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疫法规
第二章 植物检疫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其他法规及其地方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91年10月30日,7届人大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国 家主席杨尚昆签署第5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 律。这是我国第一部由最高权力机关颁布的以动 植物检疫为主题的法律,标志着我国口岸动植物 检疫工作走上了更加健全的法制轨道。
区域性植保组织以及国家间的双边协定、协议等。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
(New Revised Text approved by the FAO Conference at its 29th Session - November 1997)
几个重要的概念
pest: 任何对植物、植物产品造成损害的植 物、动物、病原物的小种、株系或生物型。
Quarantine Pest: 对某一地区具有潜在经济 重要性,但在该地区尚未存在或虽存在但分 布未广,并由官方控制的有害生物。
Regulated Non- Quarantine Pest: 一种存 在于种植材料上,并将对其造成不可接受的 损害的非检疫性有害生物,因而对于进口国 来说是被限定的有害生物。(第16个标准)
技术依托单位
三、植物检疫措施的国际标准
植物检疫措施国际标准 (International standards for Phytosanitary
Measurements, ISPMs) 共17个标准,具体内容见P36~47 比较重要的有: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 建立非疫产地和非疫生产点的要求、检疫性 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PRA)、限定的非检 疫性有害生物:概念与应用 常见的植物检疫术语见附录5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6.12.02•【文号】国务院令[第206号]•【施行日期】1997.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6号)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各物,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检疫:(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工作,收集国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
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急预防措施:(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边境区域采取控制措施,必要时下令禁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公布禁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急检疫处理措施;(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一、专业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商检工作进入了法制管理的新阶段。
2002年4月28日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修正案》,并于2002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国入世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第一部法律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05年8月10日国务院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1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1996年12月2日国务院令第206号发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使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自1987年5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由卫生部发布。
2010年4月19日国务院第108次常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动植物检验检疫法规
环境和
国度
平安等
,在此
背境2下0制20定.9了.12
第二节 WTO与SPS协议
三、 «SPS协议»简介
«SPS协议»的总体目的
维护各成员政府所规则的其以为适宜的 安康水平的主权,但保证这种主权不得 滥用于维护主义的目的,同时不对国际 贸易构成不用要的壁垒。在SPS协议中, 重申不应阻止各成员采用或实施为维护 人类、植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安康所必需 的措施,但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在情 形相反的成员之间构成恣意或不合理的 歧视,或对国际贸易构成变相的限制 。
主管我国动植物检疫任务的国 度质量监视检验检疫总局、农
业部、国度林业局等
从事动植物、动植物产品以及 相关物品消费、贸易的单位
动植物检疫法客体:指动植物检疫法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益和承当 的经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行为、物和非物质财富。
第一节 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一、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础知识
相关名词的基本含义
第二节 WTO与SPS协议
三、 «SPS协议»简介
«SPS协议»是WTO针对动植物平安与检疫效果而专门制定 和实施的一个国际准那么,对世界动植物检疫具有深远的 影响 。
«SPS协议»的发生与«关税与贸易壁垒协议»、«TBT协议» 以及«农业协议»等有着亲密的关系。
在GATT乌拉圭回合谈判中,关于农业的谈判其焦点一直
携带与邮寄物检疫、运输工具检疫等的检疫范围。 (6)规则制止出口或限制出口物品列明制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7)检疫顺序说明检疫的步骤,普通包括容许、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置和监管
等。 (8)奖惩和法律责任 应明白指出违犯法规视情节严重水平给予相应等级的惩罚。 (9)法规的发布日期和失效日期。 (10)依据法规制定详细规章的方法。
第二章 检疫法律法规-国内法
泄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精品资料
根据《动植物检疫法实施(shíshī)条例》的规
定,下列行为也应受到处罚:
(1)擅自抛弃进出境运输工具上的泔水、动
植物性废弃物的。
(2)不按规定接受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检
第4号 《供港澳(ɡǎnɡ ào)活牛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5号 《出口食用动物饲用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10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11号《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
第13号《进境栽培介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14号《对美国、日本输往中国货物木质包装检疫监管
规定》
第17号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当事人也可以(kěyǐ)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
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精品资料
复议机关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
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bù fú)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复议决定的,当事人可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大韩民国海
洋水产部水产品卫生管理协议》、《中国与南非政府动
植物协议》等,也是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主要法律依据。
现在与多少个国家签订了协议?
精品资料
一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现行原动植检
下发的规范性文件,以及(yǐjí)国家出入境检
验检疫局和国家质检总局成立后下发的动植
第91号《出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99号《出境水生动物(dòngwù)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动植物检疫法规完整版
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微空飞豚毒假紫互凤)2.入侵动物:双斑锦天牛,光肩星天牛,松突圆蚧,湿地松粉蚧,蔗扁蛾,美国白蛾,强大小蠹,非洲大蜗牛,福寿螺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部门: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 :要有名副其实的名称2、立法宗旨 :应开门见山,简单明了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应说明这些部门和机构的主要职责,权利和义务4、名词术语解释:应有明确的定义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应具体说明这些检疫的范围和权限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列明禁止进境物或需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7、检疫程序:说明检疫的步骤(许可,报检,检验与检测,处理和监管)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加)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的关系(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1:动植物检疫是农产品对外贸易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是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据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货源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重要凭证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依据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设置的对一些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广阔两者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
一方面,国际贸易促进了动植物检疫的产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动植物检疫法规和检疫管理的日益完善,又对国际贸易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国际贸易推动动植物检疫向更高层次发展五、法规1、国际性法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1929;《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
检验检疫的法律法规标准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低于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的,按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凭样成交的,并应当按照样品检验;(就高原则)
(四)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对外贸易合同又未约定检验标准或者约定检验标准不明确的,按照生产国标准、有关国际标准或者国家商检局指定的标准检验。
法定检验检疫
一、法定检验检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入境人员、货物、运输工具、集装箱及其他法定检验检疫物(统称法定检验检疫对象)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等检验检疫业务,称为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检验检疫。
二、制定、调整《目录》依据的五大原则: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维护国家安全。
三、《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A:表示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B:表示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D:表示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并出具证明文件。
如因检验检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损失或入境货物超过索赔期而丧失索赔权,出境货物耽误装船结汇的,报检人l有权追究当事人责任。
(3)自理报检单位对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原检验检疫机构或其上级检验检疫机构以至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复检。
(4)自理报检单位在保密情况下提供有关商业及运输单据时,有权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予以保密(5)自理报检单位有权对检验检疫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控告、检举。
自理报检单位的六个义务:(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规章,对报检的真实性负责。
(2)自理报检单位应当按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选用报检员,由报检员凭检验检疫机构核发的《报检员证》办理报建手续。
自理报检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报检员的管理,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任(3)提供正确、齐全、合法、有效的证单,完整、准确、清楚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报检手续。
(4)自理报检单位在办理报检手续后,应当按要求及时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工作,协助检验检疫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验检疫、抽(采)样及检验检疫处理等事宜,并提供进行抽(采)样和检验检疫、鉴定等必要的工作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4.27【实施日期】2018.04.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疫第三章传染病监测第四章卫生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口岸(以下简称国境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依照本法规定实施传染病检疫、监测和卫生监督。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传染病是指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
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
监测传染病,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和公布。
第四条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具体办法由本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检疫传染病或者疑似检疫传染病时,除采取必要措施外,必须立即通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同时用最快的方法报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最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邮电部门对疫情报告应当优先传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之间的传染病疫情通报,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植物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植物检疫工作法律法规依据
:2015-05-08
一、植物检疫法律法规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
例>的决定》修订发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动植物检疫法》(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
3.《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1995年2月25日农业部令第5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
部令第39号,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07年11月8日农业部令第6号修订)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
二、检疫执法相关行政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990)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2)。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是用于管理植物检疫工作的法律法规。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植物
检疫条例制度法规:
1. 植物检疫法:这是植物检疫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植物检疫的目的、范围、管理机构、检疫程序等内容。
2. 植物检疫实施办法:根据植物检疫法制定的具体实施规定,包括植物检疫的具体工
作步骤、各种检疫手续、检疫标准等。
3. 植物病虫害防治法:这是针对植物病虫害进行防治的法律法规,包括植物病虫害的
防治原则、方法、控制措施等内容。
4. 新植物品种保护法:这是保护新培育出的植物品种的法律,规定了植物品种保护的
条件、程序和管理机构。
5. 进出口植物检疫规定:这是用于管理进出口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的规定,包括
进出口植物检疫的要求、程序、检疫证书等内容。
6. 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办法:这是用于对违反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办法,包括违规行为的种类、处罚标准和程序等。
7.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这是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植物检疫公约,旨在促进全球植物检
疫合作,防止植物病虫害跨境传播。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植物检疫条例制度法规,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不同的法律法规
来管理植物检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6.02.06•【文号】国务院令第666号•【施行日期】2016.02.06•【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卫生检疫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1989年2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89年3月6日卫生部令第2号公布根据2010年4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称《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境卫生检疫法》和本细则所称:“查验”指国境卫生检疫机关(以下称卫生检疫机关)实施的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染疫人”指正在患检疫传染病的人,或者经卫生检疫机关初步诊断,认为已经感染检疫传染病或者已经处于检疫传染病潜伏期的人。
“染疫嫌疑人”指接触过检疫传染病的感染环境,并且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人。
“隔离”指将染疫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限制其活动并进行治疗,直到消除传染病传播的危险。
“留验”指将染疫嫌疑人收留在指定的处所进行诊察和检验。
“就地诊验”指一个人在卫生检疫机关指定的期间,到就近的卫生检疫机关或者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去接受诊察和检验;或者卫生检疫机关、其他医疗卫生单位到该人员的居留地,对其进行诊察和检验。
“运输设备”指货物集装箱。
“卫生处理”指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以及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措施。
“传染病监测”指对特定环境、人群进行流行病学、血清学、病原学、临床症状以及其他有关影响因素的调查研究,预测有关传染病的发生、发展和流行。
“卫生监督”指执行卫生法规和卫生标准所进行的卫生检查、卫生鉴定、卫生评价和采样检验。
“交通工具”指船舶、航空器、列车和其他车辆。
“国境口岸”指国际通航的港口、机场、车站、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关口。
动植物检疫法规 完整版
动植物检疫法规教程参考重点第一章一、近年入侵我国的有害生物1.入侵植物:紫茎泽兰、微甘菊、空心莲子草、豚草、毒麦、互花米草、飞机草、凤眼莲、假高梁2.入侵3. 入侵病害:松材线虫病二、植物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口岸检疫2、农业部:国内农业检疫3、国家林业总局:林业检疫三、植物检疫执行部门1、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口岸检疫2、植保植检站:省际或省内调运检验3、森林保护站:林业检疫4、动植物检疫所:检疫技术研究四、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基本内容1、法规名称2、立法宗旨3、执法的主管部门和各级执法机构4、名词术语解释5、检疫法规分项和检疫范围分项6、规定禁止进口或限制进口物品7、检疫程序8、奖惩和法律责任9、法规的公布日期和生效日期10、根据法规制定具体实施规章的办法11、其他规定五、法规1、国际性法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1929;《实施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
2、地区性法规:亚洲和太平洋植物保护(APPPC);太平洋地区植保组织(PPPO)3、国家级法:1991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六.检疫证书1.定义、是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
2.检疫证书的作用:a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b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
c 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
d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e对于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和机器设备等进口合同,应在条款中加列一些特殊规定,如详细具体的检验标准,考核及测试方法,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及其质量标准,样品及技术说明书等,以便货到后对照检验与验收。
f进出口商品应详列包装容器使用的材料、结构及包装方法等。
七.植物护照:是由欧共体统一签发的、贴在同一批次同一种商品上的植物健康标签,贴有标签的产品,即代表着检疫合格的产品,既可以在国内流通,也可在欧共体其他国家流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82.06.04•【文号】•【施行日期】1982.06.04•【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发布日期:1991年10月30日实施日期:1992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一九八二年六月四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我国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间的义务,防止危害动植物的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由国外传入和由国内传出,加强进出口动植物检疫工作,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过境的贸易性、非贸易性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运载工具均属本条例受检范围,具体包括:(一)动物:家畜、家禽、野生动物、蜜蜂、鱼、蚕等。
(二)动物产品:生的皮张、毛类、肉类、脏器、油脂、血液、蛋类、精液、骨、蹄、角等。
(三)植物:栽培植物、野生植物及其种子、苗木、繁殖材料等。
(四)植物产品:粮食、豆类、棉花、油类、麻类、烟草、籽仁、干果、鲜果、蔬菜、生药材、原木、饲料等。
(五)运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车、船、飞机以及包装、铺垫材料、饲养工具等。
对于可能带有检疫对象的其他货物和运载工具,也应进行检疫。
第三条应实施检疫的动物传染病、寄生虫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统称病虫),分为检疫对象和应检病虫。
(一)检疫对象,是指国家规定不准入境的病虫。
检疫对象名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牧渔业部公布。
(二)应检病虫,是指对外签订的有关协定、协议、贸易合同中规定检疫的和出口单位申请检疫的病虫。
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际通航港口、机场以及陆地边境、国界江河的口岸设立的动物、植物检疫所和在有关省会、自治区首府设立的动物、植物检疫站(统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进出口动植物检疫任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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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动植物检疫为对外贸易提供了稳定的、高质量的出口 货源
(3)合格的动植物检疫证书,是农产品顺利通关、结汇的 重要凭证。
(4)动植物检疫结果,是货主对外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 (5)动植物检疫有助于打破某些国家多年来设置的对一些
A、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实施现场检疫和消毒处 理; B、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及其他繁殖材料实 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 C、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实行检疫监管; D、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做退回或销毁处理;
2.BC;A情况作退回或销毁处理;D情况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
1983.10.20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28条
《农业植物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对象16种:病8,虫7,草1。
(2)1992.5.13国务院颁布修改后的植物检疫条例, 共24条。
1995《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
《全国植物检疫对象和应实施检疫的植物、植物 产品名单》,对象32种:病12、虫17、草3。
3.我国动植物检疫
1928年 “农产品检查条例“-1952-1955 培训、队伍建设 1953 中央贸易部《输出输入植物检疫操作规程》 1954《输入输出植物检疫暂行办法》 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1985 《植物检疫条例》
1.对内植物检疫法规
(1)1983.1.3国务院发布《植物检疫条例》,共20条
理。
3、按国家规定,下列进口货物中,哪些货物报检时必须实 施装运前检验。(或者说提供装船前检验证书)( )。 A、旧机电产品 B、大米 C、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 D、活动物
3.AC
1.输往香港地区的冻鸡产品在报检时,应申请( )。 a.品质检验证书 b.健康检验证书 c.兽医卫生证书 d.以上都不是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5.国内外植物检疫概况
2)达国家大陆型:相邻国家比较发达,疫情清楚 ,相互检检疫放松,对外及其严格、美国、加拿 大,欧共体等。
3)发展中国家大陆型:重点检疫。中国,原苏联 、印度及非洲的一些国家。农业技术部发达经济 基础差。
4)工商城市型:农牧业贫乏,但工业基础好。对 检疫要求宽松。新加坡。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1.2.植物检疫的历史 最早的事例 法国鲁昂――铲除小糪并禁止输入,
防止小麦杆锈病。
十九世纪中期,葡萄根瘤蚜原发生在美国,1860 年传入法国;
我国1982年从法国引进葡萄种苗时将该病引入山 东烟台。
1881年 有关国家签订了防止葡萄根瘤蚜的国际公 约,进而导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 international plant protection convention,IPPC) 的诞生。
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入境的法令,为农产品的出口开辟更 广阔的市场。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3.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 (二)国际贸易推动动植物检疫向更高层次发展 欧共体检疫新举措 乌拉圭回合多变自由贸易体制的发展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4.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发展规律
1. 在于动植物有害生物的长期斗争中应运而生。
2.对外植物检疫法规 (1)1982.6.4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
疫条例》――第一部正式的对外植物检疫法规,8章34条 (2)1991.10.30第七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二十二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2.4.1实 施,8章50条; 1997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 例》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1.2.植物检疫的历史 1873年,英国也颁布了禁止毁灭性昆虫传入的法令
。
马铃薯甲虫最早在美国危害,后传入欧洲,法国 1872年明令禁止从美国进口马铃薯。
此后,俄国1873、澳大利亚1909、美国1912、日本 1914、中国1928等国相继颁布了法令禁止某些农产 品调运入境。
检疫法规
2020年5月25日星期一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1.动植物检疫法规的形成与发展 1.1.1.检疫的由来
检疫(quarantine)一词源由拉丁文quarantum原意 为“四十天”。十四世纪,欧洲先后有黑死病(肺鼠疫)、 霍乱、疟疾等疫病流行。当时在意大利的威尼斯为防止这 些可怕的疾病传播给本国人,规定外来船只到达港口前必 须在海上停泊40天后,船员方可登陆,以便观察船员是否 带有传染病。
1.b
2.一般出口货物按( ),向属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a.出口口岸 b.生产厂所在地 c.报检单位注册地 d.报关地
2.c
3.x寸长期出口的烟花爆竹产品,每年应当进行不少于( ) 次的烟火药剂安全稳定性能检验。 a.2 b.3 c.1 d.4
3.c
1.出境人员体检合格者,发给( )。 a.预防接种禁忌证明 b.预防接种证书 c.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 d.体检证明
);技术贸易壁垒协议(TBT);针对技术性壁垒 的约束力不够、要求不明确,提出。 (2)原则:促进国家间贸易的发展,保护各国动 植物检疫对贸易的消极影响。是世界贸易组织成 员都必须遵守的。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其他国际性检疫法规 双边协定,协议 合同条款
报检员考试每日习题:
1、动植物检疫的对象包括( )。
A、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B、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 包装物、铺垫材料 C、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及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D、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或合同约定应实施检疫的 货物、物品
1.ABCD
2、关于检验检疫部门对动植物检疫的处理,下面说法正确 的是( )。
2. 由单项禁令向综合性法规方向发展
(
单项禁令 如早期的针对禁止引进某种有害生物的寄主
植物而知道的有关法规。
综
合性法规 包括实施细则、办法,对条文解释、补充和
具体化。)
3. 由个别国家法规向国际性法规方向发展
4. 在不断的补充和完善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5.国内外植物检疫概况
各国地理位置、自然环境、植物检疫的发展情 况不一。可将植物检验分为几种类型: 1)境优越型:独特的地理环境、经济实力强、有 害生物控制得力,对外进境检疫要求极高,实行 全面检疫。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等。
假定 法律范围所要求的或应禁止的行为; 处理 法规的具体内容,即条例、细则等,要求做什么、
不允许做什么等; 制裁 在违反法规时将引起的法律后果,时法规强制性的
具体体现。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6植物检疫法规基本概念 (2)植物检疫法规:只为了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
物传播蔓延、保护农林牧业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 境。维护对外贸易信誉、履行国际义务,由国家 制定法令,对进出境和国内地区间调运植物、植 物产品及其它物品进行检疫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括植物检疫的法规、条例、细则、办法和其他 单项规定等。
1.c
2.下列哪样货物海关不需要凭《出境货物通关单》或《 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 ) a.可再利用废物原料 b.ih机电产品 c.尸体、棺柩、骸骨、骨灰等
d.鲜活商品
2.c
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适用于对进出口( )食品标签的审 核、检验管理。 a.内包装 b.预包装 c.外包装 d.固定包装
10个工作部门,植物检疫为其中之一。
2.日本的植物检疫 地理位置:亚洲北部,太平洋西部。由4岛及3900岛屿组成
。
植物检疫成为保护本国农产品市场的重要手段。
法规: 1914《输入植物取缔法》 1951《植物防疫法》,规定了允许入境的有害生物名单,
40余种 机构:农林水产省农蚕园艺局植物防疫科。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7. 国际性法规与公约
《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1997,FAO第二十九届大会批准。是涉及国家最多,范
围最大的国际性植检法规,签约国达94个。 (1)任务:加强国际间植物保护的合作、更有效的防治有
害生物以及防止植物危险性有害生物的传播、统一国际植 物检疫证书格式、促进国际植物保护信息交流。
3.b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6植物检疫法规基本概念 (1)法规 也称法律规范,是由国家政府或权威组
织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划。 包括:
植物检疫的法规规章种类很多,按照制定它的权力 机构和法规所引起作用的地理范围,可将这些法 规分为:
(1)国际性法规 有关国家政府共同协商,并为保 护签约国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检疫法规。
(2)国家级法规 由一个国家政府立法机关或国家 授权的政府由关部门制定。旨在预防从国外传出 ,履行有关国际义务。
(3)地方法规 本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在国家 法规基础上所制定。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1.2.动植物检疫法的基本内容 1983年FAO印发了《制定植物检疫须知》,基本内
容包括: 1.名称 2.立法宗旨 3.检疫范围与检疫程序 4.术语解释 5.检疫主管部门及法律机构 6.禁止和限制进境物、法律责任、生效日期及其
它说明Biblioteka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1.3.国际贸易与动植物检疫 (一)国际贸易需要动植物检疫
(2)内容:前言、条款、格式证书附录。
1.动植物检疫法规概述
区域性植物保护组织 根据生物地理区域和相互经济往来,自愿组织
起来的植物保护专业组织。目的是防止有害生物 的传播。 (1)章程和规定――约束 (2)任务 协调成员国间植物检疫活动 传递植物保护信息 促进合作