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3于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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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保计字[2009]4号

签发人:高峰关于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的通知

各部门、各分公司: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下发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8年第2号]的相关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应采用新的计提基础和比例计缴保险保障基金,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机构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计提基础调整

1、保险保障基金的计提基础由自留保费改为保费收入,即分出业务的保险保障基金由分出单位扣缴,分入业务我公司不再计提和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2、投资型保险产品计提基础为业务收入,指投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为购买相应的保险产品支付给保险公司的全部金额。

二、关于计提比例

1、非投资型财产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2、投资型财产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3、短期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

4、非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8%缴纳,投资型意外伤害保险,有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8%缴纳,无保证收益的,按照业务收入的0.05%缴纳。

三、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的业务

下列业务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1、保险公司承保的境外直接保险业务;

2、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分入业务;

3、由国务院确定的国家财政承担最终风险的政策性保险业务。

各机构应按上述规定计算和提取保险保障基金,计入保险成本;办理分保时,也应充分考虑上述计提基础和比例变化带来的影响。

特此通知。

(此页无正文)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注:电子印章仅限于在公司OA系统中发文使用,用于其他任何用途均无效

主题词:保险保障基金计提口径

抄送单位:公司领导

印制单位:财险-计划财务部印发日期:2009-04-28 联系人:姜楠联系电话:5937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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