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整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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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06-12-28 11:26:27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价费发 [2004]72 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建设局,杨凌示范区发展计划局、建设局: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我省物业管理发展水平定期测算并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陕西省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试行)》附后,各地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认真做好新旧收费标准政策的衔接工作。

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及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维护,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级管理。在省级及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负责;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物业管理企业,其物业服务收费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并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住宅(含多层和高层)及办公写字楼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商业物业、工业物业和别墅区等的特殊物业服务收费及物业管理企业为业主提供的特约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给予规范指导。

第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项因素,制定相应等级收费标准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各设区市根据当地物业管理的发展水平,在省定等级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下浮,制定本市的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省物价局备案。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物业管理企业与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按照物业管理服务等级和收费等级标准,结合所管理小区的物业服务

实际情况协商收费等级,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按管理权限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具体收费标准可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及成本费用变化情况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后,在规定的幅度内上下浮动。确因特殊情况双方协商不一致的,可由物业管理企业

或业主委员会提请价格主管部门协调。物业服务收费按月收取,确需预收的,最多不能

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由双方约定。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

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备案时应以独立小区(楼宇)为单位,填写《陕西省物业服

务收费备案表》,同时提供与建设单位或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成本费用核

算资料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复印件等有关资料。物业管理企业因服务内容、服务质

量和成本费用变化,需要变更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须经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协商,在

物业服务合同中变更条款,并重新备案。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按照价格主

管部门统一规定的公示格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等进行公示。各物业

管理企业须将公示内容按管理权限报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后方能公示。

第十二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

务费用。包干制是由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亏损均由物业管

理企业享有或承担。酬金制是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

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

主享有或承担。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

定应当一致。

第十四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服务成

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构成。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

务资金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灌溉、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经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费用,由物业管

理企业代收代缴。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

当通过列入维修资金专项支出解决,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在国家

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大修、中修和设备更换,应由原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由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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