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河北省《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B 13 2170—2015)
3
排放浓度限值(mg/Nm )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氮氧化物
200
烟囱或烟道排放口
5 监测要求 5.1 大于等于 7MW(10t/h)的燃煤锅炉应安装氮氧化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 管理办法》的规定,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5.2 本标准中氮氧化物浓度监测要求执行 GB 13271 相关规定。 6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70—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剑锋、刘力敏、周旌、王利彬、尹崧、魏亚楠、康宁、许晓光、马倩、魏钢、 李华、冯建社、强杰、孟淑锦、王路宁、马辉、刘有为。
燃煤锅炉 以燃煤为燃料的锅炉,其生产的蒸汽或热水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民用。 3.2 在用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燃煤锅炉。 3.3 新建燃煤锅炉 指在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燃煤锅炉。
4 排放控制要求
4.1 基本规定
本标准由河北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70—2015
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Nitrogen oxide emission standards for coal-fired boiler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是工业生产和生活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
染物排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我国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了一系列的标准和要求。
首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
物的排放限值。
烟尘是指固体颗粒物,其主要成分是氧化物、碳酸盐和硫酸盐等,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造成危害。
因此,我国规定了锅炉烟尘排放的限值,要求锅炉在运行过程中,烟尘排放浓度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则是导致酸雨和光化学烟雾等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我国也对其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其次,针对不同类型的锅炉,我国也制定了不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锅炉和燃油锅炉,其排放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
燃煤锅炉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烟尘和二氧化硫,因此其排放标准相对更为严格。
而燃油锅炉则在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相对较少,其排放标准相对宽松一些。
此外,我国还对锅炉的运行和管理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以保证锅炉在运行过
程中能够达到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例如,要求锅炉必须定期进行清洁和维护,以保证燃烧效率和排放性能。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锅炉,我国也对其进行了处罚和整改要求,以确保锅炉排放达标。
总的来说,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
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严格的排放标准和管理要求,可以有效地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类健康。
希望在未来,我国能够继续加大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管力度,推动工业生产向更加清洁、环保的方向发展。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15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2015
氮氧化物(NOx)是一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都具有潜在危害的大气污染物。
为了控制和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我国自2015年起实施了新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对于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等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下面将对2015年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工业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根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的规定,2015年开始,我国对工业企业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各类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符合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对于超标排放的企业,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
其次,针对交通运输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交通运输是氮氧化物排放的重要来源之一,2015年的新标准对车辆的排放进行了严格要求。
新标准要求所有车辆必须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尾气处理装置,以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车辆也将进行严厉处罚,以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的环保意识。
此外,2015年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还对城市建设和工程施工提出了要求。
在城市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控制建筑施工过程中的氮氧化物排放,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建筑工地,将会受到处罚和停工整顿的处理。
总的来说,2015年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对于我国的环境保护和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各行各业都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排放标准,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氮氧化物的排放,共同保护我们的蓝天白云。
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能够有效控制氮氧化物的排放,改善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能够享受更加清洁、健康的生活环境。
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169—2015
DB13
河 北 省 地 方 标 准
DB 13/ 2169—2015
代替 DB13/ 1461-2011
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b
特别排 放限值 40 20 15 15 10 50 15 30 100 15 15 20 15 30
烧结 (球团)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烧结机机尾、带式焙烧机机尾以及其他生产设备 热风炉
高炉炼铁
高炉出铁场 原料系统、煤粉系统、其他生产设施 转炉(一次烟气) 混铁炉及铁水预处理(包括倒罐、扒渣等)、转炉(二次烟气)、精炼炉
3
现有企业
新建企业
烧结 (球团)
氟化物(以 F 计) 烧结机头、球团焙烧设备 二噁英类(ng-TEQ/m ) 铅及其化合物 电炉 电渣冶金
c 3 3
4.0 0.5 0.9 0.5 5.0 20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8.0 40 40 80 10 30
4.0 0.5 0.7 0.5 5.0 15 10 0.07 150 6.0 30 240 9.0 0.07 5.0 25 40 50 10 20
2
DB13/ 2169—2015 表1 颗粒物排放限值
单位:mg/m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生产工序或设施 现有企业 50 30 20 25 25 50 20 30 100 20 20 30 20 30
a 3
新建企业 40 20 20 15 15 50 15 30 100 20 20 20 20 30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1.3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 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4 对企业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 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
5
DB13/ 2167—2015
5.2 排气筒排放监测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1
DB13/ 2167—2015
水泥工业 cement industry 从事水泥原料矿山开采、水泥制造、散装水泥转运以及水泥制品生产的工业部门。 3.2 水泥窑 cement kiln 水泥熟料煅烧设备。 3.3 窑尾余热利用系统 waste heat utilization system of kiln exhaust gas 引入水泥窑窑尾废气,利用废气余热进行物料干燥、发电等,并对余热利用后的废气进行净化处理 的系统。 3.4 烘干机、烘干磨、煤磨及冷却机 dryer,drying and grinding mill,coal grinding mill and clinker cooler 烘干机指各种型式物料烘干设备;烘干磨指物料烘干兼粉磨设备;煤磨指各种型式煤粉制备设备; 冷却机指各种类型(筒式、篦式等)冷却熟料设备。 3.5 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产设备 crusher,mill,packing machine and other ventilation equipments 破碎机指各种破碎块粒状物料设备;磨机指各种物料粉磨设备系统(不包括烘干磨和煤磨);包装 机指各种型式包装水泥设备(包括水泥散装仓);其它通风生产设备指除上述主要生产设备以外的需要 通风的生产设备,其中包括物料输送设备、料仓和各种类型储库等。 3.6 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dryer associated with independent heat source 无水泥窑窑头、窑尾余热可以利用,需要单独设置热风炉等热源,对物料进行烘干的设备。 3.7 散装水泥中转站 bulk cement terminal 散装水泥集散中心,一般为水运(海运、河运)与陆运中转站。 3.8 水泥制品生产 production of cement products 预拌混凝土、砂浆和混凝土预制件的生产,不包括水泥用于施工现场搅拌的过程。 3.9 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15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均为标准状态下的质量 浓度。 3.10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2)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引言锅炉是工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中常用的热能设备,但在燃煤或燃油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减少大气污染,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锅炉的排放达到一定的标准,限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数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意义在于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
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等,这些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有害。
1.保护人体健康: 大气污染物会引发呼吸系统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健康问题,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限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减少人们接触到的有害物质,保护人体健康。
2.保护生态环境: 大气污染物对植物和水域生态环境也有一定的破坏作用。
例如,酸雨会导致土壤酸化,影响农作物生长;颗粒物会降低空气质量,影响城市景观和生态系统的平衡。
控制锅炉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能够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损害。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分类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SO2排放标准: SO2是锅炉燃煤过程中产生的主要大气污染物之一。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SO2的排放标准有所不同,一般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SO2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2.NOx排放标准: NOx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氮氧化物,对大气质量和人体健康有一定的危害。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NOx的排放标准也有所不同,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NOx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3.PM排放标准: PM是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包括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
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危害较大,细颗粒物还可能在大气中长时间悬浮,对空气质量造成影响。
不同国家或地区对PM的排放标准通常以每立方米标准气体中PM的质量浓度来衡量。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以下是几个国家或地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案例:中国•SO2排放标准: 2016年起,中国陆续实施了多个阶段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作为工业生产中常见的热能设备,其排放的污染物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
因此,为了控制和减少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排放标准。
本文将对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各国普遍制定了相关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氮氧化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颗粒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以及对排放方式、排放监测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严格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降低锅炉对大气环境的污染。
其次,对于水污染物排放,各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锅炉废水中化学需氧量(COD)、总氮、总磷等指标的排放限值,以及对废水排放的监测和处理要求。
通过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减少锅炉对水环境的污染。
另外,针对固体废物的排放,各国也有相关的标准和规定。
这些标准通常包括对锅炉废渣、灰渣等固体废物的排放限值,以及对固体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要求。
通过执行这些标准,可以有效控制锅炉固体废物对环境的影响。
需要指出的是,为了更好地控制锅炉污染物的排放,各国还在不断修订和完善相关的排放标准。
这些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环境、净化大气、改善水质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锅炉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减少锅炉对环境的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当加强对这些标准的执行力度,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实现对锅炉污染物排放的有效管理和控制。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环境、净化大气,为人类的健康和未来提供更好的保障。
DB132167-2015河北《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5.2.1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HJ/T 397、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无 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规定执行。
5.2.2 对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限期治理后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不应低于设计 工况的 75%。对于监督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8
用系统
烘干机、烘干磨、
(2)
(2)
20 400
300
—
水泥制造
煤磨及冷却机
第 II 时段
破碎机、磨机、
包装机及其它通风生 10
—
—
—
—
—
—
—
产设备
散装水泥中转
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
站及水泥制品
10
—
—
—
产设备
生产
—
—
注:(1)适用于使用氨水、尿素等含氨物质作为还原剂,去除烟气中氮氧化物。
(2)适用于采用独立热源的烘干设备。
4.3.3 除储库底、地坑及物料转运点单机除尘设施外,其他排气筒高度应不低于 15m。排气筒高度应高 出本体建(构)筑物 3m 以上。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排气筒周围半径 200m 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 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 3m 以上。
4.4 周边环境质量监控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对周围 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控。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 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4.2.2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水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ICS13.040.40Z60DB11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15代替DB11/139-2007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2015-05-13发布2015-07-01实施目 次前言 (II)引言 (I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3)5监测 (4)6实施与监督 (5)附录A(规范性附录)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的在用锅炉2017年3月31日前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7)前 言本标准4.1.4条款为推荐性,其余条款为强制性。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北京市地方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07)中相应的内容。
本标准与DB11/139-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取消了烟气不透光率的排放限值;——分区域给定了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增加了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增加了燃气采暖热水炉的氮氧化物控制要求;——增加了脱硝设备设计运行管理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5年5月13日批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闫静、宋光武、潘涛、王军玲、罗志云、梁云平、孙雪松、钟连红、曾景海、魏国强、胡月琪、薛亦峰、燕潇、刘晓、颜旭、吴晓清、张蕊、白画画。
引 言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河北大气排放标准
河北大气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标准根据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颗粒物的排放标准包括PM2.5和PM10两个指标。
其中,PM2.5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这种颗粒物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的影响非常大。
PM10是指直径小于或等于10微米的颗粒物,这种颗粒物也会对人体健康和空气质量产生负面影响。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颗粒物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3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颗粒物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毫克。
二、二氧化硫排放标准二氧化硫是一种常见的酸性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燃煤电厂和燃煤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0毫克;对于燃油电厂和燃油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硫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50毫克。
三、二氧化氮排放标准二氧化氮是一种常见的氮氧化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二氧化氮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火电厂和工业锅炉的排放,要求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0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二氧化氮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40毫克。
四、一氧化碳排放标准一氧化碳是一种有毒气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一氧化碳排放标准。
例如,对于工业炉窑的排放,要求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100毫克;对于汽车尾气排放,要求一氧化碳的排放浓度不得超过每立方米25毫克。
五、臭氧排放标准臭氧是一种常见的空气污染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都有很大的危害。
在河北省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于不同行业和不同规模的排放源,有不同的臭氧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
火电厂锅炉排放标准因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环保要求而异,同时,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标准也与锅炉的容量、燃料类型、排放方式等因素有关。
在我国,针对火电厂锅炉的排放,有《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这一国家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火电厂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具体如下:
1. 颗粒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限值为50mg/m³,其他地区为100mg/m³。
2. 二氧化硫: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限值为100mg/m³,其他地区为200mg/m³。
3. 氮氧化物:重点地区燃煤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限值为150mg/m³,其他地区为300mg/m³。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标准值并非固定不变的,随着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排放标准也会不断更新和升级。
同时,不同地区和不同企业可能还会制定更为严格的排放标准或地方标准,以更好地保护环境和改善空气质量。
2015锅炉排放标准
2015锅炉排放标准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能源消耗的增加,锅炉作为一种重要的工业设备,其排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日益凸显。
为了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国家对锅炉排放标准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调整。
2015年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便是其中之一,下面将对该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该标准主要针对燃煤锅炉、燃油锅炉和燃气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
其中包括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对于不同类型的锅炉,也有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以保证其排放的环境友好性。
其次,标准还规定了锅炉的排放监测和治理要求。
对于大型锅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确保排放数据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同时,对于超标排放的锅炉,要求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保证排放达标。
此外,标准还对锅炉的运行管理提出了要求。
要求锅炉的运行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严禁超负荷运行和违规操作。
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锅炉,要求进行整改或淘汰更新,以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总的来说,2015年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对于锅炉排放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从源头上控制了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有利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
在实际应用中,各地区和企业应严格执行该标准,加强对锅炉排放的监测和治理,共同为环境保护贡献力量。
综上所述,2015年发布的《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是我国对锅炉排放进行规范的重要文件,对于环境保护和空气质量改善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地区和企业能够认真执行该标准,共同努力,为建设美丽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DB11!~139-2015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139—2015
代替 DB11/ 139-2007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boilers
2015- 05-13 发布
2015- 07-01 实施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发电锅炉、工业锅炉、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直燃型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气、燃油工业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II
DB11/ 139—2015
引言
为加强对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 法规,制定本标准。
III
DB11/ 139—2015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3.7
含氧量 O2 content 燃料燃烧时,烟气中含有的多余的自由氧,通常以干基容积百分数来表示。
3.8
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 continuous emissions monitoring system 连续测定颗粒物和/或气态污染物浓度和排放率所需要的全部设备,又称烟气排放在线监测系统。
3.9
3.11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high-polluted fuel forbidden area 市及区县政府划定的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
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一种热能设备,其烟气排放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燃煤锅炉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
首先,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在燃煤锅炉运行过程中,烟尘是一种主要的大气污染物,其排放对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针对燃煤锅炉烟气中的烟尘含量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控制烟尘排放,以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燃煤锅炉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也是重要的大气污染物,各国也根据自身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了相应的排放限值,以控制燃煤锅炉烟气中这些污染物的排放,保护大气环境和人体健康。
其次,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还包括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的要求。
燃煤锅炉设备的设计、安装和运行管理对烟气排放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各国在制定烟气排放标准时,也会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燃煤锅炉在运行过程中能够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
这些要求包括燃煤锅炉设备的技术指标、运行参数、监测和管理制度等方面,通过对燃煤锅炉设备和运行管理的要求,可以有效控制烟气排放,保护环境和人民健康。
最后,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执行和监督也是保障环境和人民健康的重要环节。
各国在制定烟气排放标准的同时,也会建立相应的执行和监督机制,通过对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的监测、检测和处罚等手段,确保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符合标准要求。
同时,加强对燃煤锅炉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的监督,防止不合格设备和偷排现象的发生,保障燃煤锅炉烟气排放的合规性和环境安全。
总之,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环境和人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各国应加强燃煤锅炉烟气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通过科学合理的标准和有效的监督手段,保护环境、改善空气质量,为人民健康提供更好的保障。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GB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关于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如下:
1.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的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1 在用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1)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和贵州省的燃煤锅炉执行该极限;
(2)基准氧含量(O2)为9%。
2.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2014年7月1日起,新建锅炉执行表2规定的而大气排放限值;
表2 新建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3.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重点地区燃煤锅炉执行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表3 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单位:mg/m3
注:基准氧含量(O2)为9%。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燃煤锅炉是一种常见的工业锅炉,在能源生产和工业生产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燃煤锅炉的排放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有必要对燃煤锅炉的排放进行标准化管理。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是指对燃煤锅炉燃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进行排放限制的规定。
这些标准主要包括对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排放量和排放方式等方面的要求。
通过制定和执行燃煤锅炉排放标准,可以有效减少燃煤锅炉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大气、水体和土壤的质量,减少对人类健康的危害。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需要综合考虑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能源政策和经济发展状况。
在确定燃煤锅炉排放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燃煤锅炉的技术水平、燃料的质量、燃烧方式和排放控制技术的可行性。
同时,还需要考虑不同地区的环境质量和气候特点,制定相应的区域性排放标准。
燃煤锅炉排放标准主要包括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其他污染物的排放限值。
其中,二氧化硫是燃煤锅炉排放中的主要污染物之一,其排放限值的控制对减少酸雨的形成具有重要意义。
氮氧化物的排放会对大气产生臭氧和酸雨的影响,因此也需要严格控制。
颗粒物是燃煤锅炉排放中的可吸入颗粒物,对人体健康造成直接危害,其排放限值的控制尤为重要。
除了对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要求,燃煤锅炉排放标准还应包括对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的要求。
排放监测是保障燃煤锅炉排放达标的重要手段,通过对燃煤锅炉排放进行实时监测和数据记录,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排放超标的问题。
治理设施是指对燃煤锅炉排放进行脱硫、脱硝、除尘等技术手段的要求,通过安装和运行治理设施,可以有效降低燃煤锅炉排放的污染物浓度和排放量。
总的来说,燃煤锅炉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保护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严格控制燃煤锅炉排放,可以减少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和土壤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同时,也可以推动燃煤锅炉技术的升级和改造,促进清洁能源的发展和利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利用的目标。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河北环境保护厅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DB13/xxxx—2015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2015 - - 发布 2016- - 实施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前言 (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2)4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污染物监测要求 (3)6实施与监督 (5)前言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国华定洲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济元紫能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国电清新环保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程飞、王婷、陈小通、文亮、程俊峰、尉亚飞、谷瑞欣、何文杰、高翔、王春雨、孟欣、孟宪忠、于海、杜静、康海朋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 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燃煤电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燃煤电厂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工程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单台出力65t/h以上除层燃炉、抛煤机炉外的燃煤发电锅炉;各种容量的煤粉发电锅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定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茶乙二胶分光光度法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规范(试行)HJ/T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HJ 533 环境空气和废气氨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 534 环境空气氨的测定次氯酸钠-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二氧化硫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543 固定污染源废气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暂行)HJ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氮氧化物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燃气锅炉超低排放标准
燃气锅炉超低排放标准一、颗粒物排放颗粒物是指在空气中悬浮的固体或液体颗粒状物质,其来源主要是燃煤、燃油、燃气等能源燃烧产生的烟尘和粉尘。
颗粒物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颗粒物排放浓度低于5mg/m³,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二、二氧化硫排放二氧化硫是燃气锅炉排放的一种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天然气燃烧和烟气中硫氧化物的分解。
二氧化硫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低于30mg/m³,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三、氮氧化物排放氮氧化物是燃气锅炉排放的一种有害气体,主要来源于天然气燃烧和烟气中氮氧化物的生成。
氮氧化物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150mg/m³,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四、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是指在常温常压下容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其来源主要是燃气锅炉的燃料和助燃剂挥发产生的物质。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浓度低于50mg/m³,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五、烟气黑度烟气黑度是指燃气锅炉烟气在一定时间内的平均黑度值,反映了烟气中炭黑等黑色物质的含量。
烟气黑度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烟气黑度低于1级(林格曼烟度法),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六、噪声污染噪声污染是指燃气锅炉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声音对周围环境和人类生活的影响。
噪声污染排放标准要求燃气锅炉的噪声污染低于50dB(A声级),对于重点地区和特定时段,排放浓度限制可能更加严格。
七、环保设施运行状况环保设施是控制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的重要设备,其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污染物的排放情况。
环保设施运行状况要求燃气锅炉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设备维护良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超低排放标准。
八、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运行状况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是实时监测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情况的重要设备,其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污染物的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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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3/ 2168—2015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 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现有、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表1 平板玻璃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3
单位:mg/m (烟气黑度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a
玻璃熔窑
在线镀膜尾 配料、碎玻璃等其他
气处理系统
通风生产设备
1
颗粒物
30
20
20
2 烟气黑度(林格曼,级)
1
-
-
3
二氧化硫
250
-
-
4
氯化氢
30
30
-
5
氟化物(以总 F 计)
5
5
-
6
锡及其化合物
-
5
-
b
600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5432-1995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T 2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HJ/T 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 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 69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93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56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HJ/T 57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HJ/T 629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T 65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67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HJ/T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 HJ/T 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397 固定源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8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HJ 548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HJ 549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号)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保局环监 第470号)
-
7
氮氧化物(以 NO2 计)
-
c
500
-
a
指干烟气中 O2 含量 8%状态下(纯氧燃烧为基准排气量条件下)的排放浓度限值。
b
指以天然气为燃料的玻璃熔窑烟气排放浓度限值。
c
指以煤气、重油或其他为燃料的玻璃熔窑烟气排放浓度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筒
4.1.4 对于玻璃熔窑排气(纯氧燃烧除外),应同时对排气中含氧量进行监测,实测排气筒中大气污 染物排放浓度应按式(1)换算为含氧量为 8%状态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 其他车间或生产设施排气按实测浓度计算,但不得人为稀释排放。
5.2 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 办法》的规定执行。
5.3 对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控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 的技术执行。
4
DB13/ 2168—2015 5.4 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T 16157-1996 、HJ/T 397 或 HJ/T 75 规定执行;大气污 染无组织排放的监测按 HJ/T 55 执行。 5.5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3 所列的方法标准。
1
颗粒物
排放限值 1.0
限值含义
无组织排放监控位置
监 控 点 与 参 照 点 总 悬 浮 颗 粒 物 执行HJ/T55的规定,上风向设置参照点,
(TSP)1h浓度值的差值
下风向设置监控点
4.2.3 在现有企业生产、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后的生产过程中,负责监管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对周围居住、教学、医疗等用途的敏感区域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建设项目的具体监控范围为环境影响 评价确定的周围敏感区域。地方政府应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确保环境状况符合环境质量标 准要求。
3
式(2)计算基准排放量[3000 m /t(玻璃液)]条件下的基准排放浓度。并以此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 的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气量、产品产量的监测、统计周期为 1h,可连续采样或等时间间隔 采样获得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气量数据,玻璃出料量数据以企业统计报表为依据。
3
DB13/ 2168—2015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发布
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3/ 2168—2015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第4章、第5章为强制性内容。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河北科技大学、河北省沙河市环境监测中心、江苏科行环 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彦敏、于海、郭斌、任爱玲、金国栋、韩静、于欣沛、赵文霞、杜昭、田淼、 吕溪、李晗、曾社斌、张利阁、刘怀平、陈学功。
4.1 有组织排放限值
4.1.1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现有企业执行国家标准 GB26453-2011 中表 2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 值。
4.1.2 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现有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1.3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企业执行表 1 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ICS 13.040.40 Z 60
DB13
河北省地方标准
DB 13/ 2168—2015
平板玻璃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flat glass industry
2015 - 02 - 15 发布
2015 - 03 - 01 实施
表3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序号
污染物项目
方法标准名称
方法标准编号
1 颗粒物 2 烟气黑度 3 二氧化硫
4 氯化氢 5 氟化物 6 锡及其化合物
7 氮氧化物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环境空气 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黑度的测定 林格曼烟气黑度图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碘量法 固定污染源排放中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氯化氢的测定 硫氰酸汞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硝酸银容量法(暂行) 环境空气和废气 氯化氢的测定 离子色谱法(暂行) 大气固定污染源 氟化物的测定 离子选择电极法 大气固定污染源 锡的测定 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紫外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 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监测方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 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3.9 现有企业 existing 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平板玻璃制造企业或生产设施。
3.10 新建企业 new facility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平板玻璃工业建设项目。
2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DB13/ 2168—2015
4.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4.2.1 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在原料破碎、筛分、储存、称量、混合、输送、投料等阶段应封闭操作,防 止无组织排放。
4.2.2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平板玻璃制造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点浓度限值应符合表 2 规 定。
表2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3
单位: mg/m
序号 污染物项目
基 Q实 实 …………………………………………(2) 3000 M
式中:
基 ——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mg/m3; 实 ——实际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mg/m3; Q实 ——实测玻璃熔窑小时排气量,m3/h; M ——与监测实际时段相对应的小时玻璃出料量,t(玻璃液)/h。
GB/T 16157-1996 HJ/T 76 GB/T 15432-1995 HJ/T 398 HJ/T 56 HJ/T 57 HJ/T 76 HJ/T 629 HJ/T 27 HJ 548 HJ 549 HJ/T 67 HJ/T 65 HJ/T 42 HJ/T 43 HJ/T 76 HJ 693 HJ 692
5.6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 录。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省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 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保管理措施的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