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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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

2021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全文)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基金、医疗救助基金等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合法、安全、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实行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和个人守信相结合。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机制和基金监督管理执法体制,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条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地区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视管理工作。

第七条国家勉励和撑持新闻媒体开展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医疗保障常识的公益宣扬,并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进行舆论监视。

有关医疗保障的宣扬报道应当真实、公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听取人大代表、XXX委员、参保人员代表等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见,畅通社会监督渠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对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

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医药机构)等单位和医药卫生行业协会应当增强行业自律,规范医药服务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和自我约束,引导依法、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

第二章基金使用第八条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支付范围。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1【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发布日期】 -09-11【生效日期】 -09-1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理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二、基金筹集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三)政府财政补贴;(四)其他合法来源。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缴费基数真实、准确;(二)缴费比例合理、稳定;(三)缴费方式便捷、高效。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人社等部门的协作,确保基金征收的及时、足额。

三、基金管理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应当遵循以下管理原则:(一)安全性原则:基金投资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的原则,确保基金安全;(二)合规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三)效率性原则:基金管理应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管理成本。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一)银行存款;(二)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三)其他低风险、收益稳定的金融产品。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比例应当根据基金规模、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防范。

四、基金使用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二)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三)参保人员享受的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四)基金管理费用。

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使用,确保基金安全;(二)公平公正,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三)高效便捷,提高基金使用效率。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基金使用监督。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管理与监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精细化管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xx]60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财社字[xx]117号)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财政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基金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等。

第四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与保值增值,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基金管理办法,努力做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严格遵守财经财经纪律,加强监督与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安全完整与保值增值担负重要职责。

财政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应对基金实施和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基金的收入、支出与使用;对基金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审核办理财政专户基金的日常用款拨付手续;对财政专户结余基金实行积极的保值增值措施,包括按时办理定期存款或购买国债等;同时,负责基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审核和批复等。

第二章基金预、决算管理第六条财政部门对基金的预算编制、批复、执行和基金决算等实行全过程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于每年10月中旬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布置编报下一年度基金预算。

积极推行编制社会保障预算,已实行社会保障预算编制试点的市,基金预算要与之很好地衔接。

第八条财政部门应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严格按批复的基金预算执行,及时调度基金预算执行进度,并加强基金监控,发现问题立刻采取措施解决。

第九条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初预算的,财政部门要及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报的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予以批复执行,并报上级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0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9.11•【文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施行日期】2008.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2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制定了《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吴定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部长谢旭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二○○八年九月十一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保障基金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身保险保障基金由人身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以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维护保险业稳健经营为使用原则,依法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六条设立国有独资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一、引言社会保险基金是指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和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运营的资金。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有效管理和使用,我国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论述。

二、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置和管理机构1. 社会保险基金的设置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各个基金由各级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划拨,并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

2.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为了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营和有效管理,每个基金都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

这些机构负责基金的收支管理、投资运营等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基金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付1.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主要来自职工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国家财政的补贴。

根据职工的工资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按月或按季度缴纳社会保险费。

2. 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职工的养老金、医疗费、失业保险金和工伤保险金等待遇。

其中,养老金是社会保险基金最主要的支出项,按照规定的比例和办法支付给退休人员。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为了增加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保障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社会保险基金也可以进行投资运营。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基金的投资运营必须遵循安全、稳健、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基金的实际情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合法使用,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实行监督制度。

监督机构可以对社会保险基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追责。

此外,在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中还要加强信息化建设,确保基金管理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六、结语《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的出台,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有助于保障职工的权益,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30【实施日期】2005.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年第16号)《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吴定富二0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缴纳、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利益,有效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九十七条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根据《保险法》,由保险公司缴纳形成,按照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认定的情形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的法定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对保单利益享有请求权的保险合同当事人,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情形下,接受其依法转让的人寿保险合同的人寿保险公司。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和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

财产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财产保险公司、综合再保险公司和财产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人寿保险公司保障基金由人寿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和人寿再保险公司缴纳形成。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合理、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保险保障基金由中国保监会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章缴纳第六条对于纳入保险保障基金救济范围的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列比例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一)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1%缴纳;(二)有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和长期健康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15%缴纳;(三)无保证利率的长期人寿保险,按照自留保费的0.05%缴纳;(四)保险公司其他保险业务的缴纳比例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办法一、总则1.1 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

1.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高效运作。

二、基金筹集2.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和政府共同筹集。

2.2 参保人员应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医疗费用水平等因素确定。

2.3 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为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比例根据企业经济效益、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

2.4 政府应根据财政状况,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给予适当补贴。

2.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应坚持收支两条线,确保基金的独立运作。

三、基金使用3.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

3.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住院医疗费用;(2)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3)门诊普通病种医疗费用;(4)药店购药费用;(5)其他合规医疗费用。

3.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规医疗费用;(2)合理医疗费用;(3)合理用药;(4)合理治疗。

3.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1)非合规医疗费用;(2)不合理医疗费用;(3)非医疗用途的支出;(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性支出。

四、基金管理4.1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确保基金安全。

4.2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存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执行。

4.3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1)银行存款;(2)国债;(3)地方政府债券;(4)其他低风险投资品种。

4.4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投资收益纳入基金收入,用于弥补基金支出。

4.5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应建立风险控制机制,确保基金的安全、合规运作。

五、基金监督5.1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督机制,对基金筹集、使用、管理和投资进行全程监督。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实施办法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始终是陕西省劳动保障部门重要的工作重点。

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管理,保障劳动者获得合理的赔偿,特制定本办法。

二、宗旨本办法旨在规范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促进陕西省劳动者切实享受到劳动保障制度的保障。

三、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不适用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规定的各类社会保险基金统筹管理。

四、原则(一)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坚持公正、公平、科学原则,依法进行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

(二)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各类单位和劳动者对工伤保险政策的认识,增强劳动者的安全保障意识。

(三)建立民主制度,发挥劳动者参与保险事务的作用,以及保险制度审查机制。

五、管理机构本办法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建职能部门对全省工伤保险基金进行统筹管理,并依照相关规定制定年度预算、费用报告等工作文件,检查操作规范情况。

六、办理事项(一)办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事宜,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

(二)审核各地提交的工伤保险基金使用资料,并督促各地组织完成工伤保险基金使用报告。

(三)负责核定各地报送的工伤保险基金索赔案件。

(四)督促各地以审慎节约的原则开展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五)协调处理省内各地的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工作。

七、监督检查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省级统筹管理,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各地的管理工作。

八、法律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管理规定的,由省劳动保障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二)故意破坏工伤保险基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施行,请当地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予以贯彻执行,特别是本办法第七条中提到的督促和监督,在一定时期内开展检查,严格控制全省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坚持审慎节约的原则。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0•【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为促进保险业稳健经营和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保险保障基金的积极作用,维护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中国银保监会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对2008年颁布施行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2年12月12日起实施。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

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保险保障基金费率由基准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构成,费率的确定和调整由银保监会提出方案,商有关部门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执行;调整保险保障基金暂停缴纳上限,将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的暂停缴纳上限分别由占公司总资产的6%、1%调整为占行业总资产的6%、1%。

二是明确保险保障基金相关财务要求。

要求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各自作为独立会计主体进行核算,严格分离;延续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对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基金分账管理、分别使用等规定;进一步允许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之间可相互拆借,具体拆借期限、利率及适用原则报经银保监会批准后施行。

三是优化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管理。

丰富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情形,增加“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赋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参与风险处置方案和使用办法的拟定”的权利;新增“保险公司在获得保险保障基金支持期限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视情依法对其采取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限制向股东分红等必要监管措施”的表述。

四是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规定。

界定保单利益的范围;明确短期健康保险、短期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的救助规定;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外的长期健康保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等其他长期人身保险合同,规定其救助方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办法,救助标准按照人寿保险合同执行;在现行办法基础上,明确另行制定人寿保险合同中投资成分等的具体救助办法;新增“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利益后,即在偿付金范围内取得该保单持有人对保险公司等同于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清偿顺序的债权”的表述,进一步明确债权转移关系;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对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破产负有责任的实际控制人、监事和相关管理人员在该保险公司持有的保单利益不予救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34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制度(1)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无币化征缴管理,缴费人员通过刷卡方式缴纳社会保险费.(2)每月社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存入收入专户,月末财务人员及时将余额全部划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存储管理。

(3)征缴收入应以银行回单、社会保险基金专用收款收据等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4)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划入“社保基金专户"时,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国库拨款凭证复印件等为记账凭证.(5)对上级下拨社保基金收入,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原始凭证为记账凭证。

属调剂金核算范围的,同时登记“调剂金备查账”。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基金支出计划,于每月月初填制本月用款申请书,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送县财政部门审批,并确认资金划入支出户到账情况。

(2)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分级审核制度。

业务股室办理相关手续后,经经办人和股室负责人签字,报分管领导(或局领导)审核批准签字,再报送财务股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办理支付结算。

(3)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支出核定汇总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丧葬抚恤支出、个人账户一次性支出,以银行回单及待遇支付环节传来的《养老保险一次性死亡待遇支付审核表》作为原始凭证;对跨统筹地县基金转出,以银行回单和业务环节传来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情况表》作为原始凭证;对上解上级的支出,以财政专户缴拨凭证作为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3.社会保险基金稽核管理制度(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制定年度稽核计划,采取随机抽取、征缴数据信息库异常、举报、部门转办、上级交办等方式确定稽核对象,特别是对欠费超过三月以上或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领导,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加大执法监察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应收尽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8.05.30
•【字号】津财社〔2018〕30号
•【施行日期】2018.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预算、决算,社会保险
正文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行为,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完整性,推进预算管理全面规范、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
2018年5月30日。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保险机构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

第二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参保人权益,保
持基金的稳健运作。

第四条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坚持风险管理和回报管理相结合,维护基金的安全性
和收益性。

第三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组织架构
第五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合理配置管理人员,并确保
管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符合相关要求。

第六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对基金管理活动的监督,确保
基金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第四章保险保障基金管理的具体措施
第七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状况,科学制定基金投资策略,合理配置资产组合,确保基金资产安全和实现合理投资收益。

第八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测,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基金安全运作。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监测基金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同时废止相关文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相关监管部门。

以上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若有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调整,由相关部门进行进一步规定。

希望这篇文档符合您的要求,谢谢!。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保险保障基金21条解读
(实用版)
目录
1.保险保障基金的定义与作用
2.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3.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
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 21 条的解读
5.保险保障基金的意义和作用
正文
保险保障基金是一种由保险公司按照规定提存的后备基金,旨在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支持保险公司稳健经营。

保险保障基金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及未决赔款准备金不同,它属于保险组织的资本,主要用于应对巨大灾害事故的特大赔款,只有在当年业务收入和其他准备金不足以赔付时方能运用。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的原则。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从公司当年保费收入中提取保险保障基金。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保障基金的集中管理和统筹使用,设立专门账户,确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在保险公司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等情况下,用于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提供救济;二是在保险公司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用于救助保险公司,维护市场稳定;三是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中,用于承担部分赔款,减轻保险公司负担。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 21 条规定,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时,应当按照法定顺序向保单持有人或者保单受让公司等支付救
济款项。

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在保险公司破产情况下,保单持有人的利益不受损失。

总之,保险保障基金在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保障被保险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是一种专业管理计划,旨在确保应用程序管理和保险服务直接对消费者产生实际结果。

下面是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
一、财务支持
1. 保险保障基金的财务管理正确、合理,有效控制风险;
2. 保险保障基金投入充足,收益有效,用于相关业务开支;
3. 建立保险保障基金使用监管制度,实施财务审慎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二、投资管理
1. 结合业务类别和风险等情况,明确保险保障基金投资方向、结构、收益范围等,按权责规定进行投资;
2. 释放保险保障基金的收益,维持保险保障支出;
3. 建立保险保障基金投资管理制度,把握投资行为的可控性,完成投资预期目标。

三、风险控制
1. 加强风险控制监测,把握风险范围,预防甚至避免出现可能风险;
2. 制定相关风险指标,监控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效益,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3. 建立财务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保险保障基金进行负责承担的风险
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四、技术支持
1. 开发功能完善的管理系统,支持保险保障基金的活动;
2. 建立分级投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有效监督;
3. 根据研究和运用保险行业的科学成果,持续改进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以上为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基本原则,可以有效地控制应用程序管理和保险运营风险,从而为消费者提供有效保障。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全文解读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实用教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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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出台背景
在打开的源演示文稿中的右侧会显示 一个“ 修订” 任务窗 格,在 其中会 将对每 张幻灯 片的修 改情况 列举出 来,单 击“幻 灯片更 改”列 表框中 的某个 修改操 作,即 可在幻 灯片中 直接看 到其更 改具体 操作, 如果需 要接受 更改操 作的某 个具体 步骤, 只要选 中相应 操作前 面的复 选框即 可,如 删除“ 卡“字 。与在 Word中类似 ,在比 较合并 PPT文 档时, 在工具 栏上也 会出现 一个“ 修订” 工具按 钮,从 其中可 以查看 审阅人 以及进 行是否 接受修 改等操 作FHX+LHJ。 在打开的源演示文稿中的右侧会显示 一个“ 修订” 任务窗 格,在 其中会 将对每 张幻灯 片的修 改情况 列举出 来,单 击“幻 灯片更 改”列 表框中 的某个 修改操 作,即 可在幻 灯片中 直接看 到其更 改具体 操作, 如果需 要接受 更改操 作的某 个具体 步骤, 只要选 中相应 操作前 面的复 选框即 可,如 删除“ 卡“字 。与在 Word中类似 ,在比 较合并 PPT文 档时, 在工具 栏上也 会出现 一个“ 修订” 工具按 钮,从 其中可 以查看 审阅人 以及进 行是否 接受修 改等操 作FHX+LH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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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的修订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39条,分别为总则、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保险保障基金的 使用、监督和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修改了保险保障基金筹集条款。将现行的保险保障基金固定费率制调整为风险导向费率制,明确 在打开的源演示文稿中的右侧会显示 一个“ 修订” 任务窗 格,在 其中会 将对每 张幻灯 片的修 改情况 列举出 来,单 击“幻 灯片更 改”列 表框中 的某个 修改操 作,即 可在幻 灯片中 直接看 到其更 改具体 操作, 如果需 要接受 更改操 作的某 个具体 步骤, 只要选 中相应 操作前 面的复 选框即 可,如 删除“ 卡“字 。与在 Word中类似 ,在比 较合并 PPT文 档时, 在工具 栏上也 会出现 一个“ 修订” 工具按 钮,从 其中可 以查看 审阅人 以及进 行是否 接受修 改等操 作FHX+LHJ。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
是指由国家或地方政府设立的、用于保险市场异常风险的应急基金。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障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提供保险机构倒闭、破产等情况下的保险赔付。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一般通过以下方式运作:
1. 建立基金:政府设立基金,通过向保险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费用作为基金的资金来源。

2. 管理基金:基金由专门的管理机构管理,负责管理基金资金,确保基金的安全和稳定运作。

3. 提供补偿:当保险公司倒闭、破产等情况发生时,受损的保险人可以向基金申请赔付,基金将根据相关规定向受损保险人提供一定程度的赔付。

4. 资金回收:基金在向受损保险人提供赔付后,会采取一定的方式回收资金,如从倒闭保险公司的遗产中回收,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回收。

保险保障基金制度的建立可以提高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增强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和公信力。

同时,该制度也可以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公众对保险市场的信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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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保险保障基金的建立
保险公司为保障受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设立保险保障基金,并将其纳入财务报表。

第二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
1.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由保险公司管理,并由保险公司建立专门的账户管理。

2.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确定。

3.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定期报送有关部门审查。

第三条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1.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支付受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经财务部门审核,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条保险保障基金的监督
1. 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应当由保险公司定期进行监督,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2.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应当由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监督。

3.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送保险保障基金的账户信息。

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

医保资金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筹集的,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医疗、生育、康复等费用的资金。

第三条医保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高效、公平公正、保障基本、可持续的原则。

第四条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各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是医保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结算、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各级财政、审计、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使用第八条医保基金通过以下渠道筹集:(一)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政府补助资金;(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九条医保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康复等费用,具体支付范围和标准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条医保基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合规性: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医疗保障政策规定;(二)必要性: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是参保人员的医疗、生育、康复等必要费用;(三)合理性:基金支付的费用应当合理,不得浪费和滥用。

第四章基金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结算、监督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医保基金的征收、支付、结算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对医保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稽核,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和有效。

第十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医保基金,不得违反规定骗取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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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港公司员工工伤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员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提高公司抗安全风险能力,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结合公司实际特设立员工工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

第二条凡与益港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均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作为员工签定劳动合同中约定事项内容之一。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为合理管理基金,对基金进行统筹安排及使用,成立工伤基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安委常务副主任、公司工会主席、安委会副主任成员:安委会成员、工会干事、员工代表
第五条领导小组下设基金管理办公室,地点设在公司工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工会主席兼任,成员为安全干事、工会干事。

第六条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审核、管理及使用基金;
2、负责批准使用基金,并向公司员工代表大会汇报基金的使用情况;
3、组织审批年度基金使用计划;
4、负责资金筹集等工作;
5、负责基金投资项目审批工作;
第七条基金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1、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处理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
2、调查搜集工伤、亡员工个人情况、亲属情况、员工伤、亡等级认定情况、就医情况、事故发生经过等相关资料;
3、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伤、亡发生原因、经过、结果等情况,并草拟使用基金意见;
4、负责落实基金使用情况并协助做好善后处理的相关事宜;
5、做好使用基金的员工工伤、亡情况相关文件的整理、保管、存档工作。

第三章基金的缴纳
第八条基金的筹集,本着“取之于员工,用之于员工”的原则自行交纳。

第九条凡与益港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本办法规定范围交纳基金。

第十条员工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按年交纳,每年3月份、12月份由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收取员工基金款,工伤基金的收取标准为100元/人年。

第十一条如员工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本基金款不予退还。

第四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二条工伤基金管理坚持“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滚动积累的形式进行专项管理储备。

第十三条公司设立安全基金专门账户并独立核算,基金与益港公司的行政经费完全分离。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成员、综合办公室财务及公司工会委员会负责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十五条领导小组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审计的基金财务报告,并向总经理办公会公布,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确保基金使用正确,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章基金使用
第十六条员工凡因重大工伤致残或死亡,除按国家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其他渠道获得与工伤、亡直接相关的抚恤金外,参考其员工家庭困难情况等客观因素,确实需要额外抚恤的,由员工个人或家属提出书面申请,报工伤基金管理
办公室。

第十七条工伤基金管理办公室调查确认后,将各种证明材料收集、备案,填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召开全体会议讨论并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按规定使用。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对申请材料应严格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具备申请资格;
3、不符合基金资助范围;
4、申请经费过多,安全基金无力支付;
5、不按规定要求编写“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
6、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7、不按规定交纳安全基金或交纳不足的。

第十九条领导小组在综合分析公司工伤、亡事故原因及家庭状况的基础上进行讨论研究,做出基金使用意见报经理办公会,经经理办公会讨论通过,确定工伤、亡员工最终待遇标准。

第二十条经领导小组对工伤、亡情况审议无误后在“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联名签字后生效,方可启用工伤基金。

第二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人员持生效后的“员工工伤基金核定审批表”与基金支取人到公司综合办公室财务办理相应领款手续。

第六章投资
第二十二条工伤基金投资运作应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基本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

基金的投资方向、方式仅限货币投资和固定资产投资。

第二十三条工伤基金货币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国债。

第二十四条划入基金的货币资产的投资,按成本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国有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

(二) 企业债、金融债投资和国债投资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10%。

第二十五条工伤基金除用于货币资产投资外,还可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投资的范围限于天津港内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比例不得高于基金总额的20%,出租固定资产的租金年回报率不得低于20%。

第二十六条工伤基金投资所获得的收益,作为工伤基金收入的一种有效补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领导小组对本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天津益港劳务公司首届职代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后执行。

附表1:
工伤、亡员工待遇核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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