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津政办发[2016]98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16.11.16【实施日期】2016.1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9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2016年11月16日我市支持快递业加快发展十项措施快递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流通方式转型、促进消费升级的现代化先导性产业,促进快递业发展对我市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降成本、补短板和供给侧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积极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促进行业转型升级,推动我市快递业健康快速发展,制定如下措施:一、目标任务到2020年,基本建成普惠城乡、技术先进、服务优质、安全高效、绿色节能的快递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全市、联通国内、服务国际的快递服务网络,快递服务发展水平居全国前列,快递业成为我市现代服务的重要增长点,初步建成与小康社会相适应、符合天津城市定位的快递业发展新格局。
产业规模跃上新台阶。
我市快递市场规模成倍攀升,快递业务收入比“十二五”时期翻两番,到2020年,快递业务量达到13.5亿件,业务收入达到17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45%。
快递业航空货邮吞吐量达到18万吨。
综合效益更加显著。
到2020年,年支撑网络零售交易额突破3000亿元,新增就业岗位4万个以上,全市快递从业人员规模达到8万人,日均服务用户600万人次以上,有效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快递业积极推广使用新能源快递车辆,实现新能源车辆保有量3000辆左右,积极推广智能快件箱等智能寄递服务终端,达到5000组以上。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9.08•【字号】津商流通〔2021〕19号•【施行日期】2021.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天津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2021-2025年)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商贸物流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21—2025年)〉的通知》(商流通函〔2021〕397号),进一步提升商贸物流发展水平,促进商贸物流降本增效,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市商务局会同相关单位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优化空间布局,推进基础设施体系建设1.优化商贸物流网络布局。
加强商贸物流网络布局,推动与货运枢纽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口岸服务型、综合服务型等五大类型市级和区级物流园区之间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集聚辐射能力。
积极做好城市商业设施、物流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用地审批和服务工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2.完善提升配送中心功能。
推动各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落实《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着力调整和优化我市商贸物流产业规划。
统筹推进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升级改造。
推进韩家墅、金钟、何庄子、金元宝滨海农产品交易市场等项目提升改造,建设成为大型专业性配送中心;积极创造条件发展为连锁超市服务和生活服务业服务的社会化配送中心。
鼓励大型商业企业自行设置配送中心,在为本系统内部零售店配送的同时,承接社会中小零售商配送业务。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委、市规划资源局、相关区人民政府和管委会)3.搭建农村物流配送网络。
重点发挥邮政及供销合作社的网络和服务优势,加强农村邮政网点、村邮站、“三农”服务站等邮政终端设施建设,创新货运班车、网订店取(送)、公共自助提货柜等配送组织模式,促进农村地区商品的双向流通,依托商业、邮政等网点,形成覆盖城乡的物流配送网络。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0.28•【字号】津政函〔2016〕93号•【施行日期】2016.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市邮政局:《天津市邮政管理局关于报审〈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的请示》(津邮管〔2016〕57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以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为依据,对我市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要求、推动快递产业加速发展、科学安排快递物流产业空间布局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要加强对全市快递物流设施的规范建设和总体调控。
要做到近远期统筹兼顾,统筹各类快递物流设施发展布局,充分利用现有快递物流设施,按照集约节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进行统筹规划建设。
重点规划建设空港航空快递物流园、东疆港跨境电商快递物流园、武清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园3个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规划布局15个快件处理中心(分拨中心)、若干快递营业场所和智能邮件快件箱等快递业基础设施。
三、你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等市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实施《规划》,强化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
各区县人民政府在制定本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与本《规划》进行衔接,确保《规划》中快递物流设施的用地需求,高质量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
四、《规划》是我市快递物流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如需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6年10月28日。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政府财政部门购买或利用信托、基金、担保、贷款等形式提供的各种物流资金,采取补贴、担保、贷款等方式,用于促进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与改造升级,发挥物流行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
因此,管理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办法也变得尤为重要。
以下是有关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详细介绍。
首先,政府财政部门应该按照预算法、财政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健全发放物流资金的审批程序。
资金申请者应提出详尽的项目计划和申请材料,并向政府财政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等。
其次,政府财政部门应聘请专业团队,严格审核物流资金使用情况,防止物流资金滥用或者浪费等。
应加大对非法融资的惩戒力度。
此外,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发放以及监管应该加强实施工作,稳固可持续发展趋势。
政府财政部门应每年对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发放流向进行考核,全面评估发放资金的回报情况,并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最后,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三管齐严”的原则。
政府财政部门应定期对专项资金的发放、使用、回收等情况进行综合管理,设立专项资金的使用规范,通过行政手段督促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物流资金发挥最大价值效果。
综上所述,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在法律规定下对物流资金的申请、发放、使用和回收等过程进行管理和监督,保障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效利用,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因此,建设充分利用资源的物流经济,完善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是当前物流行业的重要课题。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水路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水路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7•【字号】津交发〔2019〕67号•【施行日期】2019.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道路水路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各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综治办〔2015〕45号)的工作要求,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承担道路、水路运输行业管理和市场监管责任,按照物流运输有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进行行业管理并监督实施。
为做好道路水路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结合交通运输部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细则,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运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路货运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工作要求立即抓好落实。
一是要坚持关口前移、落实监管责任,大力推进落实“三个100%”制度(开箱验视、实名制、X光机检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公路水路物流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坚决消除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各类安全隐患。
二是市道路运输局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建立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身份、物品安全查验制度,零担货物道路运输托运人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零担货物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名和培训制度,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市港航局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抓紧研究完善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监管制度,强化水路货物运输市场监督检查情况。
三是市道路运输局、市港航局和各区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货物运输企业和水路货物运输企业进行反恐法、开箱验视、实名制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2019年3月27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运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综办〔2015〕13号)及《关于加强物流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津综办〔2015〕45号)文件精神,按照《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物流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交发〔2016〕108号)、《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查验和登记制度的通告》(津交发〔2018〕14号,以下简称《通告》)、《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零担货物托运查验和登记工作的通知》(津交发〔2018〕15号,以下简称《通知》)及市道路运输局《关于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开展道路运输行业综合检查治理行动的通知》工作要求,确保重点时期我市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畅通,推进平安天津、法制天津建设,严密防范、严厉打击涉及物流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一、主要目标全面加强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积极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确保重点时期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稳定、有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步建立健全道路零担货运企业实名登记等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各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积极预防和严厉打击道路零担货物运输渠道违法犯罪,确保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安全健康发展。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V1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V1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是一项旨在推广绿色货运、减少空气污染的重要举措,而专项奖励资金的管理至关重要。
下面将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介绍该管理办法:一、资金来源为鼓励企业采用绿色物流配送方式,天津市政府将在年度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奖励资金,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爱心人士和机构对该项目进行捐赠。
二、资金申领条件企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申领奖励资金:1. 公司注册于天津市,已经具备独立法人资格;2. 在司机培训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内,且司机必须持有C1以上驾驶证,并严格遵守交通规则;3.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物流配送业务,并能提供相关证明文件;4. 参加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并取得相应奖励;5. 申请前一年度税务评估纳税记录良好,企业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资金使用奖励资金只能用于以下用途:1. 用于购买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绿色环保车辆;2. 为司机进行培训和奖励,提升其职业技能;3. 用于推广和宣传企业的环保形象。
四、申领程序企业应在年底前将相关申请材料提交至天津市财政局,包括以下文件:1. 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文件;2. 企业自身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文件;3. 汽车购置发票、技术合格证、行驶证、保险单等相关证明文件;4. 驾驶员的等级证书、从业资格证及交通事故处理记录等证明文件;5. 企业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税务合规文件。
五、资金监督和检查天津市财政局将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发放奖励资金,并按照约定,对企业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总体而言,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推出对于鼓励企业采用绿色物流配送方式,减少环境污染,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我们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将不断发展壮大。
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和规范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2020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1.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重点是各类保鲜、冷藏、冷冻、预冷等冷链物流项目,特别是在打造京津冀一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及在城乡供应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2.国家物流枢纽工程。
重点是服务于我市国家物流枢纽内的公共信息平台、军民合用物流设施,以及具有公铁联运、铁水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服务功能的物流项目等。
3.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重点是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项目。
4.物流园区。
重点是落实《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年)》,服务我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发展的物流园区内现代化立体仓库和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
5.城乡物流配送。
重点是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等项目。
6.电子商务物流。
重点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 1 -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等物流设施项目。
7.农产品物流。
重点是推进农村网络物流建设中的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服务点等物流设施的新建、改造、提升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间安排2020年度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三、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2020年度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最晚于2020年上半年以前可开工的拟建项目(拟建项目要在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备案等各项前期手续,如在申报时不满足,则需出具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为加快天津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制定本行动计划,实施期限为2015-2017年。
一、产业现状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现代物流业发展,在认真落实国务院促进物流业发展各项政策规定的同时,围绕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积极编制规划、制定措施、推动物流业发展,全市大物流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物流业规模逐步提高“十一五”期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现价)年均增长20%。
2013年全市物流业增加值1105.44亿元,占第三产业增加值的15.8%,占地区生产总值的7.7%。
(二)物流企业实力不断壮大我市已经集聚了一批专业性或综合性物流企业,在仓储、运输、配送服务的基础上,物流企业积极向流通加工、信息服务、物流金融等领域拓展。
目前,全市物流单位户数超过16000家。
(三)现代化综合交通网络基本形成天津港与500多个港口有贸易往来,2013年天津港完成集装箱吞吐量1300万标准箱,货物吞吐量突破5亿吨,成为世界排名第四位的港口。
天津机场2013年共执行正班航线数量157条,通航城市94个。
公路网、铁路网覆盖、东北、西北、华北和华东,我市成为中国境内唯一拥有3条通道的大陆桥东部起点。
(四)物流发展软环境不断优化天津电子口岸平台有效提升了通关效率和客户服务水平。
区域大通关合作取得明显进展,已建成北京朝阳、平谷,河北石家庄,山东德州,山西侯马等23个无水港项目。
随着无水港的建设和运营,将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口岸服务功能,为物流业发展提供了便利条件。
“十二五”以来,天津现代物流业发展取得明显成绩,但仍存在一定差距,一是总量规模还不大,2013年物流业增加值仅为上海的44%,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比上海低4个百分点。
二是物流总部企业比较少,国内外知名物流大企业在津设立总部的很少,与我市作为国际物流中心的地位不相适应。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6.13•【字号】津政办函〔2017〕48号•【施行日期】201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交通运输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3日天津市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市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进一步提升物流业发展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主要任务(一)优化服务功能,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1.完善行业行政审批服务。
全面规范物流行业有关行政审批工作,提高审批效率,加强对从业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
将颁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营业证照、企业刻制公章备案、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税种确定及领用发票、社会保险登记和统计登记全部纳入联合审批流程,企业注册登记全部实行“一窗登记、一号受理、一网通办”,建立跨部门信息传递与数据共享机制,实现企业设立“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一章一票”一天办结;全面推行企业住所登记改革,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研究建立重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协调机制和绿色审核通道。
(市审批办、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持续推进)2.加强税收支持,规范收费行为。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在本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深入开展政策宣传,做好营改增试点效果评估分析工作;本市物流企业可按照现行增值税汇总缴纳有关规定,根据有关资格条件和申请程序,申报实行汇总纳税。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31•【字号】津交发〔2019〕116号•【施行日期】2019.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市交通运输委等十六部门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措施的通知津交发〔2019〕116号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要求,为推进道路货物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设安全稳定、经济高效、绿色低碳的道路货运服务体系,促进道路货运行业高质量发展,市交通运输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单位按照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市管理委市商务局市应急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总工会市税务局天津海关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推动我市货运行业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加快引导货运企业规模化发展、连锁化经营,促进我市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措施。
一、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企业营商环境(一)实现货车“三检合一”。
持续推动普通货车跨省异地安全技术检验、尾气排放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三检合一”工作。
优化普通货运车辆年审在线获取车辆检测报告信息的流程。
开展运政系统升级改造,2019年实现普通货运车辆年度审验网上办理,进一步便民利民、服务高效。
(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委、市网信办、市道路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落实)(二)简化货运领域审批流程。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
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是指为了引导和推动天津市商贸物流企业开展绿色配送,推进绿色物流标准化建设,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这份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利于改善物流行业的环境、降低能耗、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资金来源和用途这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资金来源主要为市财政专项资金、省财政和国家发改委资金支持,同时对使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主要用于支持天津市商贸企业和物流企业进行绿色配送相关的设备采购、技改等方面的投入,并对有实际入账的物流企业进行资金奖励。
二、申报条件和程序为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效益,天津市商贸和物流企业必须符合一些条件才能申报,如绿色物流标准已达到或超过国家和行业标准、承诺5年维护绿色物流标准、停业或违法失信企业不能申报。
在申报过程中,企业需要提交一系列相关证明和申请材料,包括现场审核照片、设备采购发票、项目申请书等。
三、资金审批和发放管理员工作的核心是审批和发放资金,根据申报材料,管理员工作实行审核、评定、公示和发放四个阶段。
资金发放要经过市财政部门和管理办法指定的其他部门审核通过,实际发放金额还要根据企业用于绿色配送的比例进行加权平均,达到最大的效益和合理的利用。
四、资金效益评估最后,管理员工作还要对资金使用进行分析评估,主要通过数据比对和实际情况调研,确定资金使用效益和社会环境效益。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管理员工作要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和反馈。
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关的管理制度改进和优化。
总体来说,天津市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专项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对于促进绿色货运配送的发展、节能减排、提高物流行业的信誉度和影响力,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只有在严格执行规定和标准的基础上,管理员工作能够产生实际的效益和社会意义。
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
天津市快递专业类物流专项规划(2016-2020年)(公示稿)天津市邮政管理局二〇一六年八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快递物流设施体系规划 (2)第三章快递设施布局规划 (3)第四章近期建设重点和实施保障措施 (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划目的按照天津“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的功能定位,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一带一路”、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国家战略机遇,落实天津市关于建设快递专业类物流产业园区的有关要求,建立快递物流设施体系,充分依托海港、空港、陆港等资源,结合交通枢纽设施建设,优化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空间布局,促进快递产业发展,带动电子商务、先进制造、现代农业、金融服务、科技研发等相关产业联动发展,支撑城市功能定位的目标实现,提升天津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规划范围与期限规划范围:天津市域范围,陆域面积11919.7平方公里。
规划期限:2016-2020年,近期到2018年,远期展望到2030年。
第三条规划对象本次规划对象包括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快件处理中心(分拨中心)、电商自营快递的电商仓配中心、快递营业场所、以及用于收投快件的基础性快递末端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规划依据(一)相关规划1.《国务院关于促进快递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1号)2.《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2013-2020年)》3.《天津市空间发展战略规划》4.《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布局规划(2008-2020年)》5.《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5-2030年)》(阶段成果)6.《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阶段成果)7.《天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8.《天津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十三五”规划》9.《天津市邮政业发展“十三五”规划》10.《天津市邮政设施布局规划(2008-2020年)》(二)技术规范与标准1.《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2.《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T29-7-2014)3.《快递营业场所设计基本要求》(YZ T 0137-2015)4.《邮政普遍服务》标准(YZ T 0129-2009))第二章发展目标与快递物流设施体系规划第五条发展目标天津市将形成完善的智慧快递服务网络,打造12小时覆盖天津市域,24小时覆盖以京津冀为主的北方地区,48小时覆盖全国各大主要城市的快递圈,成为京津冀地区快递专业类物流中心,北方地区快递专业化服务枢纽,东北亚重要的国际快递服务门户。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颁布《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颁布《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津交委运[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天津市交通委员会颁布《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的通知(津交委运[2003]1号)各有关单位:为推动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天津市经济委员会、天津市商业委员会、天津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办公室、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天津海关和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现颁发。
望各有关单位进一步加快对物流管理、技术的应用,促进我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和繁荣。
二00三年一月三日附件:天津市发展现代物流业的综合政策意见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现代物流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工业化进程中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正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
在我市,现代物流的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加快现代物流的发展,对于调整经济结构,优化资源配置,改善投资环境,增强企业和产品竞争能力,提高经济运行质量,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我们要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降低成本和提高实效为中心,尽快建成较完善的地区性现代物流体系,并进而把天津市建成我国重要的国际性物流中心城市。
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鼓励传统的运输、仓储、物资、货代等企业提高管理、技术和装备水平,拓展服务功能,向现代物流企业转化;鼓励各行各业积极推广和应用现代物流管理和技术。
为了加快现代物流业在我市的发展,兹制定此综合政策意见。
1.工商管理政策凡在我市投资兴办物流企业均可从事国家允许的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流通加工及相关信息等物流业务。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6•【字号】津商务服贸〔2018〕9号•【施行日期】201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的通知津商务服贸〔2018〕9号市货代协会、各货代企业:为贯彻落实“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优化我市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对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助推货代行业服务提质增效,现将《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对照落实。
2018年6月26日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规范管理提升服务水平措施为贯彻落实“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的相关要求,优化我市跨境贸易营商环境,进一步加强市商务委对天津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规范管理,助推国际货代行业服务提质增效,现提出以下措施:一、规范国际货代企业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一)加强货代企业诚信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
货代协会要研究完善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诚信公约,并号召所有在天津市备案的货代企业与其签订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物流企业诚信公约,自觉履行诚信公约的各项条款。
按照“安全、迅速、准确、节省、方便、守信”的服务方针,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
(二)加强货代企业收费管理,提升服务透明度。
根据发改委《天津港口岸降费提效治乱出清优化环境专项行动方案》和《关于对天津港口实行收费清单公示和明码标价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津发改价费〔2018〕291号)的要求,本市货代企业要列出本企业从事货代业务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清单,同时注明收费依据。
“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收费价格通过天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及各行业管理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收费企业要全部依法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自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清单外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津政办规〔2022〕1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规〔202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三章调度管理第四章服务保障第五章督导考核第六章附则天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本市市级重点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抓好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对转方式、调结构、稳投资、促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组织申报、调度管理、服务保障、督导考核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重点项目,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符合国家和本市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行业规范和高质量发展要求,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示范带动作用,纳入市级重点项目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
主要包括基础设施项目、工业项目、服务业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四条市级重点项目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分为重点谋划项目、重点储备项目、重点建设项目、重点竣工项目。
(一)重点谋划项目是指处于前期策划、研究、论证阶段的项目;(二)重点储备项目是指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项目;(三)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于本年度新开工建设及续建的项目;(四)重点竣工项目是指已开工建设并在本年度能够竣工投入使用的项目。
第二章申报和确定第五条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市、区两级政府投资项目和企业投资项目均可申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7.08.11
•【字号】津发改经贸〔2017〕605号
•【施行日期】2017.08.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邮政,专项资金管理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指南的通知
津发改经贸〔2017〕605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物流业转型升级,降本增效,根据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2018年度我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2018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申报指南》要求,抓紧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工作,于2017年9月22日前将相关申请材料(书面材料、电子版)
报送市发展改革委,逾期无效。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齐晓申电话:23142260
电子邮箱:**************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2017年8月11日。
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为加强和规范2020年度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引导社会资金加大投入,促进物流业发展,特制定本申报指南。
一、2020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领域1.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
重点是各类保鲜、冷藏、冷冻、预冷等冷链物流项目,特别是在打造京津冀一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及在城乡供应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2.国家物流枢纽工程。
重点是服务于我市国家物流枢纽内的公共信息平台、军民合用物流设施,以及具有公铁联运、铁水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服务功能的物流项目等。
3.制造业物流与供应链管理。
重点是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项目。
4.物流园区。
重点是落实《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年)》,服务我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发展的物流园区内现代化立体仓库和信息平台建设等项目。
5.城乡物流配送。
重点是连锁企业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等项目。
6.电子商务物流。
重点是支撑电子商务发展的仓储配送基地、- 1 -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等物流设施项目。
7.农产品物流。
重点是推进农村网络物流建设中的农村物流中心、农村物流服务点等物流设施的新建、改造、提升项目。
二、申报项目时间安排2020年度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申报截至日期为2019年12月12日。
三、申报项目应具备条件2020年度项目的申报必须符合以上重点支持领域,并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具有良好的示范带动作用。
2.项目承担单位须为在我市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近3年无违法违规行为。
3. 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最晚于2020年上半年以前可开工的拟建项目(拟建项目要在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备案等各项前期手续,如在申报时不满足,则需出具书面承诺),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8.23•【字号】津财建二〔2016〕22号•【施行日期】2016.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邮政,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建二〔2016〕22号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和规范天津市物流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物流业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我们对《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2〕17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2016年8月23日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根据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及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要求,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专款专用和科学监管的原则,确保资金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一)物流业发展重点建设项目;(二)现代物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三)现代物流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四)物流业会展和论坛;(五)物流业规划编制及国家组织的行业管理活动。
(六)按照市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开展的促进我市物流业发展的相关事项。
第五条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同时需安排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应安排一定比例的补助资金。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国家及我市促进物流业发展政策、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重点,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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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根据《天津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办发〔2015〕63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45号令)的有关要求,参照《现代物流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种所有制企业在津投资建设物流基础设施项目、申请使用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支持方式
第三条项目选择要符合国家及我市物流业发展的要求,范围包括:
(一)冷链物流项目。
重点支持各类保鲜、冷藏、冷冻、预冷等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应用新型制冷源和制冷设备的绿色化、智能化改造,特别是在建设冷链物流基地和打造京津冀一小时鲜活农产品物流圈及推动农产品物流网络体系中发挥突出作用的项目。
(二)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和重点工作的项目。
重点支持电子
商务仓储配送基地、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快递转运中心等物流设施建设,特别是服务我市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和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发展的项目。
重点支持我市国家物流枢纽内的公铁联运、铁水联运、陆空联运等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的项目。
(三)落实我市重点物流工作的项目。
重点支持在《天津市物流业空间布局规划(2019-2035年)》确定的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内建设的转运基础设施、现代化立体仓库和信息平台类项目,以及应用先进运输方式、物流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四)城乡配送网络设施项目。
重点支持提供公共服务的区域配送中心、城乡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点、物流快递公共取送点、农村物流服务点及城市共同配送等物流设施的项目。
(五)物流标准化项目。
重点支持仓储和转运设施、运输工具、停靠和卸货站点的标准化建设和改造,托盘循环公用系统建设运营等,推广应用托盘、集装箱、集装袋等标准化设施设备。
(六)产业融合类项目。
重点支持应急仓储、中转、配送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物流设施设备的现代化水平,建立和完善应急物流信息系统等应急物流工程项目。
重点支持与制造业企业紧密配套、有效衔接的仓储配送设施等项目。
重点支持具有公共服务功能的资源型产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重点支持粮食和农资产品物流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前期手续齐备,建设资金基本落实。
在建
项目已完成投资比例不得超过70%,已竣工项目不得申报。
第五条项目单位已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具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银行信誉良好,守法经营,近三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企业信用报告中无专项资金相关违约失信行为。
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安排方式为投资补助。
补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30%,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中确定。
单个项目补助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内。
第七条项目单位只可申报一个项目。
已申报或获得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申请的,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需要编制资金申请报告。
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包括企业性质、现有物流设施及运营情况、近三年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所获荣誉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
包括项目建设背景、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总平面图等。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前景分析。
包括项目的公共服务性和经济社会效益,上下游对接服务企业协作意向,项目实施后
的前景,以及对我市物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促进作用。
(四)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包括备案(核准或审批)、城市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施工许可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
(五)项目投资估算及融资方案。
包括分项详细投资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融资方案中资金来源的详细说明。
(六)项目进展情况。
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实景照片,招投标情况。
(七)编制天津市物流业发展专项项目绩效目标。
(八)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包括项目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信誉证明、项目自筹资金和贷款资金的证明材料、设备采购清单等。
(九)信用承诺书。
包括项目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和要件的真实性、未重复申请财政资金、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和设计要求完成项目建设、及时申请验收以及自愿接受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检查和监督等方面的书面承诺。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九条项目单位要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为各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市属企业。
第十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应重点从项目的支持方向符合性、前期手续齐全合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等方面,对项目单位报送的资金申请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
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汇总审核通过的项目,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和有关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召开专家会议,出具评审报告。
市发展改革委根据评审结果,履行集体决策程序,确定项目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将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对无异议的项目,批复资金申请报告,下达专项资金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单位变更、建设地点变更、投资额变化20%及以上、建设期延期1年及以上等重大变化,项目单位要及时向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报告情况,说明原因。
项目汇总申报单位核实无误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和投资计划的调整申请,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四章项目的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项目建设有关政策要求,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保证财政补助资金规范使用,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采购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按照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内容完成项目建设,不得擅自改变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
第十四条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协调解决发现的问题,确保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定期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情况。
通过市属企业申报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财政资金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根据本办法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实施和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应当配合各类稽查或监督检查,做好项目档案管理,如实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和情况,不得销毁、隐匿、转移、篡改、伪造或者无故拖延、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七条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的,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擅自改变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的,项目实施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及时报告的,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建设实施的,拒不接受或不配合依法进行的稽察或者监督检查等行为的项目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责令限期整改。
对拒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项目汇总申报单位负责追回专项资金,市发展改革委将相关项目单位的违规违约信息作为不良信用信息纳入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在信用网站上进行公示,取消相应项目汇总申报单位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资格,根据情节轻重提请或者移交有关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或者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制定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