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个朝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具体表现及其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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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个朝代重农抑商政策的具体表现及其影响
(1)春秋战国时期——重农抑商理论形成阶段在中国历史上,春秋战国时代是一个色彩鲜亮的时代。重农抑商的理论形成与这个时期。一些思想
家的言论对商人和商业的态度是很苛刻的,荀况“工商重,则国贫”,[6]主张“省工贾,众农夫”。[7]韩非把商工之民列为“五蠹”之一,把“商贾外积”和“耕
战之士困,末作之民利”,看做是封建国家可能灭亡的两个象征,[8]提出“明王治国之政,使其商工游食之民少而名卑,以寡趣本务而趋末作。”[9]商鞅的“治国
能抟民力而壹民务者,强;能事本而禁末者,富。”[10]在经济政策上也有很多表现,魏国实行平籴政策,秦国的粮食专卖制,商鞅改“六法”为“六律”,六律之
一的“关市律”就是对市场、商业的管理规定,苛刻非常。齐国严格控制粮食和货币,管仲实行“官山海”的政策,大力发展官营工商业,实行了盐铁专卖。加上官府对市场的价格和税收的管理,无疑使工商业者又受到了一层限制。
(2)秦、汉代至隋、唐——重农抑商理论法律化阶段一般认为,重农抑商从理论上被统治阶级所接受并形成贱商、抑商政策和法律,应从秦(秦
始皇时代)、汉时期开始。秦朝经过商鞅变法,使重农抑商政策形成,秦统一后,继续奉行重本抑末政策。秦始皇在琅琊台的刻石辞里宣称:“皇帝之功,勤劳本事
上农除末,黔首是富”。[12]还有秦始皇颁布的七科谪戍条例,“治狱吏不直者,诸尝逋亡人,赘婿,贾人,尝有市籍者,大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其中有四种
人就是商贾及商贾的后代。法律规定的市籍制度,产生于秦朝,沿用于汉,延续几千年。但是我认为,重农抑商是从汉代才开始大力推行和制度化法律化的。首先,
在大力推行抑商政策和贱商措施。表现之一:宣扬“商业害国论”,汉代一些思想家继承了春秋战国以来关于“事末作”则“国贫”的传统,进一步宣扬,全盘否定
商业。表现之二,贬低商人地位,并加以各种形式的人身侮辱。除了继续实行秦朝的七科谪戍和市籍制度外,还用了一些侮辱性的办法来贬抑商人,《史记》曰:“
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贾人毋得衣锦绣绮縠絺纻罽,操兵,乘骑马。”再有商人及其子孙不得仕宦为官,“市井之子孙亦不得仕宦为吏。” “贾人皆不得名
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将商人及其子孙拒于统治阶级大门之外。表现之三:经济上抑商。1.对商人“重租税以困辱之”。汉高祖四年(公元前2
03年)公布按人头
进行收税的法令,对商人及其家族中妇女的税额加倍征收。元光六年(公元前129年)发布对商人征收车船税的法令。元狩四年(公元前119年),公布“告缗令”,
规定商人、手工业者、高利贷者、囤积货物者、运输业者,不论有无市籍,一律算缗,按其货物估价申报纳税,每两千钱纳一算,一算一百二十钱,加重加倍征税。
2.颁布经济法令,对利润丰厚的盐、铁行业实行官营垄断的“禁榷”制度,从富商大贾手中夺回盐铁和贸易的控制权,挤兑、缩减商人的经营范围。还颁布均输法和
平准法,设立平准、均输机构控制全国的商品。3。剥夺商人对土地的占有权,汉武帝时规定:“贾人有市籍者及其家属,皆无得籍名田,以便农。敢犯令,没入田僮。”
(3)唐代至明朝末年——重农抑商政策反复调整阶段。隋唐时代,是我国商业发展的活跃时期,贸易物流,连接海内外;以隋炀帝之暴戾,尤有
迁徙天下富商大贾营建洛阳大都市及开凿运河便商伟业。所以统治者也适应客观情况的需要,对商业和商人实行了“贱而不抑”的政策。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之下,虽
然在公开的法令上,崇本抑末、重农抑商的传统依然在发挥作用。唐朝之后的宋、元、明三朝,基本上未脱离由唐代所形成的贱——对商人——而不抑——对有利于
统治阶级经济发展的商业——的格局。虽然在“贱商”的具体措施上,个朝代自立名目和花样,但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也无法摆脱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
(4)清代——重农抑商传统观念化、理念化清王朝也依然奉行着重农抑商的政策,在清朝最主要的政策是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压制和对海外贸易
的限制。1.加勤劝农,“劝谕绅士百姓,凡田土在一顷以下,(种棉)应听其便;若在一顷以上,只许种棉一半,其余一半,改种稻田。”加上课以重税,“烟田一
亩,佃课十金”。新会县葵园,“每亩(佃课)十四五两”。还有禁止烟茶的种植,这些对商业性农业发展的抑制意图十分明确。2.在对海外贸易方面更是严令制止
,并且多次开而复关。清廷多次颁布禁海令,对外国采“取非系贡献,概不准贸易”的态度。虽然后来开海禁,设海关,但还是严格限制,乾隆时“一口通商”,这
时所出现的“公行”制度也是操纵在政府手中的。所以在对私营商业上是压抑和严格限制的。不过随着商品经济的进一步繁荣和资本主义萌芽的增长,这个时期的此
项政策都有了一些新的变化。在前期,政府基本上放松了对私营手工业的压制政策,精简了商业管理机构,
注意全面管理。在对手工业和商业管制上逐渐变的理性化
,统治者能明智的理解商业活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