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代理服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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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服务代理协议
合同号:
日期: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作为甲方代理人负责甲方从连云港港发运件杂货的港口作业等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作范围
1.1件杂货班轮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港内或乙方指定地点接货、卸车或卸驳
船、理货、仓储、订舱、港内短驳、装船至船边、报关、商检换单、单证相关事宜、代缴港务港建费等。
1.2件杂货舱底条款下乙方工作范围:除1.1以外增加船边装船至舱底;除非
另有约定,不含绑扎加固。
1.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集装箱运输相关事宜的,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仓库车板接
货、装拆箱、常规绑扎加固、施封、运输、单证、报关、商检换单、订舱、海运、退单等;具体以单批次委托为准。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
2.1甲方在每批次货物进港前以邮件、传真等形式向乙方发送《批次委托函》,
将每航次船、货、车等有关信息告知乙方;有关承载船舶的情况包括船名、航次、船代名址及联系人、港区等;条件具备时提供货物详细清单;船、货情况如有变更,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更新的信息;以便乙方做好卸车、装船等准备工作。
2.2甲方及时通知乙方有关集港方式、与船东和与客户的装卸条款等。甲方协
调发货人安排货物集港。货物进港前合理时间内通知乙方,以便于乙方提前落实堆场安排与接货计划。
2.3如果条件具备,甲方应将发运厂家联系人告知乙方,乙方直接与厂家联系
时应抄送甲方。甲方应要求发运厂家发车后或在不晚于货物抵港前一天
14点之前向乙方发送《发运通知》。
2.4如货物有特殊储运要求的,甲方必须提前告知乙方,否则在货物储运方面
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2.5甲方有监督的权利,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考察乙方服务质量,乙方应恪
尽职守,维护甲方利益。
2.6甲方应要求到港货物的包装符合铁路、公路及海洋运输的要求,并有清晰
牢固的唛头、警示性标志,货物应标明重心、吊点。
甲方应于船抵港前 5 个工作日将填制准确的货物“订舱委托书”或“货物明细单”等单据送交或传真给乙方。委托单内容应标明发货人、收货人、通知人、唛头、货物品名、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运费条款及甲方注明的其他要求。
2.7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检、报关,应在截港前至少3 个工作日将全套完整
准确的报关单证交到乙方手里。
3.0 开船前甲方应及时进行提单内容的书面确认,注明提单签正本或电放,如有更改应在截单前提出(截单后如有更改将有可能会有更改费用产生)。
三、乙方的权利义务
3.1乙方作为甲方的代理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尽全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高
效完成港口货运工作。乙方应谨慎处理货物装卸、仓储、港内短驳、装船等相关环节,高效、严谨的处理手续、单证相关事宜,并保持与甲方的充分沟通。
3.2乙方应组织精通港口地面操作的专业人员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就具体项
目或批次指定专人负责与甲方的沟通协调,具备处理项目件杂货的成熟经验;同时配备充足人员现场监卸、监装,督促安全操作,阻止野蛮作业。
3.3乙方应充分预见到甲方批次货物全部集港所需时间,保证甲方货物按时完
成集港。特殊情况视实际而定,如重大件货物车船直取的情况,乙方应提前做好大件设备港口接货方案,加强与船代、港口的联系,避免产生压车费用。
3.4乙方应在集港开始前告知甲方集港注意事项。乙方接到发货预报后,做好
接货准备工作,提前安排货物堆放场地、机械、人力,及时安排卸货。乙方应协调港口自集港车辆进港后12小时内开始卸货,非夜间到货的原则上当天卸车,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港方机械、人力不足,高温天气等,
甲乙双方相互协商,以找到公平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乙方负责根据《装箱清单》、《发运通知》清点所交接货物,核对唛头、箱件号、品名、尺码。如有错误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甲方操作人员反馈。送货方不携带《发运通知》(或随车清单)的,乙方原则上在送货方补齐后卸车,除经甲方操作人员确认,此情形下,乙方需记录生产厂家及联系人、品名、车牌号、司机联系方式以便比对装箱清单盘点到货。
3.5乙方接货时负责检查货物表面状况,货损、包装破损尽可能取得司机书面
确认(可以在《发运通知》加批注),拍照留存,并于当天书面通知甲方操作人员,征求处理意见决定由送货厂家修补包装还是由乙方代为处理。
货物外包装破损严重时,如由厂家在装船前完成修理或更换包装,乙方应给予积极协助,相关费用由甲方协调厂家承担;如由乙方代为安排破损包装的修复或改换包装等项事宜的,修复改换包装的额外费用另行确认。
3.6根据货物不同性质采取适当方式堆存保管。乙方应负责货物在装运港的防
潮防水,特别是木箱包装货物要下垫上盖,(码头正常情况下只盖篷布)予以防水防潮;包装本身已有适当防水结构且乙方合理谨慎认为无需加垫物料的可以区别对待。
3.7乙方应对货物进库、进港进行区分,并记录具体货位。
3.8乙方为甲方安排的丈尺检验提供方便。乙方如发现存在非甲方安排的检验
(如有),应将该情况立即告知甲方,防止沟通不畅给甲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9集港进度日报制度。乙方在集港期间应当做好详细记录,每天通报集港进
度。
3.10如经甲方要求,乙方代为安排补刷唛头或运输标志;拆除货物国内到站、
收货人临时标志等。
3.11乙方向甲方提供报关咨询服务,避免遗漏特殊监管条件。乙方及时将工程
承包等贸易方式下所需报检、报关单证清单告知甲方,要求列名份数、正副本要求等。报关单填制,特别是贸易方式、征免性质等内容须取得客户确认后再行报关。
3.12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提供的报关、报检单据后的一个工作日内检查所有单
据,并将结果立即反馈给甲方;如乙方未能及时反馈信息则视为甲方已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