘东升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事务所陈宏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杨峰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张鹏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李春奇安徽瀛拓律师事务所12、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付新鹏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刘廷法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刘标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郑志彪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委员:周杰安徽炎黄律师事务所刘龙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杨永贺安徽阜淮律师事务所谢义海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刘丽涛安徽丽涛律师事务所王棋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郝建国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刘丽梅安徽亚坤律师事务所李玲安徽坤慧律师事务所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13、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刘传茹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李贤风安徽众商律师事务所张亚辉安徽慧民律师事务所王龙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委员:韩洪立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黄素琴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栾慧子安徽浩太律师事务所张成珍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崔中奇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鲁恩安徽淮正律师事务所杨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郑君志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赵云凯安徽恒冉律师事务所王军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14、村居事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陈和平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柳听振安徽春源律师事务所李英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委员:刘伟伟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黄广成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余光灿安徽勇胜律师事务所肖震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15、涉外法律服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马后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委员:葛伶俐安徽金睿律师事务所房瑜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委员:杨雪梅安徽蓝邦律师事务所苗超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吴勤安徽阜之锦律师事务所狄文水安徽京阜律师事务所16、信息网络与电子商务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贾乃军安徽皖太律师事务所委员:肖震安徽淮都(颍东)律师事务所刘伟伟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王子峰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黄素琴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金光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
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
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
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是一个致力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和促进其健康成长的组织或团队。
以下是关于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的一些信息:
1. 团队成员:五人小组由不同背景和专业领域的成员组成。
通常包括教育工作者、心理学家、律师、社会工作者和家长代表等。
他们各自带来专业知识和经验,共同为未成年人的保护和发展贡献力量。
2. 目标和使命: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的目标是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尊重和保护。
他们的使命包括预防未成年人受到虐待、剥削和伤害,提供支持和帮助未成年人解决问题,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3. 工作内容:小组的工作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
他们可能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社会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识;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帮助未成年人和他们的家庭解决问题;参与制定和评估相关政策和法律,为政府提供建议;开展调查和研究,了解未成年人的需求和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4. 合作与协调: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通常与其他相关机构和组织合作,形成保护未成年人的网络。
他们与学校、社区、警察部门、医疗机构等建立联系,共同开展工作,形成合力,为未成年人提供全方位的保护和支持。
5. 倡导和监督:除了直接服务于未成年人,五人小组还承担着倡导和监督的角色。
他们呼吁社会各界关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完善,监督和评估政策的执行情况,确保未成年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的组织形式和工作内容可能因地区、文化和法律背景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如果你对特定地区或组织的未成年人保护五人小组有具体的问题,建议你进一步了解相关信息或咨询当地的专业机构。
班中饮酒防范措施教案
班中饮酒防范措施教案班会背景:进入中学以来,学生的心理开始发生变化,有的学生自以为长大了,而自身的约束能力又较差,于是如何让他们远离吸烟喝酒等不良习气的影响是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为了帮助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我决定召开《加强自律,远离烟酒》的主题班会。
班会目的:全员参与,班内每一个学生都参与本次班会,加强班级凝聚力。
形式多样,使学生尽展才华,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强学生自信心。
通过班会中对故事反映的道理进行自评、他评,使学生对问题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深度,明确了自律的重要性,使学生认识到吸烟喝酒对自身的危害,将“远离烟酒”作为自己学生阶段的重要目标。
班会准备:1、全班动员,告知此次班会活动主题,在学生中征集本班班会主题和实施方案。
2、联系自己生活实际,寻找吸烟喝酒的危害。
3、在全班征集相关的故事、小品、文字及图片材料。
主办班级:初二、七班参加对象:初二、七班全体学生时间:周一下午第四节地点:本班教室设计人:班主任、班委主持人:班长基本步骤:1、小品:(吸烟方面)2、资料展示:香烟里含有何种有毒物质,会给身体带来怎样的危害。
3、相声:(酗酒方面)4、讨论:饮酒会带来哪些不良后果?(身体健康、驾驶……)5、资料展示:酗酒引起的事故。
6、呼吁:让我们远离烟酒的诱惑。
老师寄语评析:近年来,吸烟饮酒日趋低龄化,给孩子们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危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主任佟丽华对记者说:吸烟已经成为继毒品之后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第二大杀手,饮酒导致的斗殴、死亡事件亦时有发生。
关注这样一个主题显然对中学生来说意义非同寻常。
然而,力显成熟扮“酷”,可谓是中学生的共同渴望。
叼烟饮酒,常被学生作为摆脱幼童形象、向世人表明“自己长大成人”的标示。
因此,如何远离烟酒,珍视健康,因此对中学生的身心健康也具有更直接的实践价值。
那么,让中学生远离烟酒,使其认识烟酒对身体和心理的危害性,固然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教育环节步骤,但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还在于提升学生的自控自律水平,这样,不仅能抵挡烟酒的诱惑,同时能抵御一切不良嗜好的侵袭。
校园防欺凌资料
【校园欺凌专题教育材料】“校园暴力”是近几年在教育界提出的一个新概念,暴力是指以语言、或者明显的肢体动作侵犯他人,使对方感受到威胁、痛苦或者身体上受到伤害。
从广义上来说:应是指发生于校园内的所有暴力行为,包括同学彼此偶尔老师与同学之间以及学生对学校的破坏行为等。
然而在我国发生最多的是学生间的暴力行为,也就是学生对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
普通表现为口语吓唬、辱骂、被迫做不喜欢的事、被故意侵犯身体、被故意陷害乃至殴打、勒索等形式。
校园暴力角色普通分为:① 欺凌者:发起暴力行为,通常还带领其他同学参预其中;②受害者:受到欺凌者;③协助者:尾随欺凌者,直接参预欺凌行动;④附和者:支持欺凌者的行为,例如在旁边嬉笑或者呐喊助威;⑤保护者: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尝试制止欺凌行为;⑥局外者:置身事外的人。
在世界的各个国家,每天都会发生校园欺凌的事件,并不时有校园学生暴力案件的报导,其中还有一些性质相当恶劣的案件。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欺凌非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而且对“欺凌者”和“旁观者”同样造成伤害。
“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为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而“旁观者”会因为帮不到受害者而感到愧疚、不安,甚至惶恐。
“校园欺凌”对受害者的伤害也不可小视,受欺凌的学生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
同时“校园欺凌”也会影响到学校的整体纪律和风气。
所以,学校、家长、学生必须认识到校园暴力的严重危害。
如何预防校园暴力学校1.学校要制定完善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措施,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相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2.要加强校园欺凌管理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充分利用心理咨询室开展学生心理健康咨询和疏导,发布学生救助或者校园欺凌管理的电话号码并明确负责人;3.各学校、教育部门等对于发现、调查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配合立案查处,加强监督;4.浮现校园暴力,学校负责人需及时与涉及到的学生家长进行沟通,保证家校沟通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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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律协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2009年度工作总结2010年度工作计划第一部分2009年度工作总结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在全国律师协会的领导下,积极推动和指导律师参与未成年人保护事业,推进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与法律研究,工作取得较大进展。
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的工作如下:一、指导支持河北等六省深入开展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在三年来专职公益律师项目的基础上,为了巩固专职律师项目的成果,推动律师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机构专门化和人员专业化,2009年,秘书处与安徽、山西、江苏、内蒙、福建等5省律协未保和河北省妇联合作开展未成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专门机构的工作。
其中河北省成立了河北省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内蒙律协未保委与自治区团委合作,成立了未成年人保护律师公益服务工作站,其他省在直接帮助权益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骨干志愿律师管理、推动当地立法及政策完善、推动建立未成年人保护跨部门合作机制等方面的工作都有了新的发展。
二、开发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指导律师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事务为了指导律师专业化办理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倡导法律援助案件中律师高标准、严要求的职业操守,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防止“应付”和“随意”现象,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专门开发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指引。
在开发过程中,全国律协未保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充分听取了业内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目前工作指引的开发工作已经全部完成,已经提交全国律协。
工作指引以实用性、操作性为原则,结合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从律师解答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援助案件的申请与受理、调查取证和庭前取证工作、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办案记录和结案报告、援助案件的社会效果评估等内容全面规范了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应当遵循的标准。
工作指引将看似不可分的律师工作分解成一个个相互联系的环节,对每个环节都制定统一明确的标准,并按照标准来衡量和保证工作质量,制定一个明确可操作的工作标准,将有利于实现“制度管人”,使律师参与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日趋规范。
三、深入开展“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出版教材,为律师普法提供指导全国律协未保委非常重视未成年人法制教育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发动了“百城千校――律师普法进校园”活动,律师普遍反映,没有一套可参考的教材,在开展普法进校园活动中缺乏专业指导,全国律协未保委同时也深切感受到在学校法制教育工作中,缺少一套全面实用的教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为律师参与学校法制教育提供指导,2009年初,全国律协未保委在多年的实践经验和研究工作基础上,研究编写《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读本》。
该读本分为基础法律知识、中小学生普法、教师普法、学校管理者普法几部分内容,包含了200个普法点,收录了近200个案例,涉及中小学生、教师、学校管理者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针对性强。
通过案例、普法提示、法律链接来具体阐释每个普法点,深入浅出,通俗易懂,此书将成为普法者可以使用的一个工具,为广大参与普法进校园活动的律师提供指导,能够真正推进和指导中小学法制教育工作卓有成效地开展。
四、参与立法修法活动参与立法修法活动,一直是全国律协未保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接受民政部委托,负责起草《流浪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建议稿,该条例将对健全和完善中国流浪未成年人保护立法,维护流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其健康成长发挥积极作用;2009年3月至12月,全国律协未保委深入参与全国妇联《预防与制止家庭暴力法》建议稿的制定和专家论证工作;2009年8月至11月,全国律协未保委深入参与未成年人民事案件相关司法解释制定的专家论证工作,应邀对北京市二中院和广州市中院负责起草的初稿提出修改意见,佟丽华主任还应邀担任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顾问。
此外,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还应邀对辽宁、山东、浙江等省的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
全国及各地律协未保委委员也纷纷积极参加地方立法修法活动,委员们就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重大、疑难、紧迫问题积极向当地立法部门汇报反映,提出立法建议,在各地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修订工作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的制定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陕西省律协未保委深入参与了《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研讨及征求意见工作,提出的具体修改意见多数被采纳,并为参加贯彻实施该办法培训班的未成年人维权干部开展讲座;湖北省律协未保委受团省委委托,圆满完成了《湖北省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的起草工作,还全程参与了该办法的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该办法被媒体誉为“亮点频现,相比以往有了许多重大突破与创新”;江西省律协未保委委员被团省委聘为《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立法调研组成员,深入基层进行立法调研;辽宁省律协未保委参与起草的《辽宁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安徽省律协未保委参与起草的《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高票通过;福建省律协未保委接受福建团省委委托,负责起草《福建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实施办法》草案建议稿的第一稿;江苏省律协未保委参与《江苏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草案)》的立法听证,对草案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受到听证会的高度重视。
五、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全国律协未保委一贯重视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工作,2009年继续不懈开展普法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一)录制普法光盘、编写普法读物全国律协未保委应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办公室的邀请,推荐长期从事未成年人法律实务工作的律师以及法官、教育工作者作为普法专家,成立“青少年普法教育宣讲团”,在全国宣讲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知识与理念,并配合拍摄录制了以“关爱明天、普法先行”为主题的普法教育讲座DVD光盘,内容涉及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家庭保护、犯罪预防、自我保护等方面,光盘将向全国部分中小学校免费发放。
在开展普法活动的同时,全国律协未保委加大了法律普及读物的开发力度,与全国青少年普法教育活动办公室合作,编写出版了普法读物《全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读本》,分小学低年级版、小学高年级版、初中版、高中版,这套读本形象性强,根据青少年的心理和生理尚不成熟、理性思维能力较弱的特点,以孩子们喜欢看的图画、读得懂的语言,向他们阐释与他们的生活、学习息息相关的法律,使他们更有效地学会自我保护,远离违法犯罪。
这套读本将向全国部分中小学校免费发放。
(二)深入学校、社区、农村,直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全国律协未保委通过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者进行培训,深入学校、社区、未教所开展法制宣传等方式大力宣传普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使未成年人保护更加深入人心。
2009年秘书处开展普法讲座共近50场次。
各省律协未保委也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如内蒙律协未保委精心制作图文并茂的普法图片,为小学生进行形象生动的法制讲座;江苏律协未保委走到农村留守儿童身边,为他们普法;宁夏、江苏律协未保委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制作以儿童保护为主题的法制节目;重庆律协未保委专门到少教所,解答失足未成年人的法律问题;安徽、内蒙律协未保委在城市中心广场开展现场普法宣传,发放普法材料;浙江省律协未保委开展了以农村未成年人为对象的法律服务活动,广泛、持续开展普法活动。
(三)开通普法咨询热线,答疑解惑2009年,全国及各省律协未保委继续开通义务法律咨询热线,面向社会宣传普及法律。
2009年秘书处接待各类咨询近8000件,在传统来电来访咨询外,秘书处今年与央视网合作,通过在线直播形式解答未成年人法律问题的咨询。
此外,各地委员和各地律协未保委还通过12355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专线、举办咨询活动等方式开展法律咨询解答工作。
例如安徽、湖南、湖北、宁夏、广西、河南、山东、山西、辽宁、内蒙等地的委员和律协未保委,承接或参与到12355热线的接听;山东、湖北、广西、江苏等地还与团省委合作成立了青少年维权中心。
六、深入开展未成年人法学研究2009年全国律协未保委开展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涉少民事案件审判、反对针对儿童暴力、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指导意见等课题的专项研究。
1、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
为提高律师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技巧和水平,推动少年司法的进步,全国律协未保委在少年司法方面进行了多种形式的探索。
5月组织召开中澳少年司法研讨会,来自司法实践部门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在围绕少年司法制度进行深入研讨;与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法律援助部、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审查起诉阶段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的探索,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具体审前程序开展研究;与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建立涉罪未成年人异地社会观护协作机制试点,对于来沪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回原籍期间开展帮教、考察、观护工作;组织律师对挪威、瑞典等国的儿童权利督察员进行考察、研究;开发律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手册;受民盟中央委托撰写《涉罪未成年人司法体系建设与完善》研究报告。
2、涉少民事案件司法实务研究。
针对涉及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判的热点、难点问题,秘书处开展专项研究,撰写了《少年民事审判工作规范指导意见(律师协会建议稿)》。
3、反对针对儿童暴力法律政策的比较研究。
针对反对儿童暴力问题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对比国际反对儿童暴力的法律政策,全国律协未保委进行比较分析,撰写了《反对针对儿童暴力国内国际法律政策比较研究》报告。
4、对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研究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指导意见,提升律师办理该类案件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专业水平。
此外,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疑难问题,秘书处还组织律师撰写了《从立法和实践两个层面观察中国儿童的参与权》、《法定代理人制度缘何成为虐待、遗弃案件中未成年人寻求司法救济的枷锁》、《撤销监护人资格问题研究》等理论探讨文章,为相关立法和政策制定提供参考。
七、及时介入和妥善处理有重大影响的未成年人事件全国律协未保委对于影响重大的未成年人案件一直给予高度关注,及时回应,从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的大局出发,配合党和政府从正面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一)从贵州习水嫖宿幼女个案推动共性问题的解决,对律师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进行研究。
2009年贵州省习水县多名公职人员嫖宿幼女案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这起案件中凸现的问题并不是个案,而是反映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的一系列共性问题。
全国律协未保委通过对近年来媒体报道的340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后发现,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都与习水案件具有共同的热点,面临同样的问题,于是专门撰写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统计分析报告》,报告不仅分析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特点,还指出了目前法律救济存在的问题,更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呼吁司法人员和相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预防措施,以达到预防和减少这类犯罪的目的,引起了全社会的强烈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