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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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园林绿化条例(修订草案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促进我市园林绿化事业生态化、精细化、人文化和均衡化发展,建设生态园林城市、低碳经济城市和宜居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园林绿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

法律、法规和本市规章对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园林,是指按照市政府规划并经园林主管部门登记的各类公园、植物园、风景区、专类园、街头游园、花园以及其他供游人游览、休闲的场所。园林包括以下类型:

(一)市政园林,政府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公益性园林;

(二)经营性园林,社会投资建设,以营利为目的,由企业管理并对公众开放的园林;

(三)单位附属园林,工业区、住宅区及其他物业业主

在其物业范围内投资建设,主要供该区域范围内人员使用的园林。

本条例所称绿化包括天然生长、人工种植的树木和绿地。

第四条【原则】园林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植护并重的原则,兼顾园林绿化工程的生态效应和景观效应。

第五条【职责】市、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理机构,下同)应当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障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的投入。

第六条【职责分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监督管理全市的园林绿化工作。

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市区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人居环境、水务、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园林绿化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权利与义务】单位和个人享有参加绿化活动、享受绿化环境与成果的权利。有权制止、投诉和举报损害园

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负有参加义务植树的义务。

义务植树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八条【鼓励社会投入】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或者助资兴建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的园林绿化项目,捐资认养树木、绿地和园林。

捐资认养特定树木、绿地和园林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所捐资认养的树木、绿地和园林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园林移交政府管理并确定为市政园林的,其产权归政府所有。其他单位和个人在市政园林内投资建设的设施或者附着物,其产权归政府所有。

第九条【基本制度】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的绿化资源定期普查制度,对绿地种类及其分布、权属、养护情况以及古树名木等,每五年进行一次普查,建立绿化资源档案。

园林实行登记制度,市园林主管部门应当按园林的性质、类别进行登记,制定城市园林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规划

第十条【规划类别】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特区园林绿化事业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切实可行的原则组织编制和实施园林绿化规划。

园林绿化规划包括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事业发展规划、绿道网专项规划等。

第十一条【绿地系统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由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规划要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生态发展和灾害防御功能要求,充分利用本市的自然、生态与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和科学划定各类绿地。已规划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绿线管理。绿线一经划定,不得任意调整,确需调整的,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

第十三条【防火】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防火宣传和火情火险监控,完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制定绿地火灾应

急预案。

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所在地区消防规划。

第十四条【公园事业发展规划】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公园事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禁建项目】市政园林、风景名胜区和自然保护区内不得规划建设下列与其功能无关的项目和设施:(一)宾馆、酒楼、住宅、招待所、写字楼、仓库、货场、商品市场;

(二)经营性游乐项目;

(三)游泳馆、足球场、羽毛球馆、网球馆等专业性体育设施。

经营性园林内不得规划建设与其功能无关并破坏园林景观的项目和设施。

第十六条【控制项目】市规划部门应当对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保持园林周围的建设项目与园林景观和功能相协调。

国家级重点公园应当划定50-200米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建筑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十七条【绿道专项规划】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绿道网专项规划以及区域绿道修建性详细规划,结合我市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要求,划定区域绿道绿化缓冲区。

第十八条【绿地率指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面积的比例(以下简称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以及科教文卫体等公共设施,不低于35%;

(二)居住小区,不低于30%;

(三)宾馆、商业、商住等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设施,不低于20%;

(四)工业园区、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储设施,不低于20%;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低于4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新建居住区绿地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应当规划建设社区公园,绿地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当规划建设综合性公园。

第十九条【绿地率特定指标】绿化规划的特定指标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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