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古代的重农抑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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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

(11级历史教育(2)班何天博指导老师:张郁萍)

摘要:在中国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社会中,重农抑商政策伴随其始终,历朝历代采取不同程度的抑商政策,甚至这种政策的影响至今仍然可见,那么从重农抑商政策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成因及其影响入手来解析中国封建社会的特点就成为可取之途径。本文试图通过对中国古代重农抑商政策产生的社会历史环境进行考察、对重农抑商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做出梳理、以及对重农抑商政策做概括介绍,得出对重农抑商政策的实质的认识,并且对其在中国古代社会所起的积极和消极作用进行评价,从而解析重农抑商政策对中国现代社会发展的诸多因素产生的影响,以为寻求中国社会的政权模式和发展道路在理论上做出部分解释。

关键词:政策意义重农抑商传统成因

重农抑商是中国历代封建王朝最基本的经济指导思想,其主张是重视农业、汉文帝以农为本,限制工商业的发展。从商鞅变法规定的奖励耕战到汉文帝的重农措施,直到清初恢复经济的调整,都是重农抑商政策的体现。

中国古代法中的“重农抑商”传统,人们很早以前就专门研究过它的形成原因。那时人们认为,其原因不外两者:一是在中国古代,商业是对作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基础的自给自足小农经济的经常性威胁,故要抑商而促农;二是在亚细亚社会,商业经常威胁着专制主义中央集权行使其广泛的公共职能(如举办公共工程以抵御自然灾害、修长城抵御外族入侵等等),故要抑之。现在看来,这种结论是不全面的:只注意到了形成这种传统的经济原因或物质方面的原因,没有注意到另一方面的重要原因——观念原因或精神文化方面的原因。这种原因,就是“义利之辨”、“重义轻利”观念为代表的伦理思想,早在2000多年前,人们就知道"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的道理,重农抑商人为地抑制了人们发财致富的通道。那么,历代为什么要不遗余力地"重农抑商",甚至"殴民归农"呢以私有制为基础的自由商业,可以增加社会的横向联系,打破彼此隔绝的地域界限,在各个独立的社会个人之间架起互相勾通,互相依存的桥梁,在追逐利润这只"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下,协调各行业各部门各地区之间的生产和消费,促进商品与货物的流通,从而积极地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社会财富的增加,而社会财富的增加又必然导致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从而增

加其受教育的机会,促进科学、技术、艺术的发展,而人民文化素质的普遍提高又必然导致对专制统治的否定与反叛。

自由商业活动对社会所起的作用效果,恰恰与集权的专制统治形成尖锐的对立,集权统治要求人民空间位置凝固,彼此之间杜绝横向联系,保持小农经济的统治地位,以实施人身控制和弱(贫)民术,自由商业活动尊崇的是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其基础是金钱面前人人平等,与等级制,特权制是水火不容的,而且商业可以促进人力,资金,技术,信息,商品等的横向流动,这又是对人身控制的极大危害,势必威胁专制制度的根基,统治者不遣余力地抑制它的发展就不足为怪了。

一、中国重农抑商政策的主要措施包括

第一,统治者反复强调农业为本业,商业为末业,强化本末意识,抹黑商人的形象,从日常生活方面对商人进行限制,对其服饰、建房、乘车都有歧视性规定,贬低商人的社会地位;

第二,在土地问题上,采取抑制兼并的政策,防止农民大量破产,稳固农业生产基础;

第三,强化户籍管理,限制人口流动;

第四,从多方面限制商人和商业活动:一是限制商人的政治权利,堵仕途之路,不许其后代做官,二是利用税收制度惩罚商人,如西汉商人的算赋加倍;三是对暴利行业采取官营(史称"官山海"),直接由国家垄断经销,不许商人染指,中国历朝历代主要是实行盐铁官营,因为这类商品需求量大且无价格弹性,官商以垄断价格取代其市场价格,人民的财富被源源不断的搜括掉却毫不知觉,人民的血汗流入国库百姓却感受不出痛苦,反而认为是君主关心民瘼,为他们解决生产和生活中的困难,而对其感恩戴德。此谓:"见予之形,不见夺之理,而民爱可洽于上也。"此乃一箭双雕之策:抑制任何私人力量的崛起,确保专制制度的稳定;造成资本国有,取得巨额垄断利润,掩盖经济上对人民残酷掠夺的实质。

二、古代抑商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官营禁榷。任何一种工商业,只要稍有利可图,就可能收归官营、禁止民营(禁榷)。管仲相齐,“管山海之利”,商鞅变法,实行“壹山泽”。汉武帝时,实行盐铁官营;此后历朝历代官营禁榷的范围不断扩大,到明清两代已经发展到盐、铁、酒、茶、铜、铅、锡、硝、硫磺,甚至瓷、烟草、大黄等等,均统统列入官营范围。为了维护国家“专利”,历代朝廷设定了严刑峻法打击敢与朝廷争利的商人。汉代,“敢私铸铁器、煮盐者,钛左趾,没入其器物”;唐法,“私盐一石至死”;五代,“私盐不计斤两皆处死”;宋代,“鬻卤盐三斤者仍坐死”;

元代,“私盐一斤以上皆拟徒没产”;明清两代,“凡犯私盐者,杖一百徒三年,拒捕者斩。

第二,重征商税。早在秦商鞅变法时即定下国策:“不农之征必多,市利之租必重。”汉高祖对商人“重租税”以打击;汉武帝实行“算缗”、“告缗”,用征重税和鼓励告发漏逃税的方式对商贾进行大抄家,“得民财以亿万计”、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产”。汉代征收人头税,明定“贾人倍算”(双倍征税)。自汉以后,历代王朝莫不重征商税,“寓禁于征”。

第三,不断改变币制。汉武帝时,“更钱造币以赡用,而摧浮淫并兼之徒。”仅汉一朝,改币制达六次之多。此后直至清末,朝廷进行了数十次币制改革,其主要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改变铸币的金属成份、重量、发行量来使货币贬值,以搜括民财(主要是商人之财)。

第四,“锢商贾不得宦为吏”。这是历代最常见的一种抑商之法。汉初,“贾人不得名田为吏,犯者以律论”;孝惠高后时虽“弛商贾之律”,“然市井子孙犹不得仕宦为吏”;汉文帝时,“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唐《选举令》规定:“身与同居大功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者不得仕”;北魏律规定:“工商皂隶不染清流。”直到明清时代,商人子孙仍须数世以后才被允许参加科举。

第五,从服饰方面进行侮辱。汉高祖令贾人“不得衣丝乘车”,汉律明定““贾人勿得衣锦绣,??乘骑马””晋律:“侩卖者皆当着巾白贴额,题所侩卖者及姓名,一足着白履,一足着黑履”;前秦王苻坚曾下令:“金银锦绣,工商皂隶妇女不得服之,犯者弃市!”明太祖亦曾下诏:“农民之家许穿细纱绢布,商贾之家止穿绢布。如农民之家但有一人为商贾,亦不许穿细纱。”

三、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看来,商业及商人对传统伦理或义理(精神)的危害或威胁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

第一,商人或商业是危害封建等级秩序(君臣上下贵贱尊卑)的经常因素。封建等级秩序要求的是:“衣服有制、宫室有度、蓄产人徒有数,舟车甲器有禁。??虽有贤才美体,无其爵不敢服其服;虽有富家多赀,无其禄不敢用其财。”商业和商人势力是对这种静态秩序的一种天然破坏因素。例如汉时,“工虞商贾,为权利以成富,大者倾都,中者倾县,下者倾乡里者,不可胜数。”“千金之家比一都之君,巨万者乃与王者同乐”,人称为“素封者”。这些靠财力而不是靠帝王诏命获得诸候般地位享受的人,“馆舍布于州郡,田亩连于方国;身无半通青纶之命,而窃三辰龙章之服;不为编户一伍之长,而有千室名邑之役;荣乐过于封君,势力俟于守令。”这些工商业主,“以财力相君长”,严重地威胁着封建宗法专制秩序。工商业主因其出身多卑贱,有富无贵,故必竭力因其富厚之资僭越礼制,显示尊贵,使封建等级制度堤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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