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成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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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分级标准及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需遵守的法律条例、技术规范是什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按供水对象分为地级、县级、乡镇级、乡镇以下级,为市(州)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地级水源地,为县级政府所在地供水的称县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场镇供水的称乡镇级水源地,为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外农村地区供水的称乡镇以下级水源地;乡镇千吨万人水源地强调的是供水规模,其按供水范围既可能是乡镇级、也可能是乡镇以下级。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之外的其他饮用水水源地。

饮用水源保护与管理涉及国家、省主要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政策文件如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3)技术规范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18)2)《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编码规范》(HJ 747-2015)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 433-2008)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 773-2015)5)《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状况评估技术规范》(HJ 774-2015)6)《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7)《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指南(试行)》(2010年)(4)重要文件1)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环执法〔2018〕142号)2)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67号)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答复2019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有关问题的函(环办执法函〔2019〕647号)4)四川省打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实施方案(川府发〔2019〕4号)5)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关于推进乡镇及以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水体函〔2019〕92号)6)关于《水污染防治法》中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规定进行法律解释有关意见的复函(环办函〔2008〕667号)7)关于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排污类建设项目管理的复函(环函〔2009〕33号)8)关于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建设项目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6〕162号)。

划定,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划定,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附件1划定、调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序号保护区划定、调整市(州)县(市、区)水源地名称取水口坐标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1划定成都市大邑县大邑县䢺江河飞凤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东经103°20′44.93″北纬30°33′54.90″取水口三坝电站压力前池沿调节池、引水线路明渠向上游至三坝电站引水闸对应的水域范围,以及三坝电站引水闸沿䢺江河向上游1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

三坝电站引水闸沿䢺江河向上游1000米,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一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2000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

三坝电站引水闸向上游至二级保护区上边界,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上边界向上游3200米(包括汇入支流钱沟)、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水域范围。

准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2调整成都市龙泉驿区调整前:成都市龙泉驿区自来水二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调整后:成都市龙泉驿区东风渠、东干渠麻石桥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口1:东经104°13'35.58",北纬30°35'05.70"。

取水口2:东经104°13'39.35",北纬30°35'04.85"。

东风渠取水口下游100米至取水口上游1000米、东干渠取水口下游50米节制闸上游侧至东干渠渠首闸上游侧渠道内的水域范围。

东风渠段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植草沟但不小于18米、不大于50米的陆域,东干渠段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米,其中左岸不超过水厂围墙的陆域范围。

东风渠段一级保护区上边界沿东风渠向上游2000米渠道内的水域范围。

东风渠段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50米,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纵深至分水岭但不小于18米、不大于5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东干渠段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左岸纵深50米但不超过东安湖环湖路背湖侧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成都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5月进展情

成都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5月进展情

未完成
2
新都区
未完成
3
温江区
寿安水厂水源地
未完成
省级专项整治水源地 。
4
双流区
双流岷江自来水厂 金马河饮用水源地
未完成
生态环境部重点整治 水源地
5
简阳市
张家岩水库
二级保护区内居民产生的污 对二级保护区内的居民实施生态搬迁,约600余户村 水和垃圾未集中收集处理。 民已签订了搬迁协议,占搬迁总数的75%。
未完成
20
新津县
未完成
生态环境部重点整治 水源地
21

邛崃市
已完成
中央督查整改水源地
未完成
省级专项整治水源地
6
都江堰市
7
都江堰市
一是成都铁路局宝瓶山庄国有划拨土地上建筑,已完 成资产测绘工作,完成预评。目前已与成都铁路局达 成搬迁初步意见,待细化意见后签订协议;二是完成 对原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局家属区、四川省水利电力 工程局技工校宗地、枇杷林宗地的资产测绘工作,已 形成资产评估初次报告,目前,都江堰市政府已与该 局签订供地协议,但目前供地条件不具备搬迁条件, 正在协调供地事宜。涉及四川省水电工程局家属区74 1、一级保护区内两岸存在 户,其中:3户公有产权房屋住户已搬迁;71户私有 西区水厂饮用水水 无关建筑未拆除; 产权房改房搬迁,已全部完成签约工作,已搬迁66 源地 2、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及 户,另外5户正在协调搬迁事宜。三是四川省人体科 标识标牌、界标不完善。 学都江堰疗养院和日兴鲟鱼科技有限公司经多次对接 会商,已完成了对四川省人体科学都江堰疗养院拆除 工作;目前,我市会同日兴鲟鱼科技有限公司,对青 城山镇、崇义镇、胥家镇三个拟搬迁点位进行了现场 踏勘,待该公司作进一步研究后,按程序进行选址。 四是涉及61户农房已完成签约57户,其中已拆除52 户,另5户正在拆除中;4户未签约。按照2017年度上 报的都江堰市西区自来水厂沙黑河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的农户已全 都江堰市自来水有 一级保护区未实现封闭隔离 都江堰市正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 限公司一水厂水源 、保护区内存在无关建筑物 整改方案开展供水整合。 地 。 都江堰市自来水有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无关 都江堰市正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 限公司二水厂水源 建筑;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整改方案开展供水整合。 地 标识标牌不规范。 都江堰市科技产业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无关 都江堰市正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 开发区自来水公司 建筑;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整改方案开展供水整合。 水源地 标识标牌不规范。 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存在无关 都江堰市东城自来 都江堰市正按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问题 建筑;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 水有限公司水源地 整改方案开展供水整合。 标识标牌不规范。 彭州市龙门山镇沙 一级保护区87户散居农户 金河凤鸣湖段集中 (含农家乐),面积约 式饮用水水源 82684.01平方米。 一级保护区87户农户(含农家乐),已签订搬迁协议 79户,拆除房屋78户,剩余8户正在加快推进。

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集中式地下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出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均应达到国家规 定的《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 求。各级地下水源保护区的范围应根据当地的水 文地质条件确定,并保证开采规划水量时能达到 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地下水按含水层介质类型的不同分为孔隙 水、基岩裂隙水和岩溶水三类;按地下水埋藏条件 分为潜水和承压水两类。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按开 采规模分为中小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小于 5 万 m3) 和大型水源地(日开采量大于等于 5 万 m3)。 2.2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方法
2.3 水源地保护区划分结果 九台区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源地共有 28 个,
文中以兴隆街道东岗子村为代表阐述水源地保护
区划分结果。 兴隆街道东岗子村所处地貌属于饮马河的一
级阶地,含水介质主要由细砂构成,含水层属于全 新 统 河 谷 冲 积 砂 ,孔 隙 承 压 含 水 层 。 根 据 此 次 野 外 调 查 结 果 ,东 岗 子 村 饮 用 水 水 源 地 开 采 井 的 纬 度为 44°19'38.70",经度为 125°46'59.28"。
根 据《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划 分 技 术 规 范(HJ/ T338-2007)》要求,东岗子村饮用水源地只划定一 级保护区,保护区半径取细砂上限值,即一级保护 区半径为 30 m,面积 2 827 m2。
通过对东岗子村饮用水源地周边调研可知,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范围未发现工业、加油站、养殖 场等污染源,不会对水源地地下水水质产生影响。
全区大面积分布的是重碳酸钙纳(或纳钙)型 淡水,矿化度小于 0.5 g/L。仅在雾开河和饮马河 河间地区,分布的是氯化重碳酸钠(或纳钙)型淡 水。在东北部上河湾一带,分布有重碳酸氯化钙 镁型淡水。除此之外,局部有氯化硝酸钙型淡水 和重碳酸氯化钙镁型淡水。

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报告

饮用水水源地规划报告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文本)(征求意见稿)成都市环境保护局二○○八年三月前言在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饮用水安全状况不容乐观。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安全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要求“把切实保护好饮用水源,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作为首要任务”;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明确提出“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要科学划定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切实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建设好城市备用水源,解决好农村饮水安全问题。

坚决取缔水源保护区内的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强化水污染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理,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饮用水安全方面的要求,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和水源地可持续开发利用,国家环保总局会同有关部委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

该工作旨在进一步掌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和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完善水源地保护相关技术方法、法律法规,解决目前危害饮用水安全的重大问题,切实推动我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全面开展,并为后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各项工作奠定基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及四川省环境保护局的统一部署,成都市在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完成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在为四川省及国家完成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提供基础资料的同时,也为成都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提供科学参考。

第一章总论1.1规划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以保护水源、防止污染、进一步改善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针对我市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以解决一级、二级和准保护区范围内的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问题为重点,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改善我市饮用水源水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8 年修正)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2018 年修正)

【法规标题】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修正)【发布部门】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成都市【发布时间】2018-10-11【生效时间】2018-10-11【关键词】环境,水及废水管理,取水用水管理,生态保护,资源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4年发布)【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供水水源。

第四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权责统一、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三)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四)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

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刘家 碾起上溯至距刘家碾 2500m的三叉沟的水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刘家碾起上溯至距 刘家碾2500m的三叉沟的河岸两侧纵深
各200m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三叉沟 起上溯至距三叉沟5000m
的叶家河心的水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三叉沟 起上溯至距三叉沟5000m 的叶家河心的河岸两侧纵
深各200m的陆域
2#
103.84 #####
7
温江区
温江区自来水 厂饮用水源地
柳城街道
柳城街道等
3# 4#
103.84 ##### 103.84 #####
4.00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m范围的圆形地面区域内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100m范围内的圆形地面区域
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8#
103.84 #####
城区、新都 、郫县 水五厂取水口 104.08
##### #####
23.00 15.00
从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m处的羊子 山水闸至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m
处的刘家碾之间共2500m的水域
从自来水二厂取水口下游100m处的羊子山水 闸至自来水五厂取水口上游1000m处的刘家 碾之间共2500m的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

水厂取水口
104.23 #####
7.00
从取水点下游100m起至取水点上游 1000m的水域
从取水点下游100m起至取水点上游1000m的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 溯2500m的水域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m的河岸 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5000m的水域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成都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法规类别】法规规章清理【批准部门】四川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18.09.30【发布部门】成都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10.11【实施日期】2018.10.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城乡规划条例〉的决定》等10件法规修改决定已于2018年8月31日经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0月11日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为本市城市、镇、农村新型社区提供饮用水的河流、水库、湖泊、塘、堰等集中式地表水源地、地下水源地、备用水源地应当划定保护区。

”二、将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区(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区(市)县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2.03.13•【字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内城镇集中式供水的饮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的保护。

农村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市、区(市)、县计划、工业交通、农业、城市管理、城乡建设(公用)、规划、卫生、水利、林业、乡镇企业、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本行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禁区(不含饮用水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划分。

各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划定明确的地理界线和设置标志。

第五条本市在柏条河、徐堰河、府河、沙河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青白江、岷江都江堰市段及其他河流、水库和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设置,由区(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及地方水质标准和本条例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提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跨本市行政区的,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报批。

第六条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设置和污染防治规划,要与城市总体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相协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环监函[2018]288号【发布部门】60242【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切实落实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要求,加强督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确保按期完成专项行动任务,我部制订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万睿、肖静电话:(010)66103138、66556474附件: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附件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包保协调工作方案为加快推进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及时指导、协调、帮助各地解决问题和困难,实时掌握各地专项行动进度,确保完成专项行动各项工作任务,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安排(一)实行分片包干。

由生态环境部部领导、监测司、水司、环境监察局、应急中心、环科院、监测总站、规划院、评估中心、卫星中心负责同志任组长,各省(区、市)环境保护厅(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副组长仅负责本省份的协调工作),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为成员,成立14个协调组(分组安排见附1),分片包干,对负责区域的专项行动工作指导调度,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督促如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开展现场督查。

各协调组定期(原则上2个月1次)分赴所负责省(区、市)开展现场督查,重点督查工作明显滞后、整治难度大的地区和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问题解决。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水源地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用水和健康,因此对于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是必要的。

二、监测目标1.目标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目标要求: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健康。

三、监测内容1.总体质量指标:包括水源水色、浑浊度、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氮、总磷等。

2.常规生物学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3.非常规指标:针对不同地区的水质特点,可以进行河流和湖库水体富营养化指标、重金属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等的监测。

四、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和特点,采取适宜的采样方法进行水样采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水质指标的分析和测定,确保水质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监测频次1.每日监测:对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天对常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保证水质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定期监测:对于非常规指标和生物学指标,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和历史监测数据,制定定期监测计划,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六、监测机构和责任1.监测机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共同组成监测团队,共同参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2.监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组织和协调,明确监测的责任主体,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源地,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七、监测结果的应用1.数据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水源地水质的变化和趋势。

2.风险评估:结合监测结果和水源地的用途和共享情况,进行水质风险评估,为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和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划定、调整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划定、调整的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表
3
调整
自贡
荣县
自府〔2018〕38号
双溪水库水源地
荣县旭阳镇双溪水库左岸距岸45米、坝址上游170米处
(29°28'35"N,
104°24'39"E)
双溪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高程388米)以下,取水口半径500米的水域范围;小井沟水库引水渠道自入双溪水库口上溯1400米至旭水河补水分水口,两岸渠堤之间的水域范围。双溪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取水口半径5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小井沟输水干渠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的陆域范围。
南郊二水厂取水口下游300米处至南郊水厂取水口上游3000米处,航道边界线至取水口侧10年一遇洪水淹没的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水域范围。二级保护区水域边界左岸纵深200米除一级保护区外的陆域范围。
/
6
划定
泸州
合江县
泸市府〔2018〕42号
长江黄溪村水源地
合江县合江镇黄溪村一社,黄溪汇入长江口处上游右岸约120米处
二级保护区水域上边界上溯1827米,多年平均水位对应高程线下的全部水域范围。准保护区水域边界两岸纵深1000米但不超过流域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11
调整
内江
隆昌市
内府〔2018〕28号
柏林寺水库水源地
隆昌市石碾镇四农村6队、柏林寺水库坝址左岸坝肩处
(29°24′08″N,
105°19′13″E)
柏林寺水库正常水位线(海拔高程378.20米)下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范围。柏林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103°51′33.84″E)
取水口下游170米(凤鸣桥二级电站尾水出口及汇入湔江处)沿凤鸣桥电站引水管渠向上游延伸11850米至凤鸣湖堤坝的全部水域范围;凤鸣湖堤坝上溯1000米的正常水位线以下的全部水域范围。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两岸水平纵深50米但不超过分水岭的陆域范围。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9.18•【字号】川府函〔2018〕144号•【施行日期】2018.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部分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144号成都市、自贡市、泸州市、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内江市、南充市、宜宾市、达州市、眉山市、资阳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为加强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青白江区青白江水厂应急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8〕60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彭州市龙门山镇沙金河凤鸣湖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成府〔2018〕73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成都市新都区自来水公司三水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事宜的请示》(成府〔2018〕74号)、《自贡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自贡市双溪水库、碾子滩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自府〔2018〕38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泸州市长江五渡溪和合江县长江黄溪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泸市府〔2018〕42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撤销我市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德府〔2018〕26号)、《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梓江马溜坝河段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绵府〔2018〕4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苍溪县嘉陵江亭子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3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昭化区渔洞河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广府〔2018〕53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内府〔2018〕28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阆中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4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蓬安县原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20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仪陇县新政(县城)嘉陵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南府〔2018〕22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调整、划定部分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宜府〔2018〕63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审定大竹、宣汉、开江三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调整划分方案的请示》(达市府〔2018〕31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仁寿县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民生隧洞取水口)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7〕37号)、《眉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洪雅县总岗山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眉府〔2018〕54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7〕26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乐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8〕30号)、《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岳县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保护区的请示》(资府〔2018〕35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若尔盖县班佑乡姜冬村姜冬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28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壤塘县竹柯沟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6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九寨沟县安乐乡姚家沟等2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7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红原县徐哈鳌若河阿拉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39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小金县美沃乡茂阳和头道桥村高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40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红原县县城自来水公司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8〕45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撤销甘孜等三县部分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19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九龙县八家铺子沟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31号)、《甘孜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调整、撤销理塘县夺曲河等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甘府〔2018〕32号)、《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冕宁县大桥水库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凉府〔2018〕29号)和《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划定普格县油房沟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凉府〔2018〕33号)等请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撤销部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7〕112号成都市、德阳市、内江市、乐山市、宜宾市、阿坝州人民政府:你们报送的《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恳请批准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成府〔2017〕3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罗江县城市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7号)、《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审批广汉市三星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的请示》(德府〔2017〕15号)、《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隆昌县古宇湖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的请示》(内府〔2017〕15号)、《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撤销岷江任家坝和青衣江堰板电站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乐府〔2017〕14号)、《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宜宾市涪溪口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请示》(宜府〔2017〕51号)、《阿坝州人民政府关于撤销黑水县哈姆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请示》(阿府〔2017〕18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成都市温江区金强寿安水厂天师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一)取水口:温江区寿安镇江安河天师堰右岸,天师堰闸门下游950米处(30°52′28″N、103°41′58″E)。

(二)一级保护区:江安河天师堰取水口(30°52′28″N,103°41′58″E)上游950米处天师堰闸门至下游100米的两岸河堤内全部水域;取水口上游950米处天师堰闸门至下游100米,两岸自河堤向内陆纵深50米,但不超过江安河范围内的全部陆域。

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

四川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区划表


郫县徐堰河饮 用水源地 成都市中心 城区、郫县 部分城区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黄家大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陈家碾起至上游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黄家大 堰起至上游15000m的金鸡 10000m的黄家大堰的河岸两侧纵深各 堰起至15000m的金鸡堰的 堰的河岸两侧纵深各500m 500m的陆域 水域 的陆域
2
郫县
7
温江区
温江区自来水 厂饮用水源地
柳城街道
柳城街道等
4.00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m范围的圆形地面区域内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100m范围内的圆形地面区域
根据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条件确定
地下水

温江区金马自 温江区 来水厂饮用水 源地
8
天府街道
科技园等
4.00
以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m范围的圆形地面区域内
4
龙泉驿水一厂 龙泉驿 宝狮湖饮用水 区 源地 龙泉驿水二厂 龙泉驿 东风渠饮用水 区 源龙泉驿区城 区、同安街 办、洛带镇 等 新都、三河 、泰兴、木 兰等镇(街 道)
水厂取水口
104.28 #####
1.00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水 以取水点为中心,半径500m范围内的陆域, 一级保护区以外的水域 正常蓄水线以上200m内的陆域以及流 自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 自二级保护区河道上界起 域,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水 渠道上从输出口至取水点的水渠两侧纵深各 以及流入宝狮湖的河流 入宝狮湖的河流的入口上溯2500m河岸 上溯5000m的河岸两侧纵 上溯5000m的水域 域 200m陆域 的入口上溯2500m的水域 两侧纵深各200m内的陆域 深各200m内的陆域 从取水点下游100m起至取水点上游 1000m的水域 从取水点下游100m起至取水点上游1000m的 河岸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 从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2500m的河岸 从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 5000m的河岸两侧纵深各 溯2500m的水域 两侧纵深各200m的陆域 5000m的水域 200m的陆域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川办函[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行政执法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2010年2月12日)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保护我省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省政府决定批准各市(州)政府上报的246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依法做好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

一、完善保护基础工作。

各地要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在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标志,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编制突发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有效防范饮水安全风险。

二、加大环境执法力度。

各地要严厉查处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坚决拆除或者关闭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和二级保护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禁止或从严控制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三、加强风险隐患监控。

全面排查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

四、强化目标责任考核。

依法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环境保护厅要对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开展年度评估。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

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8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0.11•【字号】•【施行日期】2018.10.1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1991年12月20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2年3月13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2014年6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4年7月30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饮用水水源包括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是指通过输配水管网集中提供饮用水,且供水人口在一千人以上的给水设施的取水水体,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

本条例所称分散式饮用水水源,是指供水人口不足一千人的供水水源。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兼顾,综合治理、确保安全,权责统一、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履行下列保护和管理职责:(一)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二)加大对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合理布局和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上游地区的产业结构;(三)因地制宜推进集中式供水,减少分散式供水;(四)加强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组织编制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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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成都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环境质量状况
一、监测情况
(1)监测范围
中心城区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按现有点位洞子口(水五厂)、郫县三道堰(水六厂)和郫县徐堰河饮用水源地(水七厂)执行。

(2)监测指标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基本项目(23项,COD除外)、补充项目(5项)、优选特定项目(33项)及取水量,共62项。

每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进行一次109项全分析。

(3)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 91-200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有关要求执行。

二、评价标准与方法
评价标准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和表2、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执行。

以江河作为饮用水水源地的粪大肠菌群作为参考指标单独评价,总氮不纳入评价。

评价方法按《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办法(试行)》(环办〔2011〕22号)执行。

三、评价结果
2018年11月成都市市政府所在地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良好,达标率为100%。

四、各水源地有关情况
成都市中心城区3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有关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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