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11•【文号】国土资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数量为基础、产能为核心的占补新机制,通过“算大账”的方式,落实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促进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现通知如下:一、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在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中更加注重生态保护。
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着力通过土地整治建设高标准农田补充耕地,严格控制成片未利用地开发,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各地要依据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其他相关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要以高标准农田建设为重点,以补充耕地数量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任务,有条件的地区还要注重改造水田,确定土地整治重点区域。
要合理确定新增耕地来源,对于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保护范围的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可行性评估论证、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复核认定后可统筹纳入土地整治范围,新增耕地用于占补平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组织领导下,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引导相关部门在建设高标准农田过程中,按要求注重补充耕地,在“十三五”时期全国合力建成4亿亩、力争建成6亿亩高标准农田,共同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二、扩大补充耕地途径,严格上图入库管理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提出各类途径新增耕地经核定后可用于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的要求,系统梳理补充耕地渠道来源。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鲁自然资规〔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通知鲁自然资规〔2019〕5号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为进一步规范补充耕地项目备案入库管理工作,提高备案入库项目质量,规范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程序,确保新增耕地的数量真实、质量可靠。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一)规范项目选址。
补充耕地项目选址要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土地整治规划、林业和其他行业规划,纳入本辖区国土空间规划。
严格保护生态环境,科学划定宜耕后备资源范围,实现耕地后备资源有序开发。
禁止开垦严重沙化土地,禁止违规毁林开垦耕地,禁止在25度以上陡坡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湿地等生态红线保护区域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区域内开发耕地。
(二)明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要求。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具体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年度补充耕地计划,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财政、林业、环保、水利、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批复。
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1年内未实施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自动作废。
对于将历史形成的未纳入耕地、林地保护范围的废弃园地、残次林地等适宜开发的农用地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须县级人民政府先行组织自然资源、林业、环保、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在现场踏勘的基础上,进行可行性评估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将废弃的水工建筑用地、内陆滩涂等作为新增耕地来源的,应根据管理权限征得相关主管部门的同意,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作为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强 化 垦 造 耕 地 项 目 质 量 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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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 造 耕地 项
” 、
目
未 达 到 相 关质 量 标 准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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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力 要 求 的 必 须 按 照 谁 垦 造 谁 负 责 谁 验收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严肃 追 究 项
目
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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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 工 单位 及 监 管 等 责 任人 员 的 责 任
。
鼓励 耕地 后 备 资 源 比 较 丰 富 的 地 方加 大 垦 造 耕地 力 度 在 完 成 省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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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 补 充 耕 地 任 务 的 前 提下 有 补 充 耕 地 指 标结 余 的 可 通 过省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调 剂 平 台
以 合 理 的 价 格 调 剂 给耕 地 后 备 资 源 匮 乏 的 地 方
1
3
期
各 地 要 在 坚 持 生 态 保 护 优 先 的 前提 下 因 地 制 宜 科 学 合 理 开 发 利 用 低 丘 缓 坡 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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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滩 涂 和 未 利 用 土 地 努 力 新 增 有 效耕 地 面 积 增 加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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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级 发 展 改革 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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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
新 增 建 设用 地 计 划 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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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加 大省统筹 耕地 占 补 平衡 力度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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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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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 重 大建 设 项
目
因 耕 地 占 补 平 衡 难 以 落 实 影 响 了 建设 用 地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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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 省 统 筹 补 充 耕 地 指 标 落 实难 和 异地 调 剂 补 充 耕 地 指 标价 格 无 序 过 快 上 涨 等 问 题 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12.02•【文号】国土资发[2009]168号•【施行日期】2009.12.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7•【文号】自然资发[2021]166号•【施行日期】2021.1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去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作出了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的决策部署,但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督察执法情况看,一些地方违规占用耕地植树造绿、挖湖造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一些工商资本大规模流转耕地改变用途造成耕作层破坏,违法违规建设占用耕地等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严重冲击耕地保护红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落实《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严格耕地用途管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
各地要结合遥感监测和国土变更调查,全面掌握本区域内永久基本农田利用状况。
1.永久基本农田现状种植粮食作物的,继续保持不变;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条明确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范围,现状种植棉、油、糖、蔬菜等非粮食作物的,可以维持不变,也可以结合国家和地方种粮补贴有关政策引导向种植粮食作物调整。
种植粮食作物的情形包括在耕地上每年至少种植一季粮食作物和符合国土调查的耕地认定标准,采取粮食与非粮食作物间作、轮作、套种的土地利用方式。
2.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
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4.02•【字号】鲁政发[2001]27号•【施行日期】200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鲁政发〔2001〕27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深入进行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显好转。
但是,不少地区粗放用地观念根深蒂固,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时有发生。
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
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耕地将突破承载极限,而我省有可能比全国提前5-10年。
土地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大措施,落实责任,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始终坚持严而又严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一)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当前,要结合乡镇的调整合并,依法适时修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基本农田面积、位置、标志、档案、责任五落实,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被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
自然资源部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1.08.18•【文号】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施行日期】2021.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608号(农业水利251号)提案答复的函自然资协提复字〔2021〕064号王志良、王坚、王松灵、蓝闽波委员:你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耕地保护的提案》收悉。
党中央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你们的建议对新时期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商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审计署,现答复如下:一、关于“从国家层面着手,系统的梳理现有的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一步创新国家耕地保护与治理协同政策体系,强化部门协同,避免出现政策矛盾和空白”的建议。
完善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推动多主体参与耕地保护实现部门协同治理,对充分利用和保护好有限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当前,我部正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耕地保护法起草工作,将在全面系统梳理现有耕地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与中央最新要求基础上,研究提出新时期严格耕地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管控规则和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中的优先序,强化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耕地保护的责任,明确公民和法人保护耕地的义务,建立健全耕地保护补偿、考核等制度,进一步推进耕地保护制度化、规范化。
二、关于“对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做到能划尽划,实现上图入库、落地到户,以及严控非农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立‘田长制’等保护责任体系”的建议。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正会同农业农村部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组织对各省(区、市)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开展核实整改补足工作,将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高标准农田集中连片的优质耕地优先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将保护任务落实到各省份,全部落地上图入库,实行特殊保护。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0.07.09•【字号】青自然资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土地资源正文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QHFS12-2020-0003青自然资规〔2020〕3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关于持续规范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9日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以及《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18号)等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在汲取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经验基础上,现就持续规范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工作(一)耕地占补平衡责任主体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为实施规划而占用耕地的,由各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用地单位负责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县(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等方式增加耕地数量、提升耕地质量,统筹落实本地区补充耕地任务。
同时应要求占用耕地的单位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进行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其它耕地的土壤改良。
(二)补充耕地方式坚持以“县域内平衡为主、市(州)域调剂为辅,国家重点项目省级统筹”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任务。
补充耕地的方式可采取自行补充、缴费补充、购买指标三种方式。
具体补充以县域内自行平衡为主,县级人民政府无法在本辖区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在本市(州)域内平衡,仍无法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以县(市)级人民政府或单独选址项目建设单位为主体向耕地占补指标交易平台申请指标交易进行补充。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近年来,各地围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健全制度,强化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继续推进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耕地实行先补后占”,是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采取的重大举措。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发挥规划计划调控作用,统筹安排补充耕地目前,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正在组织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在修编中要根据耕地后备资源状况,立足于区域内补充耕地自求平衡,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
认真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落实补充耕地任务,明确重点区域,统筹安排好规划期内补充耕地工作。
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
按照差别化管理的原则,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的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今后,部在分解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将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对耕地占补平衡落实不好的省份,部将相应扣减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
二、完善耕地储备制度,全面实行先补后占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门都要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储备库,先行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现耕地先补后占。
要按照资金性质核定纳入储备的补充耕地面积。
使用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或市、县、乡(镇)政府自筹资金补充的耕地,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凡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按规定不得用于占补平衡;资金打捆使用的,按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3•【字号】闽政办〔2020〕58号•【施行日期】202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3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监督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严格耕地保护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保护工作,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坚决守住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多措并举加大耕地保护工作力度,实现耕地数量基本稳定、质量有所提升、生态逐步改善,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等各项耕地保护目标任务。
2020年至2022年,开展三年行动,细化明确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制度体系,建立健全严保严管、动态监管、责任追究的耕地保护监督机制,加快构建保护有力、执行顺畅、管理高效的耕地保护监督新格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行为,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
2023年起,全面总结耕地保护经验做法,健全完善耕地保护长效机制,做到耕地保护常态化严保严管,确保全省耕地安全和粮食安全。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完善耕地保护考核机制1.细化考核指标。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城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是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保障,是优化利用土地资源、构建国家生态安全屏障的有效途径,也是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方针政策,综合采取行政、工程、技术等措施,在稳定耕地数量的同时,注重质量管护,取得了明显成效,为全国粮食生产实现“八连增”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一些地方对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还需进一步提高,提升耕地持续增产保障能力的综合措施还需进一步加强,管护制度和工作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数量管控、质量管理和生态管护的有关要求,进一步丰富耕地保护内涵,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管控优质耕地(一)将优质耕地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要按照《基本农田划定技术规程》和有关要求,完成基本农田划定工作。
要综合运用土地变更调查、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落到实地,划定边界,设立标志,统一编号,落实到户。
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相关图件和表册,逐片(块)落实数量、质量等级和保护责任信息,建立基本农田数据库,及时完善和更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土地变更调查基本农田上图成果。
要确保划定后的基本农田,原有高等级和集中连片的耕地得到有效保留,坡耕地的比重有所降低,平均质量等级和集中连片程度有所提高。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改变或者占用。
(二)严控建设用地占用优质耕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4.20•【字号】新国土资发[2010]114号•【施行日期】2010.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新国土资发〔2010〕114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强调对耕地占补平衡实行全面全程监管,依托土地利用“一张图”和用地、补地项目报部备案系统,从“补、备、核、用、考”五个环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监管制度,现转发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为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根据国土资源部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切实做好全国19个省市对口支援新疆建设的用地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一、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台帐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土资源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运行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的格式及内容要求,建立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和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登记表,依据耕地的补充、储备、占用和占补平衡情况,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做到耕地及占补平衡工作底数清晰、实时监管。
二、继续做好新增耕地指标储备的入库工作。
各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前提下,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以及引导企业和个人利用自筹资金,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完成年度计划指标下达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增加耕地的任务,做好新增耕地的入库储备工作。
对第二次土地调查新增耕地,属于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订施行后,由单位和个人开垦、且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除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以外的相关图件标示过新增耕地,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报国土资源部确认备案的,纳入新增耕地指标储备库统一管理。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4.09.30•【文号】自然资发〔2024〕204号•【施行日期】2024.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农业农村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精神,改革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建立以省域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为核心的占补平衡新机制,强化耕地总量管控和以补定占管理,稳步提升耕地质量,牢牢守住耕地保护红线,现通知如下:一、调整完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严格落实补充责任(一)调整耕地占补平衡管理范围。
改进耕地转为建设用地落实占补平衡、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落实进出平衡的管理机制,将非农建设、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各类占用耕地行为统一纳入耕地占补平衡管理。
除国家安排的生态退耕、自然灾害损毁难以复耕、河湖水面自然扩大造成耕地永久淹没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可不落实补充耕地的情形外,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导致耕地减少的,均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补充与所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二)严格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应当明确补充耕地责任主体。
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由占用耕地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履行补充耕地义务,不能自行落实补充的,应按规定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造林种树、种果种茶等造成耕地减少的,以及农田基础设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依法依规占用耕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补充耕地任务,确保耕地占用后得到及时有效补充;其中,对工商企业等流转土地并将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的占用耕地行为,各地应依法严格审查审核,采取规划管控、经济调剂等手段进行科学引导。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根据占用耕地用途和主体,明确差异化的补充耕地落实要求;根据占用耕地区位、类型和质量等级,制定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并及时调整,将补充耕地后续培肥管护资金纳入占用耕地成本;对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缴费标准按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最高标准的两倍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办字〔2012〕11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以补定占、先补后占、占补平衡”规定,确保全省建设占用耕地项目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提升耕地保护水平全面加强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土地整治规划各设区市要根据土地整治规划、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和以补定占需要,制定年度补充耕地方案,明确每个项目的位置、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及立项、实施、验收时限,把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落到实处。
认真落实以补定占制度,将建设用地指标分配与补充耕地任务落实情况挂钩。
自2013年起,安排下一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下达各设区市的建设占用耕地计划不超过该市当年末补充耕地储备量。
二、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审批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申请,设区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确定项目勘查设计单位,勘查设计费用超过30万元的,须纳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以招投标方式确定。
勘查设计单位要对项目区进行实地勘查,按照《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进行项目设计,并对勘查设计成果负责。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的资料要真实可靠,地类和面积与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及变更调查成果相一致。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申报项目的基础审核,全面审定地类和面积、项目选址、项目预算等内容。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1999年2月4日国土资发[1999]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进一步明确了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为贯彻落实这一规定,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法定义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明确责任单位,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和地区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补充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的开垦费。
市、县人民政府为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内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通过开发整理补充耕地;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耕地后备资源可开发整理,则可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开发整理补充耕地。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25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多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努力开发耕地后备资源,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实现了全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但由于我省耕地后备资源匮乏、分布不均衡,一些重大建设项目因耕地占补平衡难以落实,影响了建设用地报批,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难、异地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无序、过快上涨等问题日益突出。
为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强化耕地占补平衡法定责任各级政府是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领导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负总责。
各地要按照“先补后占”“占多少、垦多少”和“质量相当”的原则,加大耕地垦造工作力度,充实补充耕地指标储备库,保证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垦造耕地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全市按时完成年度垦造耕地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
二、完善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要进一步健全以县(市、区)补充耕地为主,省、设区市统筹解决为辅,跨区域调剂为补充的“三位一体”耕地占补平衡统筹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积极落实垦造耕地任务和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优先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和新农村建设项目的补充耕地需要。
鼓励耕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方加大垦造耕地力度,在完成省统筹补充耕地任务的前提下,有补充耕地指标结余的,可通过省补充耕地指标调剂平台,以合理的价格调剂给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方。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doc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农业(农牧)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补充与被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针对一些地方对补充耕地质量缺乏有效管理,以及普遍存在的对耕地重用轻养、补充耕地过程中重工程建设轻地力培肥等问题,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决定进一步强化措施,加大占补平衡补充耕地质量建设和管理力度。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以及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各地要高度重视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与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从根本上改变对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不重视、质量管理不到位的状况。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规定,履行好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认真做好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管理工作,为全面提高农产品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打好基础。
二、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占补平衡补充耕地的主要途径。
各地要依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规范项目设计,按照项目工程建设标准和农业生产设施配套要求,切实实施好补充耕地项目,达到符合农业生产条件的基本要求,构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的基础平台。
有条件的地区要将建设占用耕地的耕作层剥离用于补充耕地的土壤改良。
项目所在地农业部门要在项目实施中对培肥地力进行指导;项目承担单位在进行补充耕地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农业部门对耕地质量建设的指导意见。
项目实施涉及到土壤肥力建设的,要按照农业生产的技术要求组织实施,消除耕地障碍因素,培肥耕地土壤,提高主要农作物生长的适宜性,为提高农作物产量和质量创造基础条件。
河省厅文件-2009-61号文件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豫国土资发〔2009〕61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的通知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要求,以及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全面落实耕地先补后占的规定,现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责任,确保耕地占补平衡(一)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省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由收取耕地开垦费的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代为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二)落实补充耕地挂钩制度。
严格落实占用耕地的建设用地项目与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挂钩制度。
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应当按照经依法批准的补充耕地方案,在计划规定的时限内,通过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调整依法批准的“计划补充”方案,需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三)依据规划补充耕地。
补充耕地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以土地整理为主,结合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统筹城乡发展等,积极稳妥地开展“村庄土地整理”,落实国土资源部部署的“万村整治”示范工程。
通过统筹实施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不仅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还要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
(四)建立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各地在编制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充分考虑本地区补充耕地能力,把补充耕地能力作为确定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计划指标的重要因素。
省厅将对补充耕地能力不足或落实不好的,相应减少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计划指标,通过“以补定占”,形成耕地占补平衡倒逼机制。
二、强化质量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一)严格补充耕地项目的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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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依法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以来,各地不断加强补充耕地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努力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但从近年来检查和考核情况看,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补充耕地不实、占补平衡不到位、监管薄弱等不容忽视的问题。
为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建立耕地占补平衡全面全程监管制度
按照建设占用耕地“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要求,从补充耕地项目入手,在项目实施、备案、核实和补充耕地占补挂钩使用、占补考核(以下简称“补、备、核、用、考”)等环节上强化监督管理,做到制度健全,责任明确。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实时监控,形成有力的监管机制。
(一)补充耕地项目实施。
监督承担补充耕地任务的单位,严格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立项、设计、实施和验收的有关规定要求,完成补充耕地项目,落实补充耕地。
(二)补充耕地项目备案。
监督补充耕地项目验收单位,按照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要求,及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报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同时掌握市县验收的项目报备情况。
(三)补充耕地项目核实。
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核实项目立项、验收和补充耕地等报备信息;部对省级核实的报备项目和省级直接报备的项目进行复核。
(四)补充耕地挂钩使用。
地方国土资源部门在报批建设用地时,按照占补平衡要求,将占用耕地项目与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部对补充耕地挂钩使用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五)耕地占补平衡考核。
每年部对各省(区、市)补充耕地项目管理、备案、核实、占补挂钩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奖惩。
二、落实补充耕地项目
(一)先行补充耕地。
各地要按照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规定要求,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用地需求和耕地后备资源状况,本着统一规划、集中连片、形成规模的原则,安排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补充耕地资金,引导企业或个人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先行组织实施补充耕地项目,储
备补充耕地。
各类补充耕地项目,都必须严格按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履行立项、验收等程序,项目验收后按规定进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纳入统一管理。
(二)严格执行新增耕地政策。
各地要依据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掌握项目新增耕地和用于占补平衡的有关政策。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和其他资金打捆使用的,按耕地开垦费及其他资金所占比例确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在补充耕地中,将现状为低效园地整理为耕地的,计入耕地保有量按耕地管理,但不得用于占补平衡。
(三)补充耕地报部备案。
所有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项目必须报部备案,未报备的,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按补充耕地项目“谁验收、谁备案”的要求,项目验收单位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经国土资源业务网或互联网即时向部直报项目信息。
其中,按规定由市县验收的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报备系统掌握有关情况。
三、核实补充耕地情况
(一)省级实地核实补充耕地。
市县验收并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组织进行实地核实。
核实项目立项、验收是否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规定,新增耕地面积是否真实,资金渠道是否明确,补充耕地能否用于占补平衡等。
核实通过的项目和省级验收的项目,报部复核;核实未通过的,应要求有关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项目备案。
(二)部复核补充耕地。
部对报备的补充耕地项目进行复核。
利用土地利用“一张图”对项目备案信息进行对比分析,核对项目规模和地类;按照有关规定,核定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面积。
存在疑问的,部组织有关事业单位,联合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共同进行实地核定。
复核通过的项目,部给予配号,将项目位置落在土地利用“一张图”上,并按规定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未通过复核、没有编号的项目,补充的耕地不得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经省核实或部复核后,补充耕地有关信息发生改变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相应调整项目备案信息和土地变更调查、登记有关内容。
四、监控耕地占补平衡
(一)落实补充耕地责任。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申报建设用地前,按照“谁占用、谁补充”的原则,落实建设占用耕地单位补充耕地的责任。
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必须在申请用地前完成补充耕地,补充耕地项目报部备案确认。
难以自行补充或补充耕地不合格的,在市县申报用地前,建设单位必须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耕地开垦费统筹安排,滚动使用,专项用于补充耕地,纳入耕地占补平衡储备。
(二)建设项目与补充耕地项目挂钩。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在申报建设用地拟订补充耕地方案时,按照“先补后占”要求,将建设项目与已报部备案确认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应与对应的补充耕地项目挂钩;缴纳耕地开垦费的,由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补充耕地项目挂钩。
应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中就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按要求补充填报建设项目有关信息,确认补充耕地项目编号,将项目编号填报在补充耕地方案中并附确认信息。
报国务院批准的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拟订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时,落实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
(三)严格审查耕地占补平衡。
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建设用地审查时,对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严格审查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数量、挂钩的补充耕地项目备案编号及确认信息、补充耕地数量等;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还要核实耕地开垦费缴纳标准、金额和缴费凭证。
未按规定要求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不得通过用地审查。
(四)建立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台账。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加强耕地占补平衡日常管理,根据批准的建设用地和完成的补充耕地,建立和完善占补平衡台账。
部在运行好省级批准建设用地备案系统、城市建设用地实施方案备案系统、部建设用地审批信息系统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系统基础上,结合土地利用“一张图”工程和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形成全国统一的耕地占补平衡台账和动态监管机制,及时掌握各地耕地占用、补充、储备和占补平衡情况。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通过国土资源业务网,利用国土资源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对有关地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情况进行督察。
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实时监管、底数清晰、真实可信。
五、严格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一)合理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
各省(区、市)应对本地区耕地开垦费标准进行分析评价,依据当地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投入水平,合理确定耕地开垦费标准。
标准偏低、难以补充数量相等质量相当耕地的,应重新核定。
根据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难度越来越大和投入不断增加的实际情况,应定期调整耕地开垦费标准,满足耕地占补平衡需要。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将耕地开垦费标准核定和调整情况及时报部备案。
(二)足额收缴耕地开垦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国土资源部门应对照当地耕地开垦费标准,审查项目足额列支补充耕地资金情况,低于规定标准或未足额纳入项目投资估算的,不予通过用地预审。
对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建设项目,市县申报用地时应出具建设单位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的凭证;申报城市用地的,应出具城市政府有关补充耕地资金和补充耕地项目落实情况的说明。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对耕地开垦费严格把关,确保按规定足额缴纳。
(三)确保耕地开垦费专款专用。
各地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按规定加强对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
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收缴使用情况,防止出现擅自减、免、
缓和截留、挤占、挪用及多收少用等问题,确保资金及时使用和专款专用。
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实施中,要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有关规定,杜绝违规使用资金行为。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严肃查处。
六、强化占补平衡考核奖惩
部每年组织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工作,对各省(区、市)落实补充耕地项目、补充耕地报部备案、省级组织补充耕地核实、占用与补充耕地挂钩、耕地占补平衡台账、资金收缴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测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对于存在的问题,由有关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督促整改;整改不力的,暂停有关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确保完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护任务、实现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重要途径之一,年度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结果将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检查的重要依据。
同时,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奖惩指标的重要因素,根据考核排名情况,在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奖励或扣减有关省份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二〇一〇年一月一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