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4]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5.12
【实施日期】2014.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4〕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提高行政复议解决行政争议的质量和效率,增强行政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在长春市、白山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吉府法〔2012〕86号)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坚持创新体制、完善机制,坚持上下联动、整体推进,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建设幸福长春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试点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同步推进原则。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市和县(市)区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同步进行,并按同样模式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设立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
二、试点范围和内容
市本级试点范围:市政府及所属各委办局(行政复议法规定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除外)。
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